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的服务指南
1.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排定年度安全检查服务计划; 2.客户管理员按计划入户为客户服务; 3.不在家客户粘贴到访不遇单预约;
4.再次上门(客户也要主动预约,公司派员上门)。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2.燃气用户“5857788”热线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设置对外服务热线5857788并宣传、告知; 2.客户需求接听、响应; 3.业务回访。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3.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公司工程部在道路及小区燃气管线施工时,在小区表箱及商户调压箱安装时,于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4.燃气事故抢险抢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按报险电话,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2.抢险人员赶至现场;
3.处置。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5.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查询的书面答复服务指
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查询函(明确建设地块,有建设方和施工方签章)
五、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当即确定对接人;
2、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6.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用户提出需求,中燃1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7.天然气用户报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主需提供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如为租户申办需另提供租房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线上申请或线下直接拨打芜湖中燃客服热线5857788或至银湖路106号芜湖中燃营业厅进行申报,填写《居民客户燃气报装申请表》;
2.业务员或营业厅确认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即受理,签订《居民用气合同》;
3.下达任务,组织施工,2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芜政秘[2003]100号文,2000元/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8.天然气用户开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主需提供房产证(拆迁协议)、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非房主本人开通需另提供房主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拨打客服热线5857788提出开通申请,留下用户信息;
2.接线员查询符合开通条件进行受理,派发任务至维修员;
3.3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并与户主签订《居民用气合同》,办理《燃气使用证》。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芜价价(2004)197号,15元/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9.天然气用户更名、过户、销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原燃气使用证、缴费卡及现表表指数。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至邻近的芜湖中燃营业点提出申请;
2.营业员核对申请资料,齐备过户更名现场办理;
3.销户结清气费,派工至维修员,上门拆表。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芜价价(2004)197号,5元/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10.城市低保用户天然气补贴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芜湖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芜发改〔2015〕653号)第六条:对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城市低保用户继续给予补贴,即每月用气费支出不足8元的,据实免收;超过8元的,减收8元。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低保证、低保存折、户口薄复印件(租户凭合同);
2.燃气户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至邻近的芜湖中燃营业点提出申请;
2.营业员核对申请资料,齐备现场登记办理。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11.天然气用户表具校检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1.用气地址;
2.申报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客户申报;
2.工作人员预约上门拆表;
3.客户携气表至计量中心检测;
4.凭检测结果进行气费结算; 5.检测结果如在国家允许误差范围内,客户需支付拆、装表及检测费用。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芜价价(2004)197号,20+50元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12.临时调整供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施工计划审批;
2.按规定将停、复气时间及影响区域在晚报(电台)进行通知。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13.燃气具销售安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1.用气地址; 2.需求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用户提出需求;
2.中燃24小时内送货上门安装。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市场定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14.燃气服务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1.投诉事由;
2.投诉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投诉人说明投诉事由;
2.公司受理,调查了解;
3.确属有责投诉处罚当事人,造成客户损失的进行补偿;
4.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致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客户。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15.天然气供气服务--车用气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芜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钢瓶检测合格证
五、服务流程
1.加气现场客户提供钢瓶检测合格证;
2.符合条件,加气。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皖价电[2015]41,3.63元/立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5857788
第二篇: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设施。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 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分解至每月,报燃气管理部门。实施集中安全检查的,应当提前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对瓶装气用户及管道气零散用户检查时,可提前预约,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入户安检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七条 入户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管道方面包括:
1、是否漏气;
2、安装用材是否规范,是否燃气专用材料,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
3、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
4、管道、阀门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
5、使用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等;
6、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二)燃气器具方面:
1、燃气器具是否完好;
2、安装、改装、维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
3、使用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匹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
4、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管道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五)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
(六)有无盗用燃气;
(七)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八条 安检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必须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用户,一份由企业留存,同时,安检表应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对用户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在用户能看到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者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用户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用户指出整改的渠道。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用户签收确认。
