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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机井或道路)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5158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0 09:3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机井或道路)

XX县XX乡(镇)XX村等XX个村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定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xx县 乡、镇 村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 次招标第 标段工程,经过招投标,由 中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整)。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县 乡、镇 村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第 次招标第 标段。

工程地点:xx县 乡、镇 村 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 项目审批文号: 施工方式: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日历天。

2、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替代了本合同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4、施工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施工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项目承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分

—2— 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项目承担单位:(2)施工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5)甲方代表为:(6)总监理工程师为:

—3—(7)项目经理为:(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9)主体工程:

(10)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施工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监理单位签署涉及修改图纸和补充图纸。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增减量,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固定总价 第三条 甲方代表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作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施工单位对此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作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接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四条 合同范围

—4— 本合同包括: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的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五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

—5— 点实施监理;开工前 1 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清理工作,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 3 天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 3 天提供施工图纸 1 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它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开工前 3 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合同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进;开工后 3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措施计划;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部分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的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时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

—6— 和责任。

第七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八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施工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图纸,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九条 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后,倘因纯属设计方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 3 天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递交施工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工程量的增减。

—7—(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3)改变某些工程的结构形式。(4)改变某些工程的位臵、形状或尺寸。(5)其他变更。

由于设计的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报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第十条 材料和设备供应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施工单位与供货商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等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规划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实验所需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

—8— 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施工单位,工期顺廷。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项目承担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施工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周、月向项目承担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周报表应与次周五前报出,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前报送。

第十五条 竣工期限

本工程自施工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9— 由于非施工单位的过失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延误,则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项目承担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而引起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廷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工作及费用,施工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移交后施工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负责未移交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一遭损坏,则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工程查验,经查验确属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当或其他使用单位责任造成

—10— 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上级国土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5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授权予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施工单位。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可待施工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金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5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

(1)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或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按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

(3)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

(4)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按质量验收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且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施工日志、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已完工工程移交清单、施工期的观测资料、工程

—11— 图纸变更纪录、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实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永久工程竣工图、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影像纪录)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十九条验收和工期(1)交工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本合同的工程后,即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在1 4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若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交工验收,并将审核意见及要求反馈给施工单位,同时将其报告退还给施工单位,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 0天内提请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

当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通过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据此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推迟交工,则每推迟1

—12— 天罚款3000元,但如遇以下情形可按监理单位的签证报甲方代表批准后顺延工期:①不可抗力的灾难;②连续降雨7 2小时,雨量达50mm以上;③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④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⑤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⑥本合同涉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

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及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付款方法

(1)项目工程竣工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局初验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的60%。

(2)项目工程竣工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核实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预留竣工决算工程款5%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后进行清算。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暂时不予支付,直到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

二十二条 违约(1)施工单位违约:

—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廷误;施工单位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力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单位私自将己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私自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末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且未按合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 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不合格而施工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接受违约行为的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支付工程款及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要求后3天内,施工单位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项目承担单位可通知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通知3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施工单位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但项目承担单 位的这一行为并不免除施工单位按合

—14— 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合同解除后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的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支付;①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施工单位已获得项目承担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施工单位应合理赔偿项目承担单位损失的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项目承担单位违约: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点;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施工单位提供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任何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项目承担单位若发生上述违约,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天前通知施工单位,并对施工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 纠纷解决

施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

—15— 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

1、安全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凡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他人材料款,而引起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等到发包方索要工资或材料款,发包方经核实有权如实支付其现金,并给予承包方一倍罚款,所有款项从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合同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终止:施工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项目承担单位,且保修期满,获得项目承担单位或授权的监理单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6—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7—

第二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为实施省级投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等六个乡镇低丘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发包方已接受承包方对该项目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项目批准文号:(4)设计单位:(5)工程内容:(6)承包范围:

第二条 工期。本工程总工期365天(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和省级现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项目验收规范以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通用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4)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对工程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单位。

