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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终定稿)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107184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0 01:10: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BXKT/ZD-AZ–01-(A)202_

新建克拉玛依至塔城铁路 铁厂沟至塔城段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A版)

北新路桥克塔铁路项目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

BXKT/ZD-AZ-01-(A)202_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塔铁路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风险管理,推行程序依法合规、环境健康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办法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要求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年12月最新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_年4月最新修订);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_年国务院393号令);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_年国务院639号令); 5.《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_〕168号);

6.《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2_〕162号);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_);

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十二五”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总结》(铁总建建函〔202_〕24号);

9.《新建克拉玛依至塔城铁路铁厂沟至塔城段工程GZB 标段工程总承包合同》;

10.《乌鲁木齐铁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WJWTG/AZ001A-202_);

11.《乌鲁木齐铁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管理“七项制度”管理办法》(WJWTG/AZ015A-202_);

12.《乌鲁木齐铁路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培训管理办法》(WJWTG/AZ016A-202_);

13.《乌鲁木齐铁路局建设指挥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WJWTG/AZ009A-202_);

14.《乌鲁木齐铁路建设指挥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办法》(WJWTG/AZ018A-202_);

15.《乌鲁木齐铁路建设指挥部安全检查管理办法》(WJWTG/AZ017A-202_);

16.《乌鲁木齐铁路建设指挥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WJWTG/AZ012A-202_);

17.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方针、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

风险管理,推行程序依法合规、环境健康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本项目安全目标为:

1.重大生产安全及以上事故: 0 2.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0 3.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 0 4.火灾事故: 0 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0 6.改善现场办公、生活环境和条件,提高员工职业健康水平。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塔铁路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曾智军

副组长:施强国、韩军、路立甲、杨杰

组 员:罗瑞博、康领、刘正全、陈秋生、谷文静、高桃英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质部,为负责工作组织和协调的常务机构。

第六条职责

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

规,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接受上级机关、建设指挥部、监理和总承包项目部的监督检查。

2.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编制审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督促、检查、指导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状况。4.组织审核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批准重大施工安全技术方案。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和决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6.组织制定并实施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作业架子队的岗前培训。

7.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执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与上级机关、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沟通联系,接收、转达、部署、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及时反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负责督促、检查、指导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4.接收、处理项目部下属单位、架子队报告的现场安全问题。5.组织编制、审查、修订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6.定期总结、分析、评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情况,为领导小组决策提出工作建议。

7.建立、归档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记录。8.制定并实施对项目部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督促项目部开展岗前培训。

9.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时,就工程应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施工队伍及人员管理

1.按照国家、铁路总公司和路局有关规定,我项目部在项目管理中配备主管安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工程师;其人数应满足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2.项目部应及时对参建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具体岗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紧急避险措施等,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

3.项目部应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均为通过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的本企业正式职工;并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生产责任制。

4.项目部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均应正确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场。杜绝酒后上岗和疲劳作业。

第九条 安全风险管理

1.项目部应进行风险识别,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风险工点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风险工点管理台账。

2.项目部须按照工点风险管理台账编制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3.项目部须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须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全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施工。

第十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项目部应按照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等规定,在施工场地、生产设施、变配电室、材料储存场地、危险品库等靠近危险源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文明标志。

安全文明标志的材质、式样、内容应满足统一标准规定。2.施工现场坑、井等临边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在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施工范围必须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文明标志,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维护,实行长效化管理。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项目部应参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6.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及“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全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并按规定要求架空。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现场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执行《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路基、桥涵施工作业安全分别执行《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项目部应按照规程经常对施工现场执行安全技术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救援

1.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组织事故救援,项目部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或环节进行监控,分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应急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救护人员、设备物资准备、应急管理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及事后恢复等内容。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上报要求,立即逐级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关人民政府及地方安监部门是救援工作的组织者。相关人民政府或安监等机关赶到现场后,现场组织救援负责人应主动汇报已采取救援及措施情况,并接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助和配合相关救援工作。

4.安全事故救援除执行上述条款外,同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1.施工现场安全公示牌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监督部门、建设指挥部报告或举报。责任单位不得打击或报复举报人。

2.当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3.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为在项目参与者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加强项目安全管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和经济损失,把安全生产与责、权、利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不发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促进本项目安全生产,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执行考核奖罚机制。

第十三条各部门、架子队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项目部制订的各级人员、部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本项目部、本岗位的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架子队和个人,依据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及时做出奖励;

第十五条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安全职责,不重视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架子队和个人要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六条对发生安全事故超过项目部规定指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不得参加本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和评选,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没有参加规定课时和规定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或没有完成安全教育培训课时的,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

第十八条所有施工人员上岗前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没有完成安全教育培训课时的,对安质部部长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

第十九条新工人(外协施工人员、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没有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或没有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课时的,安质部部长和专职安全员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质部部长和专职安全员按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费没有进行专款专用的,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及总工程师、架子队长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各架子队按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不完整的或项目部、各架子队没有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的,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各架子队按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及设备管理制度不完整或未按照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执行的,各架子队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凌乱,材料摆放不整齐,未达到文明施工现场要求的,各架子队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安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架子队未按照架子队管理办法组成或人员配置不齐全的,各架子队按照项目部制定的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架子队生活区、办公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布设或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架子队按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不完整或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安全总监及安质部部长按月度绩效考核扣0.5分。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制定不完整的或执行不到位的,项目安全总监及安质部部长按月度绩效考核扣1分。

