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范文合集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0-9713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14:0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

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18、19楼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邮编:200020

联系电话:54667867

申办(请)对象资格:

申请对象: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申办条件:

1、建设项目经安全审查批准;

2、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落实;

4、已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厂房、作业场所、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及时限:

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12350(事故举报)、54667008(信访举报)

电子邮箱:shajjb@shsafety.gov.cn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18、19楼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邮编:200020 联系电话:54667867

申办(请)对象资格:

1、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设施已完成施工,并经调试、检测完好;

3、已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规定要求;

4、其他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已满足正常生产或者储存。

申报材料要求: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审批程序及时限:

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54667008(信访举报)

电子邮箱:shajjb@shsafety.gov.cn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缩小 放大+ 202_-11-05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市安监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54666232、54667006 54667865 申请对象: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办条件:

1.建设项目经安全审查批准; 2.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落实; 4.已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厂房、作业场所、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表格可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市安监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54666232、54667006 申请对象: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办条件:

1.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设施已完成施工,并经调试、检测完好; 3.已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规定要求; 4.其他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已满足正常生产或者储存。申报材料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表格可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二篇: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资料

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附专家签字意见);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9.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消防验收意见、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环保证明材料等;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13.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现场整改到位的意见)。

第三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厂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厂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应小于3‰。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最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24.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的防灭火措施:消防灭火应有可靠的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 5~6m。

-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

25.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没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26.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27.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28.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29.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30.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31.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向套电缆。

32.露天矿各类防雷建(构)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3.采掘场和排土场架空电力线路,应在电源入口处、分支处、移动设备的接电点及正常分断的开关两侧装设避雷器。

34.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项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35.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36.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37.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38.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39.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

1)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2)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40.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41.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1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通信设备。

42.生产调度室与急救、消防部门必须设直通的调度电话及外线电话。

43.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露天矿2个月的计划需用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用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44.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煤矿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45.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46.露天煤矿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6)所有设备需有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还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7.穿孔机必须具备湿式排粉或除尘功能。48.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49.当排土场地面顺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层滑动时,应采取防治滑坡的措施。50.非倒堆开采工艺的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有采掘运输设备作业时,最下一个排土台阶的坡底线与最下部采煤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m。51.排土台阶的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排土台阶的高度(m)表

53.汽车运输排土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 2)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54.排土机排土宜采用由上排台阶和下排台阶构成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符合设计规定。55.在露天煤矿最终边界以外200m的范围以内,应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观测线。其数量应根据露天煤矿物走向来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观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电点。

56.在到界边坡上,应建立永久观测线。其间距一般应为200~400m,观测线上的观测点间距应为30~50m。

57.对出现地表和地下位移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位移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观测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线上不少于3个观测点。地下位移监测的深度,应在预计滑动层(面)以下10~20m。

58.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地段或进行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设置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

59.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应配备专职边坡工作人员和勘探设备。60.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等防洪措施。61.排水沟的安全高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定。当水深小于2m时,安全高度不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小于0.5m。

62.在采掘场、排土场范围内,应对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63.地下疏干应符合设计规定,(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6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有防灭火系统,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5.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6.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67.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和D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8.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69.应有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和兼职教师。安全定员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70.爆破工、老空管理人员、边坡监测人员和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篇: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试行)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AQ1082)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3.1.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

—1—

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3.2 井位布置

3.2.1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3.2.2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

(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 倍杆高,距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米;

(二)距100 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米;

(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米;

(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米。

3.2.3 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

3.3 煤层气井

3.3.1 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

3.3.2 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

3.3.3 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

—2—

应不小于10米。3.3.4 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3.3.5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3.4管线集输

3.4.1 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

3.4.2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

—3—

3.4.3 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3.4.4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4.5 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3.4.6 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3.4.7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3.5阀组

3.5.1 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米。

3.5.2 阀组应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5.3 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10米。

