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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精选五篇)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8972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3 12:31: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

WTO-TBT案例-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202_-01-01] 销往欧洲、离岸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2欧元以上的不受限制。这就是欧盟正在拟定的CR法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一旦被通过,以价格优势取胜的温州打火机有可能被挤出欧洲市场。但这道以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并不是无懈可击,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发现了其中的“软肋”,于是他们以世贸规则为武器,迅速奋起抗辩。中国打火机遭遇新壁垒

202_年10月,在我国胜利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谈判时,一个旨在保护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利益的贸易法案也在悄然拟定中,这就是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

这一消息通过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传到了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耳里。黄发静既是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业主,也是温州市烟具协会副会长,同时还是打火机出口欧盟的大户。他一听到这个信息,立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出口美国市场严重受阻。黄发静介绍,当时温州打火机出口美国形势很好,先后取代韩国和日本,大有独步天下之势,但CR法规实施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马上萎缩,8年来几乎没有增长。现在,温州出口美国的打火机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五分之一。要避免美国市场出现的这种后果,就必须设法阻止欧盟CR法规的出台。为此,黄发静一边向与他们有共同利益的境外盟友--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征询,有没有可供采取的反制措施;一边向国内的外经贸专家请教,从WTO法规中寻找突破口,进行合法的抗辩和抵制;同时通过行业协会,联合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积极的应诉和游说活动。

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第一起为抵制不公正贸易法规而采取的抗辩行动。作为此次行动的发起人,黄发静已联合了温州最大的21家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统一的抵制活动。他们的这种积极应对态度和措施,得到外经贸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门应对各种贸易纠纷而组建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日前也介入了他们抵制欧盟CR法规的行动。

第一次过招:温州人获胜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2_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并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及欧洲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现在,温州生产的打火机80%出口,占全球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70%的份额,年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大户就有20多家,是世界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产销基地。温州打火机产业蒸蒸日上,出口量猛增,对欧美的打火机制造商构成了严重威胁。202_年,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协会通过多方游说,鼓动欧盟的贸易当局,对来自中国温州的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得知消息后,立即应诉。他们一方面及时向主管部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反映,请求政府支持,一方面提供大量数据材料,证明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家都是民营企业,没有得到任何政府补贴。同时,他们还积极联络欧洲的打火机进口商,向各自的进口国说明,这是不公正的贸易歧视行为,它保护了少数生产商的利益,而损害了欧洲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他们的积极应诉和中国政府的干预,欧盟最后以欧洲没有温州以外的同类产品、缺乏价格可比性为由而撤诉了,这次反倾销调查因此流产。温州人同欧盟对手的这次过招,还带来了一个意外收获:欧洲的60多个打火机进口商组建了欧盟打火机进口商协会,由于利益一致,在发生贸易磨擦时,成了温州企业的天然盟友。反倾销起诉虽然失败了,但欧洲打火机生产商是不甘心自己利益被人夺走的。欧盟的这次CR法规就是他们策动的,实际上是上一次贸易战的延续。他们企图利用安全法规构筑新的贸易壁垒,阻止温州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CR法规的背后用意

美国当初出台CR法规的理由是,出厂价2美元以上的打火机,在零售时通常要在10美元以上。这么高的价格,5周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不易买到,也就是说,他们想通过价格因素来阻断孩童购买和接触打火机,从而起到保护儿童安全的作用。这看起来是个安全法规,其实是针对中国产品的,隐含着明显的贸易歧视。因为,目前欧美企业,包括日本、韩国企业生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成本都在2美元以上,而温州企业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加上规模化专业生产,产品成本比其他地区要低得多,出口价一般都在2美元以下。选择这个价格作为要不要加装安全装置的标准,针对性是很强的,目的就是限制中国打火机进口,以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欧盟仿效美国的做法,同样出于保护欧洲企业的利益。欧洲也有一家类似美国“ZIPPO”的企业,叫BIC公司,是欧洲最有影响的打火机生产商,但近年来,这家企业同样受到了来自中国同行的严峻挑战。为保护自身利益,BIC公司联合瑞士火柴(SWEDISH??MATCH)公司、东海(TOKIE)公司等打火机生产企业,游说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保护儿童安全为由,对中国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据说,检验打火机是否符合CR法规标准的方法,是随机召集100名年龄在51个月以下的儿童,在无人指导的情况下让他们开启被检验的打火机,如果有85%以上儿童难以开启,这批产品才算符合CR规定,否则不准进口。要达到CR法规标准,就必须在每个打火机上加装一个安全装置,俗称安全锁。不难想象,如此一来,一要增加生产成本,使我国产品失去价格优势,二会因为使用不便,使部分顾客放弃使用加锁的产品,失去市场。而且,这种安全装置大多在欧美国家申请了专利权,要在打火机这么个小产品上研制同一效果的装置,又不能涉及他人专利,是非常困难的,况且它的技术还须得到进口国相关机构的认可,认证权实际上掌握在竞争对手的手里,这就难上加难。