对现场能整改的隐患,企业应帮助用户及时整改到位;用户拒绝签收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留置现场等方式送达用户;发现用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发现用户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危及安全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安装的烟道未出户的;
(四)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等设施安装在住人场所或燃气钢瓶存放、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第十四条 用户整改到位后申请燃气经营者恢复用气时,燃气经营者应当自用户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做好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要向用户宣传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户内燃气设施,正确选择燃气用具,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普及用户安全使用常识,增强用户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保障城市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对燃气用户设施开展安的全检查服务指南
对燃气用户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排定安全检查服务计划; 2.客户管理员按计划入户为客户服务; 3.不在家客户粘贴到访不遇单预约;
4.再次上门(客户也要主动预约,公司派员上门)。
六、服务时限
每年提供1次上门安全检查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燃气用户“0553-8828677”热线服务服务指
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设置对外服务热线“0553-8828677”并宣传、告知; 2.客户需求接听、响应; 3.业务回访。
六、服务时限
1、实行24小时用户报修服务。用户室内燃气表具、阀门等故障报修,24小时内上门完成修复。
2、接报城区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公司工程部在道路及小区燃气管线施工时,在小区表箱及商户调压箱安装时,于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服务时限 立即设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燃气事故抢险抢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按报险电话,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2.抢险人员赶至现场;
3.处置。
六、服务时限
接报城区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查询的书面答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查询函(明确建设地块,有建设方和施工方签章)。
五、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当即确定对接人;
2、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
等事项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用户提出需求,芜湖县中燃1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老居民户天然气报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主需提供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非房主本人开通需另提供房主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可直接拨打芜湖县中燃客服热线8828677,或至百悦城邦南门106-107商铺燃气客服大厅进行申报,填写《居民客户燃气报装申请表》;
2.业务员或营业厅确认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即受理,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及用气合同》;
3.下达任务,组织施工,6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六、服务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芜政办【2005】7号文件,1900元/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天然气居民户开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主需提供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非房主本人开通需另提供房主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前往芜湖县中燃客服大厅提出开通申请,签订《用气合同》;
2.客服人员派发任务至点火维修员;
3.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县发展计划委计价【2005】74号文件,15元/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天然气用户更名、过户、销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现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现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原燃气使用证、缴费卡及现表表指数;
3.原房主、现房主双方共同到芜湖县中燃客服大厅办理。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前去芜湖县中燃客服大厅营业点提出申请;
2.营业员核对申请资料,齐备过户更名现场办理;
3.销户的,需先行抄表后,结清气费,再派工至维修员,上门拆封表。
六、服务时限 更名、过户营业厅受理时材料齐全立即办理;销户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县发展计划委计价【2005】74号文件,5元/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城市低保用户天然气补贴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芜湖县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暨阶梯气价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2016〕33号)第三条:“对低保户和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凭有效证件每户每月3立方米以内(含3立方米)免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低保证、五保证、低保存折、户口薄复印件(租户凭合同);
2.燃气户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至邻近的芜湖县中燃营业点提出申请;
2.营业员核对申请资料,齐备现场登记办理。
六、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天然气用户表具校检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1.用气地址;
2.申报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客户申报;
2.工作人员预约用户上门,双方共同拆表并记录表读数;
3.客户自行携气表至有资质的计量中心检测或由我公司携气表至有资质的计量中心检测;4.凭检测结果进行气费结算;
5.检测结果如在国家允许误差范围内,客户需支付拆、装表及检测费用。
六、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完成上门双方共同拆表并记录表读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县发展计划委计价【2005】74号文件,8元/只。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临时调整供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施工计划审批;
2.按规定将停、复气时间及影响区域通过短信通知用户。
六、服务时限 提前48小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燃气具销售安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1.用气地址; 2.需求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用户提出需求;
2.城区24小时内送货上门安装;乡镇48小时内送货上门安装;
六、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市场定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燃气服务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1.投诉事由;
2.投诉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投诉人说明投诉事由;
2.公司受理,调查了解;
3.确属有责投诉处罚当事人,造成客户损失的进行补偿;
4.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致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客户。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天然气供气服务--车用气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钢瓶检测合格证
五、服务流程
1.加气现场客户提供钢瓶检测合格证;
2.符合条件,加气。
六、服务时限
当天受理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2015】169号文件,3.63元/立方米。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8828677
第四篇:对燃气用户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服务
对燃气用户设施开展安全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排定安全检查服务计划; 2.客户管理员按计划入户为客户服务; 3.不在家客户粘贴到访不遇单预约;
