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石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中油计[2010]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为未来获得收益,以现金或资本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规划与计划,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授权管理。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一统一、三控制、两挂钩”的原则。
(一)“一统一”:统一计划,实行投资“一本账”管理。各级、各类、各种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的投资计划,以项目为载体,按项目编制规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进行拨款、结(决)算、统计、监督考核和后评价。
(二)“三控制”:1.投资总量控制,以规划总量控制年度总量,以年度总量控制业务结构总量,以批复估算、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2.效益标准控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标准,确保投资效益。3.实施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上一环节,原则上不得开展下一环节工作;严格执行招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质量。
(三)“两挂钩”:1.投资与利润挂钩,新增投资项目利润纳入到年度预算利润考核总额中。2.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将投资管理纳入到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参数、投资计划编制参数、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三)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四)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审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组织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统计、投资效益分析和项目后评价,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负责提供国内业务有关投资等资料;
(六)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造价、投资估算和概算管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管理;
(八)参与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审核年度决算中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九)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第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办公厅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应急平台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办公设备审批和管理;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项目核准用地预审以外的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国内资产收购项目的资产评估,确定收购参考价格;
(三)人事部组织培训设施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四)资本运营部负责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组织编制资本运营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无工程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建议计划;按管理权限对海外资产收购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取审批文件,组织编制安全环保专项建议规划,对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和污染物减排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环保、减排指标;
(六)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组织编制节能节水专项建议规划,对年度节能节水投资安排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落实项目节能节水指标;
(七)科技管理部组织编制科技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科技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
(八)信息管理部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
(九)矿区服务工作部组织编制矿区服务专项建议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矿区建设项目审批;
(十)国际事业部(外事局)负责提出海外防恐安全、社区安全、海外HSE投资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国家报备海外投资项目信息,协助规划计划部上报需国家核准的海外投资项目,负责提供海外业务有关信息资料;
(十一)法律事务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资产、股权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审核收购、并购、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
(十二)审计、监察和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对投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三)集团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一体化建议规划和专项建议规划;
(二)组织集团公司总部审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和初步设计审查;
(三)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专业分公司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 — 4 — 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四)编报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下达专业分公司投资计划;
(五)组织投资效益分析,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项目后评价;
(六)协助规划计划部开展需上报国家项目的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开展项目核准所需文件的获取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第九条 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组织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额度内,所属企业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投资计划,下达企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决算;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统计和项目后评价;
(六)负责办理需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相关文件;
(七)负责上报需省级及以下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第十条 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归口本单位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并按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 一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其中,紧急、保密性强的特殊海外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审批。一类项目包括:
(一)国内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二)国内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能力项目,新建及扩建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项目;
(三)国内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国内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四)外围生活矿区回迁、矿区整体搬迁、100户及以上棚户区危旧房翻建、异地安置职工住房项目;
(五)集团公司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本条第(二)项以外的海外新建项目;
(六)集团公司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海外资产收购项目;
(七)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审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二类项目包括:
(一)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的项目: 1.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
2.国内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煤层气、油页岩、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新能源开发新项目;
— 5 — 3.国内投资1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
4.海外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销售网络及配套项目;
5.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6.国内外油轮购置和更新项目、钻机购置和更新项目、社会通用产品的装备制造项目、生产基地搬迁项目;
7.国内外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小汽车购置项目;
8.上述各类项目中涉及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9.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 1.财务资产部:国内资产收购项目资产评估; 2.资本运营部:无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3.科技管理部:投资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项目;
4.信息管理部:投资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
5.矿区服务工作部:100户以下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投资1000~5000万元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投资2000~5000万元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包括:
(一)风险勘探项目、单井投资1亿元及以上钻井项目;
(二)国内年产20~100万吨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内年产5~20亿立方米的新气田开发项目,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三)国内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系统配套项目、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四)国内投资1亿元以下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
(五)投资2000~5000万元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不包括矿区设备);
(六)除一类、二类以外的海外投资项目;
(七)除集团公司审批以外的有工程建设的股权投资项目;
(八)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第十五条 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包括:
(一)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
(二)国内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炼油化工及配套项目、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
