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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0-6271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03:32: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通过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动态化、数量化核定其信用等级,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凡是取得相应施工承包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成为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直属单位会员或特别会员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接受企业信用评价。单位会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构。

(一)成立经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由协会牵头,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信用评价委员会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评价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二)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是信用评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对企业报送和采集的信用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并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期为评定年度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评。对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情况的企业,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评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企业信息,除由会员企业自行提供外,还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向执法监督机构采集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信息。同时,根据评价需要,向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级(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符号见附件1)。其中,A、B、C级信用等级评价无需企业申报,由信用评价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由企业申报后,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开始后,会员企业每年均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附件2),同时,也可按要求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一并上报。评价委员会根据其提供的信息,按评价标准,评定其信用等级。对不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会员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条

申报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四)评价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五)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税票、财务损益表)。

第十一条

填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有关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AAA、AA级信用等级评价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价期内获得一项芙蓉奖或两项省优质工程奖。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三)依法依规经营,评价期内无建筑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附件4)和《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5),采用计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计分为96(含)分以上,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用优秀的AAA级;评价计分为90-95分,具备相应条件,可评为信用良好的AA级;评价计分为80-89分,可评为信用较好的A级;评价计分为60-79分的,可评为信用一般的B级;评价计分在59(含)分以下的,为信用不良的C级。

在评价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累计发生死亡3人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偷、逃、抗税或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企业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复核、访谈等方式,对评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计分,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建议,提交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

(四)召开信用评价委员会会议,由信用评价委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会议须有信用评价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审定意见。

(五)协会将评价结论在“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

(六)对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优秀的会员企业,根据《湖南省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中关于“行业自律奖惩”的相关条款,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中收取的费用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宣传费和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符号 附件2: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3: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附件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5: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价组。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行业发展部,是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专家评价组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单位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级信用企 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所属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工作指导 4 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价组进行审查。专家评价组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工作指导委员会。

(四)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 申请AAA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的前3年。对于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 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信用评价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公示费、标牌证书工本费和管理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7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07‟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湖南省电力公司专家能级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

湖南省电力公司试点单位专家能级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专家能级,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管理、技术管理、生产技能职系初次申报专家和特级专家员工。

第三条 员工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能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评价办法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组建专家评价评委库,负责专家能级相关评价工作。

第五条 员工初次申报专家(特级专家)时须符合专家(特级专家)初次申报基本条件,经一级高级主管(一级高级作业师)考试合格,所在单位推荐上报。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员工初次申报专家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专家申报条件的材料提交专家组评价。

第七条 评价采用答辩的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业(工种)从专家评委库中选取5人组成答辩小组,负责所在专业(工种)的答辩工作,并指定负责人。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专业(工种)组建答辩题库,1

答辩题目从题库选取的比例不少于80%。

第九条 参加评价的员工,经抽签后按顺序参加答辩。答辩时员工先自我述职,答辩问题均为6个,答辩时间控制在40分钟之内。

第十条 员工答辩后,答辩小组当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形成“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4票及以上“合格”即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并记录在答辩表上,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全部答辩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答辩结果报员工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经公示后由公司行文确认。

第十二条 符合专家直接认定条件的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篇: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非本省注册企业),对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获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全省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是全省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应用工作。承担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应用,及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制定本部门监管和服务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省、市有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责建立相应信用体系,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所监管和服务行业或领域的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出台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

第六条 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坚持信用信息共享、责任主体明确、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企业信用联合奖惩依据的信用记录,应以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应按本办法规定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行为认定

第九条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已有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等级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或未及时报送公示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到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实施,公示的产品或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被处以警告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少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五)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少、时间较短,违规使用发票情节较轻,且无主观恶意的;

(六)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以内发生两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二)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较大,且有明显主观恶意的;

(四)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以及在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较重失信的。

第十二条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未取得资质、未经过许可审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被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资质或执照的;

(四)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特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巨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哄抬物价的;

(六)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税款、银行贷款、合同款等金额巨大、时间较长,抗拒或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金额巨大,存在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有关机关查结并将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告或向司法部门移交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法院执行机构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八)司法机关认定的企业商业贿赂行为;

