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进口问题处理建议[精选多篇]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9452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3 00:5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进口问题处理建议

一、我司为苏州园区一家企业。今年起对于我司从国外采购的部分原材料,海关认为我们采购价过低,因此核定单价高于我司与供货商的发票价格,导致进口报关单金额大于我司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汇款金额,到现在为止累计金额已有5万欧元。跟关务沟通后被告知,海关只有一份未有其印戳的估价表交给报关行然后转交我司盖章表示同意海关改价,并无其他凭证。请问有朋友遇到这种情况吗?你们多余的关单金额怎么处理呢?外管查到了怎么办?(我曾咨询过外管,他说保留海关的凭证以防今后每季度的付汇核查,可是海关那估价表上说不给盖章,真是头痛。)

答:

1、这种情况,建议向外管局单独申请特别操作,差额核销,提供海关的估价单和情况说明给外管局,看外管局的要求和反应再说。

2、估价表一般来说是要盖海关的告知章的

其次,你那个时候海关估价提高价格的时候,你应该要求只改海关总价,不改申报总价,这样的你的付汇联还是原来的价格

再次,少付汇没关系的,外汇管理局只要你付报关单金额以内的,不知啊你那里是不是这样

二、进口报关单付汇联比实际支付的金额少,怎么办?

进口报关单报关金额远远小于合同金额,请大家帮帮忙? 大家好!请有经验的朋友多帮帮忙,急急。。

本月我司从意大利进口一票货物,货物总价值为19536.05欧元,我司已经付了30%的预付款为5860.82欧元,但是我司意大利供应商提供给发票是这么写的: 总金额为19536.05欧元,Deducted the 30% downpayment of our invoice,发票右下角显示金额为19536.05-5860.82=13675.23欧元。就因为发票上右下角显示的金额是货物的总价值减去30%预付款的价值,所以我司的报关行就按照发票右下角的金额(13675.23欧元)报关了,后天货也到我们公司了,等我拿到进口的税单一计算,报关行少报了30%的金额,只报了70%的货值金额,等于我们少给海关交了关税和增值税,怎么办啊?我司还有70%的余款没付呢,这样会造成我这票货30%货款付不出去吧?还有就是一部核销不掉吧?请知道的朋友不吝赐教,不甚感激!

答:首先,说说付70%的款,这70%的款完全不耽误您付出去,拿关单做这个付款就可以了。

再要说一下已预付的这30%。根据现在的外汇管理规定,您已经预付的这30%是在外汇管理局做过备案的,是要拿关单核销的。如果70%金额的关单已经用了,这30%永远也核销不了,外管局会对贵司产生偷外汇的嫌疑。您的担心和后果解释完了。该说说改怎么办了。

第一,删单重报。海关都是混蛋,给他们提供发票也是白提供,根本看不懂。但是既然您发票写的这么清楚,完全可以重新报的。后果就是报关员要被扣分。如果不是贵司的报关员,就不会给贵司造成什么影响。再说您这是少交税,海关求之不得。就是苦了报关行了。第二,用这70%的关单把那30%的核了,然后再做40%的到付,向外管局说明货物质量有问题,只付先前备案的70%。再说外管局一般也不问,关单多少付款多少,在他们那就算核销了。然后,30%的款通过其他途径走,比如从香港的某家银行走。这样的后果就是,财务记账比较麻烦,如果是私企就比较好办。总之,国企用前一条,私企用后一条。

第二篇:代理进口业务账务处理

代理进口业务特点:

(1)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提供代理业务

(2)进口关税由委托方负担,受托方只是替委托方垫付应缴纳的关税

(3)受托方一般不垫付货款

账务处理:

(1)收到委托方进口商品所需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2)收到进口单证向境外单位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应交税费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4)实际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贷:银行存款

(5)结算代理手续费时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理手续费收入

(6)实际收到应收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第三篇:旧纺织机进口问题123

旧纺织机进口问题

(一)以旧充新进口二手设备的后果:

由于进口旧的机电设备会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及环保等问题,为此我国对进口的旧机电设备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批管理及检验检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要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从网上相关信息获悉,不久前南京检验检疫局执法人员在口岸查验时,发现南京某公司从意大利进口的一套组合二手设备涉嫌以旧充新。经有关专家进一步检验发现,货值15万美元的该套设备有明显磨损、油污及较长时间使用过的痕迹。鉴于该批设备事先未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且未如实申报,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货物实施封存,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罚款和退运处理。