(三)国内投资2000万元以下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生产服务项目、与油 — 6 — 气业务相关的装备制造项目、单台(套)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现有生活基地水电暖等系统改造建设项目;
(四)国内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区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
(五)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投资项目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安排投资项目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滚动规划)为依据。未纳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投资方向和结构,明确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预期。第十七条 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每年滚动编制,并应建立相应的投资项目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根据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列入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投资项目库。
第十八条 规划计划部每年以投资项目库为基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未纳入集团公司前期工作计划或本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不得组织立项审批。
第五章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四类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以及经批准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可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套)200万元以下的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下一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其中,一类、二类项目一般由规划计划部委托专业分公司组织编制,特殊情况(新领域、新业务、业主尚未明确等)也可由规划计划部直接委托编制;集团公司其他部门组织审查的二类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编制;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委托编制。
第二十一条 国内中外合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进行招标。在制定招标方案中应合理确定标底和最高标价,报专业分公司预审查后,由专业分公司报规划计划部审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程序实施招标。
招标结果按招标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审,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合同管理程序,办理合同签约事宜。因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标的,应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需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获取有关文件:
(一)规划计划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外投资项目,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批复文件、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获取省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获取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获取国家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文件;
(二)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需国家核准、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取审批
— 7 — 文件;
(三)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用地初审文件,城市规划文件,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评价和穿越局部特殊地区等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需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所属企业负责上报并获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批复文件。天然气与管道业务所属企业负责省内的天然气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获取核准批复文件;销售业务所属企业负责省内的成品油支线管道项目的上报核准、获取核准批复文件。
第二十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部分(包括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执行集团公司石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有关规定。在项目终审前,由咨询评估单位对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的内容组织复算,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达不到集团公司规定效益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复。
(一)一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上报专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如无重大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二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预审,上报总部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由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或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运营部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三)三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初审,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四)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审批文件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六章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所属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内容及深度应达到集团公司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额度内。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一类、二类项目,所属企业应将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上报专业分公司,同时抄送规划计划部,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三)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四)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以内的,一类、二类项目 — 8 — 由规划计划部复审;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复审;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复审。
项目引进范围变化和办公楼、公寓用房增加规模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技术、产品方案、概算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以内的,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10%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10%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三类、四类项目分别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审批。需调减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经批准调整概算投资的项目,要同时调整投资计划。因调整增减的投资规模,原则上在各专业、专项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七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框架计划和投资分批计划。框架计划确定年度投资总体安排;分批计划是在框架计划内,根据项目进度确定的执行计划。
投资计划内容包括专业投资计划和专项投资计划。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规划计划部于每年6月30日前,明确下一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的编制要点;8月15日前由所属企业编制完成年度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专业投资框架建议计划、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分别报有关专业分公司和相关部门。
(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应于9月15日前,分别将专项投资框架建议计划、专业投资框架建议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三)规划计划部应于10月20日前汇总并综合平衡形成集团公司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年度分批投资计划按照框架计划确定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项目管理,所属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上报建议计划。专业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专业分公司;专项投资建议计划报有关专业分公司或有关部门;综合投资建议计划(含专业、专项计划)报规划计划部。
(二)规划计划部汇总编制分批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专业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给专业分公司,专业分公司经规划计划部核准后向所属企业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未纳入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投资计划由规划计划部直接下达给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于12月31日前下达下年度第一批投资计划。
(三)对特殊急需安排投资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向预算和财务部门提交临时计划安排单,先行拨付资金,再列入分批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列入年度分批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包含在年度投资框架计划确定的投资规模内。
(二)按管理权限已经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他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 9 —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调整投资。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内,需调整投资计划的:
1.一类、二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由专业分公司统一向规划计划部提出调整建议,经规划计划部审查,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2.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下达投资规模内,可对三类及四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报规划计划部纳入分批投资计划下达。
