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跆拳道总章程
以“推广跆拳道运动,弘扬跆拳道精神,提高大学生体质,丰富大学生的校园生活”为宗旨,通过组织学员进行跆拳道训练,以达到强身健体、磨练意志、完善人格的目的,同时也为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技术交流和交友的平台。
我部自创部以来通过各会员的努力,得到了广大同学和老师的认可,知名度也不断的扩大。我部表演队在校内外许多大型晚会、活动以及校运动会开幕式、体育馆开幕式等大型表演中精彩表现,得到了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同时我部与其他高校跆拳道俱乐部及跆拳道组织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与交流,通过我部的努力,跆拳道已被越来越多的同学所熟悉和喜爱,并逐渐成为树大校园里的一项流行和时尚的运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郑州轻工业跆拳道俱乐部;
第二条:本俱乐部依轻院俱乐部大学学生俱乐部管理条例,呈报核准成立;
第三条:俱乐部性质:轻院俱乐部大学跆拳道部是由跆拳道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以健康教育为目的的在全校开普及跆拳道的非营利学生组织,由校团委管理,立足本校,为学生教育作贡献,为本校的体育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部训:高尚、正派、谦和、精湛; 第五条:俱乐部成立宗旨;
2、促进与各高校的跆拳道俱乐部及俱乐部的交流与合作;
3、在推广全民运动的前提下,提升轻院俱乐部大学师生的跆拳道运动风气; 第六条:俱乐部服务。
1、为轻院俱乐部大学的跆拳道爱好者提供整套的跆拳道教导课程及交流集会的活动场所;
2、为轻院俱乐部大学的集会庆典时,提供精彩的跆拳道表演; 第七条:本部地址设在轻院俱乐部大学内。
第二章 部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俱乐部的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跆拳道,拥护本俱乐部成立宗旨者;
2、有加入本俱乐部的意愿,男女不限; 第九条:部员入部程序;
1、提交入部申请;
2、俱乐部内部讨论通过,方可注册为部员;
第十条:部员如有品行不良或已属事实犯罪行为者,本部将强制取消其部员资格;一个学期后不继续注册者,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二条:部员的权力;
1、有本俱乐部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俱乐部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俱乐部服务的优先权;
4、对俱乐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部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及各项会议的决议案;
2、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俱乐部交由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全体会员为俱乐部争取经费,贡献利益;
6、会员退会应向本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部员名册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重造,以备查询。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部长一名,由上任部长推荐,申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产生,代表俱乐部,任命、协调各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副部长三名,由部长任命,协助部长处理日常部务,实战队和表演队的管理,以及承担各项事务的执行工作;
第十七条:本部常设的组织部门:
1、实战队
2、表演队
3、组织部
4、宣传部
第十八条:实战队及表演队的成员需经过部长和教练的考核后才可加入,并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其言行,以及其日常训练和排练活动。
第十九条:组织部对内处理俱乐部人员安排,以及考勤工作;对外行使外联,做好与其他跆拳道组织的联系工作。
第二十条:宣传部负责整理和组建俱乐部的宣传资料(照片、DV、横幅、宣传画报等);负责俱乐部活动的策划。
第二十一条:三名副部长分别负责宣传资料,俱乐部资料,以及脚靶护具地毯音响等俱乐部财产。第二十二条:除各级常设组织部门外,部长得视实际需要成立活动专项小组负责专项活动的筹备、执行工作。活动负责人及专项小组成员由各级常设组织成员中挑选任之,独立于各常设组织之外; 第二十三条:部长不在由指定副部长代理处理俱乐部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部理事会有部长、副部长,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并决定学部重要事宜;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部常规会议分会员会议、各部负责人会议和特技队会议三种;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于每学期初、末各召开一次,由负责日常事务的副部长主持召开,部长于学期间视实际需要或经半数正式会员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由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开会; 第二十八条:实战队和表演队的会议视本部实际需要,由部长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九条:本部经费的来源如下:
1、各部员缴纳的俱乐部会费;
2、企业赞助及自由捐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4、利息;
第三十条: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促进跆拳道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下分配使用;
第六章 考勤、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每次活动由后勤部负责记录考勤和缺勤,学年末进行考勤统计 第三十三条:参照考勤进行升级水平考试和学年俱乐部评定以及体育课外活动评定 第三十四条:缺勤超过应出勤次数三分之二以上不予评分 第三十五条:年度考勤和考试成绩优秀的授予优秀学员奖项鼓励
第三十六条:当月表现优秀的学员评选每月跆拳之星
第三十七条:年度积极工作的干部授予我部优秀干部奖
第三十八条:对不遵守俱乐部章程和体育馆纪律,态度散漫,影响正常训练活动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指导。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予强制退会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即予强制退会处理
第七章
对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部与其他学校所举行的交流活动、联谊活动,需经部长审核通过,再申报至校团委。第四十一条:本部所聘请的校外指导教练及外籍教练,需经部长及指导老师通过并上报校方批准。第四十二条:本部所举行的各项活动,成员需严格听从部长、副部长及活动项目组领导,对于不听从领导造成不良后果者,由个人自负,本部保留追究其责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会员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会员证只限会员本人使用,不得无故外借;
2、会员证须盖有俱乐部章印;
3、每次训练需出示会员证,作课次记录;
4、会员证遗失应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俱乐部给予补办;
