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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5篇范文]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9789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13:16: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公积金委[202_]25号 【发布日期】202_-07-12 【生效日期】202_-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_]25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_]4号,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组合贷款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贷款期限”调整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二、将《组合贷款办法》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调整为“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的年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其他政策仍按《组合贷款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_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ΟΟ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公积金[202_]24号 【发布日期】202_-07-12 【生效日期】202_-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202_]24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_]2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办法》)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_]20号,以下简称《调整额度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取消第二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限可视同连续缴存期限累计,满两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项,按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的计算公式“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调整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三、将《调整额度通知》中规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保留“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

四、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五、在《个人贷款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增加规定:“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六、在《个人贷款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增加规定:“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有关政策仍按《个人贷款办法》和《调整额度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_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ΟΟ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二)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三)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恢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三、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他问题

(一)其他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仍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_〕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执行,职工可获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贷款办法》与本通知规定的额度计算条件分别计算,取最低值确定。

(二)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价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本通知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他规定按《贷款办法》执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_年5月31日起施行,202_年5月30日废止。《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_〕16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四篇: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在郑州市区范围内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为规范组合贷款业务开展,现将《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借款人、贷方、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担保。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管理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并转交受托银行确认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持申请材料与受托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同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约定贷款发放日期后,担保公司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与担保证书,三方交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按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第十五条 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权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担保公司于放款日前出具贷款担 保证书(正本)。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第二十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郑州市区范围内试行,县(市)区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暂不开展该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组合贷款管理事项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6月15日起试行。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202_年6月15日起开始试行。这也就是说下周一开始,符合条件的市民就可以申请“组合贷”了。

概念

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混搭

什么是“组合贷”?它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条件

所购房须为新建商品住房且开发商已备案

申请者要注意,组合贷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并不包括二手商品住宅。然而目前组合贷并不适用于所有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者应先了解所购楼盘是否为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且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申请人如需要查询所购住房能否办理组合贷,可直接咨询房产开发商或受托银行网点,也可到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查询,还可拨打郑州住房公积金12329客服电话帮助查询。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如果本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则不能申请办理组合贷。

额度

最高可贷70万元,最长贷30年

组合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期限方面,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提醒

申请门槛7月份提高

上个月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现行的“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调整将于202_年7月1日实施,对于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潜在申请者来说,想要赶上老政策的末班车就要加快步伐了。

组合贷要求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收入之和的50%。

地点 目前仅百花路大厅可办理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管理处处长陈建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由于是试行期,组合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工作时间:09:00-12:00 13:00-17:00。

银行业务需到受托银行对应网点办理:

1.建设银行组合贷受理点: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二楼建行个贷中心)。

2.中国银行组合贷受理点:建设中路11号(中行消贷中心)。桐柏南路32-1号(中国银行桐淮支行)。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

贷款办理材料和程序

1、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⑴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⑵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⑶购房合同;⑷住房公积金专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⑸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2、住房商业性贷款由受理银行审查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受理银行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

3、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由贷款受理银行保管。

4、目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暂由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试点推行,职工可直接到上述承办银行申请。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并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是否增加担保人视具体情况而定。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抵押所购住房必须在借贷前一次性办理抵押房产的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区别

1、最大的区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性贷款: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3.6%,5年以上4.05%;⑵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4.77%,5年以上5.04%。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比,只是提交的材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办理程序上只增加了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其余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同。

沈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指南

时间:202_-03-17 来源:个贷处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 印

本指南适用于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的自营信贷资金为资金来源,推出的组合贷款业务。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贷款商业银行。

特别提示:即日起,办理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符合条件的享受七折优惠利率。★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1、在沈阳工作并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前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3、购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有贷款逾期3次以内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基础上按不同房源分别增加10%。贷款逾期连续3次(含3次)以上累计6次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5、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7、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和交纳首付款之后准予申请;购买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私有产权转让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和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同时规定最长贷款年龄均为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商品房贷款比例不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三十年。

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即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做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年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最长贷款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的申请要件

商品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主第一页、第二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卡页)。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委托贷款银行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5份(含备案合同一份)。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8、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2份。

9、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1份及预告登记表原件1份。

10、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及预收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11、维修基金、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2、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

二手房或拍卖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5份(A4纸双面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主第一页、第二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登记卡页)。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2份,有效期1个月)。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委托贷款银行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5、住房公积金储蓄查询卡。

6、房屋评估报告原件3份(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四家评估机构之一出具评估报告,可在中心网站查询评估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拍卖房为拍卖成交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审批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查档章)2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即契税收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拍卖房为加盖原有印章的购房全额发票复印件)。

8、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份(拍卖房不需提供)。

9、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2份。

10、过户后的契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11、首付款证明原件1份(拍卖房为款项全部结清及准许购房人提取贷款的证明各1份)。

12、非市内五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的房屋,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或区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土地证未下发持土地证办理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也可。

13、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手房提供)

以上材料仅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申请组合贷款的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属中心驻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2)初审后,管理部进行表中信息录入、复核及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6)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

(7)待担保及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

(8)借款人及共有人按规定期限按时还本付息。★组合贷款的发放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时预留的账户。所购房为私有产权转让住房和拍卖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划转至个人还款卡(折),由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组合贷款的偿还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公式如下: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的定期余额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定期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5、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6、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额度不低于5000元,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商业银行部分按委托贷款行规定)

7、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还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还款卡消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贷款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到原还款卡开卡银行办理换卡,并持新卡在柜台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还款卡密码忘记:本人携带还款卡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到原还款卡开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并重新设立密码。

3、还款卡丢失:本人持身份证到原还款卡开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七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贷款借据领取新卡,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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