3.在已下达投资规模内,突发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调整,可先行实施,再补充下达调整计划。
(二)在下达的投资规模外,需调增项目的,须先经规划计划部平衡确定投资额度,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完成项目审批,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形势,需调整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的,由规划计划部编制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初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结(决)算审查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分项目、按进度组织拨款。
(二)项目建成后,由承包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书,所属企业造价管理部门审查,经本单位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财务资产部门办理项目结算。
(三)年度财务决算,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所属企业规划计划部门和财务资产部门共同填报,同时上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和财务资产部门审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中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由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九条 节余和超支投资经专业分公司确认并经规划计划部审核后,节余投资全额留所属企业使用,主要用于安全环保和生产性直接工程,在集团公司确认的额度内,由所属企业提出建议计划,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规划计划部下达计划后方可实施;超支投资,按相应规模扣减所属企业当年及今后年度非生产性投资或以零购资金平衡。
前款所称节余和超支投资指所属企业已完成决算项目累计节余减去累计超支的资金,正值为节余,负值为超支。
第四十条 用零购资金安排的零星设备购置和小型一般技措等投资项目,不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在额度规模内,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批和实施,年终在年度财务决算投资完成情况中单独列项。
第八章 专项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对外合作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国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国内对外合作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属于专业分公司管理范围的,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所属企业与联管会充分协商后提出建议计划,上报专业分公司预审,经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需报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按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 股权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股权投资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有工程建设股权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
(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参股公司增资扩股投资计划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授权管理单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表决。
第四十三条 国内资产收购项目,由财务资产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确定收购参考价格。海外资产收购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征求资本营运部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四条 科技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属于投资安排的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试基地建设和科研项目、油气开发现场试验专项项目和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计划,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由科技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上报的建议计划,汇总提出年度科技投资建议计划,由规划计划部汇总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二)科技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开题报告和投资估算,有工程建设内容的中试基地、油气开发现场试验和科研项目,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在集团公司确定的投资方向、重点和总额范围内,投资1亿元及以上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投资1亿元以下集团公司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科研项目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审查;油气开发现场试验项目和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生产支持科研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3000万元以下生产支持科研项目由所属企业审批。
(四)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审批立项,应有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投资估(概)算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由科技管理部、油气开发现场试验项目和生产性支持科研项目由专业分公司依据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投资应控制在批准的估(概)算额度内。
(六)科技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提交上年科技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第四十五条 新技术推广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科技管理部组织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筛选、评估,提出集团公司级新技术推广投资建议计划,年度投资控制在规划总量之内,由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新技术推广投资总额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科技管理部组织审查。
(三)科技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在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提交上年新技术推广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评估、验收报告。
(四)集团公司下达新技术推广项目投资计划后,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信息管理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议计划,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内,1亿元及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由规划计划部组织审查,1亿元以下的由信息管理部组织审查。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
— 11 — 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四)需先试点后推广的推广应用信息化项目应完成试点评估验收后,方可批复。
(五)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推广应用的配套工程,由信息管理部组织专业分公司提出配套建设方案,纳入各专业分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内平衡。
第四十七条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规模,由规划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财务和预算部门和专业分公司提出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的资本支出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不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单独列示。
(二)在年度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总额内,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按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审查应征求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对突发性紧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可先行实施治理,再补办相关手续,其投资在所属企业当年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投资规模中平衡。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第四十八条 节能减排专项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专项投资规模,根据集团公司节能减排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由规划计划部会同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安全环保部、财务资产和预算部门、专业分公司确定。
(二)在年度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总额内,节能减排项目由规划计划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审查应征求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不在专项投资中安排。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5000平方米及以上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5000平方米以下项目,报集团公司计划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 矿区建设投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矿区建设项目包括与职工生活相关的供排水、供电、供暖、道路、供气、环卫、文体、托幼、公交、医疗卫生、离退休管理等业务的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矿区建设项目均纳入集团公司职工生活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计划管理。
(二)集团公司矿区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集团公司矿区建设规划,实施投资总量控制。由矿区服务工作部根据集团公司矿区建设规划和所属企业上报建议计划,结合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矿区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由规划计划部综合平衡后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矿区内医院、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比照楼堂馆所项目管理。第五十一条 利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不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应纳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统一管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单独列示。
