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0-8436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2 12:40: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是建筑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可申报参评:

1.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45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4.建筑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园林建筑工程;

5.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市政工程。

第四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2.有结构分项的工程,已通过我会组织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查; 3.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施工质量验评合格,观感质量评价好;

5.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省工程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档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6.每个单位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及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

7.工程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其中住宅工程入住率在40%以上;

8.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该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评价意见。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出现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工程; 2.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3.有质量隐患、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5.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6.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7.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分的工程,出现过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重大投诉的工程;

8.保密工程;

9.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10.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11.无落实样板引路制度的; 12.现场进行混凝土、砂浆搅拌的; 13.已申报过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

第六条 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评选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

第七条

申报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评选时间为4月。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的项目有主体结构施工的,必须先通过主体结构质量检查,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申请时间应在该项目的结构施工工程量完成50%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我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的单位必须是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共同申报的施工分包企业必须是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的,每项工程申报的施工分包企业(参建单位)不超过三家。施工分包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汇总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报建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2.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3.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4.群体工程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按照工程所在地,经该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加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向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应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一)申请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项目,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50%前,提交创优计划书(包括进度计划);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一系列报批报建文件(包括《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复印件至佛山市建筑业协会,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到施工

现场进行主体质量检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上述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二)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项目,提交: 1.《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2.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无障碍设施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规划验收报告》等的复印件;

3.有关反映现工程质量的照片15张,并提供电子图片; 4.对业主和用户的工程质量回访表,工程质量反馈表(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总户数40%以上的有效质量回访调查表)等;

5.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情况及采用建筑节能情况小结。

上述2-5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三)、以下资料按通知评审时间提供,评审完后由申报单位收回: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进度计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索赔文件、监理工作总结等监理资料;

3.竣工图纸。

上述1-3资料必须为原件。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审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召集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共8—10人组成。评委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丰富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每年推荐一次,受到连续推荐的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给予评分,工程资料不完整的工程终止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对工程资料完整的工程进行现场实物质量核查,同时了解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并进行评分。

住宅工程在进行现场实物质量核查前,在主要出入口位置进行申请评选公示七天。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进行实物观感质量核查时,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记录》进行评价,工程观感抽查点质量状况达到好的比例应在85%以上。评审委员会以观感评审为主,结合业主和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工程类型、工程规模、施工工艺、科技含量和工程资料质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委会将评审情况报送协会,检查未达到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标准的工程,评委会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交佛山市

建筑业协会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每年4月发布一次,发布前将经评审达到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标准的项目在协会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第十八条规定发布。

第十八条

符合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标准的工程授予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荣誉称号,其中符合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范围的项目推荐参加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

第十九条 由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得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并对获奖的单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参与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对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委的投诉,评委在评审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取消评委资格,且不得作为以后所有评审工作的评委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获得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工程,若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投诉的,市建筑业协会应组织专

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作出取消该工程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火车头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加强管理,控制投资,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车头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火车头奖)评选的对象为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项目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铁道工程协会)会员单位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火车头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四条 火车头奖评选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铁道工程协会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指导下开展火车头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

第六条

拟申报火车头奖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制定创优规划,并报铁道工程协会备案。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当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且经过不少于一年的实践检验;应当获得过设计单位优秀勘察设计奖项和施工企业优质工程称号。

第八条 申报工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综合工程 1.铁路工程

(1)新建铁路:一次建成的连续长度不少于30公里的单线铁路;一次建成的连续长度不少于20公里的双线(多线)铁路。(2)改建铁路(含增建二线):连续长度不少于80公里。(3)新建站(段):新建大型客运站、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动车段。

2.其他工程

第三篇: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优质工程奖)是全国公路建设行业最高质量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优质工程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交通部领导下负责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按下列标准评选: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规范、规程的要求;

(二)管理规范,理念先进,方法科学,有所创新;

(三)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有创新;

(四)符合安全、环保、美观、和谐的要求;

