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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5177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1 09:50: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市区某立交桥工程,该工程招标时为初步设计图纸招标,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施工合同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订立,合同工期为2005年4月10-2006年12月31日,合同条款作了如下约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03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了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工程师发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为迎接06年底的经贸洽谈会,尽快与相邻已完工的高架道路相接并通车,要求东西线立交部分于06年11月底保证通车,总工期不变。

承包方重新调整了进度计划并按变更后的计划施工,保证了东西线立交部分于2006年11月底通车。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了拆迁不及时,甲供的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等非承包人原因,除东西线立交在11月底通车外,其余工程最终竣工时间延期至2006年4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上报了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承包方上报了竣工结算,甲方委托中介单位进行了内审,承包方对内审结果存在争议,提请国家审计决定。争议焦点:

1、关于沥青混凝土价格

招标时初步设计图纸对路面及桥面铺装上面层的说明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工程量清单也以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列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将路面及桥面铺装上面层明确为sup-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使用SBS改性沥青,集料为玄武岩并掺加抗剥落剂。

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沥青混凝土上面层未明确材料种类,应当允许投标人按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热拌沥青混凝土料考虑,即沥青为

普通路用石油沥青,碎石为普通路面用石灰岩,级配为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投标时也是按这类沥青混合料报价的,而SBS改性沥青、玄武岩、sup级配都造成材料价格的大幅增加,应当重新确定上面层的单价,补偿改性沥青与普通沥青的差价,补偿玄武岩与石灰岩的差价,补偿sup级配差价。

初审认为:沥青混凝土虽然在沥青材料、石料、掺合料上存在很大差异,且价格差别明显,但都统称为沥青混凝土,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考虑上述差异并要求业主在招标时明确,且此沥青混凝土与已完工的与此立交桥相接的北环线一致,此类沥青混凝土已为本地区高架道路上面层的通用结构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作出考虑,不应当给予补偿。

2、关于甲供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的索赔要求

本桥梁商品混凝土为甲供材,在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商品混凝土无法及时供应。

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承包人申报表的形式向业主提交了索赔意向书,要求业主予以考虑,并对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情况作了一日一记,现场监理作了确认,承包人于2005年12月20日申报“甲供商品砼供应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申报了停工待料的具体时间和部位,监理和业主均批复“情况属实”。2005年12月27日申报“甲供商品砼供应不上停工损失费用补偿”61.24万元。监理作了初步审核后按61.24万元提交业主,业主未作签认。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索赔条款的约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

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业主未作签认已超过28天,应当依合同办事,认可补偿款61.24万元。

初审认为:虽然本合同约定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可,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是签字生效;且根据本地区造价管理处颁布的结算审核的相关文件规定:“施工签证无监理和业主签字,一律不予认可”,对本索赔款项予以否决,不予认可。

3、关于材料补差

工程投标时普通钢筋价格为2690元/t,施工过程中钢筋平均价格为3440元/t,经各方确认无误。

承包人要求按合同补偿材料差价5%以外部分并计取税金,补偿要求价格为(3440-2690*1.05)*(1+3.445%)=636.70元/t。

初审认为:材料差价是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除扣除5%的上涨幅度以外,还需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11.8%,钢筋补

为(3440-2690*1.05)*(1-11.8%)*(1+3.445%)=561.57元/t。

承包人认为材差与中标下浮率没有关系,在材料差价承担5%风险后再下浮无法接受。

4、关于方桩内钢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0.4m*0.4m的方桩14880米,但并未描述方桩是否包含钢筋报价。

承包主投标单价242.16元/米,是含方桩内部钢筋的综合单价,这一点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有明确的表示。

由于承包人误将属于基础钢筋中的方桩钢筋并入了方桩报价(也许是投标方不平衡报价的考虑),初审认为此方桩价格己包含桩内的钢筋,对方桩作了计量,方桩内钢筋不另计量。

承包人对此无法接受,认为依据《范本》中的计量规则,方桩内钢筋是单独计量的,虽然投标时误将方桩内钢筋并入了方桩报价,但计量规则应当按合同文件的执行,将方桩内的钢筋另行计量支付。

