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办建〔2002〕61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财办建[2002]6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 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
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等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程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式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第二篇: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度款拨付、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评审依据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投资计划;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
(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报送单位在报送资料时应填写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内容应与所报资料相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确认报送资料完整后,在资料清单上签字并记录报送时间;如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或与清单不符,报送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记录资料报齐的时间并由报送单位签字确认;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重大项目制定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办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踏勘,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踏勘记录;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报送单位进行及时沟通,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5、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评审完成阶段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初审结果反馈至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程序进行复核;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复核情况,出具最终评审结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将评审结论批复报送单位或财政部门相关处(科)室;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项目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管理。第三章
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 第六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程序性审核包括:对项目立项及其审批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概(预)算及审批文件、征地拆迁及审批文件等的审核。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综合计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计取及材料价格的评审。
第八条
设备投资概(预)算评审包括: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的评审。
第九条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的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概(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概(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预)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概(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目前期费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及批准文件;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预)算书;
(三)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项目业主申请审批(核准)项目概(预)算的请示;
(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描述准确,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二)工程量计算及清单组价: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定额套用、组价是否合理;
(三)清单中材料、设备等价格取定是否合理;
(四)措施项目费内容和计算:是否按照规定计取,是否结合招标要求进行编制;
(五)其他项目费清单: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第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报审文件;
(二)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三)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五)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建设项目进度款拨付的评审
第十五条
进度款拨付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度款拨付的项目内容是否在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内,进度款拨付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备;
(二)进度款拨付与项目实际进度及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并依此对进度款拨付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进度款拨付审核须与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相结合,以控制进度款拨付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第十六条
报送单位应提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建设项目相关合同;
(三)进度款拨付的相关手续,主要包括付款审核汇签单、进度款支付申请书(附进度预算)和进度款支付凭证等;
(四)设备(材料)进场验收清单,工程、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五)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评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竣工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
(二)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查:工程量及单价是否符合定额和相关造价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符,是否准确合理;
(三)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计取的审查:计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四)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
(五)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第十九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报审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
(三)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招标工程有关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五)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
(六)经原设计单位、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
(七)在外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
(八)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审查各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了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基建收入和结余资金进行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主要包括:
(一)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价是否经过投资评审机构审定,如无应按第六章要求进行评审;
(二)工程结算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支付工程结算的款项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主要包括:
设备采购的过程是否规范,采购内容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限额以上设备采购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等;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设备投资的编制内容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该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评审主要评审房屋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规、有效,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时,应区分项目的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分别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主要包括对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收尾工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评审包括: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包括: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十条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主要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各子项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预(概)算调整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申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公函;
(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
(四)经报送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
(五)相关账目、原始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凭单等对账资料;
(六)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竣工结算批复文件;
(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环节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含相关协议、补充协议和纪要);
(八)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评审
第三十二条
凡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省本级项目以及补助市县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要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省级的评审意见不影响市县对项目招标控制价、结(决)算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审核概算工程量是否合理;
(三)审核概算的其他费用是否合理,有无多计、漏计,有无不符合政策的列项;
(四)审核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根据进度计划申报的投资预算是否合理,(五)审核项目是否有超概算、预算的情况,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六)审核投资预算是否按工程按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落实申报的投资计划与工程进度是否一致;