5、会员证使用期为一个学期。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应依下列程序:
1、由正式部员五分之二以上联名提议;
2、由部长拟定章程修订案,提请部员大会决议,经正式部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会众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方得以修正;修正通过后,由部长公告。
第四十五条:本部正式部员得经正式部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联名依法提议创制本部自治常务的相关法规,或复决本部各级会议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本部新旧干部交接时,现任部务人员应将全部财务清单与校方校对无误后,列册移交下属参考;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部员大会通过后,由本部部长公告实行,修正时亦之。
第二篇:跆拳道社章程
无锡商院飞云跆拳道社章程
商院飞云跆拳道社章程
第八条:申请加入社团的社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跆拳道,拥护本社团成立宗旨;
2、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男女不限。
第九条:社员入社程序:
1、提交入社申请;
2、社团内部讨论通过,方可注册为社员。
第十条:社员如有品行不良或已属事实犯罪行为者,本社将强制取消其社员资格;一个学期后不继续注册者,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力:
1、有本社团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社团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社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及各项会议的决议案;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社团交由的工作;
5、全体会员为社团争取经费,贡献力量;
6、会员退会应向本社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社员名册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重造,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社长一名,由上任社长推荐,申报院社团联与团委审核批准后产生,代表社团,任命、协调各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副社长一名,由社长任命,协助社长处理日常社务。第十六条:本社常设的组织部门:
1、财务部
2、人力资源部
3、公关部
4、组织宣传部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学期社员招新,每学期社员的注册、登记,社员加入与退出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关部对内处理社团人员考勤工作;对外行使外联,做好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交流的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宣传部负责整理和组建社团的宣传资料(照片、DV、横幅、宣传画报等);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
第二十条:副社长协助社长的日常社务,监督各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除各级常设组织部门外,社长得视实际需要成立活动专项小组负责专项活动的筹备、执行工作。活动负责人及专项小组成员由各级常设组织成员中挑选任之,独立于各常设组织之外。
第二十二条:社长不在由副社长代理处理社团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社理事会有社长、副社长,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并决定社团重要事宜。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社常规会议分会员会议、各部负责人会议两种;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于每学期初、末各召开一次,由负责日常事务的副社长主持召开,社长于学期间视实际需要或经半数正式会员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各部负责人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例会,进行一周工作的总结与汇报,以及对接下来一周工作的布置安排。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须由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开会。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本社经费的来源如下:
1、社员缴纳给指导教练的固定费用,分拨部分留作社团活动经费;
2、企业赞助及自由捐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1、本社团经费由财务部门的专人负责;
2、每学期末上交财务明细报表;
3、每学期公开财务报表,由全体社团成员监督。
第六章 考勤、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每次活动由公关部负责记录考勤和缺勤,学期末进行考勤统计。
第三十条:参照考勤进行升级水平考试和学年社团评定。
第三十一条:缺勤超过应出勤次数三分之二以上不予评分。
第三十二条:考勤和考试成绩优秀的授予优秀学员奖项鼓励。第三十三条:当月表现优秀的学员评选每月跆拳之星。
第三十四条:积极工作的干部授予我社优秀干部奖。
第三十五条:对不遵守社团章程和活动场馆纪律,态度散漫,影响正常训练活动的学员,给予批评教育指导。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予强制退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即予强制退会处理。
第七章对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部与其他学校所举行的交流活动、联谊活动,需经社长审核通过,再申报至院社团联与团委。
第三十八条:本社团所聘请的校外指导教练,需要有黑带三段以上级别并且经过职业师范资格认证。
第三十九条:本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成员需严格听从社长、副社长及活动项目组领导,对于不听从领导造成不良后果者,由个人自负,本社团保留追究其责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会员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会员证只限会员本人使用,不得无故外借;
2、每次训练需出示会员证,作课次记录;
3、会员证遗失应向社团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给予补办;
4、会员证使用期为一个学期。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应依下列程序:
1、由正式社员五分之二以上联名提议;
2、由社长拟定章程修订案,提请社员大会决议,经正式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会众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方得以修正;修正通过后,由社长公告。
