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及其携带材料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条件及其携带材料(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9条、40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7条、第10条、13条;
2、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JT/T433-2004);
3、《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6条,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三、许可种类
驾驶培训分为综合和专项两类:
1、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5辆。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2、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
四、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制定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2、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教学车辆
⑴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九类车型中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5辆: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总数不得少于5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⑵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辆。(3)车辆技术标准:符合国家JT/T198二级车以上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
①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能力,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驾驶证。
②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③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④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⑤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运用水平考试二级证书。
(2)教学人员
①理论教练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汽车构造基本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考试合格 且理论教员人数,一级培训机构不少于五人,二级培训机构不少于三人,三级培训机构不少于一人。
②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考试合格;驾驶操作教练员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量的1.1倍。同时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还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四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4、场地条件
(1)业户应有固定的符合 JT/T 434要求标准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的,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协议)及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凭期限不得少于3年。
(2)所有业户的教练场地应满足1/5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训练平场。
(3)单车训练平场面积,大型客车750(㎡)、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400(㎡)、城市公交车 750(㎡)、中型客车500(㎡)、大型货车750(㎡)、小型汽车 400(㎡)、摩托车 40。
注:其他教练车型单车使用面积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计算。
(4)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
⑸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m。
⑹同向行驶的教练车,密度应在20辆/km以下。
⑺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应设有连续障碍、单边桥、直角转弯、侧 方停车、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
⑻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应满足3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式 L≥(N-1)ⅹ50ⅹ0.3(式中:L—场内驾驶训练道路长度,单位为米(m)、N—教练车总数量,单位为辆、50—教练车辆安全间距为50m)。
⑼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同时满足本标准⑺所设训练科目的要求。
⑽采用具有基础驾驶或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功能的汽车驾驶模拟器进行训练的,其数量一级培训机构配15台以上、二级培训机构配10台以上、三级培训机构配五台以上的,可减少25%的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总长度。
⑾ 实际道路驾驶训练路线长度和训练科目,应满足教学大纲内容的要求。
5、教学设施设备
⑴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运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记录学时的要求。
⑵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⑶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1)多媒体教学设备、2)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3)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4)模型教具、5)教学挂图、6)交通信号挂图、7)程控电教板、8)汽油机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设备、9)柴油机工作原理、10)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给系、11)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12)柴油机燃料供给系、13)※发动机点火系、14)※发动机冷却系、15)※汽车气压制动系或汽车液压制动、离合器、变速器、自动变速器、16)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17)转向机构模型、18)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19)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20)教学磁板、21)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22)车用灭火器、23)※红外线桩考仪、24)※汽车驾驶模拟器。
备注:
1、标“※”的为可选教具、设备;
2、摩托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车型专用教学设施设备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4)理论教室
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m2,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 m2。
五、携带材料
1、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通知书》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经营办公场所、教练场地照片及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清单证明及行车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教学车辆拟购置证明及承诺书
7、符合相关要求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
8、拟聘用符合相关标准的驾驶操练员及其负责人员、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理论教学人员及其负责人员、维护及排除故障课实习操作教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名册及其 相应资格证书、学历或职称证明、相应车型驾驶证
9、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及各岗位职责文本
10、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符合相关要求人员的安全驾驶证明和驾驶该车型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送交之日起倒计)
11、提供培训机构各岗位管理制度文本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教练员管理制度、(4)学员管理制度、(5)岗位人员聘用制度、(6)培训质量管理制度、(7)结业考试管理制度、(8)教学车辆管理制度、(9)教学、办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0)教练场地设备管理制度、(11)学员学籍、(12)车辆档案管理制度、(13)教学管理制度、(14)后勤管理制度、(15)从业人员考勤制度、(16)诚信承诺制度、(17)培训预约制度、(18)财务管理制、(19)实际操作训练教学管理制度、(20)培训收费管理制度、(21)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22)学员投诉受理制度、(23)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24)教练员定期培训、评议制度、(25)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26)教练车维修保障制度
第二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内容: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还应建立包含残疾人驾驶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机械、运输管理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3%;不少于2人。理论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00%,并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结业考核员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教练员资格证,近2年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均为合格以上。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应配备与各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2)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开展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还应当加装符合国家标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 21055)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的辅助装置。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等1 6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①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80辆;
②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车型中的2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40辆;
③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车型中的一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有关标准要求的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租用教练场地的,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干3年。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4种车型中至少1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2种车型中至少1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道路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的教练员,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其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程序 1.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包括教学车辆厂牌型号、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等);若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8)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0)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交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1)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更正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质性审查
对已受理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以下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结果公告
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查阅。
6.证件发放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程序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现有教练员名册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8)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9)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10)拟从事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1)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2)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
(13)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4)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程序,参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执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程序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教练场地、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8)拟聘用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职称证明;
(9)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10)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许可程序,参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程序执行。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
(一)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
(二)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五、许可事项变更及终止经营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出变更许可事项申请,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终止经营申请后,无特别理由的,应当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妥善处理与学员的关系,保护学员的合法利益。
六、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员教学场地使用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如 租用教练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教练场技术平面图及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各种管理人员、负责人名册、资格、职称复印件;
(八)组织机构设置图;
(九)岗位职责;
(十)管理制度;
(十一)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十二)《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十四)《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复印件;(十七)其他存档材料。
第三篇: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各类设施、设备清单。教练场地、教学设施和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有关标准要求。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和购置证明。证明。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教学车辆配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的一种或几种。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二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4.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总量不少于10辆。
七、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八、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含拟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其中还应提交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其中管理人员应配备符合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规定要求的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4、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九、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四篇: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可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可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批准条件:
1、健全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批准数量:无限制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1份)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1份)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1份)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份)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份)
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勘验→上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
第五篇: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报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提供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
6、提供环境保护措施证明;
7、提供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四、办理程序
递交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审批--职权科室审查资料、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州运管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办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取件--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五、承诺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