由此可见,这种以安全为由的技术壁垒,实际是套在我国企业脖子上的一条条绳索,随时可以用来制约你,但在应对上要比反倾销起诉更复杂,更艰难,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这是个全新的领域,全新的课题,是一次新的艰巨的挑战。

为人类的“点火事业”抗争

CR法规虽然看起来冠冕堂皇,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它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带有明显的贸易歧视倾向。

首先,一个产品的价格定位,是依据它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最终的价格定位取决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供求关系,与安全与否无关。但CR法规却把价格作为产品的安全标准而加以限制,显然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是一种价格歧视。事实上,打火机生产有一套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这就是ISO9994国际安全标准,从202_年的6月1日开始,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全部纳入这一法定的安全检验和检测,检测机构是国家质检局天津危险品中心实验室,并且在产品上标明禁止儿童使用。如果说,打火机对儿童安全有潜在威胁,那世界上任何打火机一旦被儿童接触或被拿去玩耍,都有危险,而不是2欧元以下的才有危险,2欧元以上的就没有危险。

其次,从技术角度讲,温州生产的金属外壳可充气打火机,采用的气胆材料通常为尼龙和聚甲醛,其耐压性能、抗压性能和高温承受性能都超过一次性打火机,同时还有金属外壳保护。而CR法规混淆一次性打火机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区别,笼统地以价格为标准加以限制,是有意混淆概念,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如果单纯从安全角度讲,欧美等国家生产的以汽油为燃料的汽油打火机更有危险性。为在国际贸易中争得公平的地位和待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和成员企业积极运用世贸规则,收集相关材料,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联手,在进口国进行游说和抗辩。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也组织了一个民间游说团,利用各自的渠道到各进口国游说,抵制CR法规。据说,目前他们已在欧盟成员国中争取到了20多张反对CR法规的表决票,如果能再争取到十多张,就能成功抵制该法规出台

第二篇:WTO打火机案结果及启示.doc

温州打火机案的应对及发展和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Child Resistance laic“儿童保护法案”

202_年10月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的颁布使中国打火机制造企业面临一个两难的抉择:一是放弃欧盟市场,放弃80%的欧洲市场,当然这样的话,可能还要面临日本和美国的效仿,以致失去更多的市场;二是中国打火机进入西方国家的专门实验室进行打火机CR标准检测,这样的话,以往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因为每种打火机检测费用为2万美元、检测时间为3―6个月。面对这样的局面,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历经七年斡旋,202_年6月12日,中国终于获得欧盟认可建立了浙江区域内的温州和宁波两大检测中心设立打火机检测实验室,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可以国内进行检测,费用比在国外进行检验降低近10倍。

建立检测实验室的路途并不顺利:

一、在202_年欧盟正式推行CR以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商务部积极合作,向

欧盟消保总司推荐温州和宁波检验检疫局打火机检测实验室承担中国出口欧盟打火机检测任务;

二、中国官方数次努力,终于取得实质性的效果:202_年8月,欧盟消保总局代表团到中

国现场考察,并对温州和宁波两大检测机构严格考核。两大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出乎欧盟考察团意料。尤其是温州实验室,其自行设计、研发的“气箱压力测试仪”、“CR重力压力测试机”等三套关键设备显示了国际先进检测能力。

三、202_年3月29日,欧盟考察团召集部分成员国产业部门就中国检验室的问题进行了讨

论,并于5月14日,欧盟消保总司书面通知中国商务部和检验检疫总局,只要中国的检测实验室及其检测报告符合ISO17025和ISO9994―202_的要求,并出具严格的证据和检测报告,欧盟成员国将予承认。

四、202_年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浙江发送了“关于对出口欧盟打火机检

验出证问题”的书面通知,宁波和温州两地的打火机检验实验室检测能力得到欧盟认可。

对于欧盟CR标准的应对中国企业在此扳回一局,获得检测权利等于变相化解了欧盟刻意对中国企业实行的技术壁垒,这也证明了一个不变的硬道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只有拥有过硬的技术,只有拥有创新能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重视科技,重视新技术的研发,企业必须具备强大的研发队伍,走信息化发展道路;