第四十二条:本社正式社员得经正式社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联名依法提议创制本社自治常务的相关法规,或复决本社各级会议的决议。第四十三条:本社新旧干部交接时,现任社务人员应将全部财务清单与校方校对无误后,列册移交下属参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后,由本社社长公告实行,修正时亦之。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飞云跆拳道社
2009 年9月
第三篇:总章程
公 关 部 总 章 程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关部。
第二条: 组织性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关部是在老师指导帮助下,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学生群众性组织。第三条: 指导思想:本部承认并遵守《大学生守则》 第四条: 基本职责任务:
(一)公关部是一个对外的窗口,它以沟通、联系、交流为主要契机开展工作, 以宣传并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为宗旨,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本着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建成组织机构。为加强各部门的联系,综合各部门的力量,更好的发扬外联精神。公关部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下属部门,一切工作必须服从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安排,保障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本利益。为了高效无误,保证公关部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此工作制度,公关部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外联部工作章程及工作制度。
(二)主要通过对外界商家的联系沟通, 建立学校和企业联系的渠道,建设和维持同优秀企业间长期合作关系,为协会顺利开展各种活动筹集资金和物品及人力资源,同时对外赞助商担负宣传职责,创建我协会与本地社会的交流平台,扩大协会活动的社会性、公益性,树立协会对外良好形象。第五条:成员的权利
(一)在本部内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有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三)对本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参加本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参加各种评优评选;
(六)参加公关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交流会、报告会、社会调查活动等,提高自己的组织策划能力、对外交流能力扩展知识面;
(七)获得奖惩的权利
(八)书面申请批准后,可退出公关部。
第六条:成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并组织本部门的各项活动;
(二)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三)维护本部门的名誉与利益;
(四)为本部门的发展出谋划策;
(五)准时出席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早退
(六)极并高度负责地完成外联部部交给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目标
(七)注意个人形象,严于律己,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及一流的自律精神
(八)成员外出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建议和反馈。
(九)应遵循本部门章程,遵守系协会相关管理制度。应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应不断提高自己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关工作,不得借用公关部的名义谋求个人私利,不得做有损学校、学社联声誉的事
(十一)成员在外出活动时要注意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名誉的事,一切以学校的利益为重。第七条 建档制度
在不断开展工作的同时,公关部也要记得积累资源、总结经验,使以后的工作更加有条理的进行,因此建档制度也很重要。公关部主要的建档内容包括:
1、校内资源:校内各办公室、学生组织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租借场地器材、悬挂横幅或组织其他活动的报批程序和相关负责部门。
2、校外资源:各大公司或社会组织
3、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4、工作活动记录,包括照片、文字资料 第八条 规章制度
[一]敬业爱校,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二]干事要服从部门工作安排、部署。要有大局思想和主人翁意识。[三]外出联系商家时,须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携带学生证、活动方案等必备的 材料。
并应及时向副部长报告商家要求及商谈情况。
[四]协议书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完成后需交给副部长/部长及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签订,任何人无权利同商家签订或口头商定任何协议。
[五]每次外出,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行动,需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出行(女生不许单独行动)。
[六]与人交谈时要注意所处环境,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绝不可盛气凌人、妄言不知之事。
[七]公关部的一切赞助物品及资金归协会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如有需要,可经申请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后才可合理分配处理。
[八]部门人员有义务为部门收集各方面的消息情况,及商家资料并上报部门。[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外联工作,不得借用公关部的名义谋求个人私利,不得做有损协会声誉的事。若查实,直接取消其职位。
[十]本着“热情、主动、自信、诚恳、认真”的原则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十一] 部门成员不得擅自离部,退出公关部必须向部长提交申请,批示后方有效,否则论开除处理 [十一]会议制度
1.为及时总结交流有效安排阶段性工作,部门不定时召开会议 2.部门例会要求每位成员准时参加,因故请假者需向副/部长请假 3.若因故无法参加临时会议,需向该次临时会议的发起人请假并获批准。(请假超过3次(含3次)以上者扣考核分5分)4.无故缺席累计3次(含3次)以上者免除在部门的职务。
5.无故迟到者三次次按一次缺席计算,无故缺席者扣考核分数3分。
注:总分为100分 低于35分者 劝退或开除 第九条:奖励制度
每学期协会会对本学期协会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成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惩处制度
本部门成员在平时工作中应实事求是,禁止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发生。对违反协会及本部门章程,损害、破坏本部门荣誉、利益的成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分,违反校纪校规者送交院学生处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奖罚简则
