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一、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共有5项,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teniu.cc)→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teniu.cc)→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乙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乙级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teniu.cc)→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如通过上述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1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3.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6.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7.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1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19.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20.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1.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2.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28.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申请表中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有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可以在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基础上减去重复注册的人员,再考核该企业人员指标是否达到资格标准要求?
答:不可以。企业只要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的情况,且该人员已在企业本次申报注册人员名单之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标均认定为不合格。
29.《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请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93号)的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并由行政许可受理部门上网公示。经发现填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与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信息不一致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和审查。
30.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31.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自2013年2月28日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二、工程勘察资质
1.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乙级专业资质的一项或两项,可以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吗?
答:不可以。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可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经历、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8.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9.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10.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1.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提供的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2.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1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起。
13.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14.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对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是如何要求的?
答: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2。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书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2.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
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19.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20.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中要求的10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为二级注册建造师?
答:不可以。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2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项指标的前50名排序如何考核?
答:由于国家已对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全国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开始,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进行排序。今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排名,已取得2次“营业税金及附加”前50名排序的企业,在排名有效期内,执行资质标准规定,仍然有效;对“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的考核要求,仍按标准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22.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
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
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
23.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特级资质)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teniu.cc)⇒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候失效?如何实施资质换证?
答:除劳务作业分包资质外,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特级资质证书)自2016年7月1日起自行失效。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本企业全部既有资质的换证申请(以下简称:换证),具体申请时间应遵照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3、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
答: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
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5、企业按照什么程序申请资质?
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7、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但军队单位除外。
11、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超过”是下限,“以下”、“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2、企业净资产指什么?提供什么材料以便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6、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17、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什么?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报时应注意的主要有:1)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2)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3)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5)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7月的。
1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20、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是否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答: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teniu.cc)⇒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4)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5)《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6)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2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22、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23、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24、如何考核企业现场管理人员?
答: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其他,但现场管理人员总数应不少于M人。
25、如何考核企业技术工人?
答: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章程及其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26、哪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为有效证书?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为保证资质审批公开透明,规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申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汇总了各地、各行业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颁证情况,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附件1)。
27、哪些技术工人证书为有效证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关于技术工人证书的有效性由各资质审查部门按照以上原则自行掌握,但不得要求企业和人员重复认证、重复培训。
答: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数量进行申报,企业不应多申报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累计指标的除外)。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工程业绩排序为准,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工程业绩不予考核认可。
29、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0、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3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32、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33、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35、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36、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7、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38、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
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39、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4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4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42、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保密工程呢?
答: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3、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作为单体建筑面积指标申报代表工程业绩。
4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5、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4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4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49、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0、何为中央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
51、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5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54、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并在上述工程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丙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8.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10.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工程业绩材料?
答:以下情形需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1)晋升专业甲级资质;
(2)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的企业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3.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4.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5.二级注册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6.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7.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8.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9.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20.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21.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23.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
24.监理综合资质延续审查中是否需要考核5个专业监理甲级的情况。
答:需要。在监理综合资质延续审查中需要考核5个专业监理甲级的情况,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监理甲级。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4.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5.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金如何考核?
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准。
6.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9.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10.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11.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12.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13.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社保缴费凭证。
14.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其他公司代缴吗?
答:内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须由本企业缴纳。外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外资企业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缴纳。
15.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但可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下资格。
16.企业有1名员工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时可以算作两人吗?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的,只能计算为一人。
17.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吗?
答: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不需提供中级职称证书证明。
18.资质标准中要求申报近三年的业绩材料,近三年如何计算?
答: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距资格申报日期计算。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则企业申报的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1月1日。
19.先做完工程招标代理后补签代理合同的业绩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三项业绩材料应有先后的逻辑顺序,即先签代理合同,再完成代理工作,最后由招标人出具评价意见。
20.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该项目是否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单独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招标代理项目。
21.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才能认可吗?
答: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规定,2007年9月30日以后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出具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需加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章,方予认可。
22.企业由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代理工程业绩的投资额是否受限制?
答: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的招标代理业绩,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1亿元。
23.企业的部分项目属于保密工程,不能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这些材料,这类项目怎么申报?
答:属保密工程的,可不提交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但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密级评定证明材料;委托方为涉密单位(如军队、外交等)的,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涉密证明材料。
24.企业可以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后,再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变更吗?
答:不可以。企业需先期完成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变更)手续,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后,方能取得资格。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事项由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5.企业原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因资格延续未达标被核定为乙级资格,是否需要满3年才能申请晋升甲级资格?