二、工业集群化经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企业间对内要正当竞争,以实现共同发展;对外要相互协作,积极应对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实现互助共赢;

四、中国企业要重视且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自觉遵守国内以及国际关于知识产权保

护的法律法规;

案例续

令世人瞩目的温州打火机案胜诉案发生在202_年5月,欧盟公布了限制中国打火机出口的CR法规,但是此法规要到202_年才能正式生效。为了在短时间内挤走中国打火机,欧盟于202_年6月拟对我国出口的一次性燃气式袖珍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市烟具行业协会组织16家企业联合抗击,并于202_年7月以我方赢得胜利而告终,成为中国加入WTO后应对CR法规和反倾销诉讼的首次胜利,也是我国地方民间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小产品反倾销胜诉的第一案。

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胜诉原因

温州烟具协会在这场反倾销诉讼中将集体行动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对最终的胜利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第一,烟具协会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统一聘请应诉代理律师;成立应诉小组,为各应诉企业提供应诉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立场一致的欧洲进口商协会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欧盟官员来华现场调查期间,代表打火机行业进行游说和说服工作;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

第二,综合行业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进行表达,以争取政府支持。尽管烟具协会在本次反倾销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作为一种自治性治理组织的优势,但是,它也并没有选择孤军作战,而是尽量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力争取得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甚至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便于日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类似的反倾销事件。

从理论上说,在集体行动中如果不克服成员坐享其成、搭顺风车的现象,将无法取得成功。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盟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进口打火机加了反倾销税,而温州打火机企业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这次反倾销诉讼费用预算高达200万人民币,历时1年零1个月,无论由哪一家企业单独承担,都将是以一笔巨大的负担。16家最大打火机企业的参与,不仅分摊了公共费用,而且引起了政府的足够重视,中国政府的协助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与欧盟的对话和协调,增加了反倾销胜利的筹码。这表明了形成集体行动对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性。

那么这次的反倾销案件中温州烟具协会是如何克服其会员搭便车行为的呢?

当时温州打火机对欧盟的出口比例高达60%,占据了80%的欧洲市场。如果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失败,加上之前刚刚通过的CR法案,温州打火机微薄的利润空间将会被无情打压,最终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由此带来的损失是难以想象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协会副会长黄静发称,当时“大家对多出一点(钱),少出一点(钱)并不是很在意”。在反倾销一案中企业费用分摊比例方面,一般是规模大的企业捐得多,规模小的捐得少;至于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在欧洲市场几乎没有出口,出不起也不愿出钱;在应诉启动后烟具协会建立的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项基金筹措方面,则采取了按照各个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分摊的办法。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能力与责任原则,将企业成员的成本和收益结合起来了,虽然温州500多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16家企业出钱,最终还是促成了集体行动。

第三篇:WTO框架下我国遭受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例分析

WTO框架下我国遭受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例分析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技术性贸易壁垒

论文摘要:在WTO框架下,传统的贸易壁垒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伙伴为保护本国,纷纷转向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由此产生了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在全球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和欧盟这两个世界庞然大物都持续低迷,一直无法彻底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而在这种尴尬情况下,中国却一往直前,经济迅猛增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美国和欧盟对中国采取了贸易保护的伎俩。致使中国频频遭受起反倾销,同时也引起一些旁观的国家的行动。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必须低于正常价值。2 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 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倾销后果的行为。

一、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欧盟反倾销的背景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2_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并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

及欧洲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现在,温州生产的打火机80%出口,占全球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70%的份额,年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大户就有20多家,是世界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产销基地。温州打火机产业蒸蒸日上,出口量猛增,对欧美的打火机制造商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仿照美国提出CR法案,到202_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202_年,欧盟又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所以可以说,欧盟对中国打火机产业的抵制是由来已久的。