5、关于粘层油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交承包人申报表,因路面下面层铺好通车,上面层摊铺前下面层已污染,需要喷洒一层粘层油,招标清单未列此项,要求在上面层与下面层之间增加一层粘层油,经监理业主批复同意,新增清单项粘层油。

初审认为:依据施工期间所执行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设计要示执行此公路规范),粘层油是上下面层之间必须喷洒的层间结合油,应当视为上面层沥青混凝土的附属工程,不能以下面层被污染的理由要求增加,对此项予以扣减。

承包人对此不能接受,认为首先清单项上面层沥青混凝土未对粘层油加以描述,导致清单漏项;其次上面层未摊铺就通车是业主要求的,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分析:

针对承包方所提争议,国家审计在充分熟悉各类资料的情况下开展审核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沥青混凝土补差

依据本工程招标阶段的上述事实,招标时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为沥青混凝土,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为sup-13改性沥青混凝土(玄武岩),承包人有理由使用可为本工作提供合格产品的混合料,即普通重交沥青+石灰岩拌和的沥青混凝土,未在招标阶段予以明确责任在业主方,投标方无责任和义务要求业主方予以明确,国家审计认为:对沥青混凝土组成材料的不同,应当给予补偿。补偿SBS改性沥青与普通重交沥青差价、补偿玄武岩(加抗剥落剂)与石灰岩差价,因sup级配与AC级配在价格上差异甚微,不予考虑。

2、关于甲供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的索赔要求

合同中条款“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是对业主行为的约束条款,依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应当得到支持,但施工方申报的61.24万元损失有不合理计算,经审核,承包方申报中人工费,待机台班费均有高估冒算,真实费用应当为16.3万元,经审计方的协调,业主与施工方均表示认可。

3、关于材料补差

中标下浮率通常意义指的是中标价相对于标底的下浮率,是企业个别成本相对于社会平均成本的让利幅度,本工程合同中是用来对变更、新增综合单价进行价格调整的依据,没有依据可以证明是材料补差的调整依据。

从费用索赔角度看,材料差价是一项单纯意义上的材料补偿费

用,除合同规定的5%风险幅度,也不存在下浮的理论空间。

经审核,同意材料差价按承包方的计算公式计算。

4、关于方桩内钢筋

承包单位的商务标是投标方给招标方的承诺,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属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均属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7)、图纸(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附表(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计量规则属于合同文件中第(6)条,投标报价属第(8)条,经国家审计深入讨论,本处争议应当将第(6)条技术规范要求优先执行,即方桩内钢筋另行计量。

5、关于粘层油

本工程沥青路面执行1997年《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依据规范要求,在沥青面层层与层这间必须喷洒粘层油。

依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规范优先于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执行,粘层油的施工应当理解为招标时即要求的分项工程。

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列粘层油项,相关沥青面层亦未描述粘层油,但这并不构成认定清单漏项的理由,在《范本》技术规范100章总则关于工程量计量有如下规定:“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

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另在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亦有条款:“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至于工程未完即行通车,承包方可向业主方索赔污染清扫费,但粘层油并不是因为污染了才需要做,故本项工程粘层油做核减处理。结语与启示:

国家审计经公正、独立地分析,给出了最终的处理结果,承发包双方表示均可以接受,并在审计意见单上作出确认。

经过本工程结算的审核,审计方积累了审计经验,对本次审计工作做如下总结:

1、招标阶段明确设计、减少设计错误可以减少索赔变更的发生率;建议各建设方招标采用施工图招标。

2、各方文件来往须做好及时的反馈,超出时限无反应则按默认处理,但空白的无人签字的资料作为有效文件列入竣工文件缺乏严肃性。

3、目前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判定缺少相应条款,《范本》中条款“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 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对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具有借鉴意义。

4、工程结算过程中须面对多种复杂的有争议的证据和线索,对结算争议的协调工作越来越重要。

5、审计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综合知识,离不开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市场信息、合同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掌握,造价执业过程中须不断积累。

第二篇: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

二、案例分析

(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等,同时召开协调会四次,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量解决后再次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

6、确定工程审定价

根据已核对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工程结算造价的确定,对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采取与合同包干价中相同取费费率标准进行重新组价,并在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上签字形成初审结果;

