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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监管研究报告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11122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2 03:57: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PPP项目监管研究报告

PPP项目监管研究

一、PPP项目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一方面,PPP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财政建设资金短缺和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如果不能对PPP项目参与主体和参与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很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因此,在PPP项目中引入监管具有必要性。

(1)解决社会资本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PPP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勘测、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拥有更多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建设期,承建商会偷工减料,降低原材料成本;运营期,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资本会粉饰报表,做低利润,减少项目分红或是要求更多补贴;国有资产移交前期,社会资本会侵蚀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看,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绝履行承诺或是临时修改实施方案和合同事项屡见不鲜,最终导致社会资本投资亏损。由此看来,引入独立性监管机构来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的利益尤为重要。

(2)解决社会资本和公众之间的矛盾

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虽然可以增加供给、优化风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但基础设施行业的自然垄断特性、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和资源的稀缺性,无法规避垄断的低效性,无法规避因垄断的低效性带来的公共福利减少和公众负担加重。在医疗养老行业,由于资源的缺乏,容易导致服务行业收费较高,成为普通老百姓眼中的奢饰品。在自来水行业中,由于水价受限,自来水厂会通过压缩成本,满足自身的利益,而忽略水质和公众的饮水安全。政府出于实现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必须对PPP项目参与主体和参与单位进行监管。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PPP模式下项目监管现状

PPP项目监管有行政监管、司法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管等多种形式。由于缺乏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通平台,社会监管形同虚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缺乏自律性和组织性,行业监管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司法监管存在滞后性;现阶段,我国PPP监管主要依靠政府行政监管。

在现有政府监管体系中,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1.政府监管角色定位不清晰,缺乏组织协调性

PPP模式下,项目监管涉及到的政府部门较多,各部门的监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分工不明确,致使监管职能交叉或监管缺位。例如,在某市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中,整个项目运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市环保局作为政府出资代表负责出资。在谈判过程中,住建局与投资人确定股权比例后,环保局与住建局的意见相左,不愿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致使与投资人要重新进行谈判,影响PPP项目的总体进展和进度安排。

此外,由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长、环节复杂、参与主体多,如果没有市、县政府领导进行统一协调,成立项目协调小组,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可能不愿意过多参与到PPP项目中来。某县财政部门牵头推进PPP项目,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参与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工作,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对PPP不了解,在评审中未尽其职,事后需要向市政府上报PPP项目实施方案时,行业主管表示对项目中的方案不认可,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由此看来,建立PPP项目协调小组对推进PPP项目顺利进行尤为重要,一般由市长(县长)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政府部门缺乏项目监管意识

我国PPP发展处于初级阶段,PPP项目监管工作相对落后。现阶段大多数的PPP项目尚处于前期准备阶段,政府将监管的重点大多放在项目筛选、识别和社会资本准入方面,对项目后期建设和运营缺乏有效监管。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为加快PPP工作有效推进,发布多项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而各地市、县政府由于急于推动项目签约落地,多数监管工作不到位,起不到实质性作用。某些地区市、县政府为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盲目推广PPP项目,项目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一些非PPP项目鱼目混珠。某市将许多没有经营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市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缺乏对项目的监管意识,在项目识别阶段没有认真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工作。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

在现阶段PPP项目推进和实施过程中,项目准入监管借鉴了国外常用的物有所值比较法和竞争性招投标法,但在后期建设、运营和移交阶段缺乏具体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如在医疗养老行业,由于缺乏适用于PPP模式下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定价机制,致使监管部门不知道该以何种方式、按照何种程序对项目服务水平和收费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在价格监管方面,原有的成本导向法容易导致垄断暴利现象,不适用于PPP模式下的定价规则,社会资本因为制定过高的收费价格不被公众接受,政府夹在社会资本和公众之间之间,处于尴尬局面,最后以社会资本放弃项目经营权结束合作。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价格监管机制,来规避因定价过高而产生暴利,和保证投资者合理收益,达到权衡公众利益和投资人利益的目标。

4.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由于PPP项目在我国尚处于试行阶段,在法律层面没有系统、完善的立法对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获得进行规范和指导,而现阶段所涉及的PPP相关法律较为分散且不具有针对性,如《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

等,在PPP项目具体的实施操作和监督管理方面缺乏有力依据。

相比较而言,PPP模式应用较成熟的国家,如英美、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在PPP立法和相关行业法律制定方面做得较好。韩国于1994年颁布首部PPP法——《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1997年因亚洲金融**的原因,致使政府资金急剧减少,投资能力下降,PPP法案被重新修订并更名为《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法案废除一些对私人资本的限制,促进私人资本在韩国城镇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2_年韩国第三次修订PPP法案,将其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

5.监管机构不独立

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人员组成、机构设臵以及权力来源都是由政府来决定而不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定、独立的机构来执行,使得现有监管机构不能独立的行使监管权。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则和规则执行方面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监管缺乏公平和效率。某市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共同建设市级文化艺术馆,由于公开招标的条件设臵苛刻和不公平,导致两次公开招标失败,最后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引入一家事先沟通好的承建单位作为投资方。

此外,政府部门作为PPP项目中的参与者,和社会资本处于同等地位,理应接受监管。如果监管机构不具备独立性,政府部门在PPP中即是参赛者,又是裁判员,会使社会资本处于不利地位。在某些PPP项目中,政府授权地方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出资方参与项目运作,同时城投方又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工作,缺乏独立性。

6.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PPP项目项目生命周期长,操作流程复杂,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的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要求监管人员熟悉PPP项目相关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其次,不同类型的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各有特点,从规划、投资、建设到运营的整个过程涉及到的问题庞杂,不仅有专业的技术问题,还有法律、管理、审计、财务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一支既懂得合同法规,又懂得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各方面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人才,这样才能对

PPP项目在建设运营中进行全方位有效的监管。

(二)国外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借鉴和启示 1.国外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借鉴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在城市公共事业中引入市场机制,政府监管的范围由传统的资格审查、数量限制、许可证等限制性进入的方式,转变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管的方式,并注重引入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

(1)英国监管模式

英国公用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包含在民营化改革进程中,主要包括完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引入市场竞争。

①健全法律法规。为明确改革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采取立法先行策略。英国政府于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允许10个地区自来水公司民营化,授予自来水公司特许经营权,并对自来水生产与运营进行管制;1989年颁布了《电力法》,把电力企业分割为电网、分销和生产公司。这些法律的制定为不同产业的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②实行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采用垂直监管模式,设立了统一全国性的监管机构,并在各地各个产业都设臵了分支管制机构,由负责各产业的国务大臣委任总监,并授予其发放企业经营许可证,管制企业产品的价格、质量以及投资等行为的法定权利。如英国城市水务行业服务监管的基本架构是将环境、经济和社会以及饮用水质量三个方面的监管职能分别纳入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并统一于英国政府环境部。其中,水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监督;饮用水监督委员会是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局具体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它们与环境部的权力划分一般为:环境部任命各独立部门的总监,制定具体的监管改革措施,设计监管改革方案;独立部门则负责执行政策、监督市场、提出建议和处理具体的监管事务等。

③实行有效竞争和最高限价监管政策。在管制方法上,相继采取了特许招投标、最高限价管制模型、区域间竞争等激励性管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在这些产业内引入竞争。依据通货膨胀率和企业的生产效率增长率,确定最高限价,企业

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样就能使企业通过竞争和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来取得较多的利润。

(2)美国监管模式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有步骤地放松经济监管,尤其是对电力、天然气等公用事业放松了对价格、市场准入和许可经营方面的限制,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①独立的行政机构。独立监管机构是美国的产业监管机构采取的方式。独立监管机构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来自不同党派,通常是该领域的专家熟悉相应领域的专门知识,而且独立监管机构可同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②监管以法律为依据。美国始终坚持监管标准中立、程序公开的原则,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整个管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如在美国能源监管机构的设臵、职能与监管执法范围的确定、监管的方法等方面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确立的。对企业经营的条件和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规范了市场和行业秩序。

③管制实施。管制改革的推进以法律为基础,实行促进竞争的监管政策。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鼓励竞争,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如1980年首先在铁路和航空业推行改革,国会通过《斯塔格斯铁路法》放松了价格管制和市场退出管制,允许铁路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自由定价。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价格监管模式,如在天然气行业运用投资回报率价格模型,对价格进行监管和调控。

(3)新加坡的监管模式

新加坡采取的是行业纵向一体化为主的监管和管理混合体制。

①清晰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新加坡先后颁布了《公用事业法》、《电力法》、《燃气法》等。

②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新加坡,代表国家管理和监督公用事业的权利主体是分行业建立的法定机构。在国会的授权下,各个行业的法定机构均具有政府监管的行政职能和经营公共企业(国有企业)的双重功能。这样,法定机构不仅是半自治的行政管理机构,而且也是经营机构。不同的法定机构,由于所处的经济领

域不同,其权力范围也有所差异。

③价格监管。新加坡实行的是价格上限监管方法。价格上限监管就是给出一个有较大空间的价格上限,且这个价格上限根据时间、通货膨胀以及技术进步率等进行调整。价格上限监管是一种激励性监管手段,是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的监管手段。

