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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推荐阅读)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10525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8 00:33: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202_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第八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202_-06-18 08:56

(202_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2_]4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I"-

1、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纪检监察机关

严于律己 恪尽职守 打造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 “湖北省鄂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刘沐珍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这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2月10日公布的又一地方高官落马的典型案例。

自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走马上任以来,制定了既打“老虎”又打“苍蝇”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一批高官、要官浮出水面,接受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小到乡镇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玩游戏、工作日饮酒被曝光,按照干部管理问责规定得到处理;大到中央委员被接受调查,接受应有的法律惩处。全国牵起了前所未有的反腐倡廉、抓典型的高潮,由此可见中央把反腐倡廉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紧抓不舍。

作为专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首要介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首感责任重大,他们查案件、督作风,寻证据、提效能,处处需体现出公正、高效的工作风格,在社会上树立起不徇私情、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具有相应的思想、业务素质。作为纪检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查处案件、处理违纪人员等方面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辨明是非的洞察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不为利益所趋,不为金钱所动,时刻保持冷静、纯净、干净的头脑。俗话说,做人难,做好人更难,然而做一个面对身边说情送礼、不为利益所动的纪检干部是难上加难,所以在选拔任用纪检干部时,不但要注重文化学历考察,更要注

重思想素质的考察,让一些工作有热情、办事讲原则、处理问题灵活的干部充实到纪检干部队伍,担当要职。要时刻加强业务和顺应工作要求的思想道德培训,增强他们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尽责做好八小时工作,管好八小时之外的点点滴滴。要提高身边亲属的思想认识,不收贿礼、不受邀赴宴、不借助关系吃拿卡要。

诚然,在纪检队伍中还有一小部分干部由于党纪、政纪观念淡薄,自我放松、自我膨胀、自我炫耀,极大地忽视自己所处的特殊岗位和特殊身份,出现了不该出现的违反纪律、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纪委副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申万灏违规接受宴请酒后殴打镇纪委书记„„,这些案件的发生折射出在我们纪检干部队伍中还有一部分人法律观念淡薄、做人修养低下、道德素质泯灭,应该加以严惩。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如出现违纪违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对于敢于曝光、敢于正视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各界为之叫好。

在全国上下以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的指引下,各级机关紧密团结在以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上级纪检监察文件,落实反腐倡廉精神,滚滚浪潮涌动着干部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脚踏实地、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为早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周文艺)

第四篇: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 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一)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 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二)负责调查核实在纠风治乱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三)负责调查核实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四)负责调查核实在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五)负责调查核实在办理问责事项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六)负责调查核实在信访初核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篇:约谈办法

基本概况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_年03月06日印发,制定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有十七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司局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

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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