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现将《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县、区统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
(二)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市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审定,申报程序同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区乡镇范围内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资格,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必须配备生育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生育、计划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要单独建帐,并按经办机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费用发生等情况。
第六条
经办机构要依照省、市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支付标准以及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登记手续,并由本人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一张;(二)生育证及复印件;(三)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采用社会保障卡刷卡自动实现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经办机构以协议商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到定点服务机构就诊时,必须持社会保障卡等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刷卡就医,以确保就诊治疗信息的实时传输。
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治疗终止后凭有关单据在经办机构按本统筹地区平均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需履行申报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接诊医师在参保职工就诊时必须核对人、证、卡是否相符;在诊治过程中超出“三个目录”范围中的自费项目,应征得参保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否则其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承担;治疗结束后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及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在参保职工生育180天内、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0天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四)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生育和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病理产科及并发症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
(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次月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含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 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的标准:
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二)职工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当期并发症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并发症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三)依法由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单位承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前款
(一)、(二)的医疗费用,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如需调整,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
证明
我单位职工 高世伟,身份证号为 ***5071261。于年月参加生育保险,生育当年缴费基数为于 2013 年 2 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顺产,属第 1 胎,未领取独生子女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内蒙古天元模板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8月
注:打印后裁剪成A4纸一半。
第三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参保职工现单位工作满一年,缴费满六个月,生育或计划生育后一年内,由单位专管员提供下列资料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一)女职工
1、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2、诊断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证明(格式见页尾)
6、剖腹产的需出具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清单
7、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自愿领取此证且24周岁以上生育的,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可多享受44天津贴;此次报销未提供此证的,以后不再补发此项待遇;到所在单位或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8、生育职工本人开户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复印件
(二)男职工
配偶生育后可报销本人缴费基数的1/3倍工资,夫妻双方均参加生育保险的双方一起办理,提交材料如下:
1、配偶生育后住院医疗费收据(查验原件)
2、男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男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格式见页尾)
6、报销生育职工本人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
1、医疗费收据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证明(格式见页尾)
5、引产提供病历
6、报销生育职工本人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复印件
备注:
1、生育保险缴费划账到职工生育月份才能提交材料办理报销事宜。
2、报销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次月底直接转入中国银行职工本人账户。
3、企业享受生育津贴人员提交材料的次月18?22日可以领取《薪金停止支
付通知单》。
4、生育二胎的提供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5、呼市地区以外医院生育的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6、证明格式:(A4纸一半)
证明
工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参加数为_________元。(本人/配偶)于______年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医院生手术),属第______胎,(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
第四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通知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须知
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所需材料:(发现怀孕就可以办理,登记后费用可报销,交到人力资源科办理)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B超检查报告。
办理产妇登记表所需材料:(产前一个月交到人力资源科)《产前检查登记表》和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没有做产前检查登记所需材料: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所需材料:(手术完成六个月后尽快交到人力资源科)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后尽快交到人力资源科)产妇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及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后交到人力资源科)
单位介绍信、男职工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无工作证明、男职工(医保卡、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医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报销50%医疗费)
第五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事指南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事指南
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办理地点: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二)办理条件:①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②选定我局签订的生育保险协议医院作为生产医院,我局签订的8家协议服务医院为:重庆市第一、三、四人民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医附
一、附二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长航医院(在渝中区外生育的职工不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③妊娠满3个月已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三)办理时提供资料: ①《(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③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二、并发症备案:
(一)并发症类型: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胆淤、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胎盘早剥、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羊水栓塞、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母婴血型不合.[生产时间在年月日以后执行新标准,200931增加了并发症类型,详见第-4页] 3(二)备案:生育职工在妊娠、生育或产假期间如有以上疾病,在诊断明确后由诊断医院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在作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带上加盖医院公章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5症备案表》来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备案.三、待遇申请及支付
(一)生育待遇申领地点: 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时限:生育结束后90日内(特殊情况超时限者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育待遇项目:生育结束后我局按政策规定审核并一次性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和终止妊娠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三)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①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提供《(再)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和复印件(特殊情况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提供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并加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身份证及复
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③产前检查费审核:需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单并与收据一一对应(必须是没用医保、现金支付的收据才有效,已走医保的不再走生育保险);
④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审核:需提供费用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不要一日清单,有并发症的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⑤重庆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需提供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和生育医院等级证明; ⑥我局在接受以上资料时将出具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
(四)待遇支付:我局在接受审核资料的次月底支付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携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章以及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到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领取经审核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凭经审核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在我局基金管理科35号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四、计划生育待遇审核支付:
(一)需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1医疗费用收据等;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③我局在接受以上资料时将出具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
(二)待遇支付 :同上.五、以上事宜均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办理
六、相关待遇标准:[生产时间在年月日以后执行新标准,见第页]
......2009.....3..1............3...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四)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本人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件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9年2月16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