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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文档稿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5919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2 09:31: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汇管理文档稿

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二)名录变更管理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 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二 企业主体管理的操作流程 监测系统网址: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 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范围 从境外、境内保税区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支付的进口货款,保税区内企业和境外贸易货款收付。从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帐户、境外机构境内帐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6 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纳入管理范围。二 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单证管理 申报单证类型

I 支出申报单证: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Ii 收入申报单证: 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贸易外汇支出信息申报管理 向境外付款 : 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 进口付汇核查专用信息 2 向境内付款 : 基础信息 进口付汇核查专用信息

(三)贸易外汇收入信息申报管理 从境外收款:基础信息 申报信息 出口收汇核查专用信息 2 从境内收款:基础信息 出口收汇核查专用信息 三 出口收入待核查帐户管理 1. 待核查帐户收入管理

I 办理外汇资金入帐前审核收汇资金性质,并划入待核查帐户

Ii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进待核查帐户,服务贸易部分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Iii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

Iiii 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不进入待核查帐户,直接划入企业人民币账户 2 待核查帐户支出管理 待核查帐户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后方可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直接结汇的相应的人民币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代理出口业务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划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的外汇款无需进入待核查帐户

第三章企业报告

一 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I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预收预付和B、C类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预付,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进、出口日期;

Ii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延收延付和B、C类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的(不含)延收延付,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收付款日期; 2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对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结算付汇,预计付汇日期在进口日期之后的,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报告。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I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 报告

Ii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在付汇之日起30天内 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5辅导期义务报告

辅导期内发生的业务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二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须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资料现场报告。2差额业务报告

I 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额、出口报关金额与收汇额存在差额的根据匹配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报告否。

Ii 对于存在多收汇或多付汇差额的可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

3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义务报告或转口贸易业务报告

I A类B、C类企业30天以内(含)预收预付和A类企业90天以内(含)延收延付 Ii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内的业务;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二 企业报告的操作流程

(一)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预收帐款: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 修改: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预付帐款: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提交 修改: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预付货款管理---预付货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延期收款: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出口数据,录入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 修改: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延期付款: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进口数据,录入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提交 修改: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修改/删除 调整: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管理----延期付款报告---延期付款报告调整对截止上月月末未到期的报告数据调整

(二)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同延期付款报告

(一)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二)差额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多付汇差额报告新增

(五)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现场报告

(六)辅导期业务报告: 报送纸质资料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八)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企业网上报告管理---其他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新增查询出需要报告的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录入影响时间、金额、影响情况----提交

第四章登记管理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收入登记 5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从待核查帐户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持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办理登记手续:进口、出口合同;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需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二 流程 持书面申请和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一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的管理内容 专项检测主体:对企业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 2 监测指标:

(1)总量差额指标: 其中∑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

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汇额)-(∑调整后付汇额+∑调整后出口额)

(2)总量差额率指标:

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调整后进口额+∑调整后收入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支出额)×100%(3)资金货物比指标:

资金货物比=(∑调整后收入额+∑调整后支出额)÷(∑调整后出口额+∑调整后进口额)×10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指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 6 二 操作流程 1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非现场核查指标信息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查询在系统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时调整后的出口额、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

第六章 现场核查

一 企业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1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意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意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4)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7)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查方式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2)约见被核查其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现场核查实施

(1)现场核查通知:

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外汇局将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方式、时间及业务范围等情况。.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现场核查材料 7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外汇局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书等身份证明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以往现场核查纪录等情况对该企业进行风险警示谈话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备好完整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现场核查记录:

形成现场核查情况记录,签字盖印,录入监测系统。(4)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 4涉嫌违规业务移交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被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a.未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

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c.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或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

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d.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

收汇或由委托方收汇;

e.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帐户,且办理结

汇;未按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帐户,待核查帐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帐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f.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g.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h.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单证、资料或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未按

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i.拒绝、阻碍外汇局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核查 j.其他违反外汇局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流程 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8

第七章 分类管理

一 分类管理主要内容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一)分类管理主体范围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