(九)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害低俗信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十一)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列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加强本部门、组织(行业)信用记录建设,研究细化企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可根据本部门、组织(行业)企业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和守信企业“红名单”制度,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有良好守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守信企业“红名单”,并按规定在“信用河北”网站及本部门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确定守信企业“红名单”时,要查询了解企业在各个部门或行业的信用情况。凡是列入某个部门或行业“黑名单”的企业,其他部门或行业不得将其列入本行业“红名单”。列入红名单的企业,一旦出现经认定的失信行为,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立即将其撤出“红名单”。

第十六条 企业“黑名单”和“红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信用联合奖惩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行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失信和守信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惩戒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评优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视情况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惩戒除包含第十八条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二)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定期公开发布惩戒名单。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惩戒除包含第十九条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失信企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慎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四)其他有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或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可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融资、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向社会公布评先评优结果。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定期公开发布良好信用记录或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自发现认定部门失信认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可向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或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或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及有关佐证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应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部门和组织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和组织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在收到有关部门和组织核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各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或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应参照省级处理方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送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企业对不予变更的异议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各自的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应按照本部门或本行业制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可在自失信处理结果生效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申请修复不良信用记录,但须符合本部门或行业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经原认定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所属部门或行业有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且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本行业可撤销“黑名单”规定条件的。

(二)所属部门或行业没有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企业对自身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且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一年,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应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和组织核查后,认为其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决定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企业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减轻或解除。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修复并不去除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失信记录。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公开、更新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制定信用信息分类标准,按要求及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本单位或本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或本系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情况,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和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介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经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行政机关落实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通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查询、应用企业信用信息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评价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建筑业协会决定组织开展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最大限度节约资源的同时要始终贯彻质量精细才是最大的节约。

第四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协会倡导、企业参与、行业推广和严格过程管理与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以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面积规模应符合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的要求,偏远地区、煤林城等可适当放宽。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的工程。

3、申报工程的绿色施工目标应为优良等级。

4、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程。工程应明确各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6、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申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分为申报立项、过程检查和验收评审三个阶段。申报立项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过程检查时间由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并提前向我会提出申请,但工程施工进度应在主体结构完成70%之前。验收评审一般在工程竣工后,并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后,向 我会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立项评审、过程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应在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验收)。

第九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过程检查和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 已被我会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告: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7、发生过群访投诉事件。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一份,上报所在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审核汇总后报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三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立项。

第五章 过程检查

第十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过程检查的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50%以后,主体结构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过程检查申请(附件2),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成果量化统计表》;

3、过程检查应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进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统筹安排本地区(单位)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计划表。第十六条 过程检查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采取实地检查与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组成员

1、过程检查组由1名专家组长和2-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主、监理及企业绿色施工负责人陪同检查。

第十八条 过程检查资料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综合报告(PPT),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绿色施工策划及实施情况、阶段评价情况、企业和推荐单位检查情况、目标实际情况、创效与技术创新情况等;

2、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影响因素分析资料;

3、过程控制记录及影像资料;

4、绿色施工阶段评价资料;

5、绿色施工策划文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流程

1、听取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3、核查资料并质疑;

4、与业主和监理座谈了解绿色施工情况;

5、专家讲评;

6、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的条件

1、工程竣工;

2、验收除按《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评价外,还应对技术创新与创效情况进行验收;(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参照执行);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企业应向各市(地)建筑业(建设行业)协会、质量分会提出验收评审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采用会议集中的验收方式,由1名专家组长和3-5名专家组成员共同审核,形成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资料要求

1、纸质资料:

(1)《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2)《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3)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 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5)涉及冬季施工的节能方案;

(6)是否涉及否决项(第十一条)所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2、电子资料:

(1)《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2)《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检查意见书》(扫描件);

(3)黑龙江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成果量化统计表;(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扫描件);

(5)黑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总结报告(word文档,不超过2000字);

(6)技术创新与创效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章节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8)涉及冬季施工的节能方案;

(9)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汇报资料PPT;

3、以上资料各一份,电子版以优盘形式报送。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布

1、专家组根据终审情况,填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意见书》,并按要求分别由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

2、通过验收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如无投诉,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申报黑龙江省优质建设工程“龙江杯”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五条 在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中列为加分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从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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