(七)审核土地使用、环评、节能评估等前置性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八)审核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措计划。
第三十四条
报送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设计图纸;
(四)投资计划;
(五)工程进度计划;
(六)投资预算;
(七)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八)已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九)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情况说明;
(十)土地使用手续、环评手续、节能评估等前置性条件及相关资料;
(十一)资金到位情况的说明和证明;
(十二)项目进展情况说明;
(十三)评审工作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章
编入部门预算和预算追加的
基本建设项目等支出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审人员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合理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包括确定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八条
稽核复查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或人员,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稽核复查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评测;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稽核复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项复查和专家咨询等。
第三十九条
回避制度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厉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章
评审意见书的内容
第四十条
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造价类别、送审内容、送审造价、审定造价、审增审减及原因分析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书,应载明项目合同价款、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约定情况、项目申请支付价款、应支付价款意见;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基本建设支出情况、货币资金及应收应付款项、交付使用资产、资金结余及审增审减资金等情况,并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三条
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意见书,应载明项目概况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评审,可根据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水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指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选定的具备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工程造价审核及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与资质的人员开展评审业务,保证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及意见须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中介机构的评审业务考核管理,具体由三水区财政局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相关原则
第六条 一般管理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三水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职业道德原则: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八条 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乙级以上资质,具备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审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三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回避原则:造价审核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保守秘密原则:中介机构应要求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重大设计变更造价审核、工程结(决)算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造价成果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2%。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考核管理主要有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和综合考核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按照评审业务统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核表一、二),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十五条 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在单项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单项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该小组以每个项目评审情况为依据,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对每一项委托评审项目的审核质量、进度、服务和廉政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一)。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在每年年终由三水区财政局评审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表二),是对内所有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综合实力、资质条件、合同履行情况、业务水平、内部稽核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各个中介机构的考核表
(一)平均总得分与考核表
(二)的分值累计得出最终考核分数,并作为其执业质量的评定依据。考核结果由三水区财政局存档备案,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中,作为业绩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鼓励合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合同期内两年考核总得分居前两名的中介机构,直接获得下一合同期的评审资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凡是因中介机构原因,差错率超过以下情况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任务或项目的,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差错率的情况扣除合同审核服务费。区财政局根据差错率的大小作如下处理(差错是指由于中介机构审核人员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差错,如错套定额、点错小数点、重项、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高估冒算、因未到现场核实导致造价失实等。差错率i,是指中介机构人员主观差错金额与区财政局最后定案金额的对比计算率):
1.工程概、预算:
(1)1%<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2)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30%;(3)i>10%,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2.工程竣工结(决)算:
(1)1%<i≤3%,扣除审核服务费的10%;(2)3%<i≤5%,扣除审核服务费的20%;(3)5%<i≤8%,扣除审核服务费的40%;(4)i>10%,扣除审核服务费的80%;
(二)逾期处理。逾期处理。若因特殊情况,中介需延期提交审核报告的,须向三水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若中介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提交审核报告或复核意见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区财政局扣除评审服务费的2%作为罚金;若中介机构逾期5个工作日不能提交审核报告的,区财政局扣除单项评审项目20%的评审费;若中介机构逾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交初步审核报告的,区财政局扣除单项评审项目50%的评审费,同时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资格,在中介机构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恢复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对协议服务期内连续两次单项评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暂停其参与财政投资审核业务的资格,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方再安排审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协议服务期内连续两年的最终考核分数不合格,则取消该中介机构参加下一服务期的竞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给评审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在合同期内,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并对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3、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4、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招投标书、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的计量支付依据、计量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
6、施工同期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方面的规定等。
三、评审组织方案
根据我公司结算审核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验丰富的土建、水电、暖通空调等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组成工程结算审核组。各专业的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
(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纪要;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竣工图纸;
工程预、结算书; 监理单位的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甲供设备和材料明细表; 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由施工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作业指导书; 开、竣工报告;
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
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并由资料员将资料移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小组各成员熟悉资料。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质量保证措施、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评审实施阶段
1.初步评审阶段。
1.1、资料审核。
公司接收的资料,必须是从评审中心取得,不能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大部分资料,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组册装订的资料。施工单位不会把不利于自己的资料组装进去的,因此,取得资料后要仔细地去阅读资料。在阅读资料时,要审查资料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是一个完整的资料体系,相互之间是补充的,若有实质性的矛盾,则需对资料表达的内容的真实性质疑,需认真的去辨别,去澄清,并要以书面的形式向评审中心反映,搞清问题的真伪。原则是资料要从评审中心的途径得到,不完善的资料要向评审中心反应补充。
1.2、工程量的审核。
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计算工程量在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是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对有疑问的部分,以及与勘察现场才能确定情况的部分,将情况记录下并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等勘察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后再进行调整。要准确的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结算的前提。