新加坡监管机构在公用事业企业制定和调整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时,都要召开听证会。其特点是将方案在互联网、大众媒体上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反复修改,再将修改后的结果公开,再次征求意见,以此作为定价的依据。另外,新加坡所有企业的经营资料都在工商注册局备案,无论任何人,只要交一定费用,都可以索取并查到有关公司的资料。

(4)韩国监管模式

系统的PPP法律制度是韩国PPP监管的最大特色,同时韩国设立专门的PPP机构负责PPP政策的制定监管。

①系统的法律体系。韩国从1994年到202_年十年间建立起了一套系统完善的PPP法律体系,1994年韩国通过颁布《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来规范PPP项目的实施,后经过四次修改形成202_年的《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对适用民间投资的项目范围、选择的PPP模式等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扩充和修改。

同时韩国的法律规定细致,可操作性强。例如韩国罚款不仅对适合采用PPP 模式的设施类型做了十分详尽的分类,而且将PPP项目区分为政府立项招标项目和企业主动建议项目,并对二者的采购步骤也做分别的具体规定。

②专门的PPP机构。韩国则设立了韩国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隶属于韩国发展部,PIMAC负责发布年度PPP计划以及编制PPP指南,为PPP项目提供了具体而可操作的指引。它不仅是有关PPP理论政策的研究制定者,还充当管理PPP项目政府机构的角色,同时也是韩国PPP市场的推动者。

2.国外公用事业监管对我国PPP项目监管的启示

经济发达国家公共事业监管改革经验,对我国构建基于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借鉴以上国际经验,可得到以下启示:

①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监管的基本准则。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化改革之前,都制定了健全的相关法律,用以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管内容和方式等,从而实现依法监管,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建议我国在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竞争机制之前,先制定适用的法律为监管依据。

②设臵独立的监管机构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

确保监管机构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划清职责界限,这将有利于监管权力的集中,这样政府监管机构才能对被监管企业进行有效的权力制衡和约束。

③张弛适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管制是有效监管的关键。

与英美两国不同的是,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私有化程度相对较低,在现阶段通过PPP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私人投资者的同时,要避免因公用事业私有化经营改革中所产生的垄断现象。因此,制定合理的价格监管机制是政府有效监管的关键。

三、PPP项目监管体系

(一)PPP项目监管目标和原则 1.PPP项目监管目标

明确PPP项目监管目标是确保项目各阶段监管活动成功实施的前提,因此在设计项目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前,需要对监管目标加以明确,并以此为导向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监管体系。结合本文PPP模式下项目监管的现状,将监管的目标概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由于公共项目产品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性质的存在,在PPP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减弱了市场资源配臵的效率,因而引入政府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两个重要问题。

第二,保障公共项目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由于公共项目产品具有公益性,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公共项目社

会效益和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政府监管的根本。

第三,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保证项目公司生产和运营的持续性发展,在补救市场失灵,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要让被监管企业获得合理利润,提高其生产效率。

第四,实现“三赢”目标。为保证PPP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监管,最终实现PPP项目参与主体政府、社会资本、社会公众“三赢”。

2.PPP项目监管原则

根据以上监管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原则:

第一,依法监管的原则。监管机构的设臵以及监管职责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依据,依法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范围和监管程序。只有做到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有效规避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随意性,减少权力膨胀和寻租的风险。

第二,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原则。一方面,监管机构为实现监管目标需要对监管对象进行限制性的监管,如准入监管,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质量、价格、项目验收监管等。另一方面,为发挥PPP模式运作的优势,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项目中来,需要采取适当激励机制,如PPP示范项目资金支持、PPP产业基金支持、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性贷款倾斜等。

第三,独立专业原则。设立独立性政府监管机构是保证监管行为独立的前提条件,独立性政府机构必须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参与PPP项目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出资代表,确保监管的公正性,避免出现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专业性原则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专业要求,由于PPP项目过程复杂,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一支在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精通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更好的发挥监管效益。

第四,公开透明、可问责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监管机制和方法在设计时必须考虑监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性,使监管流程透明化,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可问责原则要求政府的监管活动必须接受政府自身和社会公众监督,规

避监管机构滥用职权。

第五,提高监管效率原则。制定PPP项目监管流程,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和工作内容,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提高监管效率;运用合理的监管方法,避免因监管过度造成企业负担加重。

(二)PPP项目监管总体框架

PPP项目总体框架包括监管主体和对象,以及监管主体对监管对象加以监管的监管方式。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作为独立的监管主体在PPP项目监管中起到关键作用。被监管对象中,除了对社会资本进行监管外,与项目相关的政府方代表、政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受到监管。在监管方式中,法律法规、PPP合同体系是政府监管的依据和基础,政策引导、绩效考核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对法律法规、合同体系的有效补充。PPP项目监管总体框架如图3-1所示。

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方式/机制监管对象独立性监管部门全程监管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引入外部财务、法律、经济顾问政策指导PPP项目公司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民生、卫生、环保、水利、消防、土地管理、工商、审计等部门PPP合同体系阶段性监管绩效考核机制不定期或突发情况监管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设计单位承建单位材料供应商运营单位约束与激励机制社会公众信息公开图3-1 PPP项目监管总体框架

(三)PPP项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1.PPP项目监管主体

在PPP项目监管主体分为五类: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政府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不同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形成有机监管主体。

(1)独立性监管机构

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政府行政监管容易偏离监管目标,建议设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和政府代表方。独立监管机构一方面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保障项目高效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有效解决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政府监管行为的公正、公平。

借鉴香港模式,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权力由国务院授予,独立于行政部门,独立地进行监管活动,下设各省市专业的独立办公室,成员通常是该领域的专家,熟悉相应领域的专门知识,综合性独立监管体系布局如图3-2所示。

发改委授权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审计署国资委 独立监管机构协调国务院基础设施独立监管机构轨道交通独立监管机构能源独立监管机构水利独立监管机构生态环保独立监管机构医疗养老独立监管机构 北京市政府北京基础设施监管办公室江苏基础设施监管办公室北京轨道交通监管办公室江苏轨道交通监管办公室北京能源监管办公室北京水利监管办公室北京生态环保监管办公室江苏生态环保监管办公室北京医疗养老监管办公室江苏医疗养老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政府江苏能源监管办公室江苏水利监管办公室 上海市政府上海基础设施监管办公室上海轨道交通监管办公室上海能源监管办公室上海水利监管办公室上海生态环保监管办公室上海医疗养老监管办公室 图3-2 综合性独立监管体系

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在政府授权下制定各项监管的规章制度,并有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还可以对传统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是否合理进行监督。在国家

层面,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PPP项目监管流程、监管机制,建立PPP项目全过程风险预警指标、风险控制系统,和立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外部财务法律专家共同起草PPP法案、公用事业管理办法等。在各省市层面,综合性独立监管办公室依据监管流程执行监管工作,包括社会资本准入监管、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合同执行监管、国有资产监控和绩效考核评估等。

(2)政府行政部门

政府行政部门配合独立监管机构在不同的阶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发改委是项目的监管的源头,主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确定项目运作模式和社会资本采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准的制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环保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部分有监管的义务。

(3)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

除了以上涉及到的监管主体外,监察部门在项目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下对项目和参与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监督管理,或对政府重点关注领域进行阶段性监管,如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监管。

司法机关主要是对独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决独立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重大分歧。被监管企业如果不同意独立监管机构的决议,有权向法院上诉,由法院进行裁决。

(4)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众投诉及建议平台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通过听证会对价格进行监管。

2.PPP项目监管对象

PPP项目监管的对象既包括项目公司本身,也包括与项目公司有联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涉及项目各个阶段的所有参与者负责的事项及各单位之间的一系列事项。此外,政府代表方作为项目的合作方,也在监管范围内。

(四)PPP项目政府监管方式

在保障项目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总体目标下,政府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

门、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各司其职,通过法律法规、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政策引导、约束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多种方式对PPP项目参与方和项目获得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最终实现项目监管目标。

1.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是监管机构对项目实施监管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其他监管制度建立的平台和前提。在国家层面的PPP立法中,需要规定政府审批权限、流程和管理程序,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各地项目规模上限与政府财力比例,中长期预算机制,会计准则,信息披露、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制度等,使之具备全国统一的原则性做法和较强的法律效力,避免因中央部门或地方法规政策带来的冲突,特别是,需要处理过去国家层面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税法》、《银行法》、《仲裁法》等未覆盖到PPP模式或与其有冲突的内容。

除了需要在PPP操作层面立法以外,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关产业领域,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建议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以立法为先导的监管经验,即在立法机关颁布特定产业的相应法律基础上进行监管体制改革,明确监管机构监管的职责与权限范围、监管的政策目标、监管的内容及方法,以便监管机构能依照执行。如英国在上世纪80年代相继颁布了《自来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美国联邦各州也先后颁布了《天然气法》等法律,日本在综合管廊推进之前先颁布了《共同沟法》。

2.PPP项目合同体系

在PPP模式中,合作是通过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有法律效力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来实现的。因此,PPP模式下监管的首要特性是基于具有法律效力的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来监督约束各参与方的行为。此外,PPP项目参与方除了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方外,还包括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体系包括PPP项目合

