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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0-9713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14:06: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

1、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2_〕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2_]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2_〕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自202_年起,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而言,似乎尚有不足。

三、202_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篇: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含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待

遇)

四川省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按照发生工亡事故时成都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项目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

供养亲属抚恤金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一次性工亡补助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金行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成都市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死亡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5、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待遇计算办法为:供养亲属为子女的,以18周岁为失去供养条件,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计算;其它供养亲属,以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计算20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2)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3)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由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均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4)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农民工工伤死亡的待遇问题,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待遇问题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2_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

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第三篇: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第四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2_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2_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日前发出通知:202_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比上年增长9.3%。

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2_)24号):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2_)29号】:自202_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第五篇: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2_年9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2_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2_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2_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五、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2_]108号)《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2_]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2_]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2_]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2_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2_〕82号)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31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6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22号)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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