3.6中心处理站 3.6.1 选址及布局

3.6.1.1 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

—4—

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3.6.1.2 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 /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放空管应装置防雷设备。

3.6.2 设备

3.6.2.1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满足接地电阻要求,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试。输气管线少于五根螺栓的法兰连接处,设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3.6.2.2 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校验。

—5—

3.6.2.3安全阀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3.6.2.4 在中心处理站的进口处应设置防静电球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中心处理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3.6.2.5 中心处理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心处理站内应放置防火灭火器材。中心处理站内管汇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6.2.6 中心处理站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3.6.2.7 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测,避免沟内窜气。

3.6.2.8 中心处理站内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并设防雷接地。

3.6.2.9 中心处理站应有通讯设备,且满足中心处理站间、中心处理站与中控室、生产调度之间通讯畅通。

3.6.2.10 中心处理站位于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相对封闭的区

—6—

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应派专人24小时值守中心处理站。

3.7压缩站

3.7.1 压缩站厂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二)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三)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必须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四)压缩机房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五)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3.7.2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六)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

3.7.3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7—

(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7.4 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3.7.5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3.7.6 压缩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3.7.7 压缩站内应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施。

3.8安全管理与培训

3.8.1 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8.2 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8—

3.8.3 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4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4.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4.1.1 地面煤层气开采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1.2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3主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4.2井位布置

井位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4.3煤层气井

4.3.1 围栏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沉淀池无法布置在排采井场围栏内的情况,必须设置独立围栏和门锁。

4.3.2 围栏上必须安装“严禁烟火”、“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报警电话牌,并应悬挂牢固。

4.3.3 抽油机驴头、曲柄末梢、配重末梢等对人体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必须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戒。

4.3.4 井场放空火炬的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3.5 输气管线应当安装阀门。

—9—

4.3.6 排采设备控制柜的防护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管线

4.4.1 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2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3管线沿线应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4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要求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4.5 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

4.4.6 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有防火警示标志。4.5阀组

4.5.1 阀组的选址及布局、阀组的布置以及阀组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5.2 阀组周围应设置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悬挂安全警示牌。

4.5.3 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阀组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中心处理站

—10—

4.6.1 选址及布局 4.6.1.1 中心处理站的选址、布局以及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1.2 放空火炬所处位置、设置高度、距中心处理站的安全距离、防雷装置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4.6.2 设备

4.6.2.1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等须按照安全设计安装防静电、防雷装置,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6.2.2 中心处理站内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设备运转正常,温度计、压力表等主要仪表设备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

4.6.2.3 中心处理站应设置防静电球、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逃生路线图、防火灭火器材以及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设立醒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牌。

4.6.2.4 中心处理站相对封闭区域应安装通风装置及瓦斯检测探头,站内应设置风向标、防雷装置、通讯装置。

4.6.2.5 中心处理站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措施、变电站所设置的围栏、站内供电、电设备设置及走向、导体选择、配电室设置等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11—

4.7压缩站 4.7.1 压缩站厂房、压缩机和储气设备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2 压缩站厂房、储罐区、机房和调配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当心爆炸”等安全警示标志。

4.7.3 压缩站内必须有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封闭式厂房必须设置煤层气泄露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

4.7.4 应当在压缩站内设置风向标。

4.7.5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

4.7.6 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必须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4.7.7 煤层气储罐、气柜必须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4.7.8 进站管线上必须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4.7.9 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4.7.10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12—

(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7.11 压缩站内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7.12 进人压缩机房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穿防静电服方可入内。

—13—

第五篇: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河南)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办理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与正光路交

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 0371-68091980联系人: 王海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分理到相关处室审批。

3、根据审批需要按规定向申请人反馈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等有关文书。

4、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申请人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网址:hnsafety.gov.cn)或电话(0371-3833771)查

询审批结果。

申请人接到我局通知后,凭规定手续到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审批决定或许可证

件。

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受理该事项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单位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检验合格证;

不收费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范文合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