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项目合同是PPP模式运作中政府监管的依据和标准,因此,合同的合法性、适用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监管的有效性,因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明确规定公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风险分担与利益补偿、绩效考核方案等相关内容,以此约束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使其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政府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权力时,依据合同进行监管,还可以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能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政策引导

现阶段PPP在国内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过程中,相关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中。如发改委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2_‟60号)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42号);财政部在PPP操作流程和规范指导方面,发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2_‟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2_]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2_]57号)。政策文件明确了项目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之前,监管机构在政策引导之下,对项目相关活动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在法律法规完善以后,政策引导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及时对项目活动进行调控和约束。

4.绩效考核机制

目前,各省市大多数PPP项目尚处于准备阶段,随着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30个试点PPP项目陆续签约落地,在今后的一至两年内,有关风险、利益分配的问题将会逐渐凸显出来,如何保障社会资本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公众利益最大化是监管者面临的棘手问题。如果在项目前期实施方案或是PPP合同中没有充分

考虑和制定项目绩效考核方案,项目后期运营中将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① 政府缺口补贴没有合理的依据(内部管理考核)

对于准收益和公益类项目,其收益无法完全弥补投资成本和收益,监管部门需要确定支付金额和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的收益率。就现阶段PPP项目交易设计来看,大多数是在财务测算的基础上,对于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的项目,政府给予定额缺口补贴;但是,财务测算往往存在偏差,很难准确的评估项目的未来收益,容易导致缺口补助不足或是过多。在社会资本获得超额收益时,如何界定超额收益是来自于社会资本高效的管理还是定价过高或补贴过多;在社会资本投资亏损时,如何界定是社会资本管理无效所致还是政府补贴不足。

② 产品或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结果考核)

如前面分析,公共项目产品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性质的存在,会出现市场失灵,社会资本方会在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公众的利益,如水质不达标,普遍服务等。但是,目前对项目公司的绩效考核大多流于形式,对以上市场失灵的现象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这一方面源于绩效考核过程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将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前期识别和准备和采购环节,忽视了后期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绩效监管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监管方需要结合项目实际营运情况(外部环境、内部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产品和服务质量)给予合理的缺口补贴和支付。不要因为绩效考核过程复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给予项目公司定额补贴,后面的质量监管就臵之不理;也不要承诺投资人固定的收益率,而忽视项目运营情况。建议将政府的支付行为与项目绩效考核挂钩,考核不通过的,可以不发放补贴或是少补贴,考核通过的,给予额外奖励。在考核过程中,如果项目亏损源自于项目公司低效的管理,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如果超额收益源自于项目公司高效的管理,超额收益归项目公司所有,政府不要过多干预。

针对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第一,明确监管做法。首先明确产品或服务的绩效要求,特许经营者负责如何满足这些绩效要求,政府不干涉特许经营者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以及特许经营者所采取的解决方案;第二,建立保证措施。要求项目公司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过程合规。企业通过自我确

认结果(包括对其分包商的绩效负责),以及政府或授权独立第三方根据情况定期或随机监控过程和结果的方式,并建立绩效关联的支付机制,来验证和确认绩效。第三,用户反馈。建立互动的公众投诉或建议平台,准确、有效、及时地将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监管机构。

5.约束与激励机制

对项目参与方的约束是为了规范项目参与主体的行为,激励机制作为辅助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自我约束。对监管对象的约束方式主要体现在价格监管、质量控制、产权约束方面;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资金补贴和项目奖励方面。

① 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是PPP模式下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自然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社会投资人后,按照成本导向法定价很容易导致价格过高,公众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必须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监管机制,兼顾社会公众益和社会资本利益。定价机制应以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维护企业利益为目标,充分考虑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成本、物价指数、税费政策、产品和服务质量、社会公众的消费承受力、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等各类因素。

②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在保证城市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一般情况下,市场竞争会促使企业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来增加市场份额,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PPP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往往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国有企业经营,这样企业会受利益的驱使,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必须对PPP项目的质量实行监管。建议项目公司内部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量化标准和指标、质量检验体系和流程、质量考核办法等。

③ 产权约束

产权约束主要体现在所有权约束、经营权约束和剩余索取权方面。PPP模式下可以通过对项目产权的配臵,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进而提高PPP项目的效率。其一,股东及债权人会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外部金融机构作为项目投资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投资方都会对项

目公司活动进行约束和监控,控制力度取决于其投资比率;其二,从PPP运作模式来看,主要有BOO(建设-拥有-运营)、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OM(委托-运营)4中运作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控制权依次越来越小,通过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来分配项目公司的权利,进而达到对项目公司约束的目的;其三,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拥有剩余索取权,有权派出监事会监督项目公司,使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与合同约束相结合。

激励机制方式主要是通过明确奖惩或引入竞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激励,包括PPP产业基金扶持、国家或省市PPP示范项目奖励、专项资金补贴、优质资源捆绑等方式。激励监管一方面是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PPP项目中来;另一方面是实现效益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即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项目公司合理利润,促进政府部门的投资效率,同时也能够达到提高项目效率的目标。

四、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政府监管内容

(一)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框架

财经113号文《PPP操作指南》对PPP项目生命周期分为5个阶段,分别是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从监管方面来看,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可按照项目准入、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项目移交四个阶段进行划分。综合性的独立监管机构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私营部门的准入、成本、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安全、环境等实施专业化监管。其它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在相应阶段配合综合性独立机构进行监管。如图4-1所示,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监管部门所参与的主要监管内容进行逐一对应,建立PPP项目全寿命周期政府动态监管框架,明确了监管主体在PPP项目各阶段的监管职能分工,突出了独立监管机构的特点,实现了对PPP项目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管。

项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管内容监管主体项目审批环节监管社会资本采购环节监管准入阶段项目设计监管发改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发改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建设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项目开工条件监管工程进度监管综合性独立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质量控制监管建设阶段建设成本监管环境安全监管审计部门、综合性独立机构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价格监管运营阶段产品(服务)质量监管综合性独立监管部门基础设施维护监管绩效监管监管移交条件以程序监管移交阶段项目产权监管项目整体评价综合性独立监管部门 图4-1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框架

(二)PPP项目各阶段监管内容

PPP项目合作周期长,涉及到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多个阶段,因此PPP项目监管强调全过程监管,这是有别于其他常规项目的特点。PPP项目全过程监管是为了实现对价格和质量的监管。

1.项目准入阶段

项目准备期包括项目筛选和识别、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审、社会资本采购和拟定PPP合同。综合性独立机构负责对PPP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同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评估项目风险,参与项目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社会资本投资申请文件的评审,并与立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特许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行政监管部门如发改委、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在这一阶段发挥重要监管作用,其中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审批项目可行性设计方案、社会资本采购、项目勘察和社会资本的招标等。财政部门对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批、对PPP项目的预算进行监管。建设部门对政府承建商准入监管,如招标过程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会资本准入资质审查、对PPP项目立项投资进行审计监管等。

准备阶段项目监管的重点为社会资本准入监管和PPP合同设计两方面。社会资本准入监管要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PPP合同设计要考虑到内容的合法性、适用性、完整性,重要边界条件需要考虑设臵的灵活性。在廉江中法供水厂的 PPP 项目中,自来水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廉江自来水公司每日从中法水务购自来水量 6 万吨。但在实际运营中,廉江市用水量远低于约定够水量,自来水价格也低于预期价格(阶梯式收费),因此,廉江自来水公司认为合同有失公允,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与价格购买中法水务生产的自来水。

2.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是指PPP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过程。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管;施工图预算的审批监管;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对项目公司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监管;组织竣工验收时的监管,包括竣工结算、决算和备案等。

审计部门主要对PPP项目合同及其相关工程合同进行审计监管,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监管,对PPP项目各参与方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管。

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发性事件进行监管,或对政府重点关注领域进行阶段性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消防部门主要对项目建设主体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监管。

项目建设期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资金的监管。在国家体育馆案例中,因为北京市政府临时要求修改项目设计图,致使工期延长,影响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监管者在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管时,可以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确保项目施工进度与合同中约定进程安排的相一致。在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外部工程监理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向综合性独立机构提交相关报告。

3.项目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阶段是指从PPP项目建成投入使用直至特许期结束。这一阶段,综合性独立机构对PPP项目的监管主要是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以及设施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一,根据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公司在此阶段做好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避免对基础设施进行超负荷运转,保证项目在移交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其二,由于社会资本主要依靠PPP项目自身收益获得投资回报,难免因利益驱使而提高产品或服务服务收费价格、降低产品或服务质量,此阶段要加强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其三,对于准经营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由于政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有支付行为,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公平、合理的绩效监管,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其四,为避免项目公司侵害股东利益,以及防止项目公司抽逃资本金和未经股东同意抵/质押项目资产进行不合法融资,还需要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动态监控和财务监管。

运营阶段监管的重点在于对项目公司整个运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除了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价格监管、质量控制和财务监控外,还需要通过制度化监管来加以补充。制度化监管包括:设立例会制度。监管部门定期与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单位召开例会,方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事项定期报送制度。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单位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财务报告,防止出现重大的财务危机;设立公共账户制度。要求运营阶段的所涉及的重要款项必须通过公共账户进出,便于监管机构实时监控财务状况。