第九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十二条 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负责组 — 12 — 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对确需提前引进工艺技术才能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和长周期设备提前采购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所属企业提出申请,经专业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所属企业应当编制开工报告。一类、二类项目开工报告由专业分公司审批,三类、四类项目开工报告由所属企业审批。
第五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和本单位管理力量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对于实施联合项目管理组(IPMT)、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等管理模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不得以包代管。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确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方可确定工程总承包商。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初步设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成为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特殊情况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七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并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不能因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而增加投资,总包管理费应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报价中。
经批准,项目初步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为同一承包商的,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时的主要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10%及以上的,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减超量部分的工程款。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选用项目管理承包商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承包商费用不单独列支,可根据管理方式和范围,增加不大于5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概(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条 所属企业进行项目招标时,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十一条 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其中科研、信息、矿区建设等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三类、四类项目由所属企业组织竣工验收。需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章 投资统计与后评价
第六十二条 规划计划部制订统一的投资统计制度,统一投资统计范围和标准,规范投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第六十三条 凡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所属企业应按单项工程统计工程实物量和投资完成额,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并进行跟踪分析。没有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应单独列项。
第六十四条 所有投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均应及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不能按期建成
— 13 —(超过设计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后长期(1年以上)不能投产项目应组织开展阶段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后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后评价与新上项目挂钩机制。所有新上项目应有后评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有对原项目的后评价报告,作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投资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度报告、概算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效果分析制度。
专业分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规划计划部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规划计划部汇总形成季度投资执行情况报告。
规划计划部制定概算检查计划,组织造价中心或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概算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和跟踪检查,编制重点项目概算检查报告,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所属企业每年2月25日前应将上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专业分公司,3月15日前专业分公司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规划计划部,4月20日前规划计划部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并通报执行效果。
第六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当落实回报,投资效益结果应与单位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的业绩和单位绩效挂钩,并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投资控制考核细则和投资效益考核办法由规划计划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定期开展投资管理工作评优活动,对投资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主要领导、投资主管领导、项目主管领导等人员和单位业绩考核;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按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计划外项目、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外投资的;
(二)未经批准投资项目概算超估算的;
(三)未经批准投资项目决算超概算或年度投资规模超计划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变更建设内容,造成上下游装置不配套、公用工程与工艺装置不配套、装置内单元不配套等瓶颈的;
(五)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查中,故意造成单项工程缺漏,或扩大范围搞搭车项目的;
(六)在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中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拆分项目逃避审批的;
(八)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达标或能耗指标测试不合格的;
(九)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提前开展设备订货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项目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或集团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
(十二)在投资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 14 — 第七十条 涉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应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本办法管理要求,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细则。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计〔2008〕349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10年1月8日)
第二篇:中国石油投资工作总结
中国石油投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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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投资工作总结一
一年以来,我不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方法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对待和处理问题上也逐步趋向全面化。根据组织的分工安排,我从事驾驶员工作,主要是石油运输。现将我2008的思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一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八荣八耻”重要思想,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二是针对自己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增强自己对工作的适应能力,提高业务本领。三是认真学习节能减排的有关文件、材料,正确处理做好本职工作和创效增收的关系,提高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创新方法,节能减排
在工作中,坚持服从领导分工,不挑肥捡瘦,不拈轻怕重,不论领导安排什么工作,我都认真的去履行好。一是重视节能减排,服从管理,安全用油,同时在驾驶中对轮压、油离配合、经济时速、刹车起步、空转等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有效地控制了用油量,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二是服从调度,从未私自出过一次车;三是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对车辆的维修,小的毛病尽量自己处理,对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遵守交通法规,注重保养车辆,安全行车。
三、转变作风,务求实效
在具体工作中,一是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用单位规章制度来规范好自己的行为,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三是做好与同事的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四是在工作中注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实践,务求实效。
总之,一年来,我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所从事的工作一年一个台阶,不断向前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更加努力地做好工作,为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石油投资工作总结二
今年以来,枝江石油公司在各级政府及省市公司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以人为本,量效并重,安全运行,努力提升企业效益和市场控制力,努力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指导方针,面对市场疲软、竞争加剧的不利影响,强化从公司领导班子到每名基层员工的执行力,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实现了新突破,现将全年工作小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回顾
受国际复杂的形势影响,今年成品油市场跌宕起伏,先后经历了多轮次的价格调整,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决定了基层经营工作重点要不断变化,拓市增量迎来了新的挑战,但是我们始终以不断提高市场控制力为检验经营工作的标准,并将其作为评价每名干部职工履职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常态化,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一)销售业绩大幅上升。今年,在各项经营指标都大幅提升的情况下,我们充分调动所有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按照“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身上有压力”的要求,层层传递,逐级负责,有效发挥团队作用,通过抓激励、净市场、挖潜力和“一区两口”发展战略的实施,市场控制力和占有率明显提高,各项经营指标实现了大幅上升。
