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资料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3.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3.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3.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3.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3.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3.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3.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篇: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篇:河南省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河南省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
(一)加油站建设的程序
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提供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
(6)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出具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的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批复、高速公路概念设计批复)。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省辖市(扩权县)申办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扩权县)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审核(各扩权县申报前必须到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上报省商务厅),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加油站建设期为18个月,加油站建设项目在12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3、《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4、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5、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仅限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使用);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概念设计批复或房屋建筑物设计批复);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交通厅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批复);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或检测报告;
15、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在接到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加油站行业规划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在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应当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具有乙醇汽油批发资质的企业必须与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合同。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及办理程序中的每个环节均不收费。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篇: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指南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指南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六)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
【联系方式】
成品油零售企业审批咨询电话:***
522675258@qq.com
【办理地点情况】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乘20路、37路、41路、59路、120路、203路公交车或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结果公开】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2.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办暂时以《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办理,期间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事宜的说明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商务部审批代理
办理指南
马永顺律师审批咨询
159=01020107
商务部审批代理
办理指南
马永顺律师审批咨询
159=01020107
商务部审批权限 商务部审批项目
商务部审批 并购商务部 审批 清单国家商务部
商务部审批代理
商务部 审批 清单
招标代理资质审批
商务部
国家商务部
中国商务部
商务部网站
中国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官网
商务部研究院
第五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查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分类
其他类、上报件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3号)第6条
(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2_]第37号)第1条
四、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复印件;
(五)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
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六)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八)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材料
(一)一式四份,其余各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接收材料—审查—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电话
8609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