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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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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大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2_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2_〕24号发布 自202_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章 编 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件2-13);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地、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附件2),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附件3),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附件4)、《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附件5)打印一式二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每学年初,学校按班级打印《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附件6)存档。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本省内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审核资料及其他操作细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8)。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市级、省级直管的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市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跨省转学审核由省教育厅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我省户籍,必须持有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已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内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家长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以外学生办理转入的,可参照新生注册的办法建立学籍档案,对转入年级的确定方式,由学校考核并与家长商定的方式,确定入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提出具体条件,制定实施意见。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转出程序按第二

十一、第二十二条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通过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学力测试,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适当年级就学,转入程序按第二

十一、第二十二条办理,转出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

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经审核同意休学的,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根据上述流程办理续休手续。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达到2周,且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所在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家长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已转换为外国或港澳台身份的,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 升级、跳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三十三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超过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对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九章 学生评价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照普通中小学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等,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生兴趣特长、社会实践和科学探究等方面的写实性记录),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并向其家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四十八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普通高中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奖励或惩罚学生,原则上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给学生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所有奖励和惩罚结果公示三天。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通知学生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应同时通知学生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同级户籍管理部门。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学生家长和向群众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对于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未成年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对于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附件11)。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德育考核合格以上,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修满规定学分,但德育不合格者;或德育合格,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修满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业水平考试毕业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人数以学校年级为单位一般控制在5%以内,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编制《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附件12),一式两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学校据此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需有校长签章,学校盖章,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加盖验印章后生效。学生遗失《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结、肄)业证书》,学校不予补发,可按上述要求,为其办理学历证明。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电子学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条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_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学生基本信息表;2.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4.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5.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6.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7.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8.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9.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10.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11.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12.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1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此略

第二篇: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学校初

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取消其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市、县学籍主管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升学、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八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 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可在全省范围内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条 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民办高中不能转入公办高中(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入。

第二十一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二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至多可休学两年。

第六章 借读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二十六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班级在接收借读生后班容量不能超过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高于或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二十七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普通高中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第三十条 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和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条款新建学籍。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应将小学、初中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的)。

(二)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

(三)参加各规定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且各科目成绩达到A、B、C等级。

(四)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五)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要求印制。准予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编号、验印。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一次性完成。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11)。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小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 中小学生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应给予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开除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须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备案。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待遇,保证学籍管理员队伍的稳定。

第四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须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须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超计划、超规模招生的或在班额满员的情况下执意招收插班生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十)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

1、学校基本信息表

2、校区基本信息表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

5、毕业生花名册

6、学生基本信息表

7、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8、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9、山西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

10、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11、山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式样

12、山西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式样

第三篇: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____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___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____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___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___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四篇: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

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1个月的入学资格。到期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

第九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四、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

五、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父母双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学校。

六、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七、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八、普通高中学生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九、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第三十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附件4),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在《转学申请表》和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农村完全小学学生转学,还需经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学生学籍卡片;

4.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优先保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迁入施教区学生的转学要求,因班额过大原因无法接纳的,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三十五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三十六条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的以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必须退学的,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其他学籍变动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小学、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6),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同,只是从左到右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7),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三条 对修完小学、初中或高中规定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或者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高中学生,不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肄业)证明书》(附件8),编制花名册(附件9)。

结业的初中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结业的高中学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重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花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依法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在学校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普通高中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撤销处分的权限、程序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程序相同。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专门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应当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当地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篇: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库尔勒市所有中小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高中学籍根据《巴州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并结合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各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的学籍管理工作,市属各公办学校要充分利用“库尔勒市教育信息化平台”,实行电子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逐步实现电子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

第四条 小学招生工作。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好服务区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学前测试和学前教育为借口,拒收年满7周岁的儿童入学。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留级。

第五条 小学入学流程。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本、房产证或住房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学区的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小学生学籍登记卡》,并取得学籍。

第六条 初中入学流程。小学生学习期满后,一律按户口所 在初中学区免试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户口所在初中学区的学校,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由学校审核后填写《库尔勒市中学生档案表》,并取得学籍。

