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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管理办法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6304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1 21:44: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家对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实行特许管理。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的单位、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批准后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以下简称《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

第四条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报农业部审批。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二章 《捕捉证》管理

第五条 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

第六条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捕捉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捕捉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请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取得《捕捉证》的单位、个人,在捕捉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由其监督进行捕捉。捕捉完成后,捕捉者应当立即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执法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后,收回《捕捉证》,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查验结果,交回《捕捉证》。

第十条 《捕捉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第三章 《驯养繁殖证》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必须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

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驯养繁殖证》上作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经营利用证》管理 第十五条 因科研、驯养繁殖、表演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医药保健生产企业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第十八条 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经营种类、数量、地点、方式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经营利用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运输证》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4 审批。

运输、携带、邮寄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省境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凭《运输证》办理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业务。

第二十二条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 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 回《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 取得《运输证》 的单位、个人,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验,收回《运输证》,并回执查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运输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农业部批准,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第二十九条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并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进出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的审核时限为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七章 特许证件年审

第三十二条 持有《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三十三条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0日。第三十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审验,6 经审验合格的,加盖“年审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的,证件持有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0天的宽限期。

第三十六条 特许证件审验时限为自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八条 对捕捉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时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二)是否采取了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的方法或措施;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对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

(二)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三)是否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四)水生野生动物品种、数量等是否与《驯养繁殖证》一致;

(五)场地、设施、技术、资金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管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驯养繁殖证》年审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条 对经营利用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是否合法;

(二)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三)是否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情况;

(四)水生野生动物品种、数量等是否与《经营利用证》一致;

(五)场地、资金、设施、驯养技术等是否符合《水族馆标准》等国家相关规定,保护管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经营利用证》年审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对运输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一)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

(二)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二篇: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编制说明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修订草案)》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部于2016年10月起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以下简称“利用特许办法”)修订工作,经过多次讨论,于2016年11月完成初稿,并于2016年12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经分析整理讨论后形成修订草案。本次《利用特许办法》的修改,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准绳,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护实施条例”)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内容进行细化,将原办法内容由四十九条增加到五十一条。

一、修订的必要性

《利用特许办法》是基于上位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保护实施条例》针对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要求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改,对野生动物的特许利用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允许利用的情况和条件也有所调整,同时《保护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特许办法》必须依据新法的原则和重点,增加相关条款,修改补充原有条款,删去与新法要求不符的条款,促进上位法的有效实施。

二、《利用特许办法》的主要内容

《利用特许办法》共有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1 明确了《利用特许办法》制定的依据、《利用特许办法》管理的范围、对象、权限和申请特许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的获取方式。第二章捕捉管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报程序、条件内容和审批过程。第三章人工繁育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申请人工繁育的程序、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展人工繁育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四章出售、购买、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对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报程序、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展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三十三至三十四条),对运输、携带、寄递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进行了规定。第六章进出口及涉外管理(第三十五至四十六条),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和外国人在我国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照片、电影、录像的申报程序、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申请表》和许可证件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审批资料的保存年限,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义

由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定义仅仅用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来说明,为使管理对象更为明确,《利用特许办法》中以名录的形式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了定义,即: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经人为加工 2 后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关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利用特许办法》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特许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物种以外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由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大部分的管理权限都放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为提高对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科学化程度,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地方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提供咨询和评估。

(三)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获取

为方便申请者取得《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除保留原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领取外,还增加了登录中国渔业政务网进行下载获取的方式。《利用特许办法》还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添加了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和标识管理。并规定了: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包括活体标识和制品标识,专用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四)关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关条款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对因国家支持的科研项目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了“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的,人工繁育情况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且严禁以此方式获得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流通。”进行备案管理是为了便于进行监管。

《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办法第八至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增加。

新《利用特许办法》比老《利用特许办法》在申请人工繁育证具备条件中新增加了“

(二)人工繁育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人工繁育种源来自我国国内的,合法来源证明包括与具有合法种源的企业签订的购买合同复印件及出让方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或是有关机构出具的其它合法来源证明1份;人工繁育种源需从国外引进的,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出口国原产地证明,进口物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物种的,需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物种证书复印件1份。”这一要求明确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不是有资金、有场所就可以进行的,而首先是要具备物种合法来源。

由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专业性比较强,《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八条对以展览展示为目的的《繁育证》办理,要求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和评估。主要是为了确保标准的实施和动物福利。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繁育证》的单位和个人 4 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内容,按规定取得和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主要是与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对不予发放《繁育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使得办证的受理许可更加公开透明。