(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7)合同价款: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8)工期:指承包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9)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0)图纸:指合同指定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批准,以满足施工实际需要的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不可抗力: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水灾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5)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文件。

(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

2、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内容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合同协议书;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总监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作出的解释,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法律

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一般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2、综合协调各方关系;

3、对参建各方实行全面管理。

4、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5、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6、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会同项目监理部确定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对工程重要情况负责记录、审核、签证,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对施工质量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对工程变更作出决定,审签工程量变化,核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单价,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行监管,对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等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对项目施工实行全面监理,协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关系。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领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第十条 发包方义务和权力

1、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和审核、拔付;

2、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管;

3、负责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上报审批;

4、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5、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第十一条 承包方

1、承包方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全员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

2、工程项目部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个别人员需要更换的,承包方应报发包方审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工程项目部代表承包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维护合理权益,有权提出工程建设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承包方义务

承包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

1、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

2、合同签订后7日内工程项目部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同时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原材料、施工队伍到场,全面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20日内提交开工报告,取得开工令后组织开工;

3、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按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

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建设材料、工程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所有工程部位施工工艺自检和报验报审,每月应按时向发包方和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等;

5、确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6、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占压损失补偿,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移交前发生损坏的修复;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7、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地例会以及在施工中召开的各种会议;

8、提交各类人员上岗证件的原件,交发包方审查;

9、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会计帐薄,依法交纳各种税费,接受监督检查;

10、接受发包方、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11、承包方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

12、承包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熟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负责。

13、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工程修复,确保工程验收。

14、应履行合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施工组织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

1、承包方应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开工;

2、承包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有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3、承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施工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进行调整(如赶工计划),并按规定报批。

4、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投入与工程要求和投标文件相符的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施工管理力量,若不符经指令仍不改正的,发包方保留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直至更换承包方的权利。

三、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设计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严格实行“三检制”,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测检验,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质检资料,提交并为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部检测检验提供便利。

承包方应认真做好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报审,及时取得质量认定。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项目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并承担其返工、整改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中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按验收鉴定意见要求进行返工、整改。经返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不计量,并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质量等级的认定有争议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仲裁。

四、材料检验

第十七条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应附有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双方应签字验收。

1、工程用材料进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如发包方或监理方要求重新检验时,重新检验合格的,其重新检验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重新检验不合格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为加强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在采购前应报采购计划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审批同意。采购计划中必须含有材料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价格、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以便监理和发包方考察核定。

五、工程价款与支付

第十八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按以下条款处理:

1、本项目工程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调整。在合同价款总额不作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发包方保留对各单项工程量增减调整的权力,合同总工期不调整。

2、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3、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原清单中未列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是同比例下浮(承包方总报价在预算总价下浮的比例)。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到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帐号上,或者承包方书面指定的用于本项工程的专项帐户;

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30%后,经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后,发包方进行第一次付款,按验收合格单元工程量的工程款的70%拔付,工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不进行工程款支付;

3、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其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并在省厅第二次拨款到账后进行第二次拨款,在承包方工程资料和财务审核手续完备的

前提下,工程款拨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

4、在省国土资源厅正式验收合格并在资金到帐后90天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0%;余下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清退。

六、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核定

第二十条 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承包方必须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定以施工设计(包括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实际工程建设为准。工程量的核定由监理分项分单元审查签证,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由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和发包方(含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现场代表联合审核签证。

承包方进场后,承包方应迅速自主进行工程量现场核查,对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部分在正式开工前应申报复核,在核查申报的实际工程计量时,对大于清单量的经监理审核、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小于清单量的按实际发生计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10天之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及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

2、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洽商记录;

3、中间验收记录、工程施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4、工程竣工图件。包括单体工程竣工图和项目区竣工图;

5、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影像资料;