7、形成审核结果

将初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复核,同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内审确认表”。对建设单位及内部复核的意见进行调整与修改,最终形成审核成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在“建筑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并出具咨询报告。

(二)审计发现

1、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合同包干价内有部分工程内容未按图纸施工,即未按包干内容执行,如:室外坡道外栏杆、卫生间纸盒及烘手器等;

2、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针对此条施工单位不主张标底多算的扣减,只主张少算的增加,而且合同没有约定漏项和错算的计算方式;

3、投标报价与结算报价计价方式不统一,投标报价按清单计价,而合同约定合同外变更及签证按定额计价;

4、施工过程中随意变化太多,如砌体砌了拆,拆了砌又没有相应的记录或是签证,竣工图与施工图室内部分未施工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无法确认。

三、审计评析

通过对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分析,发现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相当到位,比如:

1、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程的人工及主材价差计取综合费(见合同第六、23.2(1)条),为审核工作减少了争议与分歧;

2、在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差变化的处理原则(见合同第六、23.3条),使审核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3、现场签证及联系函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比较灵活但不失原则;

4、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的立场分明,从而保证了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合理。

四、审计建议

本项目从造价的角度看,合同外增加比例为合同价的28.22%,远远大于常规的5%-10%,分析原因并总结体会与建议如下供建设单位及同行参考:

(一)、招投标阶段

1、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给施工单位减少索赔机会 工程量清单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数量的准确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也是影响合同价的最基本因素。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的漏项和工程量错误,主要表现在桩基础的钢筋笼(漏项)及预应力钢筋工程量(错误),仅预应力钢筋工程在结算时就增加了23.18万元。针对此种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先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可以是两家咨询公司背对背的计算后再进行核对,以最大程度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包括工程量及项目特征的描述),然后再对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价)进行审核,可以把造价控制在招投标阶段,同时杜绝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也减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机会,从而保证合同价或综合单价真正意义上的包干;

2、对大宗材料(尤其是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价格,不给施工单位创造增加造价的条件

本项目在招标阶段没有对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暂定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才确定了很多装饰材料及安装材料的价格,这些价格比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价格高出许多,仅此项费用约增加50.60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5.92%,是本次结算增加费用比例较大的。

为此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指定装饰材料的品牌、规格或是档次,可以提供三个以上的品牌供投标单位自行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只要能满足投标时的档次要求,品牌、规格与投标时一致,就可以合理控制合同外的增加费用;

3、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不给施工单位留下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伏笔 本项目的屋面工程(Ⅱ级防水)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上很清楚,有砂浆找平层、聚氨脂隔气层、2厚双面及1.5厚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Ⅱ级防水)、陶粒找坡层、40厚聚苯乙烯保温层、屋面缸砖面层,可施工单位报价仅105元/m2(综合单价),远远低于武汉市当时的市场价,可以判为低于成本价。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防水和保温隔热效果更好为由建议建设单位将陶粒找坡层变更成现浇泡沫砼找坡,将双面及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变更成三元乙丙橡胶及SBS改性沥青卷材,屋面缸砖改为釉面砖等,最终建设单位同意此变更,由此增加费用35.55万元,占合同外变更增加费用的11.18%;另有因预应力钢筋的工程量严重少算,施工单位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将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得很高,致使结算时此项目增加费用的比例也很大。

针对此种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中标后由咨询公司对其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对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现象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或书面澄清,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联系函的方式、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名誉进行建议或变更等来达到低价进高价出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阶段

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设计变更等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定额直接费(含主材及人工费调整差值)后另取10%综合费率„„”,仅此一条就有三个问题给结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1、此条款针对的内容仅仅是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但没有对合同外的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项目没有约定。在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室外工程不属于设计变更则要求按市政工程计算,且应脱离合同另外计取各项费用。但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此类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等是附属于主体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合同条款对此类室外工程照样适用,虽然最终这样结算了,但给结算带来了多次协调、沟通,还使合同外费用增加比例加大。本项目增加费用53.94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6.97%。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把“设计变更”改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这样就避免了争议,并对室外工程设置预留金,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占的比例控制在常规中;

2、此条款约定了主材及人工费允许调整差值即价差,但调整差值的标准没有约定,是参照原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参照变更当期的市场价还是信息价,施工单位抓住这个漏洞,要求按当年信息价的最高一期执行,最终审定价参照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1.1条,即合同中已有或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按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执行,没有的则按当期信息价执行;

