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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房合同订立和一般的办理流程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9772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7 03:11: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租房合同订立和一般的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出租屋业主首先凭产权证明到辖区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空白《房屋租赁登记表》、《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然后,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

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在签订前,业务登记员应审核出租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应同时审核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受理审查

登记受理审查环节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照租赁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和查实,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办理的要求。

1、业务登记员根据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表》对收到的申办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进行即时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开具《备案收件回执》。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的,综管所应派出出租屋管理员进行跟踪。

3、受理机关需于受理后5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2)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4、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直接进入“合同登记和备案”环节;

5、审查和现场核实不符合条件或不属实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当事人重新填报申请或告知不予受理。

(4)审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合同办理。合同录入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由租赁管理所所长或指定合同审批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编号,并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不予办理的,由租赁管理所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说明理由,所收资料退回,并派出管理员进行跟踪。

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5)办理

审批通过后,将签章后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交出租人、承租人和管理所各持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另可根据租赁当事人实际需要,纸质合同可以一式多份。

(6)立卷归档

经登记或备案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提交的资料,由所在地租赁管理所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保存。

第二篇:深圳电子租房合同模板最新

深圳电子租房合同模板最新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该房屋租金,第一年租金单价为元/㎡月,年租金为二年依次递增()。

2、以上租金不含发票税金,承租方如需要出租方出具正式发票,则需要另行向出租方支付出租方因开具发票而应当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出租方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各种附加税等)。

3、付款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按半年期支付租金,即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支付第一个半年的租金,每次乙方需提前日支付后续半年期租金。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租金,每延期支付一天,甲方按应付款的加收滞纳金。

4、同时乙方另付押金押金不计利息。

五、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一个月为乙方装修期,可不计租金。如甲方推后交付使用日期,租赁期相应向后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方对房屋产权的。

甲方保证在交易该房屋出租事宜时没有产权纠纷;如有上述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所需广告牌应自行按城管及规划的要求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甲方的房屋现系毛坯房,乙方对甲方房屋的现状已经熟知和了解。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和装修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图纸须报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甲方指定电源接口,乙方自行安装。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承租人退还(包括提前退还房屋)移交房屋时的装饰、装潢物同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进行处置。

九、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十、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方式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十一、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和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欠租金累计达15日;

4.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一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6.损坏承租房屋的;

7、因违法经营或者其他原因,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经营场所、其他行政处罚等。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在出售租赁物时,需确保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力,确保买方出具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书面文件。

在因出售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甲方需协调三方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影响乙方的承租。

十三、乙方自行办理商场装修和开业的消防验收工作并承担该项费用,装修标准和消防需符合相应的国家规定。

十四、提前终止合同: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五、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合法经营,如(工商、税务、物业、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法问题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七、因乙方的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时或合同期满终止后的五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和退还房屋。

乙方没有取走的装饰、装潢物和其他动产,则视为乙方已放弃。乙方在向甲方移交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和设施的使用性能。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在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租房补贴办理流程

租房补贴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标准之后,可以开始准备材料;需要准备以下内容:(建议先进行电话咨询,各个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 现金及社保卡; 2.申请租房发票;

南京市有较多办理点,建议进入“我的南京APP”中查询具体可办理点的电话,确认所需准备内容(各区不同); 查询流程:

 下载“我的南京”APP,登录注册并实名认证后绑定银行卡;

 选择智慧人社,点击后查找“租房补贴”

 点击查看“申报指南 ”

线上申请: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文件及照片,即可。

4.可事先申请,查看所有需要上传的文件。再着手准备文件资料。

第四篇:订立合同模板

订立合同模板汇编8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订立合同 篇1

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无论是以书面方式达成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今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内容的多样、复杂性,如何订立合同,起草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下列主要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3)主体必须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我方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

(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也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理人应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人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行纪合同内容,详见本书“行纪合同”一章)。

(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尤其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时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

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者口头(电话等)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相结合,交叉进行。下面,以货物买卖贸易为例,其合同磋商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适用):

1、询盘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者卖方为了洽谈购买或者销售产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只询问产品价格,也可以询问其他一项或者几项交易条件,直到对方发盘。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询盘的较多。买方询盘,是要求卖方发盘。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根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询盘的对象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特选择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数量较大的进口或者出口任务,应适当安排采购或者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者压价,千万不必要的浪费。在询盘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务求详尽。询盘对于双方无法律效力,且并不是每笔交易秘书处必需的,有时未经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能忽视。

2、发盘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习惯上又称为发价,是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询盘后提出发盘,但也有不经询盘而直接提出。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卖方主动发盘。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其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后,如发现所报价格或者其他条款难以实现等情况,都不得拒绝对方按所接受的发盘条件履行其责任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发盘和接受都是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3、比价和还盘

在收到国外来盘后,要对来盘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分析,根据掌握的其他资料认真比较,如对商品品质、数量、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相同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各种不同交易条件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同商品过去的成交价格和现行的报价比较。比较时,应注意不同品质的差价,不同成交数量的差价和汇率的变化等。