(二)为什么以旧充新进口的旧二手设备屡禁不止呢? 进口二手设备以旧充新的原因,一方面是少数企业对二手设备概念理解不够透彻,不清楚究竟什么是二手设备,怎样界定二手设备。另一方面是一些外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看到中国广阔的市场潜力,以旧充新,以次充好。还有就是有些企业太注重价格因素,有些企业在采购进口机电商品时,没有认真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质量指标等因素,而是一味地考虑价格如何的便宜;最后就是,部分企业认为二手设备进口手续太过烦琐,干脆铤而走险,冒充新机来报。

提醒:企业在进口旧机电设备产品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货物的真实情况,并且严格按照规定来办理进口手续。尤其注意的是不要心存侥幸,明知二手设备还要“以旧充新”,逃避进口检验检疫。

(三)那么企业在办理进口二手设备设备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企业签订进口合同前应首先了解我国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强制性要求,对国际市场行情、质量情况和厂家信誉进行全面,充分考虑产品质量要求和企业特点,不要一味追求价格低廉而进口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电产品。

其次,产品到货后,企业必须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进口二手设备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确有问题的进口产品,检验检疫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企业也可根据检验证书向外商提出索赔,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四)二手设备进口一定要找专业的进口报关公司代理操作 进口港到门进口物流流程示意图:

客户提供要进口设备资料与图片→我公司核算各种进口费用→报价→签定进口协议→我公司在国内处理旧切削中心进口商检备案与检验检疫申请→德国出口海运订仓→ 海运到香港→换单,提货→我香港仓库→联系香港中检公司做检验→中检合格后→申请机电文件→从香港安排驳船到内陆码头→当地商检局换正本备案与检验检疫合格书→我司报检→出商检通关单→商检局现场检验核对→ 我司准备进口报关资料→海关进口审核→出税单交税→海关查验→提货放行→我司安排国内海运订仓→拖车到海运码头→客户指定港口→拖车到客户厂家

实际按例剖析:

以今年年初我公司代理江苏XX公司从德国进口二手车削中心清关为例: 先由江苏XX公司和德国供应商谈好机器设备的相关事宜后。将设备的基本装箱资料提供给我司,我司预先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然后由德国供货方安排出口运输,把货运到香港,我公司从香港接到机器后,向中国中检公司申请,做香港中检,由中检公司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中检通过后才能处理《新(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即我们通常所说的“O“;接着我司安排香港到内河码头(东莞沙田码头)的驳船,先到当地商检局报检,查货(旧机电产品百分百要查货的),然后出具商检通关单,凭商检通关单才能向海关申报;缴纳关税,增值税,海关进行查货,主要查品名与单证是否一一对应!这才是第二次放行,向船公司缴了柜租,向码头缴了仓租,恭喜您,就可以把货提出来啦!提货后我司先把机器运送至我司仓库.江苏XX公司派人员前来验货,并付款,再由我司安排车辆(或海陆运联运:东莞---上海---江苏)将机器运送到江苏XX公司指定的地点.

国家对二手二手设备进口年限的规定一般按机器平均使用年份来计算的,在进口时海关或商检部门按照:

机械设备 10━14年 动力设备 11━15年 传导设备 13━15年 动输设备

8━14年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工业窑炉 7━13年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设备工具 12━15年 印刷机 8━10年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工程车建筑专用设备 8━10年

以上就是一般二手旧机器进口年限的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具体要求以海关或商检管理部门审核为准

进口时间安排:

旧机电备案: 5~15(工作天)

香港中检: 1~2天,时间约为5-7天 进口许可:5~10个工作天 驳船:1~3天 报检:2~3天 报关:3~5天

需要提交的资料:

装箱单,商业INVOICE,合同,机械说明书(中英文),品牌,型号,产地证等报关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与实物要相符

二手设备进口所产生的费用大致有如下:

香港部分:换单费,码头杂费,提货费,仓租,中检费及其处理费,中转费,东莞部分:关税, 增值税,码头和换单,报关费用,国内报关报检,商检费用,香港到东莞运输费用,旧机电备案费,旧机电许可与证费用,处理费用,其它 为什么要把设备发到香港,不能直接发到国内?

也可以,前提条件是:在做好装运前检验与旧机电备案,进口许可证后在确保您的处理公司进口OK的前提条件下是可以发到处理公司指定的国内码头;如若不然,最好先发到香港,在香港做中检(国外的中检都比较贵,时间比较长,不方便);

如果发生意外,即处理公司不能清关或需要退回发货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众所周知,香港是自由港,中转港;

专业代理二手设备进口报关十年,150人进口物流师为你的提供最优质的进口物流方案!

