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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10707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9 02:25: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界枫小学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本校内部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一人,工会副主席担任,成员三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数共五人。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增补人选,报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工会承担。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指的劳动保护为狭义的概念,即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法律、技术、设备、教育及组织制度、管理等方面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女教职工特殊保护三个方面。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向教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教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二)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出现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收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工会委员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策或决议。(四)定期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教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六)会同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教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七)参加教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教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教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教职工向有关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止作业予以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教职工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进入作业现场或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个人或部门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学校党政,要求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要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学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工作制度由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范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监督和协助本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公司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公司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公司分析、总结教训,采取防范措施。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篇:西马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西马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乡职工在办公、管理、服务、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本乡内部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乡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工会主席担任,成员三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数共四人。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增补人选,报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工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工会承担。

第四条本工作制度所指的劳动保护为狭义的概念,即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法律、技术、设备、乡育及组织制度、管理等方面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女乡职工特殊保护三个方面。

第五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向乡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

及有关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乡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乡育。

(二)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

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出现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收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乡工

会委员会议或乡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策或决议。

(四)定期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

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乡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六)会同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乡职工的劳动保护工

作,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乡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七)参加乡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

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乡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乡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危及乡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乡职工向有关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止作业予以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乡职工

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六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进入作业现场或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个人或部门应及时报告乡工会、乡党政机关,要求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向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争取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要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乡职工,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乡工会委员会审定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工作制度由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2、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4、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5、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6、发现明显危急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开展“两个

一、两本书”活动。

7、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天津宝武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_年5月

第五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 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

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八、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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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企业行政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应报告有关上级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随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工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积极分子,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工作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基层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废。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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