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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须知(范文大全)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9599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4 12:34: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租房申请须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 州 市 民 政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 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房规(202_)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2_〕2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2_〕21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2_〕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二、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4.婚姻状况证明;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享受租赁补贴。

三、资格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1)受理。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印证收入的证明材料完成收入印证工作和婚姻状况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民政部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诉,由区(管委)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4)核准。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管委)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市、区(管委)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也可在其他报纸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5)备案。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核准人员名单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其申请程序参照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进行。

(二)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2)受理。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核准。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单位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进入配租环节。

来郑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向就业所在区域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核准,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四、动态管理

对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承租人在年度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202_年6月18日

租金、租住面积及补贴说明:

在租金方面,低保家庭补贴金额超过90%,家庭人均月收入1520元的申请人可补贴50%,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20元~2280元的补贴30%,超过2280元或不能认定收入的缴纳市场租金。市场租金按区域分为五个档次,最高15元/m2/月,最低仅5元/m2/月。

郑州市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取得公租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保障。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两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第二篇:公租房申请须知

茂南区公租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及申请人单位按《茂名市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样板进行填写,申请人需详细阅读填表须知,以免因填写错误而影响申请。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个人:所需资料在《茂名市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填表须知中已注明;申请人单位:本单位《公租房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汇总表在单位公示的照片电子版。

三、申请人单位需核对申请人个人提交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人单位需确认申请人的学历、工资收入情况;初步核查申请人住房及其家庭收入情况。并在《茂名市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关意见栏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人单位需一次性将本单位申请人个人资料及汇总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申请人单位需征求申请人拟抽签的公租房区域意愿,在《公租房申请汇总表》中选择填写(单位所在地位公馆或金塘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单位所在地的公租房进行抽签,其他单位不受限制)。

第三篇:公租房须知

附件2:

第三批公租房申请资料需知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合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一)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明;

申请区内(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大石街道、云门街道、草街街道、盐井街道辖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申请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已结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注意事项:合川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02_年前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现目前未婚的应到区档案局查询202_年前的婚姻登记记录);

3.丧偶或离异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时仍系单身的除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单身证明外,配偶死亡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同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1.应提供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商品房预售及3年内在申请区域内住房转让情况的查询结果。

2.应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住房情况查询凭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到区国土房管局405办公室办理。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未明确事项详见《合川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及申请公告)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一)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明;

申请区内(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大石街道、云门街道、草街街道、盐井街道辖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申请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在申请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已结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注意事项:合川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02_年前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现目前未婚的应到区档案局查询202_年前的婚姻登记记录);

3.丧偶或离异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时仍系单身的除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单身证明外,配偶死亡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1.应提供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商品房预售及3年内在申请区域内住房转让情况的查询结果。

2.应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住房情况查询凭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到区国土房管局405办公室办理。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未明确事项详见《合川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及申请公告)

三、离退休人员:

(一)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明;

申请区内(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大石街道、云门街道、草街街道、盐井街道辖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申请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已结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注意事项:合川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02_年前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未婚的应到区档案局查询202_年前的婚姻登记记录);

3.丧偶或离异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时仍系单身的除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单身证明外,配偶死亡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1.应提供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商品房预售及3年内在申请区域内住房转让情况的查询结果。

2.应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住房情况查询凭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到区国土房管局405办公室办理。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未明确事项详见《合川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及申请公告)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一)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明;

申请区内(合阳城街道、南津街街道、钓鱼城街道、大石街道、云门街道、草街街道、盐井街道辖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申请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1.已结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注意事项:合川户籍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02_年前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现目前未婚的应到区档案局查询202_年前的婚姻登记记录);

3.丧偶或离异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时仍系单身的除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单身证明外,配偶死亡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证明

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1.应提供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商品房预售及3年内在申请区域内住房转让情况的查询结果。

2.应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住房情况查询凭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到区国土房管局405办公室办理。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未明确事项详见《合川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及申请公告)

第四篇: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

申请人:张伟,男,1967年10月5日生,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气象路附近(租房),系神木镇居民,个体户,离异有一女,张丹,1989年生,现天然气公司打工,联系电话:***.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实际情况,到处租房居住,经济负担严重,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张伟

202_年4月8日

第五篇:公租房申请

一、申请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用人单位也可委托申请人代表携带相关材料组织申请。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

(二)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单身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单身提供本人一份即可(含户口本首页)。

4、申请人非本市户口的需提供本市市区居住证。

5、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申请人毕业证明。

7、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单身职工申请不必提供其父母住房证明。

9、租私房需提供各区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说明。

2、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的与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只要能体现档案号、合同号、公章及主要条款等即可,不用全部复印。

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汇总表》;

2、劳动(或聘用)合同样本;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摇号分配后与保障房产权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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