[一]每学期末给最积极努力并有显著成绩的干事,给予表扬;工作不负责任者根据情节做出相应的处分。任何人外出拉赞助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按照学生行为规范参与活动,不得引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赞助。
[二] 在学期末综合测评时,根据平时表现和会议出席情况,对积极认真的干事给予表彰,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严重违反部门章程或违反部门章程屡教不改者将予以开除。
[三]个人或小组外出拉赞助,先向部长及副部报告,并应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假借学校和学生会名义,擅自开展拉赞助活动,对赞助费不得擅自私吞挪用,违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
[四]对于在活动拉到赞助的干事,在活动结束后即予以奖励
在进行拉赞助事宜活动中,需要其它费用成员先行自理,若成功拉到赞助,则按以下规定给与提成。所拉赞助现金为
1000一下5% 1000以上10% 现金200元以下和实物赞助视活动所需经费多少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二条:本部门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工作中实行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本部设部长两名,副部
4名,干事15 名。职责如下:
部长:
(一)负责公关部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例行会议和紧急会议;
(二)负责公关部工作计划的审订、检查、落实及工作的总结;
(三)代表本部门向协会汇报工作情况,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接接受协会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四)指导、帮助和督促系公关部及本系各班开展工作,并协调各方面关系;
副部长
(一)协助部长做好本部日常各项工作;
(二)完成部长交办的工作;
(三)部长不在时,受部长委托代行部长职权;
(四)定期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上交部长;
干事:
(一)服从上级的正确领导,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工作;
(二)在工作中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 其它
第十四条:快乐奉献,立志公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关部。若有对本章程作出修改,需由部内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实行。
2011年9月11日
第四篇:跆拳道协会章程(最终版)
品胜跆拳道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品胜跆拳道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非营利性校园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遵守“尊师重道,礼义廉耻,忍耐克己,百折不屈,临战无退”
第四条
本协会是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的领导,接受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大学城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的正式学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缴纳会费和照片
(三)由协会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并不退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有一定的技术实力;
(四)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表演;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拉赞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需上交至社团部,在使用时需先申请,经批准,拨款后使用,并且需要有发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4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江苏食品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意。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九章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3日协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
英文名称: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一)本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分为:
1、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
2、区域性二级团体会员:全国各市、县级跆拳道协会;
3、专业性团体会员:全国各跆拳道道馆、俱乐部、训练中心等跆拳道健身训练机构;
(三)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外籍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第二十条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条 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
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一)一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西部地区5000元/年),二级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500元,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50元,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美元,均须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多数同意可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协会的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相关专项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第四十四条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九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全国各级正式比赛、世跆联或亚跆联委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国家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
(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十八条 非本团体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秘书处。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