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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鼓励互联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2892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3:28: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邗江区鼓励互联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互联网经济加速发展,以“互联网+”引领全区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邗江区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扬邗政发〔2016〕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安排资金总额800万元(其中:电子商务200万元),次年根据实际状况排定预算总额。年度内申报总额超出预算总额的,各项补助、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互联网企业,为在邗江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平台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网络游戏、软件信息和电子商务等企业。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自主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要求线上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以上。

第四条

区互联网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经办”)牵头负责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鼓励标准

第五条

载体建设补助 5.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完成《邗江区互联网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载体建设年度 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园区,按载体建设投资额的5%补助建设单位,单个载体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2申报材料

新建及改建载体项目的前置手续、建设方案、平面规划图、建设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工程款项支出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入驻企业租金补助 6.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租赁给互联网企业入驻的载体,补助年开票销售50万元以上企业的租金,区财政对载体运营管理单位补助租赁合同减(免)租金的50%(房租标准应与市场平均水平相符),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6.2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企业年度开票销售及纳税证明。

第七条

平台建设补助 7.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企业投资建设的互联网平台类项目,软件及硬件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区财政补助5%;1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8%,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7.2申报材料

软件信息服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经区经信部门认定的证明 材料;电子商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经区商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企业自行研发投入需提供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证明材料;项目方案和项目软件、硬件采购合同;项目软件、硬件购置清单和发票;重大项目认定证明材料(认定标准及材料参照扬办发〔2014〕27号执行)。

第八条

平台应用补助 8.1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区内企业应用区内互联网平台,区财政每年补贴应用企业年度平台使用费2000元。

8.2申报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和应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金融扶持 9.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区内互联网企业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互联网企业风险补偿,单项投资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20万元。

9.2申报材料

企业与风投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营业执照;风投资金银行到账单。

第十条

培训扶持 10.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区机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组织机关干部和企业人员进行的互联网知识培训。10.2申报材料

区机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组织的培训通知;培训人员名单;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服务扶持 11.1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区内培训机构经区相关部门委托,年互联网专题培训5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80元进行扶持,单个培训机构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8万元。

11.2申报材料

区内培训机构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委托培训通知、合同;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载体提升奖励 12.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载体建设单位申报获批省级互联网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载体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

12.2申报材料 省级认定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企业集聚奖励 13.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载体内集聚、培育互联网企业,每新增10家奖励2万元。13.2申报材料

企业租、购房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开票销售及纳税证明。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创新奖励 14.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载体内集聚、培育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每新增3家奖励1万元。

14.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成员(2人以上)学历证明;社保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招商奖励 15.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招引全国100强、江苏30强(经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在邗江投资,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招引人奖金1万元、3万元、10万元。

15.2申报材料

经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企业排名证明材料;互联网企业在邗投资证明材料;项目主要招引人身份证明及招引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引智奖励 16.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企业招引互联网高层次专业人才,获批市“绿扬金凤计划”、省“双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的,分别奖励招引单位1万元、3万元、10万元。

16.2申报材料

互联网高层次专业人才获评证书;在企业的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招引单位招引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研发成果奖励 17.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工业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研发设计人员50人以上)及研发设计企业(研发设计人员30人以上),互联网项目设计、研发成果经区级以上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17.2申报材料

工业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及研发设计企业人员构成名单及组织架构证明材料;互联网项目设计、研发成果区级及区级以上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定制化生产奖励 18.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开展定制化生产的企业,年定制化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定制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18.2申报材料

企业定制生产合同及其他定制证明材料;经审计的年定制化业务收入和总收入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示范创优奖励 19.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新获批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镇、街道,村),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单位20万元、5万元;新获批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示范企业10万元、3万元。

19.2申报材料 省、市认定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机关部门招引互联网企业奖励 20.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机关部门在实施信息化项目过程中,吸引互联网企业在区内注册公司并运作,年开票销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机关部门1万元。

20.2申报材料

机关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合同和发票;互联网企业在邗江注册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年度开票销售证明。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程序

21.1 区网经办按照《工信政策扶持引导项目资金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扬邗经信字〔2015〕69号)文件要求执行本办法。每年度区级互联网经济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由区网经办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今日邗江网站公示。

21.2 申报材料由单位或个人所在镇(街道)、园区企管站(科)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网经办,由区网经办扎口管理。除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21.3 区网经办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材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5日内补齐需要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核程序

22.1 区网经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对需要中介机构审查或专家评审项目由区网经办、区财政局统一安排。

22.2 区网经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 结果,对确定后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对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批示,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管理

23.1 区网经办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没有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原件的,视同不符合领取条件,原先发放资金予以追缴。

23.2 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鼓励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和党纪政纪法纪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鼓励资金,有关人员在审查、审核或者评审材料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投资类项目需经区网经办统一组织认定及第三方机构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网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xx]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第二章支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第三篇: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优进优出战略,切实做到稳增长、调结构,积极探索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眼于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完成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贸进出口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外贸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及标准

1、鼓励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出口,当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补贴3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补贴6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优化贸易结构。企业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出口额增加1亿美元,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40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在境外建立营销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经认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市级海外贸易代表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4、鼓励企业参加展会。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扶持4个展位,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外重点和推荐展会,给予特装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5、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2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6、加大对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对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出口基地,出口额增加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7、鼓励与军贸企业对接。鼓励本地企业与军贸企业的合作对接,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奖励本地企业(下同)3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4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奖励本地企业(下同)5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6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成 交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外贸专项资金的评定依据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的认定依据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16号公告)(详见附件1)。

2、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详见附件2)。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详见附件3)。

3、支持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境内外展会是指列入市政府组织参加境内外展会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详见附件5)。

4、鼓励出口基地内企业扩大出口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出口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辽宁省政府及大连市政府评定的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出口基地(详见附件6)。

5、鼓励军贸企业扩大出口的认定依据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01号)(详见附件7)。军贸企业是指由辽宁省 政府认定的9家军贸企业(详见附件8)。

6、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外贸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16号公告)

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

5、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会

6、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出口基地名录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 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01号)

8、军贸企业名录

第四篇: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改善民劳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财政资金。民营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汇审、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的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当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和扶持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根据我省产业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

(三)民营经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和有关活动。

(四)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活动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五)民营经济的宣传活动,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名牌战略的奖励等。

(六)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结合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两种扶持方式。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贴息是根据项目投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对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贴息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利息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的贴息比例。

(二)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项目或活动,一般采取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或活动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或活动经费发生额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资助比例。

(三)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或活动,采取补助方式,按照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当凡享受过省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三)申报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属于服务我省民营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单位需附报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需附报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资金的证明。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应妥善保留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贴息资金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渠道拨到相关企业。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

在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09]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

(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

邗江区鼓励互联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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