(二)分类标准

1.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

2. B类企业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

I 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 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 核查期内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核查期内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i核查期内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Iiiiiii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Iiiiiiii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Iiiiiiiii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得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Iiiiiiiiii应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iiiiiiiiiii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3. C类企业标准 9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为C类企业

I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企业因逃套汇、违反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理案调查,Ii 阻扰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Iii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Iiii 因存在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Iiiii外汇局认定其他情况

(三)分类结果确定 1 确定预分类结果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以及企业以往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并确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注销名录 2 预分类结果告知企业与企业签收反馈

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对现场核查企业发放《分类结论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和申述期等情况。采取电子或纸质方式。

企业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需要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到柜台办理签收的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交给企业。企业在回执联签字加盖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3 申述及异议处理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的外汇局不予受理;受理的外汇局对其被核查业务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方式可采取按原预分类结果确定权限报上一级领导审核或通过集体审议方式进行; 4 预分类结果调整、(四)分类结果公布

外汇局在分类结果确定后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发布分类结果为B、C类的企业名单

(五)分类监管有效期

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外汇局可对监管期进行调整

B类企业管理措施: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预收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款、预收款结算的,应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需按企业报告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监管期内企业进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付汇。

(5)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监管期内企业出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收汇(6)其他

C类企业管理措施:

(1)逐笔外汇收支业务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款、预收款除外),外汇局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将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企业报告规定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业务:监管期内企业进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付汇

(5)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合同:监管期内企业出口报关后须在90天(含)内收汇

(6)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7)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8)其他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被列为C类企业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天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二. 分类管理操作流程 企业签收反馈: 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 分类结果查询: 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第二篇: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外汇局决定于201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检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基本做法,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检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企业分类

进出口企业分为3类:A类;B类;C类。

A类,除退汇应按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金融机构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检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C类,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

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或预付款;B、C类企业监管期内的预收预付款,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首付款日期、延收延付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如未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注意: 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的B类企业,经登记可办理该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和托收业务。2.对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3.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2.差额业务报告 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外汇局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对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时间差等必要调整,通过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时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1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分类标准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正常的。

B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4.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8.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9.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10.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11.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12.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严重违规受到外汇局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现场核查,提供虚假材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严重违规被海关、税务等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分类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1.B类企业管理措施

(1)对于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和合同;对以预收、预付款结算的,应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业务,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4)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2.C类企业管理措施

(1)逐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预付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预收、预付款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3)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分类监管的有效期为1年。

第三篇: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外汇管理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不断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在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转变。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这一阶段以增强企业外汇自主权、实行汇率双轨制为特征。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宣布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涉外经济领域,过去外汇统收统支的体制逐步松动,出口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外汇自主权。为调动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确保有限的外汇资源集中用于国民经济建设,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并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双重汇率制度并存。总的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处于由计划体制开始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过程,计划配置外汇资源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市场机制萌生和不断发育,对于促进吸引外资、鼓励出口创汇、支持国内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1994-200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年初,国家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此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体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给中国经济发展与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冲击。为防止危机进一步蔓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做出人民币不贬值的承诺,并重点加强资本流出的管制,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初步确立了适合国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外汇供求的市场基础不断扩大,奠定了市场机制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性地位。

第三阶段(2001年以来),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对国民经济影响日益增强。适应新形势新挑战,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伴随着入世后外汇储备规模的较快增长,2001年,外汇储备经营以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建立了投资基准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2005年7月启动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政策更加便利,外汇市场加快发展。与此同时,外汇管理方式加快从重点管外汇流出转为流出入均衡管理,逐步建立起资本流动双向均衡管理的制度框架,在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确立了均衡监管思路,并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取消了强制结售汇制度。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做好国际收支逆转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了外汇储备资产的总体安全,顶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09年以来,针对跨境资金流向复杂和规模增大、市场主体便利化需求不断增长的现实,外汇管理加快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变到“负面清单”(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转变,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不断增强,对于促进外贸持续快速发展、引导资本有序双向流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篇: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基本要求中,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A.30