4.项目移交阶段

项目移交阶段是PPP项目的最终环节,是指在项目投资方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所有权利无偿移交给政府。一般而言,正常情况下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所有权与经营权交予政府。特殊情况下,如某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项目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特许权提前移交,此时需要政府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临时接管或寻找其他社会资本继续经营以避免损失,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在这一阶段,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职责是项目的产权监督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项目移交时项目的整体情况做出评估以确保公共部门的利益。

五、案例分析——国家体育馆PPP项目监管分析

(一)国家体育馆项目概况 1.国家体育馆项目介绍

国家体育场位于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南部,工程总占地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场内观众坐席约为91000个,其中临时坐席11000个,项目202_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2_年6月28日正式竣工。国家体育馆承担着奥运会的各项赛事,是国际先进水平的多功能体育场。该项目由社会资本与北京市政府合作成立特许经营公司,共同参与北京国家体育场的建设经营管理,是以PPP模式运作的典型项目。

2.国家体育馆项目PPP方案设计

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比例为58%,与中信集团联合体(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金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占比42%,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30年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馆场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特许期期满后移交给北京市政府。为了支

持项目建设,降低项目建设风险,工行、建行、中信共给予项目公司12亿元的信用额度,人保向项目公司提供23亿元担保赔偿金额。此外,北京市政府给予体育馆场建设配套土地和施工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并放弃项目分红权,用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8%银团贷款贷款承诺函12亿元授信额度社会资本联合体中信集团(65%)北京城建(30%)42%共同出资组建美国金州(5%)授予特许经营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公司23亿元保单北京市政府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国家体育馆项目(31.39亿元)图5-1 国家体育馆项目PPP方案交易结构设计图

(二)国家体育场项目监管分析

国家体育馆是我国第一个PPP项目,虽然最终以失败告终,项目监管的缺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以下从项目监管的角度分析国家体育馆PPP项目失败的原因。

1.缺乏有效的准入监管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在准入阶段的重点工作是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负责馆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中标的三家单位分别是中信集团、北京建投、美

国金州,北京建投负责项目建设,没有一家单位擅长馆场的设计、运营和管理。这一方面是源于社会资本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分离,挫伤了国外投标人的积极性,致使竞标单位过于尴尬,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准入监管机制,使得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没有体现“物有所值”和优化风险。

2.缺乏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

项目签约前,政府为了加快签约落地,引入资金开工建设,对投资人提出的各种商业运营条件没有深入考虑,做出了一些不合理的承诺来吸引社会资本。但在实际建设中,政府因考虑到奥运赛场的需求,单方面改变实施方案中的设计方案和实施进度,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国家体育馆原始设计中的停车位是202_个,但北京市政府后来打算为整个奥运会公园建设一个大停车场,故要求项目公司减少1000个车位。这就导致了车位不足,许多人不得不把车停到北京市政府的停车场再步行至体育馆,部分影响了体育场的商业运营。第二,北京市政府同时要求减少体育馆中的商业设施,影响了项目的租金收入。第三,北京市政府后来决定取消可闭合顶盖,影响体育馆的商业运营,减少项目收益。由此看来,在PPP项目中,需要有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来约束政府行为,同时兼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投资者的商业性利益。

3.缺乏对合同执行的监管

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的职责有对特许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监管;施工图预算的审批;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对项目公司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监管;组织竣工验收时的监管,包括竣工结算、决算和备案等。

在项目设计、施工和预算过程中,由于缺乏对PPP合同执行的监管,影响了施工的进度,投资严重超出预算。北京市政府要求项目必须在202_年12月31日前完工,工期只有3年多。由于国家体育馆的技术标准要求很高、功能很复杂,承包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项目计划,再加上取消可闭合顶盖要修改设计,图纸不能及时提供导致的半年工期延误,严重影响后期进度安排,投资预

算也因此超概算4.56亿元。

4.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

国家体育场是目前我国第一个采用PPP模式的公益性项目,政府在项目建设进程和对奥运会会场服务设施方面非常成功,而对赛后的运营未作出合理的规划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其中,国家体育场票价制定方面出现过商业与公众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演出团因为馆场租金过高,馆内提供的而商品价格太贵,不愿意租用,致使国家体育馆的市场很小。由此看出,对于PPP项目,制定有效的定价机制是保障项目正常运行的关键,政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价格监管,保证项目的公益性和经济性达到平衡。

国家体育馆PPP项目最终以失败告终,北京市政府持有的58%的股份改为股权,负责经营场馆并承担亏损和盈利,中信联合体放弃了30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而成为永久股东。作为第一个公益性PPP项目,在很多地方仍然有可借鉴之处。

第一,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着国家体育场馆项目参与各方及建设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有效的保障了国家体育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解决了项目融资困难,投资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分担,以及特许经营回收期的项目各方收益分配等问题。

第二,监管的方式与途径的创新。在国家体育场馆项目中,除了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大会,具体部署了相关监督工作,不仅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督工作方案,而且还专门成立了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并由各监督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进行监管,从项目准入、服务价格、建设与服务质量等方面对该项目及中信联营体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监管主体监管工作分工明确(体现在准入和建设结算)。在项目准入阶段,北京市发改委负责对国家体育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确定了其特许

经营方式并选择中信集团联合体作为合作者;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国土局、环保局等对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全程监督,对中信集团联合体的准入条件、合约等内容进行监管,并向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提供专业建议,项目通过审查后,向项目公司授予30年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建设阶段,北京市建委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初审,公共事业监管局终审,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政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建设过程由建委监管,资金的使用由审计局审查,公共事业监管局对招投标及建设过程实施全面监管,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篇:PPP项目监管的主要问题浅议

PPP项目监管的主要问题浅议

目前,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进行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项目已经达到了万亿级的规模,中央政府大力推动这种模式在公共服务与产品领域展开与落地,是希望力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运营效率。在这样的一个互动的模式下,如果缺乏落地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来自政府一方对项目的监管,可能会使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而进行的项目发生因其本身的结构缺陷所引致的负面效果,进而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并造成不公平、垄断以及资源的浪费。鉴于PPP项目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PPP项目的一方的政府如何依法行使对项目和社会投资人的监管权,成为保障PPP项目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如何打造与PPP项目配套的监管体系,成为我们目前需要认真对待和考虑的问题。

除了一些已经实施的城市污水项目外,三年多来,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资本,比较多的关注都投向PPP项目的识别、准备和实施的前期。由于项目落地数量不多,真正开始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PPP项目还不多。

一、监管缺位的主客观因素

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行使行政权对PPP项目监管的手段和程序应严格依法进行。监管缺位首先是监管的法定依据方面的缺位。按照目前所规划的属于PPP(包括特许经营项目)在内的19个领域的公共项目,虽然都不属于全新的投资领域,国家均有在各个领域与之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但由于缺乏一部统一规范PPP项目的上位法,使得现行的管理规范与PPP项目本身特性之间存在着法律适用角度的不协调与冲突。PPP项目通常周期非常长,牵涉环节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较多,缺乏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可能造成部门之间权责界限不清和审批流程混乱,从而难以实现对PPP项目的有效监管。未来仍需要推进PPP立法以明确地解决和其他法律包括预算法、土地法、税法、规划法、采购法等接轨的问题,同时减少地方政府规定与中央政策以及中央各部委之间的冲突。立法的法律形式应采用单行法和特别法立法,而不是行政规章,可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PPP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立法程序上不需要人大而是常委会就能修订。

其次,在无明确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我们一般寄希望于在政府与社会资本签署的PPP协议(包括特许经营协议)中,在不排除法定监管的前提下能有明确约定双方对监管,特别是对项目本身特别适用的监管的依据、标准、程序、方式以及最终的监管效果。但遗憾的是,我们从实践中,包括几批示范项目评审过程中,均很难看到这种有明确指向和适用的监管约定和方式。此外,由于PPP项目从识别到最终实施和移交,在目前我们国家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下,与项目各种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繁多,没有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完全覆盖项目的监管责任,于是就出现了两极现象,即在决定项目成立与否的初期,哪个部门都想管;到了项目开始产出需要进行监督管理时,找不到可以全方位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责任在此时产生了严重的分化和推诿。统一的监管机构更有利于统一PPP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在项目的审批、咨询以及后期等过程中统一把握监管标准,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进行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对不同的社会资本方更为公平;而且相比多个监管机构,统一的监管机构权责清晰,效率可能更高。例如,英国是由财政部及财政部专设的一系列协助机构共同促进PPP项目的执行和监管。但是,各行业部门对自身所在的行业领域有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他们参与对PPP项目的监管可能会有利于加深监管深度和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具体项目的监管水平。目前,我国许多部委都对PPP项目有监管的权限,但是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也带来了监管中低效率的问题。未来应在实践中应随PPP项目的进一步发展总结监管经验,探索由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管所有的PPP项目还是实行条块分割的监管方式更能实现有效监管,保障PPP项目的有序规范发展。

主观方面也正是由于这种法定职责分工不清的体制结构问题,在“宁可无功,不能有过”的思维模式下,对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缺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事不关已”的监管态度最终可能导致的是公众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究其原因,重投入、轻监管的传统思维模式依然顽固的存在。