6、其他必须的文字资料和图件等资料。承包方不按以上要求提供有效齐全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发包方将不接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申请验收报告后10天内,应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在通过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决算书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后送发包方审查。审查完毕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

八、违约责任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承包方工期延误的,应支付承包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支出费用;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财政拔付原因除外)。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驻工地,每月少于22天的每少一天违约金200元,其他人员每少一天违约金100元,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承包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的,每延期一天违约金500元,违约金在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包方不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或农民工工资的,按投标承诺处于违约金,并相应扣拨工程进度款;

4、承包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未按合同约定管理和组织施工,经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而不纠正的,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按每次500-1000元扣违约金;

5、承包方因主观原因工期严重滞后,赶工措施不力,整改无果。无力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影响整个项目工程进度和农田耕种,发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关系,承包方应停止施工;发包方可以另行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发包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6、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九、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经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工程移交,发包方自工程移交之日起15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给承包方(不计利息)。

十、争议和仲裁

第三十条 争议。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与施工现场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处理。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工程安全的要求:达到《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方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将组织监理单位、项目所在的镇村及农民代表对承包方承建的工程质量、施工组织、劳务用工、安全措施及信用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为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备案作为施工企业的信誉资料,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工程保修期满合同即终止。

2、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道路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将自己开发建设的小区沥青道路工程发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小区的市政道路工程承包事项协商 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市政道路。

2、工程地点:广西省开发小区。

3.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沥青道路的基层和面层施工)。

2、工程承包范围:小区内市政道路的①片石基层(约35cm厚)、②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0cm厚)、③沥青面层(5cm厚),④两侧路沿石安砌(12×30×100)施工;其中9m宽道路为8km、12m宽道路为1km、16m宽道路为2.5km;具体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市政道路工程量为准(不包括道路的标志、标线)。小区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供应和施工全过程涉及的临电、临水、临时设施及工程决算等相关施工内容。

4、其中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提前按设计要求将路基的土石方开挖及清边捡底工作处理到位,不得因甲方的前期工作不到位而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三、工程计价方式

1、工程量计算以建设单位和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联系单等为依据,工程量的计价方式为:① 9m宽路145万元/km(不含税),②12m宽路205万元/km(不含税),③16m宽道路290万元/km(不含税)。

2、因甲方、设计方或市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及价款增加(如:路基土石方清挖、回填、增加道口、加宽带、雨水井、检查井、雨汅管道、原材料涨幅超开工时的10%等情况),对增加部分的工期相应顺延,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四川省2009 1

年清单计价定额中的市政工程相应工程项目按实计取执行,综合单价按下浮5%处理(不计税)。

3、乙方承包的价款里已包含施工管理、工程材料、机械、施工和员工工资、技术措施、人员机械进出场、安全、文明施工、临设等费用。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2012年5月31日—2012年10月31日,共153天。

乙方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约定的或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若因

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达2天以上,甲方将有权从第3天开始按每延期一天处罚1000元,罚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2、若遇地震、瘟疫、暴雨、暴风、洪灾、泥石流、骚乱、暴动、战争等不可

抗力因素及道路中断、4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连续下雨等,则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增加费用除设备损坏部分由乙方承担外,其余部分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并就类似情况发生3天内,就延误时间、内容和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在2日内给予答复。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按现行沥青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验收,如因乙方的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不能顺利验收,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处理至合格为止。

六、合同价款:

¥:约36670000.00元,竣工后按实结算。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工作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3)及时协助乙方做好变更处理工作,对乙方提交的签证报告在3天内签复。

(4)负责办好施工手续,需乙方协助的工作乙方无条件配合。

(5)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6)免费向乙方提供堆场、道路、设备作业等场地。

(7)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提供满足正常施工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临设场地及临水、临电,乙方的员工住宿由乙方自理,施工用电线电缆、开关箱、照明灯具和机具、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积极为乙方排除一切施工干扰、社会干扰及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

2、乙方工作

(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及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合理,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正常施工管理要求。

