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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样例5)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6970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09:31: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优惠内容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一)

(二)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是①电子信息技术、②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③航空航天技术、④新材料技术、⑤高技术服务业、⑥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⑦资源与环境技术、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类高新技术领域其中之一。(政策五)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上述第(二)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政策五)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政策五)

(五)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注册企业特殊规定

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经济特殊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2.5%的优惠税率。(政策七)

(六)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4.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政策九)

(七)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政策四)1.2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7.《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8.《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1.3 限制条件

(一)必须是居民企业

(二)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是①电子信息技术、②生物与新医药技术、③航空航天技术、④新材料技术、⑤高技术服务业、⑥新能源及节能技术、⑦资源与环境技术、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类高新技术领域其中之一。(政策五)

(三)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只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充分条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还需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1.4 办税指南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三)1.5 所得税申报

1.5.1 预缴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直接填入报表第12行次“减:减免所得税额”。

1.5.2 汇算清缴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直接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次“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6 注意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政策五)

神州财税网提示:如果贵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2010年初取得的,则2013年度贵公司的资格将到期。有效期满后,如果贵公司未能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也就无法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格,意味着失去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支持,这将给贵公司的赢利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二)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报告义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五)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七)1.7 典型问答

1.7.1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问: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回复: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7.2 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收入是否享受优惠税率待遇?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一笔境外企业支付的利息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需单独核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因此,如贵公司当初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是以其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那么其此次取得的该笔境外利息收入可以比照以上文件操作执行。

1.7.3 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享受优惠税率的待遇?

问:我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已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按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收入,也可以使用优惠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备案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实现的整体所得减税,不再区分股权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

1.7.4 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问: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答: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神州财税网提示: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无关,只要符合11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任何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者有一些共同点:一是均使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是研发活动的定义是一样的。因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1.7.5 高新技术企业重组后能否享受优惠税率待遇?

问:我单位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是3年。现我的单位在2013年进行重组,不符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回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因此,贵公司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1.7.6 能否同时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优惠? 问:某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同时也从事海水养殖业务,请问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优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您企业取得符合减半条件的海水养殖所得需要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7 高新技术企业可否都享受国发[2007]40号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问:甲公司是2010年在厦门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要求,甲公司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甲公司可否享受该通知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发〔2007〕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作者:王虎)附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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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

企业所得税

1.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并有军以上(含军)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它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的3月底。

5.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核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的3月底。6.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7.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8.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0.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4)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1.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2.技术贸易部分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2)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的名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3.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4.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前。

15.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执行期限:从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6.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8.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0.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底。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1.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报送资料:(1)申请提取管理费报告;(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上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4)企业本上半年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5)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以及费用增减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1996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的,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2.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报送资料:(1)集团公司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报告;(2)纳税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3)纳税技术开发费预算表;(4)上技术开发费决算表;(5)上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6)上纳税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3.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报批(核)条件: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或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指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的企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

报送资料:(1)申请报告;(2)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核权限与期限:符合报批(核)条件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2)企业集团原企业所得税缴库办法、缴库地点;(3)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4)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核权限与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包括除财政拨款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查账征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报送资料:(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与期限: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核(核准);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按项目分项核准,即报即核。26.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报批(核)条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不能盈亏相抵)、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报送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书

×××国税局:

我公司成立于_____年___月___日,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贵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属于减免税范围,故我公司申请______年所得税免税期限为_____年___月至___月,免税数量为100%,金额为100%。

请批准

××××××有限公司 _____年___月

第四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问题1.: 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回答:

(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认定标准?

回答: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问题3.何为计算机软件产品?

回答: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申报企业有自主版权的、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稿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

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

问题4.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5.进口软件是否可以抵扣? 回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购入软件是为了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可以抵扣。

问题6.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7.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问题8.企业购进的软件可以按几年摊销? 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问题9.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能否全额扣除 ?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要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问题10.软件企业委托其他公司生产软件产品,产品收回后再销售,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回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非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问题11.可以用自行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开具发票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2)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

问题:12.出口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问题13:软件行业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条件?如果软件公司即有交增值税的业务,又有交营业税的业务,这个应该怎么交税呢?发票怎么开呢? 回答:

1、软件开发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条件和其他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一样,只要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金,和应纳税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都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2、公司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应分开核算,分别申报。并根据销售收入性质不同分别到国、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开具。

问题14.我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10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的优惠税率?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您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

第五篇: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收入明细资料

(2)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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