3、计价方式有误,使变更增减的标准不统一。本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清单计价,而本条款为定额计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针对此类合同文字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字斟句酌并咨询专业公司,让咨询公司对此合同从造价专业的角度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用条款进行仔细推敲与斟酌,不为结算留隐患,从而规避争议、歧义与风险。

(三)、施工阶段

1、办理签证资料时说清事实,标明时间,为结算争取有力的依据

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过程和实事,但并不是每一份签证都会引起费用的增加,要分清是哪一方的责任引起的签证,因而签证资料发生的时间就尤其重要。本项目签证单比较多,但签字资料上没有签注时间,比如:竣工图上有些部位未标注墙体,而施工图上该部位又有墙体,那么这些部位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施工单位说先砌后拆的还有口头叫拆除的但都没有相应的资料,这样就得既要算砌墙的费用还要算拆墙的费用,如果是本身就没有施工,则应从原合同中将此部分造价扣除,而签证资料上没有时间进行推敲,虽然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以现场签证为准,涉及到拆除的就是先砌后拆,没涉及到的就定论为没有施工,但使审核过程变得非常艰难。

对此类问题建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签字时把实事说清楚,并签注上时间,涉及到的费用待结算时由专业人员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费用;

2、熟悉招投标文件,减少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发生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充分了解并熟悉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有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尤其是报价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施工单位可能也会对建设单位进行一些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对现场发生的一些情况进行签证申请,如果不熟悉招投标文件,则会签批不应发生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不好再控制费用了,比如本项目中23号签证是施工单位为确保整体工期及安全文明现场达标将钢筋制作区迁移到场外加工而申请的加工转运费,在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0.9条明确了“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因此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完全可以不签批,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了这一申请,还将费用明确(按贰万元包干计取)。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因此,在结算中对此类签证只能合理计取;

3、图纸变更或签证频繁时,应收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资料 本项目送审资料有三套图纸,其出图时间分别是2007年8月份(结施)、2007年12月(结施修)、2008年5月(建施修),但没有完整的竣工图,投标报价及施工过程中分别采用的图纸是什么时间的图纸,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也记不清楚了,最终只得以施工单位所申报的造价来计算。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整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变更资料,至少要要求施工单位将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资料连续编号,防止施工单位只提供增加费用的资料,不提供减少费用的资料。

总之,工程结算审核关系着甲乙双方的利益,审核只有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才能使结算公平、公正,才能使利益双方达到共赢。

第三篇: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审计)

【案例简介】

该主体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楼,实际建成建筑面积为14300平方米,包括土建、水、暖、电等工程。配套设备用房为地下一层479平方米。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不仅包括上级批复的工程建设费用,而且包括该住宅楼工程户外配套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案例分析】

1.审计思路和流程分析。

主体工程采取邀请招标。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采取综合单价法,按(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计价。按照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原则,工程结算造价原则上等于工程竣工图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加上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用和规费、税金。但经过审前发放审计调查工作记录了解到,该工程在招标时,斜屋面钢结构屋顶尚未出具正式施工图,招标采取的是暂定价,且在基础地基处理过程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由桩基础变更为大开挖基础,因此招标中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完全适应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计算。经过审前调查及审计思路分析,确定了以合同为基础。进行合同价调整、变更签证造价审核、施工单位投标价与建设单位现场认价价差审核、甲供材料费用调整、前期油库拆除费用审核、代缴城建稽查费审核,从而审核认定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思路和审计流程。这一审计思路流程的审计工作量。相对要少得多,且审计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对要单纯和简单得多,对于不是从事土建工程专业的审计人员,也相对要容易人手得多。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分析。