1、今年1-11月,实现成品油销售6.96万吨,完成年任务6.62万吨的105.1%,同比增加1.9万吨,增幅40.5%,其中,零售量6.48万吨,完成年任务6.1万吨的106.2%,同比增加2.4万吨,增幅为58.3%;IC卡历来是公司经营指标中的弱项,与我们现实在宜昌公司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今年我们通过细分销售任务,将IC卡充值额、售卡量、卡销比、沉淀资金列入月度加油站考核,加大了考核力度,取得了较明显的成绩。今年1-11月份,公司共售卡2300张,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4%。
(二)基础管理扎实推进。我们在狠抓经营工作的同时,丝毫不敢放松加油站的基础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日常巡查、督导、定期通报制度,通过严抓细管,促使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为经营工作保驾护航。
1、督查工作成绩显著。一是创新督查思路,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从督查到督导理念的转变。今年来我们变“督查”为“督导”,明确了督导的四项职责:即宣传与贯彻公司管理理念、指导与帮辅基层问题整改、了解与收集员工困难需求、挖掘与宣扬典型人物事迹,通过职责定位强化了引导和指导的理念。唱响了“不怕检查、欢迎检查、检查光荣”的主旋律,形成了“以迎检为荣”的良好氛围。二是创新督导方式,突显管理实效。探索总结出“613”巡站方法。即将分管经理、财务代表、非油管理员、数质量监督员及优秀站长和员工整合成一支联合巡查队伍,每月固定由经理(副经理)轮流带不同的主管、站长对加油站实施不少于三次专业巡查;以加油站检查考评标准为依据,突出安全数质量、财务资金及加油卡营销服务三项控制点;明确以文字、电子版附照片、PPT三种直观形式出具整改报告;将巡查报告、奖罚信息、工作安排三种资源共享;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按一般问题、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实行分类整改。新巡站方式的运用,增强了各站点和员工之间的交流互动,提升了加油站的管理活力及水平。由于基础管理扎实有创新,今年在省公司综合检查中,取得了“4123”的优异成绩。
2、安全设备管理到位。安全良好的设备运行状态是保障经营工作的前提。今年,我们借助市公司设备管理年活动,大力开展工作,加油站设备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一是我们积极推行每台加油机内设一张“保养记录卡”、每座加油站配一名兼职维修员、每月上一堂“设备维修课”、每季度通报一次加油站设备管理和费用使用情况、每年举办一次“设备维修技能比武”竞赛活动的“五个一”工作法,工作成效显著。二是开展加油站设备管理“结对子”活动,我们将公司辖区内22个加油站分为9个维修小组,确定曹经泰等同志为加油站兼职设备维护员,负责对小组内各站设备设施的简易维修和提供技术支持,予达到设备维护“及时、快捷、保障经营”的目的。三是根据市公司维修费用计划,我们制定了“两保两降”的工作思路,“两保”即保证加油站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两降”即通过强化管理降低设备更换率,通过精打细算降低维修费用。
3、损耗控制形势较好。针对年初损耗高居不下的难题,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从源头进行调研,通过加强培训、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提升操作水平,以铅封管理、流程管理为重点,加强了细节控制;以对重点车、重点司机严密监控、对重点站驻站指导为手段,强化了控制力。通过领导班子成员及站长参与接卸的长效举措,强化了数质量管理的责任。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举措,损耗管理在市公司考核排名中一直处于中上等水平,全年综合损耗率1.3‰的目标将得以实现。
(三)网点建设进展迅速。一是沪渝高速公路枝江服务区加油站投入营运。通过为期6年的艰苦谈判和运作,于今年1月15日正式营业,今年销量有望突破2.5万吨,将成为宜昌石油“第一站”。二是独享车用天然气市场。我们借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之力,投资1228万元成功收购了枝江市天然气公司的江汉加气站及其在枝江市的天然气加气站的独家经营权,同时利用原枝江加油站,投资近800万元重新改建油气合建站一座。10月份,经多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枝江油气合建站顺利开通,目前日均销量达到3200方,赢得了市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三是超前谋划网点规划。今年上半年,借滕家河油库被枝江市纳入规划用地兴建码头的良机,我们结合“十二五”加油站发展规划,主动提出用闲置土地与当地政府置换五块新增加油站建设用地,经多方协调,于10月底正式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目前新增的万福垴、双寿桥加油站已获得省商务厅的规划许可,五宗土地的成功置换,不仅节约了大量的投资成本,而且牢牢控制了未来网络发展的主动权,为扩市增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教育培训稳步推进。我们一直牢牢把握“培训就是投资,充电就是充值”的理念,将员工培训工作当作一种“福利”来抓,今年,我们严格按照市公司培训计划,将教育培训贯穿到了日常工作中,一是以市公司各条线的专业培训为载体,全方位的选择参训人员,和过去不同的是,我们更注重站内培训工作的开展以及对内部讲师的培养,努力将培训效益做到了最大化;二是积极借助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培训工作,今年,我们与劳动局“志能关爱工程”合作,采取全封闭式形式,举办了新员工培训,展现了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在全方位提高员工专业技能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了技能的实用性。通过连续多期的设备培训、油品接卸培训,使技能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得到了提升
[中国石油投资工作总结]
第三篇: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关于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支付货币资金、投入非货币权益、承担债务、改变资产属性等方式,取得国家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烟草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方式管理。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须经清单制定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
国家局、总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烟草行业遵循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导向政策、— 1 — 投资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其执行。
(二)制定烟草行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局、总公司许可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政府行政许可职责,做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履行公司法及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出资人对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
行业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系统的投资管理制度、中长期投资规划。
(二)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负面清单项目进行审批。按本办法规定对下属单位拟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授权对部分项目的重要实施环节履行审查批准职责。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局、总公司部署组织开展信息采集、投资工作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职责。
(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投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意见。
第六条
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组织总体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规范、科学的组织项目实施。对实施项目相关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定完备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审计、廉政监督及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四)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行业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应财务处理。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有关的信息报送工作。
(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意见。
第二章 行业投资负面清单
— 3 — 第七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涉及产能的投资。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国家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获得国家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涉及产能的投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国家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获得国家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
购置烟草专用机械并在境内安装使用,应按《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和出售及转让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6号)规定获得国家局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限额以上主业投资。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涉及产能的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额7000万元以上
— 4 — 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多元化投资。
(一)使用烟草主业资金(含主业提供的资本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指投资于烟草专卖品以外的产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行业控股多元化企业使用自有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
(一)投资设立或通过增资取得最终由总公司控股的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使用烟草行业境内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行业控股境外企业使用自有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
在境内投资有外资成分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按内资项目对待:
(一)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应履行国家规定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手续。其中,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 5 — 准或备案的,应先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
(二)禁止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第十四条
烟草主业单位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咨询、监理、软硬件购买),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工业生产、物流所需的控制、安全等基础信息设施建设不在本条款限定范围内。
第十五条
烟草主业单位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购买、建设经营业务用房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实物、债权、专利等非货币权益进行投资的项目,权益价值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局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适用本章的负面清单措施。