第七条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含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气象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孤儿到教育主管部门划分或指定的学校入学。我市优惠政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择校。办理流程:父母持军官证及单位证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第八条 高中入学流程。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应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毕业升学统一考试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库尔勒市每年高中招生计划、学生学业成绩、报考志愿(普高、职专)统一录取,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填写《巴州高一新生信息采集表》,并取得高中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学校同意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对于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

续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 二 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转学对象只限于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转军人子女及从外地迁入学校服务区的人员子女。

第十二条 凡正常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办完手续后方可入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十三条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出需由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转学申请、《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存根一并存入转出学校义务教育档案。市区内各中小学之间不得互相转学。

第十七条 接收转入、转出学生的学校必须填写流动学生花名册、续建学籍卡、学籍表。对军转干部子女因父母调动而迁移的教师子女等情况特殊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转入学生应提供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对于转出学生学校应将学生档案密封后提供给转入学校。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程序为: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校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和学校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学生休学申请表》,表中的“休学原因”由休学学生家长如实填写并签字负责。

3.学校审核后加盖公章。

4.休学学生家长持休学学生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第十九条 严格把好休学关。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休学。学生因病休学,仅限经本市市级以上医院确诊,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或休养一个月以上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因病住院和休养不超过一个月者,只能请病假,不能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复学时间由学生和家长确定,一般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学生和家长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继续休学”按“学生休学”流程办理。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学生,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肆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生应在预定的学期预备周内,由本人和家长

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凡病休的学生,必须有医院的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必须取得有关证明,方能复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但不足四个月的复学学生,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情况,并征得本人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编入相应年级。休学时间达一年的学生,复学时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复学学生的学号需重新编号。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每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升、留级制度。小学、初中、高中不得留级。如确系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留级的,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留级申请表》,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批准,方可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经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跳级申请表》,经班主任与任课老师协商推荐,并进行测试,学校同意(初中、高中需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跳级,跳级手续由学校统一按规定办理。

第 五 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教育属九年义务教育范畴,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间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返校复学的学生。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计算)。第二十八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乱纪现象,屡教不改者,可令其退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应建立荣誉室,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进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荣誉室。

第三十条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处理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只限于高中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小学、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或将学生逐出校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学生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处分登记表》。警告处分由学校政教处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务委员会批准。高中学生的留校查看,由校务委员会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3.撤消处分必须填写《库尔勒市中小学生撤消处分登记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进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的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

第七章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学习期满学业成绩合格(含补考)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 初、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质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 的)。

2.初中毕业统考各科成绩合格者(含补考合格);高中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及格)。

3.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教委的《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合格。5.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要认真填写操行评语。毕业时,由班主任结合学生三年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语,填写在“登记表”中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十三条 初、高中毕业证书统一由自治区教育厅印制。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由州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第三十四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课不及格,虽通过补考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市教育局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

第八章 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全市中小学实行统一编制学号,义务教育阶段学号为10位数码,其中左起前四位为公元纪年,第五、六位为学校

代码,第七、八、九、十位为学生个人编码,个人编码由各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人数自行编排,各校各班学生编码都从0001开始,中间不得有重号,空号。

第三十六条 高一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经检查无误后,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学籍表需贴好照片作为永久保存档案资料,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学区的学校就读。市属各中小学在接收外地转入学生时,学生本人及父母在本市的户口本是必须查验的有效证件之一。参加初、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的学生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学生的异动情况(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等)应在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及时建档更新。

第三十八条 市属全日制普通中学均不许开办复读班,不得招收毕业生插班复读,更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复读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学期及时、认真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保存。

第九章 管理权限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负责,高中学籍管理手续由州教育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收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不得拒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复学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转出学生必须接到接收学校出具的接收函(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属所有中小学严格按库尔勒市学区划分方案,并结合学校的教育实际,及时向市教育局报批招生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各学校不得随意扩班和增加招生人数。

第四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接受审查,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日起开始执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库尔勒市教育局。

附件:库尔勒市学籍管理样表1-13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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