4.再次上门(客户也要主动预约,公司派员上门)。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燃气用户“6833577”热线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臵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设臵对外服务热线6833577并宣传、告知; 2.客户需求接听、响应; 3.业务回访。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公司工程部在道路及小区燃气管线施工时,在小区表箱及商户调压箱安装时,于醒目处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燃气事故抢险抢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按报险电话,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2.抢险人员赶至现场; 3.处臵。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查询的书面答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查询函(明确建设地块,有建设方和施工方签章)
五、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当即确定对接人;
2、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
等事项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用户提出需求,中燃1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老居民户天然气报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主需提供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非房主本人开通需另提供房主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可直接拨打无为中燃客服热线,或至无为中燃营业厅进行申报,填写《居民客户燃气报装申请表》;
2.业务员或营业厅确认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即受理,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及用气合同》;
3.下达任务,组织施工,6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天然气居民户开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房主需提供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非房主本人开通需另提供房主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前往无为中燃客服大厅提出开通申请,签订《用气合同》;
2.客服人员派发任务至点火维修员; 3.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现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现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2.原燃气使用证、缴费卡及现表表指数;
3.原房主、现房主双方共同到无为中燃客服大厅办理。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前去无为中燃客服大厅营业点提出申请; 2.营业员核对申请资料,齐备过户更名现场办理; 3.销户结清气费,派工至维修员,上门拆表。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城市低保用户天然气补贴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1.低保证、低保存折、户口薄复印件(租户凭合同); 2.燃气户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线上或至邻近的无为中燃营业点提出申请; 2.营业员核对申请资料,齐备现场登记办理。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天然气用户表具校检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1.用气地址; 2.申报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客户申报;
2.工作人员预约上门拆表; 3.客户携气表至计量中心检测; 4.凭检测结果进行气费结算; 5.检测结果如在国家允许误差范围内,客户需支付拆、装表及检测费用。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临时调整供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施工计划审批;
2.按规定将停、复气时间及影响区域通过短信通知用户。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燃气具销售安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1.用气地址; 2.需求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用户提出需求;
2.中燃24小时内送货上门安装。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市场定价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燃气服务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1.投诉事由; 2.投诉人联系方式
五、服务流程
1.投诉人说明投诉事由; 2.公司受理,调查了解;
3.确属有责投诉处罚当事人,造成客户损失的进行补偿; 4.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致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客户。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天然气供气服务--车用气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无为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天然气用户
四、申报材料 钢瓶检测合格证
五、服务流程
1.加气现场客户提供钢瓶检测合格证; 2.符合条件,加气。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八、咨询方式 24小时客服热线:0553—6616577
第五篇:燃气用户安全告知书
燃气用户安全告知书
尊敬的各燃气用户:为保证您及本楼其它业主的用气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燃气设施隐患,依照《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安全用气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房通气前相关事项:
1、您在购买新房时,我公司已为您安装完毕相关的燃气设施。在本楼所有相关燃气设施安装前我公司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集体天然气安装协议,我公司聘请专业设计单位根据本楼的结构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充分协商后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安装,所有燃气设施安装位置是统一、固定的。
2、燃气设施安装后,经我公司严格的管线打压、测漏实验,确保天然气通气后无泄露。在通气前,严禁私自改动、改装、拆卸相关的燃气设施。若发现用户私自改动燃气设施,我公司将不予给该整栋楼供气,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改动管线的用户承担,直至用户将管线恢复原样,经我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气密性试验后方可给予整栋楼通气。
3、用户在装修时,严禁包裹燃气设施。在通气时如发现燃气计量表包裹在密闭的空间内我公司将一律不予通气,在用户拆卸包裹物且经公司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给予通气。
4、在该楼通气时,由小区的房地产商或物业统一组织。要求本单元所有用户均到场,我公司专业人员进入户内进行检查、测试后方可给予通气。如因本单元业主未按时到达现场或其它原因造成我公司专业人员无法进入户内检查燃气设施的,我公司将不予给本单元通气。在此提醒所有安装燃气设施的用户,一定要按照物业或房地产商的通知要求,准时到达现场以便顺利通气。
5、用户在通气前,由小区的物业或我公司人员发放IC卡及天然气《用户手册》,希望用户对其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对《用户手册》内容,用户要详细阅读并严格执行。
二、通气后的注意事项:
1、用户在通气后,须使用具有合格标识和天然气专用的灶具,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其它气体种类的灶具。
2、在用户通气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会向用户讲解相关的安全用气常识及注意事项,用户要认真仔细听取并在相关通气记录上签字确认。
3、通气后,如有燃气使用方面的疑问请及时拨打我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0936—2786977。
4、通气后(通气前),如用户需安装使用天然气的壁挂炉、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必须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用户私自安装燃气设施,我公司一经发现将对本单元停止供气,直至用户整改完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给予恢复供气。
5、用户燃气管线灶前阀门至灶具的连接胶管要求长度不宜超过2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连接胶管两端是否与灶前阀门、灶具连接牢固,胶管是否老化开裂等,如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公司进行报修或更换胶管。连接胶管必须使用燃气专用胶管,不得使用其它胶管代替。用户在每次使用后必须将灶前阀门关闭。
6、用户燃气设施的接口处安装专用塑料卡套,用户要保证燃气接口处卡套的完好,不得随意拆卸破坏,我公司如在检查中发现卡套毁坏,将视为用户私自拆卸燃气设施,并根据《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7、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如有私自拆卸、改动燃气计量表等的行为,我公司将对本楼停止供气,并上报公安机关,按盗窃行为依法处理。在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并我对公司进行相关赔偿后我公司方可给予恢复供气,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该用户承担。
8、用户通气后,保证室内通风,我司将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到用户家中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指导或燃气设施安全检查,需要用户给予积极配合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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