投资项目内容涉及多条负面清单措施的,按从严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
向国家局、总公司申请审批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局、总公司。存在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由其中的主要投资人或协商确定的一名投资人通过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其他所有投资人同意投资的意向书。
— 6 —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人员或机构编写,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应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等。对于多方共同投资的项目,还应报告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内容、投资额。
对于烟草制品生产、卷烟物流配送等涉及产能的投资项目,应说明其产能规划、建设规划、技术及装备路线等。
使用实物、债权、专利等非货币权益进行投资的,应附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项目的可行性。
应包括技术经济分析、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如适用烟草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控制指标,应说明对标情况。
对于多元化投资,应包括对拟投资行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投资购买证券或金融机构股权的,应包括对投资目标的财务指标、收益指标、风险指标进行同业比较分析。
对于境外投资,应对拟投资目标国(地区)的政治、经济、— 7 — 社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五)申请单位的决策程序文件。
如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同意的,应附相关决议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要件。
投资主体、投资行为、投资对象需具备一定资质的,应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项目依法需先通过土地、规划、环保等行政机关初审的,应附初审通过的文件。
(七)国家局、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总公司对收到的投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负面清单事项,或按规定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实施的。
(三)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方式上报的。
(四)申请单位处在本办法规定处罚期限内的。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 国家局、总公司受理以下类型项目的申请后,转
— 8 — 有关直属专业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一)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先由中烟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二)多元化投资项目,先由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三)境外投资项目,先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政策咨询意见未通过的投资项目,国家局、总公司中止其审批流程,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或其他专业机构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以要求项目申请人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对不适宜委托技术咨询的项目,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技术咨询机构、论证专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报告,并对提供的报告、结论承担责任。相关单位、人员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局、总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主业资金1亿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
(四)使用烟草境内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投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项目。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如需国家局行政许可,还需提交国家局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局、总公司于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委托机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委托的决定。机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批准决定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总公司对受理的投资项目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投资指导政策。
(二)不符合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控制指标、投资效益评价指标。
(三)投资存在较显著的外部风险。
(四)申请文件内容存在不实情形,或申请人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烟草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家局、总公司决定不予批准的,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
投资项目应设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设定、变更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出现违规行为时问责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在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开展。除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
概算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以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单位和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依据概算,履行各自
— 11 — 相应的投资控制职责。项目单位应提高概算管理的精益化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概算管理力度,防止项目投资超概算。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地质变化、自然灾害、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导致概算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应及时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时,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书,其内容包含:概算调整的前后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计算方法等。概算调整后的投资额或概算调整幅度(含多次调整的累计幅度)按规定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中止。
(一)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重新取得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1.预计产能超过批准产能的。2.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3.投资规模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此情形,报批时应提供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超支审计报告。
4.新建、改造建筑物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以上的。5.工程建设主要造价指标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6.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 12 — 7.对于多方共同投资的项目,投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8.其他由原批准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中止实施的情形。
(二)按规定不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中转变为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投资额实施,不得擅自突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超支,按规定报上级单位批准时,如存在擅自增加项目内容、改变项目方案、提高建设标准等违规情节,应先界定责任主体,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问责后,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由于违规导致出现较严重外部风险,上级单位可经评估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依法要求该违规投资项目中止或终止。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由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采购管理。
投资项目涉及的采购,应按行业有关规定实行应招尽招。招标评标工作由项目单位在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 13 —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开展,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跟踪审计。
国家局、总公司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组织过程跟踪审计。行业直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系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在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并做相应财务处理。除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将以下材料报送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存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含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与烟草行业外单位的合资协议、合作协议、股权收购协议、新企业章程等。
(三)境外投资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国家商务主管机关境外投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验收、决算审计工作中发现项目存在违规现
— 14 — 象的,项目单位应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问责,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其中,存在擅自增加项目内容、项目投资额而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由上级单位进行问责,结果报批准单位备案。问责并备案后,项目依法进行验收和相关财务处理。
未及时问责并备案的,上级单位发现后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局、总公司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涉及产能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从严进行管理。
(一)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方案及概算)评审完成后,应通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项目属整体技术改造的,应附有相应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设计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项目初步设计的产能、建筑面积、概算总投资等关键指标不超过立项批复,且主要造价指标不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国家局、总公司于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初步设计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不得开展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招标等项目实施活动。