(五)关于对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规定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除了对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还规定了要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了“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申报程序与审批进行了规定,与原《利用特许办法》不同的是:申请者向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县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七条还依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已经纳入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标识管理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未纳入标识管理的凭审批件、经营利用证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六)关于运输管理的说明

由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采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 5 用标识管理,通过专用标识的使用,开展运输、携带、寄递活动,所以《利用特许办法》中明确了:对农业部已经采取标识管理的物种和制品按标识进行,对农业部没有采取标识管理的物种及其制品,凭审批文件和特许证复印件进行,对法律有规定需要检疫的还需出具检疫证明,取消了原有的《运输证》行为。

(七)关于涉外管理

《利用特许办法》对外国人进行野外考察、拍摄水生野生动物等活动作出了规定,应当向目的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提出申请,且对申请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提出了要求。

(八)关于CITES附录中物种的管理

《利用特许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国内管理,经农业部核准,可参照本办法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管理规定执行。”比以前完全按照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进行管理更科学、更切合实际。

第三篇: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农业部[定稿]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收容救护,是指将执法机关罚没后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野外发现的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等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接收到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检疫、治疗、安置、暂养等活动。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对收容救护后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捕捞、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审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有关事项。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审批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承担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职责,支持引导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族馆、海洋馆、驯养繁育基地、科研教学单位、推广机构参与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健全完善收容救护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部遴选救护条件较好、救护能力较强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组建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参与专业性较强、救护难度较大的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指定具备救护条件和驯养资质的相关单位作为固定收容救护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建立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

护中心专门从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内固定收容救护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收容救护对象。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和相关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作为临时收容救护点。临时收容救护点及其收容救护对象名单,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现场救护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误捕、受伤、搁浅、受困、死亡水生野生动物,或执法机构查没水生野生动物活体后,应及时报告或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如现场情况复杂或需要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的,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如有必要应同时指派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救护现场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若情况重大,或需要协调其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应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转

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置,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个体较小、数量较少,可由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自行送交或移交的,应指定送交或移交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和临时收容救护点,并协调做好双方对接。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负责维护现场救护秩序,避免惊扰水生野生动物,防止水生野生动物对周边群众造成危险,防止发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方式救护活体水生野生动物:

(一)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措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就地及时放生。

(二)受伤轻微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应简单治疗后及时放生。

(三)受伤严重的水生野生动物,应送就近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看护、饲养和治疗,待恢复健康并评估具备放生条件后方可进行放生。必要时,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协调联系救护机构及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家。

(四)在当地没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得放至野外,应就近送水生野生动物固定救护收容单位或临时收容救护点暂养。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置死亡水生野生动物:

(一)对高度腐败和没有保存价值的死亡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死亡不久且具有保存价值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及时移交具备相应保管能力的保管单位妥善处理保存或制作标本,防止损坏、变质或遗失。同等条件下优先移交给全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发生展览展示等利用行为的,应依法办理特许利用证件。

第十条

误捕水生野生动物未自行放生或非法经营利用的,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救护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现场救护情况进行记录,注明救护时间、地点、物种、现场救护过程和现场救护结果。必要时应将现场救护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容管理

第十二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包括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固定收容救护单位、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收容救护点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收容救护机构对公众送交或者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具备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向送交者出具接收凭

证。接收过程应当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十三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的公众送交或者执法机关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自送交者或移交部门签收接收凭证之时起,其收容、救治、暂养、放归自然、调配等处置工作转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水生野生动物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实施收容救护、转移或者放归自然。原则上水生野生动物的长期(超过6个月)收容救护工作应由固定收容救护单位承担。在水生野生动物收容工作中,如有多个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愿意承担收容任务,应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收容救护机构资质、能力条件、收容经历和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确定收容单位,以确保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合理的收容救护。

第十四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接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设立专项帐册登记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水生野生动物的接收、验收、登记、保管、利用、销毁和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五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对接收公众送交或者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检查,并根据隔离检查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对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处理。

(一)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放归自然。但不得将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水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至野外。

(二)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或者不适宜放归自然的个体,可由收容救护机构继续饲养,或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基因资源保存、优化人工繁育种群结构等需要统一调配。

(三)不适合放归和长期饲养,并且难以统一调配的,可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

(四)对按照防疫规定应当采取处理措施的水生野生动物个体,会同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处理。

