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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制度(共5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8109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5 11:58: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3、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社区管理,居委会成立领导机构。

4、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2)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会同有关

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3)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5、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6、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 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社区居委会应对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具有严重肇事肇祸暴力倾向或已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信息报告人为其所在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

8、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9、病人非自愿入院治疗后,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10、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由医疗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将其送到所在居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11、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居委会,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1月10日

第二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南京市溧水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 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现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做好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诊断、医疗救治、信息采集和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精神病人信息。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区精神病防治院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收治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对其病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完善安全设施,防止住院治疗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人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五)区残联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规范发放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残疾人证件,落实符合救助条件者按规定享受门诊免费服药及重残补助等优惠政策。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险政策。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区司法局负责开展《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符合条件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要逐年增加精神病防治专项基金的财政投入,审核拨付并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九)各镇(区)及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十)教育部门应完善校园安全的人防、技防措施,制定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伤害学生应急预案,普及学校精神卫生知识,做好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

第三章 监护人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医疗费用

第七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精神病防治基金救助后支付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及精神病防治专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五章 病情诊断和鉴定

第八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主治医师或由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应依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诊断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第九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镇(区)及社区村(居)委会应对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具有严重肇事肇祸暴力倾向或已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信息报告人为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公民个人如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有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并负责联系监护人或近亲属。

第十二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或鉴定结果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区精神病防治院应立刻终止住院治疗,并通知公安部门及患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三条 病人非自愿入院治疗后,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四条 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由医疗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将其送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村(居)委会,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日起施行。

第三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弋江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镇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

成立弋江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高发兴同志任组长,镇分管政法党委副书记陈建平同志任副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张春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部门职责

(一)综治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派出所: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三)民政办: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督促指导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卫生院: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

(五)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六)人保所: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司法所:应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

(八)财政所: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生活救助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以建立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与监管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根本,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医疗为手段,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全面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为重点,强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工作为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措施,认真履职。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在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对本实施方案的细化,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各村(社区)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操作,注重配合。各部门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发现、评估、服务、管理、信息报告等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情况调研

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的调研

我街道辖区18个村(社区),目前有各种精神病人48名,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已经送入医院进行强制医疗;二是在家强制管控的,由家人和村(社区)以及公安部门共同管控;一是病情控制中,和家人一起居住,由家人督促吃药,基本没有危害性。

一、具体做法

(一)认真做好清查摸排工作。要求各村(居、场)严格按照管辖范围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摸底排查,对精神障碍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家庭情况、发病情况、监护人情况以及监管现状进行认真清理登记。街道综治办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列入每月高危人群情况研判报区综治办,以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

(二)严格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职责。各村(居、场)要对每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 1至 2名家属或者亲属作为监护人,关心精神病人的思想和生活状况。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期间,监护人必须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实施严格监管。要分解责任,明确专人,落实专人对本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包保责任,落实关爱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有些患者家庭经济困难,治疗费用对于特别严重的及时向公安部门备案,社区民警协助管控。

(三)切实加强相关治安防范措施。各村(居)对本辖区内出现急性发作的易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确保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及时救治。若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要迅速与派出所和街道联系,采取坚决措施果断处臵。坚决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二、但是在前期的管控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管控力量不够。很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基本都是老年人,根本不具备管控能力,又没有专门的管控救助机构,难免脱管。

(二)治疗经费难以保障。很多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虽然街道和村(社区)帮助解决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毕竟力量有限。深入治疗药品也难以保障。区疾控中心发放的免费药品只能治疗一些轻微症状的精神病。

(三)社会环境不太利于精神病人康复。虽然社会在进步,但是小环境下,对于精神病人存在明显歧视,一些精神病人拒绝服药,从而加重了病情。

三、建议和下一步打算。

(一)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庭,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給予重点关怀救助。各村、社区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在改善民生和社会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和“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臵,切实抓好抓紧抓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每一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一个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由村委会干部担任,成员由医务室人员、综治专干担任,负责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完善诊断评估和信息交换机制

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掌握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动态信息,建立基础档案,及时开展健康体检,及时将诊断评估信息报至综治办和派出所,确保信息及时交流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患者的排查、诊治服务工作。各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者每月组织一次回访,每半年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一次评估,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患者的诊疗服务工作。各村(社区)协助街道综治办及相关部门对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者依法做好诊疗服务工作,送至医院,办理好相关手续,同时做好接送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特殊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各村(社区)要辅助民政部门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进行救助工作,将其送至医疗救助点。

(七)加强机构场地建设,提高救助安置和康复能力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八)加大保障力度,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街道综治办及各村(社区)及时落实对“三无”、流浪乞讨精神患者以及无监护人、家庭贫困等精神病患者的救治救助措施,优先为其办理残疾证、低保证,切实从源头上杜绝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评残等工作。

(九)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落实责任

街道将严重精神障碍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制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细化到具体人员。

街道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者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简讯Microsoft Word 文档

我镇肇事肇祸精神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工作已顺

利结束

根据市综治办关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我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工作落实到位,我镇综治办从7月中旬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活动,现已顺利结束。

通过此次活动,我镇共排查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47名,对此类人群我们已要求村内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同时要求各村对村内此类人群密切关注,及时监督,切实落实我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稳控监护工作。

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制度(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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