(二)整体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试生产六个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单项验收、专项验收、结算审计、决算审计。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整体验收报告,通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核。
项目最终形成的产能、建筑面积、总投资额等关键指标不超过初步设计及概算,且主要造价指标不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国家局、总公司于收到项目整体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
第四章 投资监管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制度。
行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后,报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作为烟草行业对各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问责的依据。
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的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二)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负面清单。
(三)投资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的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五)投资项目的验收制度。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问责制度。
(七)对下属单位的投资监管制度。第三十六条 投资规划。
行业直属单位应于国家五年规划期的前一年,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政策、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战略,编制本单位范围未来五年的投资规划(含重大投资项目规划)或相关投资指导意见,报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
(一)行业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1月末之前,编制本单位系统下一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报送的投资计划内容应包括: 1.本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2.下一投资计划的目标和编制思路。
3.拟建(拟在下一立项)项目、新开工(已立项且拟在下一内开始实施)项目、续建(已实施且未验收)项目的— 17 — 项目列表。
4.重点项目的简要说明。5.计划完成的可行性。
6.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
(二)报送的投资计划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存档,作为行业开展有关投资管理工作的信息库。
投资计划不等同于项目立项。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投资计划不进行审批。各单位不得以报送投资计划代替项目立项。
(三)报送的投资计划因故需要调整的,应集中于每年7月上旬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重大对外投资的备案。
按照财政部《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建〔2012〕635号)规定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应报经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
国家局、总公司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级单位的投资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加强监管。
— 18 — 行业各直属单位应组织所属单位,于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数据等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第四十条
工作检查。
国家局、总公司每年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检查组对行业各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投资的合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在烟草行业内通报。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问题较严重的,上级单位应进行相关执纪问责。
第五章 处罚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烟草行业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下一项至多项处罚:
(一)对违规单位直至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在烟草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违规单位直至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诫
— 19 — 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三)国家局、总公司暂停受理违规单位的同类投资项目申请一至三年。
第四十二条
违规行为存在以下情节的,对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
(一)适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投资事项,未经批准即已实施的。
(二)拆分项目以逃避负面清单管理的。
拆分项目行为的认定由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做出。
第四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
烟草行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要求,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投资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损失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 20 — 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对行业全资企业的出资、行业全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其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家局、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2016〕50号)同时废止。国家局、总公司已颁布管理规定内容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XX集团
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章
项目投资原则与标准
第四章
项目研究论证
第五章
项目决策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七章
项目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管理职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有实际控制力的所属企业)所有新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企业并购或与政府先确定合作意向后通过公开市场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
第四条
项目投资管理分为项目研究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项目评估四个阶段。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对公司投资项目作出决策。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统筹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副总对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专业机构完成项目论证,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编制相关文件。
第八条
发展经营部对主管副总负责,是项目开发管理的牵头部门,进行开发项目投资论证、尽职调查等工作,负责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书等文件。必要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投资分析,完成投资论证各项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审计部、规划与产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部、成本管理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项目投资管理全过程中相应职责,包括配合项目论证、参与编制立项建议书、投资建议书以及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投资研究论证,但项目投资决策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投资原则与标准
第十一条
坚持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区域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规划的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以科技地产项目为特色,战略性投资项目和策略性投资项目相结合的投资原则。
公司战略性投资项目的开发周期为5-10年,策略性投资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以社会效益为首、以经济效益为本的项目投资目标,投资项目应具备必要的规模体量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公司项目投资收益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的投资回报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立足北京、兼顾外埠的区域投资原则,投资布局于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或城市。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编制项目储备计划,结合宏观经济和房地产行业政策,坚持反周期投资策略,以合理低价获取土地资源。
第四章
项目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
新项目来源包括以下途径:一是国土部门土地招拍挂公告信息;二是外部并购或转让类项目信息;三是政府合作及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土地市场公开出让类项目需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企业并购类项目需经立项研究、尽职调查程序并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政府合作及其他项目需经立项研究程序并完成项目立项建议书和投资建议书。
第十八条
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展经营部通报新项目信息。发展经营部对所接收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有一定投资价值的项目,报主管副总审批后,进行项目投资前期研究。
第十九条
发展经营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对进入投资前期研究的项目,不论获得与否,都应由专人负责登记入库,对相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前期研究结论报主管副总审批后,同意继续开展的项目,由发展经营部牵头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前期调研,提出立项申请,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应注重经营、规划、工程、财务、成本等专业搭配,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
项目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发展经营部负责人担任或委派,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小组成员由发展经营部、规划与产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部、财务部、成本管理部等部门委派人员组成。