(五)对接收后死亡的个体,应当记录死亡原因,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需要对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长期饲养的,应按规定办理驯养手续。

第十七条

将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应当在其来源地或者其自然分布区域进行,并由该区域所在地省

级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需要跨省区将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由收容救护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情况,向其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外放生档案,对其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其中,收容救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需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属于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无故拒绝接收、救治水生野生动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视情节取消其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资格;对接收水生野生动物后不出具接收凭证或者不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并将接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占为己有或者擅自转让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奖励和宣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

(一)宣传水生野生动物,制作宣传产品和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保护、拯救信息的;(二)拯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过程中,自身造成损失的;(三)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四)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救护补助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报告、为救护水生野生动物而实际损失的程度及救护产生的成效(附带现场照片以及媒体报道材料)。奖励和救护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利用救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机会,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X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水生野生动物酒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江西省农业厅: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塘小院农庄主要提供餐饮、会议、垂钓、棋牌和蔬菜、瓜果采摘等娱乐项目,荷塘小院经营地位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大有路,经营面积80亩,荷塘小院经营各类特色菜肴,甄选食材要求严格,蔬菜、肉类、水产等全部由专业人员建立台账,做到食品溯源可查。餐厅装饰简洁大方,富有较强的审美情趣,所以自开业以来得到了媒体及食客的追捧,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荷塘小院拟增加仿原生环境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大鲵作为食材,推出大鲵类菜品,并与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供货合同,该企业是养殖大鲵专业机构,采取仿野生环境养殖,每只大鲵都采用仿生态环境驯养,该企业提供大鲵的运输中转及送货,并提供专业指导,保证了大鲵的品质。

大鲵有着丰富的营养价值,荷塘小院经过研究决定推出大鲵为原料的菜品,供食客食用,经市场调查总体效益是非常好的。荷塘小院与婺源县华宝珍稀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绝对不进其他货源,并建立销售台账,对每一只大鲵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由于大鲵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不做任何形式的广告,避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影响和对外经济交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杜绝非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非法行为,避免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的破坏,做到来源清楚、档案完整,绝对不做危害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违法行为!荷塘小院资金实力雄厚,科学管理,有着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特向江西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酒店经营利用许可证》。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一定会更合法有序并承诺此次申请所提供的一切信息、陈述和申请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特此申请!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塘小院农庄

2014年4月1日

申请人:

第五篇: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本公司XX餐饮管理(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份成立注册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XXX元,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公司经营地位于上海市XXX路XXX号XXX室,经营面积XX平方米,是XX市高档商务集聚区域,有着较强的消费群体,公司经营特色火锅,甄选食材要求严格,蔬菜、肉类、水产等全部由专业人员建立台账,做到食品溯源可查,公司追求菜品的原汁原味,杜绝使用各种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的选择更是严格,保证了菜品的质量,也可以保证顾客食用安全。餐厅装饰简洁大方,富有较强的审美情趣,所以自开业以来得到了媒体及食客的追捧,创造了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公司拟增加仿原生环境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大鲵作为食材,推出大鲵类菜品,并与 XXXX大鲵养殖有限公司 签订供货合同,该公司是养殖大鲵专业机构,采取仿野生环境养殖,每只大鲵都有电子芯片跟踪系统,记录大鲵的成长信息,该公司提供大鲵的运输中转及送货,并提供专业指导,保证了大鲵的品质,该公司还提供了大鲵养殖经营的一系列资质证明:清单如下:

1、《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证号:(陕)水野经字(20XX)X号

2、《农业部关于人工养殖繁殖大鲵经营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 批号:农 渔 野(20XX)XX号

3、《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证号:(XX)水野驯繁字(20XX)X号

4、《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XXXXXXXXXX

5、《组织机构代码证》 代码:XXXXXXXX-X

大鲵有着丰富的营养价值,本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推出大鲵为原料的菜品,供食客食用,经市场调查总体效益是非常好的。

本公司与XXXXXX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司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绝对不进其他货源,并建立销售台账,对每一只大鲵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渔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由于大鲵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不做任何形式的广告,避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影响和对外经济交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杜绝非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非法行为,避免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的破坏,做到来源清楚、档案完整,绝对不做危害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违法行为!本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科学管理,有着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的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特向XX市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大鲵的经营利用一定会更合法有序并承诺此次申请所提供的一切信息、陈述和申请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5月7日

山东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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