第二十九条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的,各架子队按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制定不完整的或执行不到位的,各架子队按项目部制定的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以上考核项目部人员的考核成绩直接纳入月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三十二条以上考核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项目总工)进行考核,组长监督检查考核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由北新路桥克塔铁路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详之处,另行制定补充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流程图总承包项目部项目部架子队输出文件01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准备阶段01-1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2审核备案02-1审核备案02(02-1)方案报审单定期检查(每月组织1次工程全线安全大检查)定期检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工程全线安全大检查)03执行检查安全专项检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特殊季节、节假日)03-1执行检查生产安全检查(架子队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1次)03(03-1)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施工阶段日常定期检查(结合架子队现场施工进度)日产巡查(架子队安全员每天巡查)04考核评比04-1考核评比04(04-1)考核通知书N05按检查意见整改落实06整改复查Y验收阶段07资料归档07-1资料归档07(07-1)资料台帐

第二篇:铁路安全生产体系管理办法

哈尔滨铁路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结合房建系统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哈铁房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体系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是指房建系统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围绕安全生产的总目标,层层展开各自的目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积极组织推进,严格实施考核,按时限兑现目标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哈铁房建集团依据国家、上级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指标,按照科学性、系统性、现实性的原则,制定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哈铁房建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车间要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体系管理的实施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建立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体系管理的制定原则,安全生产体系管理的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的评价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体系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体系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水平目标,安全教育程度目标,铁路交通安全控制目标,道路交通事故控制目标,特种设备事故控制目标,火灾、爆炸事故控制目标,急性中毒事故(工业、食物,下同)控制目标,职工伤亡事故控制目标,路外伤亡事故控制目标,重大危险源整治目标,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率目标,设备隐患

—1— 整改完成率目标、自控型班组达标率目标等方面。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生产体系是实现安全持续稳定的行动指南。代表安全管理的最终结果,是一定时期内安全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因此,必须围绕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对房建系统安全的具体要求,结合房建系统安全生产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制定。

一、安全生产体系要突出重点原则。制定安全生产体系要综合考虑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职工伤亡事故频率,安全环境,职工总数,生产工作量,工作性质等方面情况,哈铁房建集团控制目标为: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中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一般以上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重度、食物二级)以上事故,影响较大设备故障等。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控制目标为:铁路交通一般D类以上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中道路交通一般以上事故、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急性中毒(工业中度、食物三级)以上事故,严重设备故障等。各单位控制目标为: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设备故障、事故苗子。职工控制目标为:杜绝违章违纪。

二、安全生产体系要体现科学性原则。制定的安全生产体系,既要保证上级下达指标的完成,又要考虑各单位及每个职工落实各项体系管理办法的能力。

三、安全生产体系要体现逐级管理原则。要分层次、阶段和类型逐级制定。

(一)按层次制定安全体系。哈铁房建集团制定安全生产总体体系管理办法;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车间据此分别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

(二)按类别制定安全生产体系。如按铁路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防止急性中毒及劳动安全、路外伤亡等分类制定专项安全生产体系。

四、安全生产体系要体现上下联动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体系保证制度体系,要求每一级体系都是上一级体系的组成部分,做到体系管理逐级细化,彼此呼应,融—2— 为一体,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分(子)公司、各分公司保房建集团的层层安全生产体系。

第四章 安全体系的实施

第七条 逐级制定确保安全体系落实的措施。哈铁房建集团各部门、单位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落实责任。

第八条 促进安全生产体系责任落实。在实现安全生产体系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和阶段安全检查,明确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第五章 安全生产体系的考核

第九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效能,既要实现目标结果评价,更要加强过程跟踪考核,不断充实完善安全生产体系管理动态考核机制。

一、哈铁房建集团每月要结合干部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考核对各部门、单位安全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半年结合安全评估对各部门、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兑现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要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进行综合考核。

二、根据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等各类安全生产体系的控制程度分别进行考核,兑现相应类别的目标,按具体标准在干部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和安全评估考核中兑现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哈铁房建集团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第三篇:202_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字版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建设(202_)16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2_年6月27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1—

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2—

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3—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

三、持续改进。(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4—

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5—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6—

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_)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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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_]179号)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建设[202_]179号,202_-9-19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 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 2 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 3 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 4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 8 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五篇:铁路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篇二: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 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 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 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 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 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 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 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 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 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 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 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 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 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篇三:铁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1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六、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全面,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具体化。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季节变化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从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具体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七、编制安全技术和方案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等作为编制内容。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周

围外部环境不利等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时,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资设备、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入使用日期。

九、对于特殊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制度》。

十、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班组全体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培训,使员工熟悉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懂得各自的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十三、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留存相关检查整改记录。

十四、对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1.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区应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应会同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队长(班组长)进

行书面交底。

3、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作业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技术措施。

4、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如起重吊装、基坑开挖、大型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工程等,要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5、根据不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预防措施,在交底中应该详细说明。

6、现场作业环境要求的操作注意事项,个人防护措施等。

7、冬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及特殊施工中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危险作业岗位违章作业的危害性等。

8、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落实。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经复核审批签认。各级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以备查用。

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是操作者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全面、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法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施工作业队长(工班长)

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4、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向施工作业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5、作业队长(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每天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针对性的班前作业书面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

6、对特殊工种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7、对安全技术交底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8、出现以下情况时,工区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队(班组)长应及时对作业队(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9、对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或交底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

(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

(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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