第四篇: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浅析——由海外代购现象引发的思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代购网店纷纷在网上兴起。拍拍、淘宝、易趣等国内一线电子商务网站纷纷开辟“境外代购”专区。日前,一桩前空姐代购案引发了众人的关注,此案最终以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而告终。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2_年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56亿,202_年的海外代购交易规模达480亿,较上一年涨幅约为187.5%。这样巨大的利润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是因为携带货物的入境手续不合法,逃避关税其后又以此物品在国内交易牟利而导致了刑罚的制裁。而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的特点之一就是入关程序是合法的。那么,是否合法的程序就必然导致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呢?当然不是这样。

平行进口是一种灰色市场进口行为,而商标平行进口则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被定义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1

商标平行进口依据其与授权销售渠道之间的指向关系可以分为正向、反向和2另向三种。

正向商标平行进口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把在乙国的商标权转让给乙,同时出现第三国从甲国或其他渠道进口有关商标产品在乙国低价销售的情形。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条与授权经销渠道同向的灰色渠道。

反向的商标平行进口是也发生在2国之间,它是指甲国的商标权人甲授权乙国的商标权给乙,第三国或是第三者从乙国进口授权生产的商品并出口到甲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另向的商标平行进口往往发生在多国之间。它是指当甲国的商标权人甲就同意商标在乙、丙两国取得商标权,并制造商品。第三者从其中一国将该商标产品输入到另一国的行为。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两个被授权国商品售价差异较大的条件下。

平行进口行为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国际市场上同种商品的不同定价是引发商标平行进口的最直接原因。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国际市场上存在价格差,而且这种价格差在扣除货物的各项进口成本后仍有利可图时,就会有商人将该种商品从低价位国家输入到高价位国家。由于国际市场上各国的商品价格会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必然不同,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平行进口是在所难免的现象。”

而同种商品之所以会在不同的市场上有不同的价格,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一、跨国企业的差别性定价策略。第二、各国的关税差异。各国的关税税率对进入该国市场的商品的定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国际汇率的正常波动。汇率的波动必然会导致一国货币的相对升值而另一国货币的相对贬值。

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法律问题不可避免的要探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和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因为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法律问题涉及的两大法理原则。

王海英,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与我国的路径选择,发展研究 202_(3)

李燕青,对商标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的再思考,北方经贸,202_(9)首先谈到的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其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支持地域性原则的人认为,商标具有地域性,这也是被《巴黎公约》所认可的,依据一国法律所产生的商标权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所产生的商标权也是相互独立的,不会因为某一个国家内的商标权的取得或用尽而相应的取得或用尽,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所取得的商标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不受保护,除非该商标权在本国也依法取得,因此商标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应交由各国的法律规定。

其次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指享有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在经权利人同意并首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失去了对商品的控制权,他人如何使用或者销售该种商品,谁都无权干涉。该原则旨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过度垄断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权利穷竭原则”又可以分为“国内穷竭说”和“国际穷竭说”。

支持“国内穷竭说”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具有‘地域性’。就专利权与版权来说,权利(例如销售权)在一国的穷竭,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对平行进口问题也基本都持反对态度。

支持“国际穷竭说”的学者认为,“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 无论该商品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3国际穷竭说的合理性在于它基于知识产权的功能或目的,强调权利人只能获得一次回报,不管权利人在多少个国家获得多少个权利,对同一批产品权利人只能获得一次收益,不能重复获利。所以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平行进口的合理性持支持态度。

但实际上这种学说也存在问题。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关系由一国国内法调整相矛盾。因为对知识产权的授予和限制都是由一国国内法加以规定的,仅在一国境内有效。即便是国际条约、多边、双边协定等都有待相关国家国内法予以明确,所以一国法律并不当然在一国境外发生效力。权利穷竭围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展开,既然这种限制来源于一国国内法,那么这种限制效力也仅限于一国境内,而非有的学者所称,只要经历了知识产权产品的“首次销售”,知识产权权利人便在国际范围内受到限制。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既然如此,不可将一国国内法的规定推定为在国际范围内生效。

综合衡量二者,笔者认为在商标权领域不应一律禁止平行进口,而应有条件的允许,这些条件包括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品质确认,对国内商标权人及其授权人的补偿,规范同一商标商品市场秩序等。