二、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温州打火机产业的反应

消息传来,温州整个打火机行业为之震惊,它无异于“雪上加霜”。根据欧盟方面的规定,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18天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欧盟这一棒打下来,一时间,着实把温州打火机行业“将”了一军。起初,大部分企业感到灾难临头,大事不妙,又不知咋办才好。这个问题很现实。应诉反倾销国家是不能出面的,它必须靠企业自己应对。可是,这又谈何容易!温州打火机行业特色是清一色民营企业,企业个数虽多,产业的整体规模也不小,但单体实力偏小。要叫哪一家企业站出来,单枪匹马与强大的欧盟斗,谁也不敢贸然冒这个险。主要原因是,他们一不懂WTO游戏规则;二不知这场“洋官司”的深浅;三叫任何一家企业花上百万元“官司费”压力太大。且此案关系到全行业,单家企业难以决断和左右。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中国五金机电协会组织有关应诉反倾销的专家来到温州,帮助厂商们共商大计。有关专家研究局势,分析利弊,并介绍WTO规则和指点应对“洋官司”的路径。广大企业经营者最终形成共识:不进则退。若不应诉或在被反倾销诉败,则中国出口欧洲的打火机将被加征100--150的高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的打火机从此从欧洲市场全线败退。更严峻的是,它将引发其他国外市场制约中国打火机的连锁反应。面对这样的困境,温州打火机协会会长周大虎等协会领导人在有关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经与有关国际间精通WTO的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广大企业主底气更足了。他们感到欧盟反倾销立案并不可怕,其

行为不公正,甚至是在滥用反倾销。而我方真理在握,抵制反倾销的理由充足。由此,广大企业明确了前进方向,树立了应诉的信心。最后,及时作出了积极应诉的重大举措。

三、温州打火机产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结果

在决定应诉以后,协会在应诉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站在本行业的利益角度,一方面,开展各种舆论宣传,介绍中国打火机产品优势和价格真相,批评不符事实的“倾销”之说。另一方面调动各种关系,向欧盟游说,强调阻止中国打火机对本行业会产生危害,从而给政府施压。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行业制定的主要应诉对策,是组织15家企业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理由之一: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BIC等公司生产的打火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而后者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两者的、工艺、结构、档次和价位大相径庭,中方根本就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产业损害。比如:你做电风扇,我做空调。空调自然比电风扇舒服。但空调的价格与电风扇的价格差不多,消费者买我的不买你的,导致你的产品滑坡。这不能说对你造成“产业损害”。理由之二:中国打火机产业均属民营企业,不存在政府补贴问题,构成低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实行专业化生产、化协作。因此,不属于“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范畴。比如,拥有1000名员工的龙头企业浙江大虎打火机厂,与周围四五十家专业化零部件配套厂(约1.5万名员工)建立起金字塔型的分工协作机制。双方丝毫没有产权关系,但又相互依存。龙头厂只管设计、模具和总装。零部件通过“货比三家”,以市场价向协作厂采购。这样,既保证了产品的高质量,又保证了经营的低成本。在2002年9月至12月期间,欧盟官员多次来到温州、宁波,对“东方”、“新海”、尼博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最终对温州打火机协会和5家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表示将如实向欧盟报告。中国打火机行业提出的正当理由和不懈的努力,终于对欧盟及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产生重要影响。202_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报: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的。这标志着中国打火机行业(主要来自温州)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虽然技术性贸易

壁垒还在依然存在,但是这场官司却意味深长,他是我国进入WTO后打赢的国际“洋官司”第一案。

四、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的反思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是喜忧并存,喜的是我国的在贸易的带动下高速发展,一路成长为贸易大国,在世界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忧的是,在这种贸易高速发展下,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国家的嫉妒,开始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来抑制我国的出口,和保护其本国利益。而我国初入世贸组织时期由于缺乏国际性人才,不懂WTO游戏规则,只是我国出口企业频繁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反倾销。数据如图:

如图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逐年增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受到外国反倾销调查时,我们中国厂商应该积极应诉,拿起WTO法律武器,与其他国家抗争。在WTO规则下,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利益将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应如何面对外国反倾销?

(一)企业自身应该采取一定措施

1.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利益,我国一度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可是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应盲目乐观,要认清我国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我们的出口产品模式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的都是一些价格低廉,档次偏低的产品,在竞争中经常以价低取胜,这就为其他国家对我国一些而产品进行反倾销创造了条件。而欧美国家出口的大多是高科技产品,价格较高的高档次产品。我国企业要认

识到我们的不足,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力度,打造世界级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质优取胜,获得更高的利益。

2.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诉反倾销

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反倾销,不要惧怕,认真充分学习相关法规,掌握其运行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沟通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规范的管理基础将有利于及时向外方提供“正常价值”资料,能够使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时,迅速调用有关产品生产、的信息,以便于正确决策、迅速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在此次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反倾销的初步阶段,由于当地企业不了解WTO规则而险些放弃应诉,险些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行业协会应采取对策