由于本审计项目是对施工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而不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故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侧重于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审计程序的设置,即重审价。而对于工程管理过程的审计则侧重于围绕有关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审计程序的设置。比如对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招标过程、工程资金渠道及其资金到位和资金缺口情况的审计。此外,为了让管理层全面了解工程情况,对于工程前期管理及其工程投资计划批复情况、工程竣工决算造价构成情况、概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和薄弱环节也相应设置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3.工程造价审核原则分析。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重新组价时,所套用的《2006版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中的部分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存在所取费用低于定额费用的情况。经询问了解,系因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为了确保低价中标,在编制投标标书时在按定额计价取费的基础上整体下压了工程报价,并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中所致。住宅楼室外配套工程也存在招标时人为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送审工程结算报价中又以调增原预算漏报造价的形式增加送审工程结算造价的情况。鉴于存在低价中标的情况,故对该项工程结算造价有关套取定额或价目的审核,确定了“只调减,不调增”的审核原则,对于工程结算造价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低于定额取费的情况,认可其所套取的费用,一律不按定额或价目表子目基价核增工程造价。对于配套工程送审工程结算中调增的原预算漏报的造价,也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合同的约定,不予认可,全部核减。

4.工程造价主要审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

(1)合同价调整核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合同价调整核减是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等文件及中标合同中对合同价及结算价款不能调增项目的约定。该工程结算审计合同价调整核减金额占全部核减金额的59.7%。其中核减合同价款约定不予调增的主体配套工程在招标时人为压低投标报价,而在送审工程结算报价中调增原预算漏报造价28.3万元,其占合同价调整核减金额的39.5%。

在审计中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等文件。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特别关注对设备主材提供方的约定以及结算金额的约定,对投标预留金的约定,对施工过程中尚不明确的基础土方工程价款的约定及调整,对工程投标报价中特定的取费项目的具体规定和结算约定,对工程投标报价中限制取费项目的约定,对投标报价分包项目配合费的规定等。在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的基础上,审查原投标预留金,审查中标单位实际支付的四项保险费,审查中标单位原投标资料中分包配合费报价和送审造价中分包配合费,审查前期拆除费用。审查甲供材料表,与招标文件中甲供材料表和招标答疑纪要补遗书记录进行核对,分类复核甲供材料量,确认差异量、价等,审核认定中标合同调整价。

(2)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核减情况分析及审计方略。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是工程结算审计的又一重点,该工程结算主要是无签证虚列工程造价,多计工程量等。

在审计中逐一与签证单核对签证工程量,防止无签证虚列工程造价。重点复核金额大的签证单核对签证工程量,核对套用预算定额,核对工程子目名称,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单位与定额是否一致,核对定额单价,复核计算合价,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核对材料表数据,复核土建工程变更签证材料价差。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核查签证工程项目子目的汇总类别,复核签证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一般建筑工程、电气工程取费基数。利用广联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费用表并与招标文件相关取费规定核对,复核各项取费系数和取费。

对于采取(2004)《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招标计价的工程变更,要复核变更签证重新组价。审核重新组价依据是否合理,复核影响单价计算是否正确。对变更签证费用。与变更签证内容及其工程量、认价、重新组价投标报价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核对,审核认定变更签证工程造价。复核税金等。

对于变更签证工程。还应到现场查验尚能观察到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是否属实。

(3)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审计分析及审计方略。对于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报价与认价价差属于比较特殊的工程造价审核。原则上按照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结算价及风险的规定对这部分差价应不予认可,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存在无法避过的客观因素。导致建设单位对超出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差价予以签字认价的情况。对此,审计中应查阅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结算价及风险的规定和甲方认价单,对高于投标报价的材料认价索取环境证据和有效证明凭据以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对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进行审计认定以规避审计风险。

5.工程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合同价的约定问题分析。《2004版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规定:“工程量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其相关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的专用条款。对于发生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的价格适用的计价规范未明确进行约定;合同通用条款有关确定变更价款中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该工程实际发生设计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施工方和建设方未对变更工程量如何计价进行预先约定。且变更签证的工程计价基础综合单价需要重新组价,施工方也未及时提请建设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审计建议,应重视和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方面应特别细致和周到,以避免因无预先约定而产生的结算风险。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材料调整费用问题分析。送审工程结算中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表送审造价,系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建设单位现场认价高于投标报价而增加的工程造价。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的投标报价在该工程招标时参与评标打分,其投标报价影响最后的中标结果。该工程中标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材料费等费用价格的浮动及停窝工费用,且合同价中的风险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报价。因此,根据该工程采取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原则——结算时单价不变以及招标答疑纪要和中标合同的约定。这部分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但审计中调查了解到:送审工程结算中主要材料报价认价差价表差价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材料价格上涨和因当地村民影响施工而被迫高价采购当地材料所致。该部分材料单价虽属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周围环境的特殊原因甲方愿意认价共同承担因外部因素致使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鉴于此反馈意见,审计要求送审单位提供能够反映当时被迫多发生此费用的环境证据以及发包方同意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有效签证文件。送审单位应审计要求提供了施工环境受当地村民围堵的照片,但认价单仅有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的签字。审计认为:施工方和建设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即使甲方愿以认价方式承担因外部因素致使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也应重新通过当初的招标组织和程序进行决策。而不应仅以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的认价单作为有效依据。