(五)资金管理规范,竣工决算未超概算(包括修正概算),无工程款拖欠;

(六)实际工期未超过合同工期(含经批准延长的工期);

(七)未发生过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为优良,主

体工程合同段质量等级评定均为优良;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一等奖的项目(合同段),其整体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优质工程奖二等奖的项目(合同段),其整体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优质工程奖三等奖的项目(合同段),其整体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较高水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按规定通过了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限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参评工程可以是独立建设项目,也可以是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合同段。独立项目已申报的,合同段不再单独申报。

第九条 以独立项目申报的,其工程规模和技术等级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单座桥长≥3000M或单跨≥300M的独立特大桥或独立大型互通立交桥;

(二)3000米以上的独立隧道;

(三)5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含交通工程设施);

(四)100公里以上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十条

以合同段申报的,其工程规模和技术等级应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一)特大桥、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二)202_米以上的隧道;

(三)1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四)50公里以上公路改、扩建工程;

(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 1、7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总造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单座桥长≥2000M的独立大桥(包括引桥)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总造价202_万元人民币以上; 3、3公里以上的隧道群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总造价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由国内企业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公路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工程只允许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以独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须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和提出推荐意见;以合同段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可以由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并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和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以独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表(见附表1《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等的复印件;

(三)项目简介(含项目平、纵面示意图或桥型图),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附有解说词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项目创新报告。对项目在理念、模式、手段、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内容和创新成果进行总结。

(五)项目执行报告,建设管理情况总结(包括质量、安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等),勘察、设计有关资料(工程测设路线总说明书、工程测量验收纪要文件和按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的总说明书);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质量评价、养护管理单位对项目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主要参加建设的单位及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做出的主要贡献。第十五条 以合同段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表(见附表2《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段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及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

(三)工程简介,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附有解说词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施工总结报告(包括施工组织、管理、安全、质量总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施工管理、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齐全。申报表统一使用计算机处理,A4纸打印,装订整齐。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两份、其它材料一份)于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报送或邮寄至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后到达的申报材料列入下一的评选。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申报费。该项费用用于评奖的经费开支。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成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复查。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

(二)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评意见;

(三)对有疑义的项目和工程,专业评审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四)汇总初评意见和现场核验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工程名单;

(六)获奖项目和工程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报交通部备案;

(七)公布获奖项目和工程。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验工作内容如下:

(一)以独立项目申报的,听取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介绍和评价意见;以合同段申报的,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介绍和评价意见;

(二)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外观、质量水平;

(四)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验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获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和合同段,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主要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经核实,取消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获得优质工程奖称号的项目和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经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认属实,取消该项目和工程获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科学严谨、认真负责、廉洁自律,违反规定的,取消评审委员资格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海建设工程白玉兰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倡导科技进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白玉兰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市白玉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申报白玉兰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同一个申报工程由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施工的,应由多家施工单位联合申报。

第五条 白玉兰奖的申报,必须通过白玉兰奖创优五大赛区进行选拔推荐。赛区分为:上海建工赛区、中建赛区、江苏(进沪企业)赛区、浙江(进沪企业)赛区和综合赛区。综合赛区由本市和其他中央部属、外省市进沪企业组成,综合赛区按“综合赛区会员企业申报白玉兰奖工程评审办法”执行。跨赛区联合申报工程由各赛区联合推荐。

第六条 白玉兰奖的评选实行预评制,暨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经受一冬一夏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 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两次,上半年为5月底至6月初;下半年为11月底至12月初。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均从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白玉兰奖评选工程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型住宅工程。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五、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体。

六、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七、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八、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1亿元。

九、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一、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工程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十二、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未达到申报条件,但设计独特,工程 2 质量突出,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不得人为地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完整性。