二、监管的范围

除了当前适用的法律与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监管范围(工商、税务、建设管理等等)以外,针对PPP项目的监管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事前

在项目识别与项目准备期间,对于项目投资与融资结构、项目回报机制、调价机制、项目产出、绩效与回报机制联动等与本地区公众利益的终极目标是否相符要有独立的机构(机制)进行评价与判断。

在项目的前期识别和准备项阶段,在准入方面政府应做好把关。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与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合作,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政府应该对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进行监管,只有通过评价和论证的项目才适合采用PPP 模式,防止这两项论证流于形式。在PPP项目正式签订合同时,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尤其是项目的融资,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且无财政兜底等影响财政支出责任可能导致PPP项目出现的运营问题以及地方政府回购、明股实债等不符合PPP模式性质的条款,以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并剔除伪PPP项目。

(二)事中 至为重要,对于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与运行管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环境保护、公司治理),结合PPP项目本身的特性,股权转让限制、绩效考核、产出是否与要求相符,最后落脚在付费机制和调价机制上。而是否完全付费以及是否可以调整价格完全是取决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以及对所有法律法规的遵守。这些均是需要由政府进行监管所得出的结论后才能决定是否支付或调价的。

(三)事后

对于移交前后资产的状况情况以及资产在移交后能否持续运行进行监管,是对公共设施移交后的性能保证重要的手段。政府在项目移交前应审查确保项目设施、土地等不存在权利瑕疵,同时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和测试以确定项目设施是否符合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运营状况良好。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三、监管的方法与手段

(一)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

政府部门对PPP项目的监管主要包括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两方面。定性监管要反映在普遍适用的法规和政策当中,定量监管要具体体现在每个PPP项目的监管标准或考核标准文件中(PPP协议当中)。定性监管在于监管PPP项目的性质,防止由于约定或其他变更导致项目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是PPP项目或不符合PPP项目的公益性。定性监管重点在于关注项目的性质,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保持公共属性(而非商业性)

PPP项目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服务服务项目和非公共产品、服务项目提的价格机制、审批机制、取费机制、补偿机制等也应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机制应当透明和规范。如果把定价权和收费权完全交由项目公司,而政府不予监管收费机制和回报机制,则相当于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与私人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一致,完全交由市场调整。考虑到资本的逐利性,这样很可能会让PPP项目失去公益性而完全商业化并追求高额利润。而为了保护公众利益,PPP项目应当是微利而不暴利。对于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应慎重考虑将项目公司上市或者证券化,否则公众不仅要支付项目的贷款成本,还可能要支付股票收益。

2.保持投资人的实际控制的一致性和社会资本属性(否定当地政府控制)政府方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应确保剔除未按国办发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并且,政府方应注意对自身的约束,不应交由当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企签署PPP项目合同。从主体方面,PPP项目公司应由投资人实际控制而非当地政府控制,否则当地政府容易与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当地国企串通,借PPP名义行传统地方政府平台融资之实,长期看容易形成新的地方债问题,无法达到通过PPP模式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初衷。

3.PPP项目的投融资结构不能出现或导致伪PPP项目,表现为固定回报、回购安排、变相“代建”等方式。

今年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特别指出目前PPP项目规范实施难,“一些地方为尽快上项目,通过‘假的’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基础设施融资,或者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借PPP之名,行地方政府变相融资之实。这种现象既会影响PPP规范推广,也可能加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PPP模式核心之一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分担风险。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等商业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和最低需求风险,双方共同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而伪PPP不但无法实现政府风险的转移,最大限度的运营市场资源配置实现公共产品的供应,而且潜在的违约风险(特别是近期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收回所谓“承诺函”,突显了这一项目风险)会成为一种系统性的风险。同时,由于这些风险因素的不可控,会进一步增加社会资本准入的风险成本,导致PPP项目落地难的问题会进一步增强。所以,通过定性方面的监管,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结构性的清理和防范,以利PPP项目的健康推进。

定量监管侧重于考察PPP项目的绩效,重点在于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是否符合要求,而且由于PPP项目的公益性质,还要监管社会资本方是否做到盈利而不暴利,避免公共财政资金因项目外界条件变化而产生确定项目之初所不能预见的损失和流失。定量监管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项目产出是否达到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要求,以及根据产出的情况确定付费和补贴及调价;另一个是确保公共设施专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适用的情况下)公共设施的公共属性不发生改变。目前,国内尚未建立PPP项目运营阶段的绩效评价或监管机制。PPP项目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为保证公众利益,不仅应在立项阶段证实PPP项目物有所值,也应保证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真正做到物有所值。在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可以与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对比,考察差距是否悬殊,是否真正实现物有所值,以及项目的性质是否仍然是PPP而并未发生重大变更。这种针对某个具体PPP项目运营的监管不仅仅会有利于该项目在后期继续规范进行,所总结的经验也可供其他PPP项目发展借鉴,从而进一步推动PPP项目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监管手段 在监管措施方面,除日常的监管方式外,对于如何探索特别适用于PPP项目的监管手段,可以借鉴“他山之石”。在这里特别推荐国外普遍适用的报备制度,即社会投资人(项目公司)根据PPP协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结合当期自身运营情况,主动向监管部门提出运营与合规报告,并对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是对报告进行复核以确定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而在所有PPP协议中多被引入的政府介入权,则是一种有别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于一般项目监管所不同的监管方式。介入权(step-in rights)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公共部门依法有权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项目公司的运营。介入权对于公私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因此也是PPP项目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般认为,政府可以在以下情况介入PPP项目:第一,项目产生了严重的安全或者环保风险;第二,威胁到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秩序(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种威胁是存在的或即将发生);第三,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符合约定的其他情形。而行使介入权的费用的承担应作出合理安排。政府介入与其他监管方式最本质的不同是,对于非政府所有的资产采取短期的措施而获得了运营的权利,但又不等同于征收这种法定合同解除方式。这种介入不能是一种长期的状态,只能适用于特定条件下。并且在需要政府介入的事项或原因消除或是有充分理由相信会消除时,介入权需要即时解除。这种介入权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而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此外,政府的介入权与融资机构的介入权则不同,政府在介入时不可以重组项目公司或是改变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融资机构由于没有解除PPP协议的合同及法定权利,纠正项目公司违约时的救济手段可以包括重组项目公司,以使得融资的安全性获得保障。政府完全可以通过PPP协议下的提前终止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在项目公司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时,终止PPP协议,另行更换社会投资人。

四、总结

PPP项目的生命周期大部分都与政府监管有关,因此监管是政府保障PPP项目的成功实施最主要的手段之一。但是,保证PPP项目的规范发展仅依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还应完善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保证PPP项目信息以及操作流程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外的公开透明,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共同推动PPP项目规范发展。PPP本质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作为平等主体合作,而且推广PPP项目的初衷之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和效率。因此,政府在监管中应严格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且保持适度,而不应过分干预。

第三篇:ppp最新监管政策整理

现将部分最新ppp监管政策整理如下: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2_]92号)202_年11月10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行三会等五部委202_年11月17日。1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2_】192号)国资委公布202_年11月21日。2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布

文件的全部内容。因为内容较多可重点只看蓝色字体部分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2_〕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 1 尚处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最终版本不会存在太大差距。此规从资管业务的“实质”角度最大范围的涵盖了现有的资管产品,包括保险资管公司的保债计划、保股计划、PPP计划,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等等。但是排除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财产权信托”等产品。至于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适用新政?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已说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虽尚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属于资管产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也就是说应当参照适用此规定。2 针对央企规定,但是作为国企只是借鉴下,便于更好的做出判断。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2_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2_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库管理主体责任,统一部署辖内市、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称“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开展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核查清理工作,并对各地项目管理库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落实专人负责,并可邀请专家参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明确完成时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_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四)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资产组合管理】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

【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2_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_〕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一、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作为社会资本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涉及的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加强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有助于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中小企业更多参与机会,大幅拓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三)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能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有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五)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重诺履约。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公众受益。加强政府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积极稳妥。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做法,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

(六)发展目标。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有效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着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争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三、构建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七)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框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体系,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进一步完善操作指南,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明确操作要求,指导社会资本参与实施。制定合同指南,推动共性问题处理方式标准化。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编制效率和谈判效率。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96号)等要求,建立完善管理细则,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的程序和方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八)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九)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十)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十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相关立法,填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立法空白,着力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明确政府出资的法律依据和出资性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当地实际,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运用。

四、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

(十二)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十四)提高新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

(十五)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十六)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引入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如单方面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赔偿。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

(十七)增强责任意识和履约能力。社会资本要将自身经济利益诉求与政府政策目标、社会目标相结合,不断加强管理和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维护公众利益;要积极进行业务转型和升级,从工程承包商、建设施工方向运营商转变,实现跨不同领域、多元化发展;要不断提升运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增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咨询、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要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促进项目增效升级。

(十八)保障公共服务持续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标准的,社会资本要限期完工或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健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积极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当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项目资产移交时,要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五、政策保障