(3)工程计划审批及调整计划审批问题分析。工程总投资超出批复计划,未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建设资金存在较大缺口,且室外配套工程均属于计划、无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审计建议,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工程计划审批及调增计划审批程序。以避免超计划、无计划、无资金来源投资而带来的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4)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程度问题分析。送审工程结算中包含施工单位代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建、规划、环境保护罚款。系因建设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噪音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而遭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建委和环保局罚款。审计建议,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规范管理,及时办理和履行各种建设项目规划、施工、环境保护审批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手续,以避免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而给企业带来的额外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篇:审计案例分析作业一

《审计案例分析》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在接受审计业务之前,后任审计人员可向前人审计人员了解审计重要性水平。答案:错误

理由: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与每个注册会计师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有关,也与当期审计的会计报表有关。后任注册会计师应视具体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

2.如果审计人员需要函证的应收账款无差异,则表明全部的应收账款余额正确。答案:错误

理由:由于审计采用的是抽样技术,并非对全部应收账款进行函证。3.被审计单调为保管应收票据的人不应该经办有关会计分录。答案:正确

理由:票据保管和票据的经办是不相容的职务,因此不能由一个人执行。

4.如果被审计单位首次接受审计,审计人员需要对固定资产期初余额进行审计,仔细审查各次固定资产的盘点记录是最佳的审计方法。

答案:错误

理由:不是审计盘点记录,而是彻底审计自被审计单位设立起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的所有重要的借贷记录。

5.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准确性时,如被审计单位从关联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可不予查实。

答案:错误

理由:企业可能借助关联方关系操纵收入和利润,因此必须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审计,以确定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二、单项案例分析 第一章

1.在本章的案例一中,所列举的是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假设美林股份公司是诚信事务所的老客户,那么此次持续接受委托时,应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不同?

答案:一般来说,首次接受委托时,与被调查的主要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的内容较多,并且要关注被审计单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而在持续接受委托时,进行预备调查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管理当局的特点和诚信

(2)被审计单位涉讼案件及其处理情况

(3)以前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方面存在的意见分歧以及解决结果(4)厉害冲突及回避事项(5)内部控制的改变情况(6)审计费用的支付情况 2.在本章的案例二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分析其财务指标时,发现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波动较大,这意味着被审单位可能存在哪些情况?

答案:应收账款周转率的波动可能意味着企业存在以下情况:(1)经营环境发生变动(2)年末销售额突然增减(3)顾客总体发生变动(4)产品结构发生变动(5)信用政策或其运用发生变动(6)销售收入的总体发生变动

第二章 1.在销售循环中为何要关注关联方交易?与此相关的舞弊方式有哪些?如何发现和防止?

答案:在进行销售收入审计时,必须关注关联方交易,因为在许多销售收入中,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作假,有许多方便条件,所采用的手段也各种各样,有的企业之间用故意抬高价格的手法;有的使用虚假销售的手段,虚开发票。在审计时,首先通过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查阅投资文件或通过合同了解主要的关联方有哪些;然后通过应收账款明细账和销售明细账的记录进行凭证抽查,看与关联方的销售业务在价格上、数量上有无异常,对数量可结合企业的总体销量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价格可参照企业的价目表和定价方法进行审计。

2.若本案例中对坏账准备的转销抽查时,该公司有一笔转销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15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账款----光明集团 250000

该笔应收账款的账龄为3年整,问对该项业务进行这种处理后,可能会有哪些后果? 答案:该公司这一会计处理,如内控系统不严,可能给有关人员舞弊提供可能性,同时也给账目造成混乱。造成的后果是:

(1)有可能该笔应收账款早已收回,未入账。(2)有可能150 000资金被转移而坏账核销。

第三章 1.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若被审计单位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会造成什么问题?