应诉反倾销不能由政府出面,必须是民间行为,但各家单体企业无力应对。即使单家企业打赢官司,其成效也是有限,也不能惠及全行业,来挽救大多数中国打火机企业的命运。而这时,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的行业协会就应该采取行动,力挽狂澜。为企业分析应诉利弊,为企业聘请相关人员,积极组织企业应诉。不但如此,行业协会也应在自身建设上加大力度,培训培养了解WTO框架下各方面知识的人才,不至于发生反倾销时,无从下手或不敢下手的事。还应拓宽本身的信息系统,为企业或得及时的贸易信息。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当时中国厂商一点消息都没有,措手不及,最终导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全面消失。所以畅通覆盖面广的消息对于企业面对反倾销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家应采取的手段

1.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

欧盟虽然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它迄今为止未认可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我国和欧盟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核心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欧盟不认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始终是“拦路虎”。而在WTO框架下“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其标准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意味着该当国不能按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将会找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用类似的产品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以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我国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歧视。所以政府应积极同世界其他国家沟通,争取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投身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建设中。

2.规范企业行为

政府在必要时应通过改变税率的方法规范国内企业的行为,帮助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市场结构多元化战略;规范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严格控制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以防止价格太低而使进口国家对国内相关产品进行反倾销。参考文献:

1.陈莹 刘燕: 我国反倾销问题及应对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202_(4):110

2.刘辉群 王荣艳: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202_

3.李宏 赵晓晨: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202_

第四篇: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相分离,行政诉讼制度及程序规则不同于民事诉讼,而且两大诉讼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我国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并没有象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样,统一由人民法院(普通法院)行使审判权,具体则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国入世后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而承诺义务的履行须借助于一个实现承诺的机制,在承诺机制上其重点就是独立“司法审查”制度之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司法审查”第1款的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可见,中国至少应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领域建立专门的法庭。尽管“议定书”对这种法庭在体制性质上没有作出必须是司法(或行政)的要求,但它必须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是原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因而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应承担也无力承担此类审查任务。那么,我们是考虑另行建立一类专门的行政机关来进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审查呢?还是考虑寻求司法体制呢?“议定书”第2条第2款规定:“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该条的规定表明,如果是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任务,则当事人还应有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并且在司法程序中还有上诉的权利。即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全部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都要经历三个程序阶段:行政复审、行政起诉、行政上诉。出于降低法律实施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简化程序的考虑,让当事人直接寻求司法救济较之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审,更具有合理性,也更符合”议定书“与有关WTO规则要求的”

综合内外诸因素,考虑到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的各地方设立类似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若干专门行政法院,以区别于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则不再审查行政行为。在专门行政法院的内部可针对现实或未来的要求,设立如一般行政审查庭、与WTO有关的行政审查庭及违宪审查庭等。

我国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原则犹如一根主线贯穿于我国行政审判活动的始终,指导和规范着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该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只是现行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为了实现从行政诉讼向完整司法审查的跨越,可以在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对该原则予以充实、补充,扩大审查的依据与范围,从而既弥补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欠缺,又因应WTO的要求。

受案范围的限制,实质上是对公民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予以限制并进而限制到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或利益。原则上说,公民的诉权不应受到限制。只要公民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皆可向法院起诉。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具体来说,应打破若干限制:

其一,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全部行政行为。今天,我们甚至可以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在某种程度上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其二,从行政终局行为演进至司法终局行为。

其三,权力性行为与非权力性行为皆应受到司法审查。

其四,从影响特定人权益的行为到公益行为。

其五,从政府的行政行为到授权的非政府团体的行为。;

第五篇:WTO典型案例

要求市场经济待遇的典型案例



一、案例概述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发展,我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应聘解除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案时要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我驻美国大使馆及时帮助聘请了资深律师事务所。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商务部也派送高级官员到中国向外经贸部了解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中美之间在各个方面都能以积极态度配合调查。历经一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美商务部终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成对本国帽子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我方胜诉而结束此案。以下结合帽子反倾销案的审理程序,进一步阐述美国审理反倾销案件的分析方式和法律依据。

二、审理程序

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商务部受理立案调查。1988年7月11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初裁肯定。1988年11月2日,商务部的倾销初裁肯定,中国对美出口帽子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被指控产品的进口要按倾销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1988年3月17日商务部以肯定性终裁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在商务部初裁阶段,我应诉企业利用了延长60天的法律规定,使初裁到终裁从75天延至135天,以便商务部有更充分的时间到中国实地核证。1989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否定,美国帽子行业没有因中国低于公平价值的出口而遭受损害,我方胜诉。