在必要情况下,应聘请律师、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应报主管副总决定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调研应到项目现场围绕项目背景、规划定位、市政条件、市场情况、开发前景等进行考察、访谈,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问题清单和资料汇编,作为项目工作小组的工作底稿和编制立项建议书的依据文件。
第二十三条
需公司立项的投资项目,必须编写项目立项建议书,对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阐述,内容包括市场调查与分析、规划设计理念、项目定位分析、工程开发周期、项目投融资计划、销售方案、经济效益及风险分析等,论述项目的初步可行性。
对项目存在重大质疑的,应及时向主管副总报告,必要时申请中止研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建议书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建议书应包括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背景材料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等附件。
发展经营部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3日,将拟上会审议项目立项建议书及附件材料,送至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正式立项的并购类项目,项目工作小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其它新投资项目鼓励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本体所涉及各方面的客观、真实情况;
(2)
项目合作方的资信与实力、管理能力以及合作意图、设想;
(3)
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情况、政策特点、发展前景;
(4)
项目本体及合作方相关财务或法律问题调查;
(5)
其他影响项目可行性因素的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尽职调查需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全面资料。
须聘请专业机构的,及需要内部协作、对外协调等事宜,应报请主管副总决定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质疑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主管副总汇报,对于认定没有可行性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项目,报请总经理撤销立项并向总经理办公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正式立项的政府合作类项目,须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市场调研和商业策划,并提交商业策划报告。
商业策划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
项目所在市场规模、特点、潜力及细分市场预测;
(2)
项目定位分析及商业模式的研究与建议;
(3)
目标产业及城市规划等领域外部专家出具的意见与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商业策划报告认定没有可行性或不具备投资条件的项目,应报请总经理撤销立项并向总经理办公会通报。
第三十条
通过投资研究,认定有操作可行性的项目,项目工作小组应编写项目投资建议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参照公司项目投资建议书编制指南。投资建议书由项目工作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并编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投资建议书包括11方面内容:项目概况、投资环境与市场分析、项目用地调查、规划方案、开发计划、营销方案、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组织实施方案、风险分析、结论及建议。编制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主管副总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商业策划报告等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进行决策咨询。
外部专家或机构应签署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项目决策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30%之间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或累计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上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总经理提请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对项目投资做出最终决策。
第三十五条
项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交项目投资议案。议案应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尽职调查报告、商业策划报告及专家或机构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发展经营部须在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3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供项目投资议案及附件。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各自议事规则的规定,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进行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重大项目投资时,应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事先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议案、决议,同时应归入项目工作底稿保存,建立项目档案。
项目所有正式协议、合同或其他实质性文件须在项目决策审批后方可签署。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九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正式签约和实施时,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正式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订。
必要时,由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专业法律机构协助审核有关法律文件。最终修订结果应报主管副总审核。
项目法律文件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提名项目公司负责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工作小组在项目公司负责人产生后协助完成与项目公司的交接工作。
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组建方案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根据项目投资建议书及公司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项目的核定净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率及项目净利润),作为对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考核的基本指标。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建立项目动态经营预算机制,每年初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市场或其他条件变化等调整项目的投资成本或收入预测,形成项目动态收益预测报告。
项目动态收益预测报告中估算的动态净收益与核定净收益相比,变动率不超过20%的,报发展经营部备案;超过范围的,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单项工程实施前,项目公司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建议书,内容侧重在项目设计方案、投资成本、工程安排、招商或营销计划等方面;并依据公司《成本管理办法》制定单项工程的目标成本,经成本管理部、发展经营部、财务部、规划与产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部审核后,由项目公司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通过定期书面报告、专项报告、临时报告等方式,向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汇报项目进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四十六条
已经实施的项目,因政策或其它原因出现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向公司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续处置方案。
第七章
项目评估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结合项目投资建议书和公司综合计划安排,分解确定项目公司的工作目标和利润目标,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分期完成后,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全面审计,监督项目的操作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公司应编制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报告项目净收益情况,认真分析项目投资运作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根据项目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数据,由审计部、财务部、发展经营部、人力资源部等审查项目净收益,与核定净收益比较,并向公司汇报。
第五十一条
在项目论证研究和决策过程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决策审议文件中存在重大虚假陈述或重大工作失误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由发展经营部依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收集、保管和归档;各部门、项目公司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就相关工作底稿、成果分别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已投资项目的改扩建及公司其它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
第五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庆油发〔2016〕2号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转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公司机关有关部、室: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计〔2015〕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做好宣贯传达,深入学习办法。投资管理办法是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投资管理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基
本制度,是制定配套细则的依据和基础,要全员参与、深入学习、— 1 —
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是突出学习重点,领会精神实质。本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重点突出集体决策,发挥各级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突出强化风险控制,前期工作在原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3个决策点之外,在开工建设前增加“最终投资决策”决策点,明确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退出程序;突出简政放权,将部分管理权限下发到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突出可操作性,根据巡视、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
三是加强落实执行,突出质量效益。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对规划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新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强调把控好规模、质量、效益和节奏的关系,扎实推进公司可持续稳步发展。
2016年1月4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6年01月0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