(十九)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十)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二十二)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具体工作,加强对地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二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加快形成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统筹内部机构改革需要,进一步整合专门力量,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职责,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财政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202_-11-17)各中央企业: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企业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拓展市场,积极探索开展 PPP业务, 在推动自身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中央企业境内 PPP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战略引领,强化集团管控。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本企业 PPP业务管控体系,稳妥开展 PPP业务。一是加强战略引领。立足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定位,结合企业战略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企业财务资源和业务能力,规划本企业PPP业务发展。PPP业务较为集中的企业应编制PPP业务专项规划,优化 PPP业务布局和结构。二是完善全过程管控体系。建立健全 PPP项目管理制度,从预算约束、事前可研决策、事中项目实施管理、事后投资评价等方面细化管控流程,构建权责明晰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投资、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控合力。三是加强集团管控。明确集团对 PPP 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 由集团总部(含整体上市的上市公司总部)负责统一审批 PPP业务。四是依法依规操作。加强投标管理及合同谈判,严格执行合规审查程序, 切实防范 PPP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风险,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备重大法律纠纷集件。

二、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将源头管控作为加强 PPP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细化 PPP项目选择标准,优中选优,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是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将 PPP项目纳入企业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 PPP项目投资。二是坚持“事前算赢”原则 ,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三是认真评估 PPP项目中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三、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关注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 PPP 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 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 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 , 不得因开展 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 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 PPP项目。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四、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

各中央企业在 PPP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股权比例、融资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切实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实现合作共赢。一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 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需要积报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 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二是优化债权资金安排。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PPP业务合作关系,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三是规范融资增信。在 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接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四是做好运营安排,探索多元化的项目回报机制。结合企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 PPP项目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对于尚不具备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的项目,通过合资合作、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等措施,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管。五是积极盘活存量投资,完善退出机制。根据自身和项目需要,持续优化资金安排,积极通过出让项目股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实现 PPP业务资金平衡和良性循环。

五、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 PPP业务状况。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一是规范界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合作方投资性质、与合作方关联关系(如合营、担保、提供劣后级出资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对 PPP项目的控制程度,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对确属无控制权的PPP项目,应当建立单独台账, 动态监控项目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严防表外业务风险。二是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 PPP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合作方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 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三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和规范核算各阶段收益。

六、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 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集团 PPP业务的审计与监督检査,不断提高 PPP业务投资经营管理水平。要对PPP业务经营投资责任实施规范化、科学化、全周期管理,完善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 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造究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已签约PPP项目,根据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管控,提出应对措施。对存在瑕疵的项目,要积扱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第四篇:PPP可行性研究报告

阳光中的簸箕 某PPP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号:GZ-2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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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月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编 制 单 位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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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工程概况.....................................7

三、合作模式.....................................8

四、投资建设范围.................................9

五、合作分工.....................................10

六、施工总承包中建安工程费及工程款支付...........11

七、维修与养护...................................13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13

九、“政府补贴”费用的支付......................15

十、保障措施....................................15

十一、实施方案..................................15

十二、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18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19

十四、退出机制..................................20

十五、财务评价..................................20

十六、项目审计..................................22

十七、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22

十八、结论与建议................................25

第 1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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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某PPP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与参股机构

本项目由某市政府授权某市财政局作为实施机构,并委托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城投”)作为项目公司参股机构。

某市城投成立于202_年9月16日,202_年5月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公司进行了重组增资。截止202_年底,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2.96亿元,总资产85.1亿元,净资产47.6亿元,是直属某市市政府领导的,具有一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建投融资和国有资产运营企业。

(三)项目背景 1.城市背景

某市是××省的省辖市,位于××省最南端,西南与××省交界,东南与××省为邻。总面积9870平方公里,人口147.28万。某市境内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与历史人文遗迹,是古××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派文化源远流长,旅游资源丰富多彩。某市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以旅游产业为主导的新兴旅游城市。

近年来,某市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攀升。202_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9%;

第 2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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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财政收入90.2亿元,比上年增长11.3%,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8 亿元,增长14.5%。

近四年某市GDP及财政收支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某市统计局。2.建设背景

G×××国道改建项目是中心城区“一环五枝”快速路网的东环和北环部分,南起屯光大道,向北绕行在××文化园东侧跨越××铁路,接至××区永佳大道,向西延伸至新城区新城大道,与快速西路共同形成环绕某市主城区绿脉金竹山的一条“环形”快捷通道。新城大道规划为城际快速通道,北连合××高速公路(潜口下站口),可达某地风景区,南接中心城区,经××镇与××高速公路连接。

××南路项目是联系××片区、现代产业园与经济开发区、××区的快速通道。

改建后的G×××国道与××南路将形成城市组团间沟通的快捷通道,对于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路网,增强组团间联系,促进“一体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3.对接情况

202_年12月9日,时任某市市长、现任市委书记×××,市委常委×××一行在××市与我局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 3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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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就某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2_年3月8日,我局副总经理×××就《某工程改建与××南路PPP项目合作建议方案》向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了汇报。

202_年3月11日,我局副总经理×××就《某工程改建与××南路PPP项目合作建议方案》与某市政府领导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

202_年3月23日,某市市委常委×××与我局副总经理×××等在××市会晤,就某工程改建项目、××南路项目进一步商讨,形成了会谈备忘录,锁定了部分合作条款。会谈备忘录见附件一。

202_年4月1日,我局再次派员赴某地,与某市有关领导、市建委等单位负责人就某市PPP合作备忘录细节进行了沟通。4.投资背景

通过多次调研,项目的市场条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环境条件、社会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外部配套条件、投资环境相对较好。参与本项目投资的主要背景如下:(1)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我局在某市设有某地中铁旅游公司,并开发了“中铁××名邸”房地产项目,参与建设了××铁路与××铁路等许多

第 4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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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程项目,资金实力和建设管理能力得到某市政府的高度认可。某市政府对我局参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尤为重视。(2)投资返还资金有保障

某市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GDP与政府财政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某市财政局同意将本项目“政府补贴”费用纳入中长期财

政规划和跨财政预算,报人大审批,并出具相关证;(3)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当前各级政府大力推广PPP投融;

(四)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如下:;1.G×××国道一期、二期;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2.G×××国道三期;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3.××南路;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

政规划和跨财政预算,报人大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当前各级政府大力推广PPP投融资模式,全国已公布的PPP项目过万亿。本项目为市政道路,属于纯公益性的PPP性质,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成功实施,第 5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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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示范作用,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局在PPP模式投资领域的市场影响力,以期得到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四)项目前期进展情况 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G×××国道一期、二期

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地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核减)、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工作,土地报批已上报省政府。2.G×××国道三期

已完成立项、可研(水保、地灾、环评、林地报批、土地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核减)等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正在编制。土地报批已进入审核阶段。3.××南路

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单位已明确;征地、拆迁统计工作已完成。正申请立项、土地组件报批及安置区的规划设计等工作,其中迁坟工作先期启动。

(五)项目研究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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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国家节能技术大纲》(202_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2_ 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2_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_ 9.《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_ 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_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2_ 1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_年版

14.××县的有关规划、文件及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基础数据、技术资料等。

二、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某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包括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与××南路,两者作为一个项目分期分批实施。项目位置及路线图如下: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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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组团 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 ××南路 ××区

其中,G×××国道一、二期,施工图设计已完成。一期、二期全长约10.5km,双向六车道,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60km/h,平纵指标满足80km/h。

一、二期路幅宽45m,道路标准横断面布置为:3.0m(人行道)+5.0m(非机动车道)+2.5m(机非分隔带)+24m(机动车道)+2.5m(机非分隔带)+5.0m(非机动车道)+3.0m(人行道)=总宽45.0m。G×××国道三期,目前仍在初步设计阶段。三期全长约2.42Km(其中新城大道段长1.81KM,××大道段长0.61KM),路幅分布:24m机动十4.5X2绿化十5.5X2非机动十4X2人行,全宽52m。共 2座小桥,13座涵洞。

××南路全长约3.3Km,一座跨占川河桥长100m,一座2X2m 箱涵,路幅分布:22m机动十3mX2绿化十3.5mX2非机动十2.5mX2人行,全宽40m。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

三、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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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实施,某市政府授权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某地城建)为政府代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某投资公司为社会资本投资人,同意引入产业基金,与某地城建共同出资成立PPP项目公司;某市政府授权某市财政局为项目实施机构,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PPP模式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维护和养护管理。特许经营期为8年,其中建设期1.5年,维修养护期6.5年,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移交给某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某市财政局通过“政府补贴”方式将我局(含产业基金)投入的资金及回报、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某市城投投入资金、道路养护费用、项目公司管理费等,分期分批返还至项目公司。整个项目周期为8年时间,PPP公司随项目结束而注销。中某投资公司出资的资本金在公司注销时清算,其在产业基金投入的资金于过程中通过PPP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产业基金份额实现退出。

四、投资建设范围 投资建设范围包括: 19168万元前期费用中,某市政府出资6000万,实际前期费用为13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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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及××南路的道路、桥涵、雨污水管道、电力排管、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由PPP项目公司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委托我局实施。

2.除某市城投出资6000万作为前期费用,项目前期费用还需13168万元(约占建安费用的17.1%),由PPP项目公司委托某市财政局包干使用。

3.运营期内道路的管理,包括:道路、排水、公共绿地和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的维修与养护等。