三、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理由

(1)市场经济裁定的主要理由

商务部两次派人到中国,一次是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一次是派商务部的高级官员对我外贸改革和市场经济问题进行考察。笔者随同调查人员和我方聘用律师到广东等地对十几家生产和外贸企业从1985年至1988年的生产情况和出口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尤其对购买原料和销售成本定价的方式、劳资关系等做了十分详细的了解和取证。我方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也不失时机地向调查人员介绍了帽子行业的生产情况以及市场销售知识和产品,销售和经营不受政府干预的事实。商务部的结论是:尽管中国经济已呈现出市场经济趋势,子行业所表现的市场经济因素很多,但是仍不是以说服商务部按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倾销幅度的要求,而是使用了《综合贸易法》规定的生产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方式计算公平价值。

商务部没有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的主要理由是:

a.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在26个所涉及的生产企业中,4个是国有企业、16个是合营企业、6个是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家控制,国家颁布了《破产法》。

但商务部认为,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

b.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的生产是受政府计划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购买行为。虽然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多数棉织品是计划外购买,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但商务部认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影响力,生产企业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在劳动力投入方面,企业可以自定工资、奖金、聘用和解雇工人。但专业人员仍然不能随意流动,其工资是由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

总之,商务部认为,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的控制程度是比较复杂的。虽然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投入有市场经济迹象,但政府控制程度仍然很高。

c.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可以通过谈判自行定价和交易,外贸出口可以自由谈判订立价格。但是商务部认为,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d.从政府对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和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人民币仍不是自由可兑换货币,外贸公司虽然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将剩余外汇兑换,但大部分外汇收入要按政府官定汇率上缴国家。生产企业虽然也将可以自行进出口,但现在还是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商务部承认外贸企业已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但政府对外贸垄断程度仍很强,但这不是构成国家垄断经济的必要条件。

综上四点,商务部认为,中国的外贸体制正在转轨期,许多方面已表现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但由于外汇留成计划,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政府对棉花市场的控制和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等问题,商务部裁定帽子行业仍属国家控制的经济组成部分。

(2)美国价格的确定

因为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出售给与生产企业无关联的购买者,所以美国价格使用的是出

口价格,即生产商卖给外贸公司的价格。商务部在出口价格CFR或CIF基础上,扣除了运费、保险费等,对价格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但出口退税部分未包括在美国价格中,理由是材料不充足无法审查,这样结果使出口价格低,倾销容易成立和幅度偏高。

(3)公平价值的确定

本案是按《综合贸易法》中的生产要素计算方法来确定公平价值的。商务部根据问卷和实地调查所掌握的资料,用我生产企业的投入数量,主要包括原料、能源、劳动工时,和替代国菲律宾的生产资料的投入价格计算生产成本。但对于棉花的价格则选用了美国海关提供的埃及对美出口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规定的10%管理费和8%的合理利润来计算公平价值。这是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之前的计算方法,结果使公平价值过高,过高的公平价值和过低的出口价格,是使本案倾销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

(4)紧急措施

此案审理中投诉方要求商务部采取紧急措施,中止在调查期内中国对美继续出口。但商务部认为没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原因是在调查期间并未发现中国对美出口有迅速增长的趋势,所以也没有必要考虑帽子有否倾销的历史。

(5)分别税率

起诉方坚持,由于中国政府控制外贸和外贸企业,所以只能给中国审定一个倾销幅度,最多也只能两个,一个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一个是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但商务部明确表示不同意。

因为调查已证明,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自行对外定价和对外签约,帽子出口没有统一价格,也没有协调价格。所以商务部对八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八个倾销税率,从5.30%~32.6%不等,其他税率为21.37%。

(6)中止清关

商务部初裁肯定之后,海关从1988年11月8日起对所有进口的中国帽子中止进关和清关,如果要进关或从仓库中提货,则要现金抵押或交纳进口保证金。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致认为,美国制帽行业没有因中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理由如下:

(1)实质性损害

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美国制帽产业发展正常。美国制帽行业从1985年至1988年的三年调查期间的主要经济指标显示,国内产业状况良好,生产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发展,帽子消费数量和价格都有明显的提高。消费数量从1985年的1920万打上升到1987年的2260万打,上升幅度16%,1988年2230万打,下降很小。而且销售价格在三年内全面上升,上升幅度为23%。市场占有率按余额计算,1985年为8%、1986年为8.2%、1987年为13.4%、1988年为14%,市场份额在不断扩大。生产能力从1985年的880万打上升到1987年的910万打,1988年下降为900万打。产量波动也很小,1985年620万打、1986年590万打、1987年上升到610万打。劳动力也有明显增加,1985年至1986年间雇员有小量下降,1987年至1988年则有明显回升,固定工人上升5%,临时工上升5.7%。同样,净销售增长稳定,1985年为1.55亿美元、1986年为1.62亿美元、1987年为1.74亿美元。营业收入也稳定增长。