国外对商标进口的态度。根据美国的《关税法》规定,美国对商标权平行进 3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_ 年版)口的态度是严格的,在通常情况下是禁止的,只有在符合例外条件,即标明了“本商品非美国商标所有人许可进口的商品,且与其存在实质性差别”的商品才被允许进口。美国的这一规定避免了消费者混淆存在实质性差别的商品,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也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欧盟往往基于区域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对来自于欧盟区以外和以内的商品采取不同的做法。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指令第7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共同体之后,不得禁止其商标在该商品上的使用。”同时第2款规定了排除第1款的例外情况:“当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其状况遭到改变或者损害时,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

立足于我国的实践,我们对商标平行进口应有的态度。我国现在虽然是进出口大国,但大部分出口商品属于大批量生产的低端产品,国际知名品牌很少、产品附加值不大,而很多进口商品却是国际品牌产品,其附加值高、进口成本高。所以我国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允许商标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但需规定限制条件。

第一,平行进口商必须善尽标示义务,不得实施任何“搭便车的行为”。“搭便车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称为“不正当利用他人成果行为”,是指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为自己的商业目的,利用他人的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行为。国内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往往通过对商品大量的广告宣传、开展促销活动或提供优质售后服务,使其商标在国内取得独立的商标信誉,即形成商标附加值,此时平行进口商应当在进口的相同商标商品上善尽标示义务,以醒目的方式标示原产地、来源地、制造商、经销商等信息,提醒消费者该商品不是本地商标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生产销售的商品。平行进口商如未善尽标示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购、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商誉受损,则构成了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平行进口商不得擅自改变商品原样,同时保证商品质量。即在进口商品时,不得对商品进行任何不适当的改变、再包装,并保证该商品具有与国内生产商生产的同种商品相当的质量、品质、功效、用途、口味等,一旦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将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扰乱本国正常健康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平行进口构成对商标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在遵循保护商标权这一国际通用原则的前提下,在立法时还确立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宗旨。因此,允许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着眼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保持了一致。此外,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打破贸易壁垒、有利于自由贸易和竞争,拓展了商品的销售和购买渠道,有助于市场的更加成熟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M] 法律出版社,202_.2、管敏正,试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及其趋势,[J] 山东法学,202_(3).3、王庭熙,民商法论丛(第一版),[M] 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2_.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论(第一版),[M] 法律出版社,202_.6、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第一版),[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_.7、谭启平,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现代法学,202_,25.8、孙颖,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冲突及其法律调控,[J] 政法论坛202_,3.9、王志刚,平行进口的竞争法律分析,[J] 当代法学,202_(3).10、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J]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2).11、任燕,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探析,[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4).12、杨翰辉、胡刚、陈三坤,WTO 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第一版),[M],中国城市出版社,202_.作者:马悦

学号:20133203433

班级:202_级法学法硕

第五篇:直接进口问题点

关于空海运进口的问题点及要求

从我司境外供应商在以往的通关合作情况来看,总会有报关单据或实物出现差错的现象,或轻或重地影响到我司顺利通关。现将其中存在的问题点及要求总结如下:

一、关于报关单据

1.合同、发票、装箱单必须显示材料规格(厚度MM*宽度MM*长度M)、卷数、平方数及原产地。其中材料规格、卷数和平方数的换算必须相符;

2.合同、发票中必须显示币制(显示币制中文名称或通用的英文缩写,如USD、JPY等,请不要显示$、¥等符号)。同时注明成交方式(FOB、CFR、CIF等),且成交方式必须与运单运费支付方式相应(FOB--Freight Collect,CIF或CFR---Freight Prepaid)

3..装箱单必须显示包装及件数(包装若为木质,进入中国境内之前必须做热处理,并提供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证明,且货物包装上也要有此标识;若包装为非木质,请提供无木质包装证明)

4..合同、发票、装箱单必须显示唛头标识(Marks & No.),且此标识必须与提单Marks & No内容一致。

5.购买材料若为PET材质,必须提供产地证明,产地证内容必须与报关单据及实物标识一致

二、关于实物及包装

在此提一下,避免发错货的情况发生。

以下着重说明实物包装的问题:

1.必须能足够保护材料的安全;

2.必须刷有唛头标识(Marks & No.),唛头内容必须包括产地、包装及件数且标识内容必须与报关单据一致

关于唛头部分,请通知供应商务必重视。已多次因唛头原因造成我司换单不成和提货不着,对货物通关造成很多麻烦!

以上,未尽事宜在后续合作中再作补充!

进口问题处理建议[精选多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