五、合作分工

(一)某市政府负责事项

1.本项目已进入××省PPP项目库(注:本项目为××省发布的第一批PPP试点项目之一,见附件二与附件三),某市政府应确保国家发改委批准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对项目合法、合规性及政策性风险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资。

2.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工可、规划、土地、初步设计、征地拆迁、三通一平、施工配套与环境协调等前期工作。3.负责涉及政府层面项目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 10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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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PPP项目公司支付“政府补贴”费用。

5.同意将PPP项目公司“政府补贴”收入用于偿还我局(含产业基金)投入的资金及回报、银行贷款及其利息、某市城投出资、道路维修养护费用、PPP公司管理费等。

(二)我局(社会资本方)负责事项 1.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

2.负责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负责。

3.有权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回报。

六、施工总承包中建安工程费及工程款支付

PPP项目公司成立后,由我局与PPP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建安工程费确定及工程款支付原则如下:

(一)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依据政府方交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34/T-206-202_, 市政工程》及相应配套市政工程定额和某市造价站发布 第 11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中心 的编制期材料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依据施工图预算下降幅度在5%以内。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率按国家现行规定计取,如取费标准涉及浮动费率的,取中间值计算。

建设期内,材料价格与编制期施工图预算同期价格相比,发生变化在±8%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出±8%范围的,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无信息价的由双方共同向市场询价确定。人工、机械台班费单价、规费等发生政策性调整时,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调整;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履行程序后据实调整。

目前G×××国道一期、二期施工图(除绿化、照明、交通设施外)已完成,三期和××南路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其施工图预

算编制比照一、二期确定原则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在PPP项目公司成立后,与我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七、维修与养护;本项目完工后,进入运营期,由PPP项目公司负责道;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政府补贴”费用由某地城建投入的资本金和社会投资;

(一)某市城投投入的资本金;根据持股比例,需投入项目资本金6000万元,其中;

(二)社会投资人的投资额;预

第 12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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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编制比照一、二期确定原则执行。

(二)工程款支付

在PPP项目公司成立后,与我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PPP项目公司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90%,审计报告完成后支付到95%,余下5%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完成。

七、维修与养护

本项目完工后,进入运营期,由PPP项目公司负责道路的维修与养护。项目运营期的维修与养护费用以国家《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标准作为依据,由某市政府与PPP项目公司协商确定。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

“政府补贴”费用由某地城建投入的资本金和社会投资人的投资额组成,各项费用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某市城投投入的资本金

根据持股比例,需投入项目资本金6000万元,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202_万元、资本公积4000万元,在特许经营权内,均不计取利息及投融资回报、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

(二)社会投资人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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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期费用、建安费、工程保险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利息及投融资回报、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组成,其中: 1.前期费用:不超过建安费的20%,约1.9亿元,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投入,由政府包干使用。

2.建安费用:根据××省现行市政定额及取费标准编制施工 图,经双方确认后,预算下浮率不超过5%。建设期内,主要材料价差超出±8%部分据实调整,人工和机械台班费根据国家政策及××省配套文件同步调整,设计变更据实调整。3.工程保险费:由项目公司负责购买签约,费用纳入投资范围。

4.维修养护费:根据国家《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及某市现行配套文件,由项目公司和某市行政主管部门与道路养护分包单位共同确定,费用纳入投资范围。

5.管理费:由市财政局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确定。6.利息及投融资回报:根据每笔投入资金额度及占用时间,社会投资人投入资金按央行5年以上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取,银行贷款资金按贷款成本,即央行5年以上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取。其中:项目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 14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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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达项目公司账户时间起算,其他资金以实际发生时间起算。

7.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主要指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如“营改增”政策等,所引起税费增减部分。

九、“政府补贴”费用的支付

根据“政府补贴”费用组成及确定原则,由某市财政局与项目公司共同计算并确定项目在特许经营期所需的补贴费用,按等额本金方式,自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在6.5年内每半年一次共13次,由市财政局补贴给项目公司。

十、保障措施

某市政府为整个项目投资提供有效保障,将全部需支付资金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按新《预算法》及财政部财金[202_]113 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要求纳入合法合规的跨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

十一、实施方案

(一)项目管理架构

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由PPP项目公司与我局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PPP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过程 第 15 页 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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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建设管理、项目投资开发成本(含资金成本)的确认和控制、组织验工计价及统一对外管理与协调等工作。我局授权子(分)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施工管理,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期进度、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工作。

(二)工程进度安排

G×××国道(一期、二期、三期)与××南路工程,专业较多(有道路、雨污水、边坡防护、给水、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电力排管工程及路灯等),施工交叉作业较多,施工协调工作繁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计划工期1.5年,计划在202_年7月份开工建设,具体见以下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安全质量控制

项目安全目标:杜绝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逐级签订安全承包合同,使各级明确自己的安全目标,制定好各自的安全规则,实行全员参与、全面管理、全方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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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全部工程达到国家、行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设计要求,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实施的主体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质量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要求、我局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及红线条款,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部执行,并灌输投资项目不同于通常的招投标项目,安全质量要求更高,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投融费的回收的理念。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安全质量执行我局管控、各子分公司直插现场指导、控制、项目办严格管理的制度,对各种安全质量隐患严格排查,杜绝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四)竣工验收、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政府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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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出修改意见。我局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收到我局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项目移交:我局配合政府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管养单位提交工程管养移交申请,管养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工程管养移交工作,并出具移交证书。

十二、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

本项目总投资为9.6亿元,建设期为18个月。按照项目建设 总工期进度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分年、季、月实施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项目资本金为3亿元,由PPP项目公司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PPP项目公司注册时)到位100%的项目资本金。

2.除项目资本金外的项目资金6.6亿元,由银行向PPP项目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并根据工程进度与项目资本金按7:3比例分期投入,每一期商业贷款未到位前,项目资本金不能独立先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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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总工期18个月安排,前6个月内投入3.63亿,后12个月投入5.20亿。

项目建设资金分期使用计划具体见下表(单位:万元): 注: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本PPP项目公司资本金为3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某市政府出资202_万,股权;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的项目资本金差额2亿,由某市;除项目资本金3亿元外,还需6.6亿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向徽商银行贷款,无需我局提供担保;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宽限期;目前,徽商银行为

注:银行贷款利息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

本PPP项目公司资本金为3亿元。

其中:注册资本1亿,某市政府出资202_万,股权比例为20%;我局出资1000万,股权比例为10%;产业基金出资7000万,股权比例为70%。

除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外的项目资本金差额2亿,由某市政府、中某投资公司、产业基金按股权比例以资本公积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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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三方出资分别为4000万、202_万、1.4亿元,产业基金资本公积中由我局提供劣后资金6950万元。

除项目资本金3亿元外,还需6.6亿项目建设资金,由PPP 项目公司向徽商银行贷款,无需我局提供担保。项目贷款成本为

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贷款宽限期为3年,即第4年开始等额本金还款,其中贷款利息由项目公司每季度支付一次,贷款本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目前,××银行为PPP项目公司引入产业基金,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提供2.1亿项目资本金,且同意产业基金资金先于银行贷款退出。

该方案资金筹措结构图如下:

十四、退出机制

1.PPP公司获得的每一笔投资返还款(政府补贴),部分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款项通过对外投资购买产业基金份额,用于实现产业基金投入资金(其中33%由我局提供)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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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局投入的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获得相应款项。

十五、财务评价

(一)项目施工利润

项目工程建安费用7.7亿元,经测算,施工利润率为18.26%,即我局实现施工利润为14060万元。

(二)财务评价表 1.基于项目的财务评价

以整个项目9.6亿投资作为全投资,3亿元项目资本金作为自有资金,财务分析表如下: 财务分析基础参数表 财务评价指标表

2.基于投资人角度的财务评价表

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我局及其引入的产业基金共同出资2.4亿为股权投资。具体财务分析表如下: 财务分析基础参数表 财务评价指标表

(三)财务分析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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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见附表二)2.投资人角度股权投资现金流量表(见附表三)

十六、项目审计

某市审计机构将根据原设计规划将工程分为四个项目(G×××一期、二期、三期、××南路)进行审计,每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过程跟踪审计,过程跟踪审计与工程实施同步进行,过程审计结果的累加作为项目的最终审计,竣工时不再进行重复审计。

十七、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关于政府支付风险

本项目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实施,根据合同约定,“政府补贴”费用在项目完工后由政府每半年支付一次,周期相对较长,存在着政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的风险。规避措施:

1.本项目在省级PPP项目中心备案通过。

2.在起草与政府方的框架协议、PPP项目合同中,将及时、足额支付作为重要的合作基础,并作为政府方的主要义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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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政府方出现支付不及时等违约情况,则政府方自应付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除按合同约定应计的融资费用外,还须按日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补偿金支付给PPP项目公司,直至PPP项目公司收到全部应收款项为止。

3.某市政府同意将“政府补贴”费用列入某市中长期财政规划,按新《预算法》及财金[202_]113号文要求纳入合法合规的跨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

(二)关于政策风险

相比BT模式的“债权投资”,PPP模式投资更加复杂,我局暂无成功实施案例,加上国家部委从202_年才开始大力推行PPP投资模式,很多配套政策仍未出台或尚未成熟,因而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政策风险。规避措施:

做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界定政府方

与我局的权利与义务,约定政策性风险应由政府方负责。

(三)关于项目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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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某市审计机构将会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包括施工过程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使得该项目的工程预算额可能产生减少的风险,从而对我局投资收益产生影响。规避措施:

在前期做好与政府方及其审计机构的沟通工作,将整个工程分为4个项目单独进行审计,并各自确认审计结果,避免了整个工程因审计时间过长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局与政府方在建设投资合同中确定审计原则、审计期限,力争将审计风险降低到最小,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四)关于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本项目材料价格与编制期施工图预算同期价格相比,发生变化在±8%范围内的,不予调整,超出±8%范围的,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而存在一定的材料价格上涨,影响项目施工利润的风险。规避措施:

提前与材料提供商签订期货合同,锁定建设期材料价格,规避建设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项目施工利润。

(五)关于“营改增”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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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会相应增加,将导致建筑企业施工利润减少。规避措施:

在PPP合同中约定,由于“营改增”增加的税费由政府承担。

十八、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项目符合我局当前投资发展战略规划

本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以PPP投资模式运作,工程施工是我局强项,施工周期短,投资回收期较为合理,符合我局当前战略发展规划。2.项目投资能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

本项目由我局负责施工,工程造价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变更设计同步据实调整,是较为理想的合作条件。经测算,本项目施工利润较为可观,融资费率按照央行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取,预计能为我局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3.利用了资金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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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出资部分项目资本金,获得整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权。利用了资金的杠杆效应,实现了“以小撬大”。4.有利于实现我局在某地地区滚动发展

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有利于我局今后在该地区的滚动发展,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局在该地区的市场影响力,继续保持并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

5.属于公益性市政道路PPP模式的新探索,将为推广PPP打造“模具”

自202_年以来,国家大力推动PPP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本项目实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是PPP投资模式在公益性市政道路项目上实施的探索。纯公益性的城市市政道路项目在××省乃至全国尚无成功的PPP模式范例。此项目若实施成功,将为推广PPP打造“模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示范作用。

(二)建议

综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我局当前投资发展方向,有利于我局在某地地区实现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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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满足股份公司及我局投资项目的各项决策指标,且能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建议实施。附件

1、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协议书

2、公司执照及工商材料及专利技术证书

3、场址测绘图

4、公司投资决议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行资信证明

7、项目备案、立项请示

8、项目经办人证件及法人委托书

10、土地房产证明及合同

11、公司近期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12、其他相关的声明、承诺及协议

13、财务评价附表

图表目录

图表: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图表:需求总量及增长情况 图表: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预测 图表:项目推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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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项目推销措施 图表:项目设计工艺流程图 图表:项目新增设备明细表 图表:主要建筑物表

图表:主要原辅材料品种、需要量及金额 图表:主要燃料及动力种类及供应标准图表:主要原材料及燃料需要量表图表:项目平面布置图图表:项目年用水量表图表:项目年排水量表图表:项目水耗指标图表:项目污水排放量图表: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案图表:项目劳动定员图表:项目详细进度计划表图表:土建工程费用估算图表: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图表:行业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图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图表:借款偿还计划图表:正常经营年份直接成本构成表图表:逐年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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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逐年折旧及摊销 图表:逐年财务费用 图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图表:项目销售收入测算表

图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图表:损益和利润分配表 图表:财务评价指标一览表 图表: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图表: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图表:项目盈亏平衡图 图表:项目敏感性分析表 图表:敏感性分析图

图表:项目财务评价主要数据汇总表

等项目相关基础数据、技术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

阳光中的簸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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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田园综合体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财政部、农业部日前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将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绿色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互联网+”现代农业等六个重点领域。

PPP模式适用于具有公共服务属性、政府无法独立承担、期限较长又具有微利的项目,农业产业建设与PPP模式的特点不谋而合,且市场规模巨大。

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下一步三农工作的重点,因为目前农业投资的主体是财政,未来必须以财政作为杠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农业,这也是国家正在推行的政策方向。

关联报告: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实施方案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报告 田园综合体PPP项目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总 论

1.1田园综合体项目概况

1.1.1田园综合体项目名称

1.1.2田园综合体项目性质

1.1.3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

1.1.4可研报告编制单位

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1.5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地点

1.1.6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1.7田园综合体项目运营模式

1.1.8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进度

1.1.9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

1.1.10田园综合体项目回报机制

1.2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3编制依据、原则和范围

1.3.1可研编制情况

1.3.2编制依据

1.3.3编制原则

1.3.4编制范围

1.4可行性研究的结论

1.4.1基本结论

1.4.2项目建设的意义

1.4.3经济效益分析

1.4.4社会效益分析

1.4.5田园综合体项目PPP实施可行性

1.4.6社会评价结论

1.4.7风险分析结论

1.4.8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结论

第二章 田园综合体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2.1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背景

2.1.1政策背景

2.1.2田园综合体项目提出理由

2.1.3田园综合体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背景

2.2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是地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2.2.2是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迫切需要

2.2.3是完善产业链条、保障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2.4是农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市场分析、销售方案及风险分析

3.1田园综合体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3.1.1我国现代农业市场分析

3.1.2田园综合体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3.2产品营销计划和策略

3.2.1田园综合体项目目标市场选择

3.2.2产品的销售策略和销售模式

3.2.3产品的销售队伍和销售网络建设

3.3市场风险分析

3.3.1生产能力与实际产量分析

3.3.2销售和价格变化分析

3.3.3产品质量和产量的分析

3.3.4投资风险分析及对策

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4.1建设条件

4.1.1地理概况

4.1.2区位交通

4.1.3自然气候

4.1.4经济发展水平

4.2场址选择

4.2.1选址原则

4.2.2选址方案

4.3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基础条件

第五章 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方案

5.1田园综合体项目总体规划

5.2建设规模及内容

5.2.1建设规模

5.2.2建设内容

5.3产业发展规划

5.3.1田园综合体项目运营模式

5.3.2田园综合体项目产业链布局

5.4技术方案

5.4.1技术标准

5.3.2技术方案

5.5工程方案

5.5.1设计规范和标准

5.5.2工程设计原则

5.5.3 工程设计方案

第六章 总图运输及公用工程

6.1总图布置

6.1.1总图布置方案要点及说明

6.1.2总图布置方案

6.2运输

6.3公用工程

6.3.1给排水

6.3.2供电

6.3.3通风与空调

6.3.4维修

6.3.5通讯设施

6.3.6道路及绿化

第七章 节能、节水

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7.1.1原则和标准

7.1.2规范和依据

7.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7.3节能节水措施分析

7.3.1建筑节能

7.3.2工艺节能

7.3.3电气节能

7.3.4暖通、动力节能

7.3.5节水措施

7.4节能管理

7.5用能综合评价

第八章 环境保护

8.1环境保护执行依据和标准

8.1.1设计依据

8.1.2环境质量标准

8.1.3污染物排放标准

8.2主要污染物排放分析

8.2.1建设期对环境的影响

8.2.2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

8.3田园综合体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8.3.1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

8.3.2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8.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9.1劳动安全卫生

9.1.1设计依据

9.1.2劳动安全

9.1.3职业卫生

9.2消防安全

9.2.1设计主要依据

9.2.2消防原则及措施

第十章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10.1企业组织

10.1.1企业组织形式

10.1.2企业管理

10.1.3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体制

10.2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10.2.1劳动定员

10.2.2人员培训

第十一章 招标方案及实施进度安排

11.1田园综合体项目招投标方案

11.1.1概述

11.1.2招标组织形式

11.1.3招标方式

11.3田园综合体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二章 田园综合体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2.1投资估算

12.1.1估算依据

12.1.2估算条件

12.1.3估算范围

12.1.4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投资构成

12.1.5流动资金

12.2资金筹措

12.3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章 财务评价

13.1财务评价依据、范围及假设条件

13.1.1财务评价依据及范围

13.1.2假设条件

13.2基础数据及参数选取

13.2.1计算期及生产负荷

13.2.2基准收益率

13.2.3取费标准

13.2.4折旧和摊销

13.2.5税率

13.2.6公积金

13.3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13.3.1销售收入估算

13.3.2生产总成本估算

13.3.3利润及利润分配

13.4财务分析

13.4.1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13.4.2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13.5不确定性分析

13.5.1盈亏平衡分析

13.5.2敏感性分析

13.6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四章 社会影响评价 14.1社会影响分析

14.2互适性分析

14.3社会风险分析

14.4社会效益分析

14.5社会评价结论

第十五章 田园综合体项目PPP模式可行性分析

15.1田园综合体项目物有所值分析

15.1.1田园综合体项目物有所值计算

15.1.2田园综合体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结论

15.2财政可承受能力分析

15.2.1财政支出责任的识别和测算

15.2.2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论

第十六章 田园综合体项目风险分析

16.1风险识别与评价

16.1.1主要风险

16.1.2其它风险

16.2风险对策

第十七章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17.1编制依据

17.2风险调查

17.2.1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

17.2.2拟建项目的合法性

17.2.3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

17.2.4利益相关者及基层组织的态度

17.3风险识别

17.4风险估计

17.5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17.6风险等级

17.7风险分析结论

第十八章 田园综合体项目结论与建议 18.1结论

18.2建议

PPP项目监管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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