答案:使企业虚增利润

2.审计人员在复核折旧分录及其计算的正确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应先通过复核客户编制的折旧费用明细表和询问客户,以确定客户在被审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其次,还必须确定本所采用的折旧方法是否与上一致。对于再度审计的客户,审计人员可通过复核去年的工作底稿,来确定其一致性。在确定折旧提取的合理性时,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客户过去估计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二是现有剩余资产的使用年限。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重新计算来验证折旧的正确性。在通常情况下,应由选择性地重新计算一些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测试一些本增加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折旧。

三、综合案例分析题

[资料]审计人员甲和乙在审计A公司会计报表时,注意到与购货和付款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没有及时记录发生的应付账款。他们认为A公司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故意推迟记录发生的应付账款,于是决定实施审计程序进一步查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要求]试问审计人员甲和乙应如何查找未入账的应付账款?

答案:(1)检查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处理的不相符购货发票(如抬头不符、与合同某项规定不符)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购货发票的经济业务

(2)检查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是否正确。(3)检查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第五篇: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值得借鉴!范文

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值得借鉴!

一、项目背景

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

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

二、案例分析(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等,同时召开协调会四次,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量解决后再次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

6、确定工程审定价

根据已核对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工程结算造价的确定,对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采取与合同包干价中相同取费费率标准进行重新组价,并在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上签字形成初审结果。

7、形成审核结果

将初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复核,同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内审确认表”。对建设单位及内部复核的意见进行调整与修改,最终形成审核成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在“建筑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并出具咨询报告。(二)审计发现

1、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合同包干价内有部分工程内容未按图纸施工,即未按包干内容执行,如:室

外坡道外栏杆、卫生间纸盒及烘手器等;

2、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针对此条施工单位不主张标底多算的扣减,只主张少算的增加。而且合同没有约定漏项和错算的计算方式;

3、投标报价与结算报价计价方式不统一,投标报价按清单计价,而合同约定合同外变更及签证按定额计价;

4、施工过程中随意变化太多,如砌体砌了拆,拆了砌又没有相应的记录或是签证,竣工图与施工图室内部分未施工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无法确认。

三、审计评析

通过对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分析.发现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相当到位。比如:

1、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程的人工及主材价差计取综合费(见合同第六、23.2(1)条),为审核工作减少了争议与分歧;

2、在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差变化的处理原则(见合同第六、23.3条),使审核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3、现场签证及联系函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比较灵活但不失原则;

4、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的立场分明,从而保证了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合理。

四、审计建议

本项目从造价的角度看,合同外增加比例为合同价的28.22%,远远大于常规的5%-10%,分析原因并总结体会与建议如下,供建设单位及同行参考:(一)招投标阶段

1、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给施工单位减少索赔机会 工程量清单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数量的准确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也是影响合同价的最基本因素。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的漏项和工程量错误,主要表现在桩基础的钢筋笼(漏项)及预应力钢筋工程量(错误),仅预应力钢筋工程在结算时就增加了23.18万元。

针对此种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先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可以是两家咨询公司背对背的计算后再进行核对.以最大程度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包括工程量及项目特征的描述),然后再对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价)进行审核,可以把造价控制在招投标阶段,同时杜绝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也减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机会,从而保证合同价或综合单价真正意义上的包干。

2、对大宗材料(尤其是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价格,不给施工单位创造增加造价的条件本项目在招标阶段没有对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暂定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才确定了很多装饰材料及安装材料的价格,这些价格比方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价格高出许多,仅此项费用约增加50.60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5.92%,是本次结算增加费用比例较大的。为此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指定装饰材料的品牌、规格或是档次,可以提供三个以上的品牌供投标单位自行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只要能满足投标时的档次要求,品牌、规格与投标时一致,就可以合理控制合同外的增加费用。

3、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不给施工单位留下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伏笔