(3)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4)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5)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即刻上报.。

(6)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乙方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全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8)乙方必须确保各种配备到位,严格履行职责。

八、材料供应

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道路施工所用的材料由乙方按设计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自行采购,各种材料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质量验收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验收。

十、工程担保

乙方在乙方进场后一周内向甲方交纳70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共管帐户,作为乙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其中的50万元保证金于乙方正式施工后30日内返还乙方,另外的20万元保证金于乙方开始铺设沥青路面时返还乙方。

同时甲方承诺:若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应支工程款或返还保证金,甲方自愿用自己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按施工同期的销售价格打五折优先与乙方作应付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的抵扣处理(其中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执行),同时乙方有权终止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已完工程价款结清后退场。

十一、工程款支付

甲方以分四次付清的方式向乙方拔付工程价款:第一批工程款在乙方全面完成片石基层铺设的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万元;第二批工程款在乙方全面完成水泥稳定碎石基层铺设的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450万元;第三批工程款在乙 方全面完成沥青道路面层铺设的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45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于一周内同乙方办理完工程的结算并足额支付乙方的所余工程价款。

十二、违约金:

双方特别约定在违约情况发生时,违约方除需按上述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额外向守约方负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生效

1、本合同于2012年5月31日于公司订立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后即时效,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第四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标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工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计划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

1、土地平整;

2、道路工程;

3、农田水利;

4、其它工程。

6、承包范围: 总承包单项单价结算 第二条 工期。依照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总日历工期: 天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土地整理标准》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第四条 合同价款(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第五条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条件;

2、洽商、变更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4、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和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资料、技术要求;

6、国家和省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时,按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办法解决。

第六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约束力。

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协议签证资料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章 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业主主要义务和责任。

7.1 在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条件后,总监应于开工日期前3天发布开工通知。

7.2 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间:开工前3天。7.3 以书面形式提交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日内.7.4 设计交底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日内.7.5 开工前答疑时间:开工前3天.第八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8.1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总报价的10%。

8.2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施工承担一切责任。

8.3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开工第3天提供);原材料、构件及设备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材料试验报告、中间产品检测资料。

8.4 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动和安排,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出席各种会议,参加业主组织的活动,并承诺缺少一次罚款200元。

第九条 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现场监理人员名单:(2)监理机构被授权的范围:按监理合同授权范围。

第三章 工程进度

第十条 工期延误。

若施工方无故未按其投标进度计划实施,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施工方自已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时间:开工前1天。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经主管部门验收),质量达不到要求,支付质量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2%罚款。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一览表:由现场监理人员确定,报业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五章 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款预付。

施工合同签订后7天内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预付款。第十五条 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1)承包人提交月进度款申请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按监理机构提供的格式填报。

(2)从第一月支付工程款时开始预扣质量保证金,预扣金额为当月相应工程款的10%。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

业主在收到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经核查支付进度款给承包人。

(1)在省财政厅拨款到位的情况下,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支付金额为相应的工程款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扣除决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缺陷维修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2)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指经监理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计量的工程量。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

(1)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的时间:完工后经省级验收合格后7天内。(2)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决算总额的95%,剩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缺陷维修后退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业主支付结算款的时间:工程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

(4)业主违约的责任:不按本条(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从违约第29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结算款利息。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增加条款:

(1)若业主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来源时:业主应提供材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和交货地点表。

(2)承包人按监理机构指定的格式和时间,提供上述材料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与指定供货厂家按(1)项要求签订供货合同,并将副本提交监理机构。

(3)承包人负责上述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全部费用。

(4)上述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供货造成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并依据原因分担责任。

(5)机电设备除符合本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外,还需提供机电设备订购合同,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保修书,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格控制吸程、扬程标高,安装完毕,经试运行检验,且还需经业主认可。