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国内生产稳定,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率、雇员和利润均处于上升状态。没有理由和迹象表明国内同行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也没有必要决定实质性损害是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所造成的。

(2)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被诉产品是否对国内制帽行业构成实质性威胁时,还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a.进口国是否有能力提高生产能力,增加生产,导致向美国出口增加的能力;

b.进口对国内的渗透能力以致达到损害程度的可能性;

c.进口价格对国内价格上涨的抑制能力的可能性;

d.进口库存大幅度增加的可能性;

e.生产转向的潜在能力。

通过调查和听证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损害威胁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威胁,但此案没有这种感觉。并且中国进口帽子受到多边纺织纤维协定(MFA)的限制,扩大出口可能性不大。在调查期间,进口价格虽然低,但国内价格依然上升,说明进口价格并未对国内价格上涨产生抑制作用。

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认为,帽子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着生产能力扩大的可能性,但在进口配额管制下,中国没有理由去扩大生产向美国出口。另外,中国对美国出口帽子的数量己在下降,中国已在开拓美国以外的其他市场。

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结论是,国内帽子行业没有因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而遭到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3)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他主要理由分析

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从弹性角度、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进一步对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没有对本国制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了定性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a.供给价格弹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在调查期间,美国国内生产能力相对稳定,劳动力短缺限制了生产能力的增长。美国生产商没有向国外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不存在由于价格提高而使生产能力转向国内的问题。当然,生产能力会随价格增加而提高,但出于生产能力使用率已相当高,又缺乏劳动力和出口市场,所以帽子供给价格弹性属于供给缺乏价格弹性。

b.需求价格弹性。需求弹性主要取决于被诉产品的产品特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进口帽子的用途仅限于特定场合的消费,如球赛、旅游等,进口价格相当便宜,而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均比进口产品高得多。由于此产品占消费者预算比重很小,消费者不会因价格便宜而改变其消费偏好。帽子样式、颜色和价格范围广泛,互为替代程度很低,这就限制了中国产品以低价取代美国产品市场的可能性。所以认为需求对价格变化不敏感,需求缺乏弹性。

c.替代弹性。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最终用户不同,价格差异非常大,进口产品的名义价格比国内产品低,购买者愿意支付很高的价格去购买本国高档次的产品,消费者不会因价格因素而改变嗜好。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被调查产品的替代弹性属中等。

五、评述

缝制帽子(SEWN CLOTH HEADWEAR)反倾销案件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缝制帽子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时代意义。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当时就己认识到对抗反倾销不仅是企业行为,而且是政府行为,政府应积极争取双边公平待遇,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美国政府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希望通过此案的调查和审理,能进一步取证了解中国改革的实质性变化。

总之,这个案子打出了水平,打出了气势和风格。

依法维权积极应对 — 我国浓缩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案启示录

202_年3月21日,从大洋彼岸 — 美国传来佳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原针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下发了第二次表决意见。意见中,美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2_年11月对我国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这一意见表明,我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自1999年应对美国反倾销案以来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不论案件在即将结束的终裁结果如何,我国10家积极参与应诉的企业中的6家(含在美商务部一审裁决中就获得“零税率”的烟台安得利企业)已稳操胜券地获得了“零税率”。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回顾以往的事件可以看到:1998年,美国苹果汁生产商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诉讼。他们认为:中国1995年到1998年间,浓缩苹果汁对美出口量增加了997%,平均价格下降了53%。

1998年10月,国内11家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团结一致,聘请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奋起应诉。

1999年5月6日,美国苹果汁相关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了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关税。我11家企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率领下开始了艰苦而漫长的应诉工作。

202_年7月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结果:中国应诉企业被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4.88%;未应诉的企业的税率为51.74%。这是我国自1984年以来农产品行业在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应诉中在税率裁决方面取得的最好结果。

202_年7月,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9家应诉企业(除去一家为零关税和一家中途退出)正式针对美国商务部不公正裁决向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上诉状。

202_年6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出裁决,支持中国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5个主要辩点,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原审终裁进行重新修正。

202_年11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审的重审结果,继一审安得利获得“零税率”,又有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企业获得“零税率”。

202_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下发了第二次表决意见。意见中,美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2_年11月对我国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

历经几年的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案至此已是大获全胜。透析这起作为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典型案例,有着诸多发人深省的启示。