本项目的屋面工程(Ⅱ级防水)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上很清楚,有砂浆找平层、聚氨脂隔气层、2厚双面及1.5厚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Ⅱ级防水)、陶粒找坡层、40厚聚苯乙烯保温层、屋面缸砖面层,可施工单位报价仅105元/m2(综合单价),远远低于武汉市当时的市场价,可以判为低于成本价。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防水和保温隔热效果更好为由建议建设单位将陶粒找坡层变更成现浇泡沫砼找坡,将双面及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变更成三元乙丙橡胶及SBS改性沥青卷材,屋面缸砖改为釉面砖等,最终建设单位同意此变更,由此增加费用35.55万元,占合同外变更增加费用的11.18%;另有因预应力钢筋的工程量严重少算,施工单位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将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得很高,致使结算时此项目增加费用的比例也很大。

针对此种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中标后由咨询公司对其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对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现象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或书面澄清,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联系函的方式、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名誉进行建议或变更等来达到低价进高价出的目的。

(二)签订合同阶段

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设计变更等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定额直接费(含主材及人工费调整差值)后另取10%综合费„„”,仅此一条就有三个问题给结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1、此条款针对的内容仅仅是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但没有对合同外的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项目没有约定。在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室外工程不属于设计变更则要求按市政工程计算,且应脱离合同另外计取各项费用。但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此类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等是附属于主体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合同条款对此类室外工程照样适用,虽然最终这样结算了,但给结算带来了多次协调、沟通,还使合同外费用增加比例加大。本项目增加费用53.94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6.97%。

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把“设计变更”改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这样就避免了争议,并对室外工程设置预留金,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占的比例控制在常规中;

2、此条款约定了主材及人工费允许调整差值即价差,但调整差值的标准没有约定,是参照原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参照变更当期的市场价还是信息价,施工单位抓住这个漏洞,要求按当年信息价的最高一期执行,最终审定价参照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1.1条,即合同中已有或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按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执行,没有的则按当期信息价执行;

3、计价方式有误,使变更增减的标准不统一。本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清单计价,而本条款为定额计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针对此类合同文字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字斟句酌并咨询专业公司,让咨询公司对此合同从造价专业的角度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用条款进行仔细推敲与斟酌,不为结算留隐患。从而规避争议、歧义与风险。(三)施工阶段

1、办理签证资料时说清事实,标明时间,为结算争取有力的依据 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过程和实事,但并不是每一份签证都会引起费用的增加,要分清是哪一方的责任引起的签证,因而签证资料发生的时间就尤其重要。本项目签证单比较多,但签字资料上没有签注时间,比如:竣工图上有些部位未标注墙体。而施工图上该部位又有墙体,那么这些部位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施工单位说先砌后拆的还有口头叫拆除的但都没有相应的资料,这样就得既要算砌墙的费用还要算拆墙的费用,如果是本身就没有施工,则应从原合同中将此部分造价扣除,而签证资料上没有时间进行推敲,虽然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以现场签证为准.涉及到拆除的就是先砌后拆,没涉及到的就定论为没有施工,但使审核过程变得非常艰难。对此类问题建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签字时把实事说清楚,并签注上时间,涉及到的费用待结算时由专业人员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费用。

2、熟悉招投标文件,减少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发生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充分了解并熟悉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有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尤其是报价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施工单位可能也会对建设单位进行一些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对现场发生的一些情况进行签证申请,如果不熟悉招投标文件,则会签批不应发生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不好再控制费用了,比如本项目中23号签证是施工单位为确保整体工期及安全文明现场达标将钢筋制作区迁移到场外加工而申请的加工转运费,在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0.9条明确了“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因此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完全可以不签批.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了这一申请,还将费用明确(按贰万元包干计取)。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因此,在结算中对此类签证只能合理计取。

3、图纸变更或签证频繁时,应收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资料本项目送审资料有三套图纸,其出图时间分别是2007年8月份(结施)、2007年12月(结施修)、2008年5月(建施修),但没有完整的竣工图,投标报价及施工过程中分别采用的图纸是什么时间的图纸,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也记不清楚了,最终只得以施工单位所申报的造价来计算。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整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变更资料,至少要要求施工单位将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资料连续编号,防止施工单位只提供增加费用的资料,不提供减少费用的资料。

总之,工程结算审核关系着甲乙双方的利益审核只有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才能使结算公平、公正,才能使利益双方达到共赢。

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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