一、条状建筑因超长而设置变形缝的不论有几个单元组成,均应视作一个单位工程。

二、主(塔)楼与裙房相连,不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应视作一个单位工程。三、一个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面建筑的项目,提倡以群体工程申报。若以单体工程申报的,在该单体工程检查时,包括检查该建筑平面投影下的地下空间部位。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白玉兰奖评选未被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各赛区推荐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已竣工备案或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三、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四、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五、公建、住宅、工业厂房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六、住宅群体和群体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建成的住宅群体设施配套、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群体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3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同时住宅群体要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和一体性。

3、住宅群体和群体工程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60%以上。

第十三条

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原则上确定两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二、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十四条 为促进劳务企业提高队伍素质和健康发展,承担工程结构施工的劳务企业可作为申报工程的参建单位,该劳务企业须是本会会员单位。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一家劳务企业参建单位,其申请由项目申报企业负责在白玉兰奖申报表中填报明确。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白玉兰奖的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预检,通过预检的在《市白玉兰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5月10日前,下半年为11月10日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市白玉兰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目,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二、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表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证明。

三、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

四、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开/竣工)、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开/竣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外墙保温验收证明、消防、电梯验收等资料。

五、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张。

六、工程简易地理位置图。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白玉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委会的成员适时按需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立于本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选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委守则,秉公评审,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白玉兰奖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应严格遵守现场评审须知,申报工程应接受全面检查,配合检查安排从简,严禁向评委赠送礼金礼券礼品,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白玉兰奖的总承包(主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白玉兰奖杯和证书,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可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申请颁发白玉兰奖杯、证书作为纪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工程在预评期间或获奖后如发现质量和其它违反申报条件问题的,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白玉兰奖评选条件的,有权作出撤销该工程的预评入选资格或白玉兰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下承包企业,申报工程的范围为8层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

第五篇:建设厅: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省内开展全行业省级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称省优工程奖)是我省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评选工作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省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达到本地区和本系统一流水平。

第四条

“云南省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申报推荐“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地、州、市建设计划,通过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且工程投资不少于 1500万元。

二、交通工程:

1、长度在3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单座桥长200米或单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互通立交及其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4、100间标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侯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

6、桥面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7、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2_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202_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9、日供水10000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10、日处理污水能力10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1、长度在8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12、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2、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水利工程: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第六条

民族风情建筑,华侨、国际友人、友好团体及外国政府捐赠建设的科研、希望学校等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有一定影响,虽规模略小,也可参加评选,但必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工程;

2、外国和港、澳、台建筑企业在省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3、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工程;

4、有质量隐患或发生过四级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

1、工程设计(工业项目主要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被省或地区认定的优秀设计。

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省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如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除住宅工程以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70%以上。

3、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4、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没有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危及结构安全的隐患。

5、工业、交通工程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住宅工程除应符合本条1—4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4)应具备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备以下条件:

应具

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工 程。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都工程的质量全都达到优良。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1、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或外地的(含省外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评选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均可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2;各地、州、市申报“省优工程奖”的施工企业,可向本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申报。跨地区的施工项目,还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意见。

3、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初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将告知推荐单位。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2){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工程项目立项计划批文复印件一份;(4)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或优秀设计文件纂印件一份;

(5)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7)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一份;

(8)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尸份;

(9)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资料复印件一份;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20张;

2、要求:

(1)必须使用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复印件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省建设厅建管处和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若干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被查工程所属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 会选派一人配合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6、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省优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是由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 成。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复查意见,审查、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坪选出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主要依据;

1、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

(1)具有接近国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的省内一流工程;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效果显著;

(3)分部工程优良率达到75%以上;

(4)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印章、文件、复印件、照片清晰;

2、云南省优质工程二等奖:

(1)具有省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效(3)分部工程优良率达到70%以上;(4)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文件清晰;

3、云南省优质工程三等奖:

㈠具有本地区或本系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2)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3)分部工程优良率达到60%以上;(4)施工技术资料齐全。第七章

第二十条

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在《云南日报》和《云南建筑业》上公告表彰。并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云南省优质工程”荣誉标志。、第二十一条

各地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由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优先中标。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有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申报、取销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与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或危及结构安全隐患,省评审委员会 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销该工程“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建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