1.3、价格的审核。
对于有招标清单的项目主要是检查新单价组价的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报价水准一致,施工内容是否已全部或部分包含在清单子目内等。对于费率招标项目,需按计价规范编列项目,按定额规定组价,按合同调整相关价格。对个别组价有疑问部分应咨询当地造价站。
1.4、签证部分的审核。
并非签证只要是有签字就要计价,一是要查看是谁签的,只有合同指定的现场代表签字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是有效的签证。二是签证只是表明现场实际发生的事实,该不该另外计费又是另外一件事,要根据合同来具体确定。
签证审核必须把握几个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查看有无甲乙双方签字及意见,而且要审查签字与意见的真实性。审查签字内容是施工方提出还是甲方提出。有些签证只是签了名字而无任何意见,是否签署意见是模棱两可的意见。这些情况需要认真的辨别判断。其次是整体性原则,应把签证事项放入整个工程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不能和主体工程的量价重复计算。最后还要把签证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作比较,是否有实质性的矛盾。
1.5、材料价及规费措施费的审核。
材料价格的取定及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在工程结算审核中不容忽视。审核重点在:
①、安装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建筑工程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
②、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
③、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其中应特别注意审核:一是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若包括,则不应再另外计取任何其他费用;二是建设工程复杂、施工期长,材料的价格随着市场供求情况而波动较大时,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工程结算中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按施工阶段或进料情况综合加权平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取须有计取依据。
1.6、评审初步报告的形成。
审核小组成员审核成果需由主审人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并复核。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出具初步的评审报告。
2.勘察现场。
初步评审报告形成后。应向财政评审中心递交勘查现场申请书。勘察现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公司行政部组织审核小组按评审中心的安排勘查现场,勘察现场阶段深入工地现场,对前期初步评审阶段留下的疑问逐一核实清楚,并核查实际的施工范围,施工工艺,技术特点是否与递交的资料一致。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准确的工程量是竣工结算的基础。并形成《财政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现场复勘纪要》。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结算时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取证:
1、图纸与预算不符或者图纸与现场施工情况不符,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2、实地丈量工程项目的几何尺寸与原预算的数据不符,工程项目的面积、体积与原预算的数据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的;
3、工程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核算与原预算不符,材料设备价格与甲方定价或订购合同不符;
4、变更工程设计的,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章的;
5、现场签证资料签章手续不齐全的;
6、竣工资料相互之间矛盾的,如竣工图标注尺寸与签证或变更不一致;
7、要深入工程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对认定的价格是否真实,符合现场材料价格。
8、与施工合同要求不符的项目;
9、引起索赔的事项;
10、其它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勘察现场后,审核小组应根据勘察的现场的情况及时的调整审核成果,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并报技术负责人与总工程师复核后,调整初步审核报告。初步审核报告要求要对评审项目有全面的反映,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审增审减的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3、审核对量。
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安排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对量。双方对对量确认成果逐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对于多次对量仍存在争议部分提交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下留联系方式。审核人员应对对量结果中初步审核报告变动部分,说明变动原因、依据,并报项目负责人复核。
双方应逐步完成工程量的核对,价格组成及取费的核定,签证的核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小组整理对量成果,并编写对量成果与调整后评审初稿的工程量变动报告、价格组成及价格变动报告、签证变动报告、总价措施及取费变动报告。并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召开公司内部项目专题会议,总结工作结果,对技术性问题共同讨论,并根据对量工作结果调整评审报告。
项目负责人就对量阶段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列出争议问题清单并注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及各自依据,提交财政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中心安排参加三方合议会议。
4.三方合议会议
三方合议会议主要目的解决前期工作中遗留争议问题。参加单位:评审中心、施工单位、评审委托单位。视争议的具体问题邀请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根据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我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小组主要成员参加三方合议会议。
三方合议会议争议解决原则:(1)、双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部分,根据双方申述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必要的解释或实事求是的更正。
(2)、涉及其它原因引起争议问题,由财政评审中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区性指导文件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方案,由相关单位协商解决(3)、对议定的意见只确定计算原则或尚需补充而更改的数字较多的,还应将调整结果再征询甲乙双方意见;
(4)、对审核结果确切无误的项目,而个别施工单位经评审中心约好时间多次拒不参加三方合议或无理拒签审核结果时,应当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应影响出具审核报告。
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核小组成员出具评审报告。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复核后。出具最终审核报告,报委托单位。
四、项目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措施
审核小组成立后,由负责人根据财政评审委托书要求,结合我司的情况编写项目审核进度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进度计划包括各阶段持续时间,完成时间节点。重点控制评审开始时间,初步审核报告形成时间,审核量审核等实施中不易控制阶段。以及进度控制措施。
进度控制措施。项目负责人应每天统计各工程师的进度情况,每周举行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例会,对各人员进度与质量情况进行沟通,对的部分进度滞后工作增加工作时间,必要时加派人手。并将每周进度与质量情况报告总经理。
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负责人及审核小组人员的工作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员工个人半年及考核挂钩。
五、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的质量保证措施
1、组织措施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针对评审项目造价高低进一步分为大型(评审项目造价5000万以上)、中型(评审项目500万以上5000万以内)、小型(评审项目造价500以内)评审项目,分别制定相关的质量保证措施。
大型评审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主审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审核人员有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中型评审项目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担任,由从事八年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主审,审核人员有从事两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担任。小型评审项目由从事五年以上评审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并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并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主审。
2、技术措施:公司采用三级复审制,及主审工程师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复核。在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若审核组遇到不能解决的特殊专业问题时,本司将根据专业和具体问题,外聘专家协助处理,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由本司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3、管理措施:接到评审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评审实施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对就实施方案及情况向项目小组成员进行交底。
4、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审核人员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对审核过时中的工程量计算过程,价格审核过程完整资料进行存档,保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同时对于初审报告的修改与变动都应有完整的说明文件及依据。定期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不称职审核人员必要时进行调换和处理。
5、加强与评审中心以及行业专家的联系:在审计过程中,如遇较大问题多与评审中心及行业专家进行勾通联系、请示;在评审中心的监督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进行本工程相关的联系。
六、审计人员的职业纪律
1、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2、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收取本委托审计之外的任何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3、不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它单位的宴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4、不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机动车辆等;
5、不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等。
第五篇: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
xxx财政局 :
根据x政〔2008〕第55文件和x财办〔2006〕第15、1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兹委托你单位对xxx市xx区xxxx中学新建xxxxxxxxxxxx等工程进行评审,该工程已竣工,造价约xx万元,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预算定额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评审及时为我们出具评审报告。
xxx市xxx区xxxxxxx中学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领导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