第七章 变更

第十九条 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工程量若有变更,必须以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变更涉及到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以本标段或该项目其他标段同类单项单价比对结算。如本标段或该项目其他标段无同类单项单价,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重新分析单项单价,并作为结算依据。

(2)承包人进场后全面核查工程量,若有不符,应向业主提交相关报告,否则视为没有差异。

(3)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发出的工程量变更指令。

(4)合同期间,若有新的有关材料、人工及规费等方面调整的政策性文件,按相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第八章 完工与保修

第二十条 完工与验收。

20.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一切费用。

20.2乙方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竣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乙方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经返工、修改仍达不到合格条件要求,必须继续返工,直到达到合格条件要求为止前,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五罚款,由甲方在工程款内扣除。

20.3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20.4工程验收时间: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工程量清单中指明的永久工程。(2)保修期限: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3)质量保证金支付方法:工程经验收合格,一年后,全部返还承包人。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二条 争议。

(1)争议的解决程序:先由监理机构调解解决。调解无效时,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或双方同意的国内经济合同争端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诉讼与仲裁两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解决。

(2)仲裁范围和拟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同意的国内经济合同争端仲裁委员会。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1)业主不提倡采用专利技术。

(2)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按节省造价部分的20%予以奖励。

第22条 化石和文物。如发生,双方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另签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 各项承诺。

承包人必须兑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6级以上地震;9级以上持续10天的大风;600mm以上持续10天的大雨;提交损失报告的时间:24小时内。

第二十六条 保险

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人员相关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其费用应进入承包人的综合报价,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原有道路、沟渠等建筑物损害,由施工方无偿恢复原貌。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计量方法

(1)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规定。承包人自备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2)实核工程量的计算,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实核的工程量经三方签认后,方可列入计算。

(3)招标时公布的拦标价清单,若因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单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业主、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更正价格统一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工程计量和支付

(1)土地平整工程:标明完工面积,以完工每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相应的土方单价支付。其单价包括表土剥离、推平、表土还原、装卸、运输、保留表土、植被清理、边坡整治、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修平田面和临时性排水费用、人工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土地平整每立方米的单价中。

(2)土方明挖工程:指设计明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石料场、道路、房屋基础、沟、渠、路及指挥部、监理部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施工准备,测量、清理、放样、开挖、回填,人工、设施、验收,维护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3)土石方填筑工程:指设计明确的渠道,土石坝,规定石坝等的坝体和其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装饰、检验,质量检查、验收、人工、材料和设备使用,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中。

(4)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掺和料、水泥、钢材等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砼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修整,试验和辅助工作所需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5)砌体工程:指路、沟、渠、桥、涵、跌水、节制闸、渡槽、泵房挡土墙、护坡、排水沟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小骨料砼砌石、浆砌砖体等工程,其砂、石骨料、水泥,外加剂材料和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基础面清理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内。

(6)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工程,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吨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单价已包括安装设备从出厂验收,接货、运输、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7)田间道路工程:标明完工长度、面积、以《工程量清单》规定每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其规划田间道、修复田间道,规划生产路、修复生产路等的清理、放样、测量等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内,不另行支付。

(8)农田水利工程沟和渠:标明完工长度,以每立方米为单位进行计算;其斗渠(台渠),农渠、斗沟、农沟、土沟、土渠等工程的清理、放样、测量、等施工的人工、材料构件送检,养护、验收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每立方米单价内。

(9)节制闸、分水闸、跌水、桥、涵、渡槽、泵站工程,均按《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事项分别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报价单中相应的单价支付,该单价支付包括清理、放样、测量,材料采购、运输,材料送检,单位工程施工、清淤。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资料

(1)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规定向监理部、指挥部报审施工项目管理资料,按《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报审。

(2)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向监理部、指挥部报审各单元工程施工工序资料。

(3)施工工序资料报审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按省厅规定单元工程施工工序资料目录进行报审,纸张白色A4,黑色打印,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三方签证,逻辑性强,填写真实、有效。