订立合同 篇2

合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办理本项目,并订立本合约,双方约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项目计划内容如附件。

第二条 本合约总经费共计__________元整(含营业税),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约书款/第一期款,计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计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计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为抬头之禁止背书转让、划线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条 项目计划之变更

甲、乙双方于执行本计划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内容时,得洽请对方同意,双方并于变更合约之书面文件中签名盖章后执行。

第五条 项目计划之工作报告及验收

乙方进行项目计划得视需要与甲方于进度达一半时,进行工作检讨,并于计划完成时提出执行结案报告,并完成验收。

第六条 合约有效时间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条 同意管辖

如因本合约争议涉讼时,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八条 适用范围

本合约之适用范围包括本合约及其附件之所有数据,附件数据效力与本合约相同。

第九条 项目计划之终止

合约执行期间内,双方如需终止本计划之执行,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甲方应支付乙方之费用予以结案。

第十条 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有关法令,充分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约计正副本各两份,由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签署日起生效。

立合约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订立合同 篇3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全部内容,我国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以口头方式存在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订立合同 篇4

随着国家调控政策连续出台,许多人将房屋投向租赁市场,改为长线投资,在此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于维护租赁双方的利益显得特别重要,专家就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对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样的,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最后,除了住宅租赁,也要谈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以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 篇5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

但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无效呢?应该看到的是,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其次。书面形式并非体现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意志。纯粹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其作用还在于使得劳动合同鉴证环节更为便捷。

此外,还可以使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书面形式看做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非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69条的规定。

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采纳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10条第l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是给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之间约定的开始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1个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也即第1l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为一般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 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进一步证明了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13.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1996年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I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所以,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6

一、订立合同的步骤: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2、资信审查。当你选择了准备与对方谈判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

3、洽谈协商。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经过反复协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拟定合同文书是将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文字表述出来。

5、履行合同生效手续。在合同文书拟定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认可的时候,就要办理合同订立的最后一道手续,即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首先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其次,按照我国的习惯,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合同订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订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订立合同 篇7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订立合同 篇8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第五篇:订立合同模板汇总

精选订立合同模板汇总9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订立合同 篇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将为您详细的介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 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且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同样重要,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

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概括,

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

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

③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

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因此,这类人员签订合同无需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 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为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就可以掉以轻心,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及是否已失效。

订立合同 篇2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的原则

(1)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5、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3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内容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一些内容(如:禁止任职期间谈恋爱、禁止结婚、禁止结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剥夺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公平原则

1、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应当公平、合情合理。

2、用人单位不能利用本身强势地位,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或格式合同强加于劳动者,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三、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法律主体是平等的,也就是人格是平等的。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强势主导地位强迫或威胁利诱劳动者违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签字。

四、协商一致原则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当事人的合意。

2、用人单位不能趁机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需要心理,强迫或利诱劳动者签字同意。

3、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或协议,在其单方格式合同或协议中不能约定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相关合法权利,如果违背了协商一致原则,仲裁委员会和(或)法院在审理时会不给予支持,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五、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遵循道德标准、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今国家正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国家法律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同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所以最后奉劝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意地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尊重人才,将员工当做公司的宝贵财富,巩固稳定劳动关系,劳资双方最终达到双赢局面。另外,如果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劳动者屡次提出仍拒不纠正的,可以及时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订立合同 篇4

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无论是以书面方式达成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今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内容的多样、复杂性,如何订立合同,起草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下列主要事项: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

(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具体情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3)主体必须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我方当事人必须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

(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也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理人应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委托人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人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实际上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行纪合同内容,详见本书“行纪合同”一章)。

(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尤其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时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不能成立。

(二)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

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复杂得多,而且充满了矛盾。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者口头(电话等)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相结合,交叉进行。下面,以货物买卖贸易为例,其合同磋商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适用):

1、询盘

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者卖方为了洽谈购买或者销售产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只询问产品价格,也可以询问其他一项或者几项交易条件,直到对方发盘。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询盘的较多。买方询盘,是要求卖方发盘。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根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询盘的对象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特选择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数量较大的进口或者出口任务,应适当安排采购或者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者压价,千万不必要的浪费。在询盘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务求详尽。询盘对于双方无法律效力,且并不是每笔交易秘书处必需的,有时未经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能忽视。

2、发盘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习惯上又称为发价,是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询盘后提出发盘,但也有不经询盘而直接提出。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卖方主动发盘。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其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后,如发现所报价格或者其他条款难以实现等情况,都不得拒绝对方按所接受的发盘条件履行其责任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发盘和接受都是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3、比价和还盘

在收到国外来盘后,要对来盘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分析,根据掌握的其他资料认真比较,如对商品品质、数量、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相同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各种不同交易条件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同商品过去的成交价格和现行的报价比较。比较时,应注意不同品质的差价,不同成交数量的差价和汇率的变化等。

订立合同 篇5

合同订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订立合同 篇6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及程序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合同 篇7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费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专业律师,他们会及时给您回复。

订立合同 篇8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注: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日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付赔偿金后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订立合同 篇9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的先合同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A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C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双方的后合同义务:A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B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C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D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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