启示一:面对“洋官司”,必须勇于应对,依法维权。

在这次浓缩果汁反倾销官司起初,我国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只有15家,交钱的11家,最后真正应诉的只有10家。为什么其他企业不应诉呢?记者在采访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分会会长李中柯时,得到了这样的结论:“现在国内企业打官司有‘三怕’,一是‘怕输’— 中国的官司都赢不了,别说国际官司了;第二是‘怕难’— 不懂国际贸易法规,要请国际律师;第三是‘怕痛’— 要出钱。”正是有了这“三怕”,才导致了三分之二的不应诉果汁企业被迫接受最终51.04%高税率的苦果,被迫退出美国这个中国果汁最大的进口国。

同样令人痛心和遗憾的还有:日前赢得我国加入WTO后首起应对美国反倾销胜诉案的“输美球轴承倾销案”。在这起胜诉案中有53家应诉企业被以“零税率”方式结案,背后却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而被美征收59.3%的高反倾销税,继而痛失美国市场。以上案例有力地证明了“勇于应对、以法维权”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我们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实践证明,唯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必须要勇于面对,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地奋起应诉,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接受沉痛的惨败。

启示二:充分认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1999年6月,在美国第一轮反倾销调查之初,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立即召集行业内企业商讨对策,并审视度势地说服大家决定将出口美国的浓缩苹果汁价格每吨上调60美元。此举使美方不得不推迟立案时间,并主动降低了反倾销税率。此后,商会还专门成立了自己的律师小组,为国内的应诉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经过商会和山东中鲁等一批龙头企业的艰苦应诉,最终取得了6家企业“零税率”的好成绩。通过浓缩果汁反倾销应诉案,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可以说,综观这次中国浓缩苹果汁反倾销应诉案,如果没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企业不可能取得如此令人满意的成绩。为打赢这场官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从一开始就积极发挥自己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组织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到帮助企业聘请国际律师,以至为维护行业秩序每年制定的最低出口限价等等不遗余力、脚踏实地的艰苦工作,都为反倾销官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启示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我国应对反倾销,政府要发挥应有的“支持和影响”作用。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反倾销时更加困难。在浓缩果汁反倾销一案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选用印度作为第三替代国确定我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第三替代国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我国,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税。

近年来,经过我国政府长期不懈的交涉,欧盟1998年修订了反倾销法,对中国应诉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修订案及其实施表明,绝大多数的中国应诉企业并不能从此修正案中获益。迄今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用本企业正常价格比较出口价格,从而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案例十分有限。美国在浓缩汁反倾销一案中,对无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拒不适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本国企业的正常价格,进一部削弱了98年修正案中对我国企业的实施效果。

随着国际贸易争端和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快与国际接轨,增强可操作性,政府的“支持和影响”力度相信也会越来越大。

启示四:要切实加强行业自率,实行有序竞争。

一起反倾销案子涉及的问题很多,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也很复杂,综观浓缩苹果汁这个案子,应该说,与国内企业缺乏大局观念,无序竞争、低价出口有着重要的关系。近年来,我国浓缩苹果汁加工业发展迅猛,从1999年的18万吨到202_年30万吨,3年间增长了67%。国内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有些企业认为,现在市场经济了,企业出多少价是自己的事情。尽管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实施中效果不是太理想。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很容易被国外利用,从而实施反倾销。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很多中国企业没有成为国外重要客户的直接供应商,多数情况下都是中间商,甚至是二道、三道中间商在从事销售,这也是导致国内企业利润降低、出口价格偏低,诱发国外反倾销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果汁反倾销案,业内人士呼吁:行业内企业一定要高瞻远瞩,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和打造中国的对外出口市场。

启示五:要“知彼知己”,尽早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

案例表明,在对反倾销作应对时,应首先充分了解反倾销方的情况,如反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市场数量与销售价格、反倾销起诉方公司的销售价格、数量和策略以及竞争方的销售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各自的应对方法。

同时,我国企业需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人才,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也是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取胜的重要保证。

课 程 简 介

202_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并全票通过中国入世,时至今日已经两年多了,从这些年中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来看,与入世前人们的设想、分析和预测有者相当大差异,这一情况必须给予解释,并对未来予以新的思考。本课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大部分:

一、WTO基本目标的回顾,入世后过渡时期在运行层面出现的问题、预计与实际,入世带来的最大冲击,以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二、倾销与反倾销的理论、法律定义、经济条件、WTO的认定标准、案例分析、以及应对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条款、应用及案例,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应用,及案例分析。(即“两反一保”内容)

三、入世后的中国经济与产业。

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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