答:不需要。企业达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标准后,可随时申请。
26.企业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可以分立为两个甲级招标机构吗?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但应当符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如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7.企业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备案?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人员还需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第六条“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八)项。
28.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分支机构不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仍应由其总部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29.持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可以跨省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各级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0.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可以。
31.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企业具有自有专家库的,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中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即可。企业没有自有专家库的,可不填写表七,须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出具证明。
32.目前仅注册造价师可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均可以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
答:不可以。
33.具有建筑经济专业的职称人员可否认定为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
答:不可以。会计师、经济师(包含建筑经济专业)、政工师、高校讲师、统计师等非工程建设类职称均不予认定。
34.哪些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申报无效?
答: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地质勘查项目以及非法定主体监督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二篇: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2007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16.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1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8.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9.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21.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2.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转自住建部网)
第三篇:新建筑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资质申报(换证)常见问题
1、一体化资质的企业本次需要参加换证申报吗?
答:需要换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363号)
2、资质申报,哪些人员要交社保,要交几个月?
答: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均需提供由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申请:申报前三个月;首次申请:申报前1个月。(《部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本次资质换证,需要提供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吗?
答:换证考核指标: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企业业绩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除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需要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其他的专业等级资质,本次换证不考核。(《省实施意见》(十八))
4、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是否需要进行业绩核查?
答: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参照《省实施意见》执行。其中个人业绩企业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关材料,企业对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
5、资质换证时,企业所有的资质是一次性一起报吗?
答:企业按《省实施意见》中许可权限分类,将其所拥有的企业资质分为:部、省、市三级资质许可级别,企业按从高至低的顺序(部—省—市),针对三个不同许可机关分别提出换证申请,但对于同一个级别的许可机关,必须一次性全部提出。
6、资质换证如果有几次机会?
答:一次机会,根据《部实施意见》(四十二)。比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部级许可)换证,部公告不通过,在公告后三个月内,企业只能低于原资质等级提出换证申请。如果部公告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只能从最低等级重新申报资质。
7、企业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报资质前一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其中,企业前一的净资产信息必须从“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读取。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8、可以资质换证的同时直接申请升级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按要求先换证后再提出升级、增项申请。
9、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可以不换证?
答: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原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相应工程。2017年1月1日起,上述资质取消,证书自动失效。
10、标准中限定的职称人员专业如何认定。
答: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职称证书上不能反映专业的,要考核学历证书,如学历也不能反映专业(譬如无学历的老同志、学历为非工程类专业的),可以考核其职称申报表。结业证、培训证等一律不认可。
11、现场管理人员中安全员是指安全员A、B、C三类中哪一类人员?
答:安全员证书指的是我省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省监管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子系统”内的数据信息为准,省外安全员C证一律不认可。
12、现场管理人员中省外造价员证书是否认可? 答:造价员证书以“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内的人员数据信息为准。省外造价员证书一律不予认可,企业可至省造价总站咨询省外造价员证书变更相关事宜。
1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11类岗位人员。其他岗位人员一律不予认可。
14、我省颁发的技术工人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及等级如何认定? 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省监管平台”内数据信息为准,安监、质监部门发的证书不予认可。证书中未体现其等级的,资质审核时认定为中级。
15、企业主要人员可以一人多证吗?
答:信息采集时,一人多证如果均在同一家单位,可以全部采集。
16、一人多证在资质申报时可以全部一起使用吗?
答:一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例:一人有多证(如:建造师证、职称证、技术工人证、现场管理人员证),如果企业一次同时申报三项资质(资质A、资质B、资质C);企业可以在资质A用该人的职称证(和建造师证),在资质B用该人的技术工人证,在资质C用该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证。
17、资质申请(换证)申报程序。
答: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完成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具体采集程序可参照《市人员信息采集办法》,资质申报可参照《市审批程序》,资质换证可参照《市换证通知》。
17、外省的职称证书如何认定?
答:职称证书是指有权评审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外省发的证书可以认可,地方职称不认。一般情况高级职称由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评审部门发证,中级职称由设区的市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发证。
18、外省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及技术工人证书如何认定?
答:外省的以上人员证书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颁证机构必须是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录的;
2、应在颁证机构的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的信息。目前技术工人住建部的颁证机构名录未公布,故省外的此类人员证书暂不予以认可。
19、资质审核时对现场管理人员同一岗位的专业进行考核吗,如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提供施工员(市政专业)是否认可?
答:资质考核时根据各资质类别标准的要求,对各类人员是否齐全和总数量进行考核,考核时只考核名称不考核专业,如房屋建筑专业施工员、公路专业施工员、水利专业施工员、市政专业施工员等,都按施工员计算。
20、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可以吗?
答:不可以,只能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才可以用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且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21、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如何认定?
答:以工作简历进行考核,在多个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可累加计算,但在行政管理部门、非本行业或无相关资质企业工作的经历不能计算,如在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生产企业等不能计算。企业套用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
第四篇:资质常见问题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报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前已持有的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答: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2.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答:暂不考核。
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篇:建筑类资质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