第三十一条 不能纳入计量与计算的工程量

(1)无施工工序资料的完工工程量,任何人签证无效。

(2)施工工序资料用表格不规范的,填写不清楚,逻辑性不强的,三方签证不齐全的,无实核实量记录的完工工程量,一律不能纳入计量与计算。

(3)规划设计以外的、合同清单规定以外的,无任何文字签证依据的完工工程量,一律不纳入计量与计算。

(4)变更工程量,无变更文字依据的完工工程量,不纳入计量与计算。(5)未按设计规定和按施工程序施工质量要求的施工,或经检验不合格,经返修仍不合格的完工工程,一律不纳入计量与计算。

第三十二条 能纳入计量和计算的工程量

规划设计以内、合同清单规定内,增加、调整、变更有签证文字依据,施工程序资料报审与工程进度同步,填写正确,真实有效,有实核实量记录,三方签证齐全,均可纳入月进度完工工程量计量内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资料归档

工程完工后十五天内,按省厅关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按项目业主、监理部统一要求整理装订资料,一式三套,归档备查。工程资料归档迟交一天,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项目中标总价的0.5%。

第五篇:机井工程施工合同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施 工 合 同

签订合同单位:

甲方: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

签 订 日 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日

xxx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GF-91-0201),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夏津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地下水监测井、生活饮用井工程。

2、工程内容:地下水观测井5眼,每眼深度5米;生活饮

用井1眼,计划深度400米。

3、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工期

本合同定于 2011 年月日开工,2011 年月

日竣工,工期天;

除发生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外,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但最多不能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停工整顿。

第三条 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第一标段地下水观测井合同价款:

共5眼,深度每眼5米,每眼报价 1684.00 元,计 8420.00 元。

第一标段合同价款共计捌仟肆佰贰拾元整。

第二标段生活饮用水井合同价款:

深机井1眼,计划深度400米,计183500.00元;

第二标段合同价款共计壹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

工程合同总投资191920.00元(壹拾玖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2、本工程以400米报价为基础,不足或超过400米时按照

400米机井报价进行折算(不因深度而变化的机电设备除外),全部完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计量,以最后结算为准。

完成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时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计量、支付、结算

1、工程付款:乙方钻井设备进厂后,甲方按照合同投资的20%预付工程款,根据实际进度,完成合同工程量的70%时(钻孔

完成时),付款至总投资的60%;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总投资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计价:(1)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的项目。(2)其他违背合同规定的项目。

3、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中间计量支付工作,并派出相关人员,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包括计量器具的要求和计量方法及其计算的采用

等)。

第五条 质量、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技术交底、技术规范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如有违章施工,乙方自行承担处理的一切费用和责

任;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将乙方停工整顿。

2、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造成的返工,乙方自己承担所有

费用。

3、按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做好本施工段内迎接上级检查的整理、准备工作。

4、甲方根据验收规范,会同监理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

合。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料场、电源)及工程有

关地质资料。

2、了解施工进度,检查指导施工,定期检查施工质量。

3、负责及时拨付工程款。

4、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与监理、设计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等的联系和协调

工作。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保证按期开工、竣工。

2、保证按设计标准施工,选用投标文件约定的合格的材料

和设备。

3、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生活、住宿和伤、病、亡等各项费用。

4、做好工地安全保卫工作,因施工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或财产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工程缺陷责任修复

1、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在此期间内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应立即派人员进行维修。

3、甲方保留自行维修的权力但在维修前首先通知乙方及时

派人前来共同确认;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确认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确认其维修工程量和费用,费用从乙方保修金扣除,不够乙方应按实赔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乙方需赔偿甲方合同总价5%的违

约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返工或窝工,其工期向后顺延。

3、甲方需按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如果拨款不及时,乙方有权停工或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和运行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单 位:(盖章)乙 方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

监 督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联 系 电 话:

2011年10月14日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机井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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