B.90

C.120

D.180

2.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其中,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的是()。

A.票据

B.银行存款凭证

C.银行卡

D.债券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

A.自由兑换货币

B.特别提款权

C.国际记账单位

D.纸黄金

4.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办理登记。

A.工商部门

B.税务部门

C.外汇管理机关

D.商务部

5.下列关于境内个人外汇管理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个人外汇收入应当向银行结汇

B.个人结汇、购汇的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C.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

D.个人总额内购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我国现在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A.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区别管理

B.对外汇资金流出、流进实施均衡监管

C.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D.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2.下列关于我国现在外汇管理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与应急保障制度

B.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C.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

D.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3.下列有关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外国政府、公司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也属于我国外汇的范畴

B.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C.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也必须为其开立外汇账户

D.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B.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依法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D.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5.QFII制度中,下列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是()。

A.投资额度的审定

B.QFII资格的审定

C.投资工具的确定

D.汇兑管理

答案部分

------------------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规定,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报关180天的,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2.【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的概念。债券属于外币有价证券,不属于外币支付凭证。

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汇的概念。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5.【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外汇管理。对于境内个人及国外个人均实行总额管理,不一定必须结汇。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法的基本原则。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

2.【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的范围。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

3.【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4.【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

5.【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QFII制度的审批。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的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第五篇: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法令

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法令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府关于颁布《外汇管理法》的法令

2006年8月2日第2006-008号

宗旨概述

1967年12月28日第67-028号法令及其1973年9月10日第73-053号关于补充和修改该法的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3月30日第93-010号法令,曾一度成为马达加斯加与外国进行金融业务往来的基本法。自1996年9月开始,马达加斯加采取取消对外日常支付业务的限制措施,并且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战略上考虑,这项改革需要取消所有的外汇限制措施,并需制订新的规章以建立进出口贸易新的政策环境。但必须承认,以前的法律规章和后来为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而制订的新的条例之间尚存在着对外汇管理法律理解上的不一致性。为此,特制订马达加斯加外汇管理现行法律。

制订本法的主要目的是:

-进一步明确与现行外汇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国家经济政策变化以便与世界经济相融合。国家将逐步实行经济自由化的战略政策。

本法令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马达加斯加处理对外金融关系的名词定义;二是表明了马达加斯加在开放资本交易市场和引进期货交易机制方面的态度。这就是颁布本法令的目的。本法令于2006年7月13日经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讨论并表决通过。依据《宪法》和最高宪法法院2006年7月27日第12-HCC/D3号决议,共和国总统特颁布本法令,条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依据本法令,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外国:马达加斯加以外的所有国家。

授权的中介机构:所有经马达加斯加财政部批准、并依据法律细则从事外汇兑换等业务的基层银行和办事处。

外汇兑换处:取得金融及银行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可从事以下业务的公司或机构:

1、受理外汇现汇及旅行支票的买卖业务;

2、受理银行账户或银行支票项下的外汇支票兑现业务;

3、受理在马达加斯加银行开设的外汇账户项下的外汇买卖业务。

资本交易:上述经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在外国的马达加斯加侨民或本地非常住人口的财产清算、转让及遗产的变化和投资等业务。

日常业务的支付:不涉及转移资本金的支付项目,尤其是:

1、所有与外贸业务和其它日常业务有关的付款,包括银行的短期正常便利服务项目及其贷款项目;

2、办理涉及其它投资类业务产生的纯收入或利息的支付项目;

3、办理分期还款或降低直接投资等业务所发生的支付项目;

4、办理涉及承担抚养家庭义务所发生的汇款项目。

常住居民: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在马达加斯加设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那些自然人,不包括在马达加斯加任职的外国公务员,自其在马达加斯加安顿下来后即具备了常住人口的资格。

在马达加斯加拥有核心利益的自然人:所有在马达加斯加拥有主要住所,即他们经常居住的场所的自然人。

取得常住居民资格的自然人:自其可以证明在马达加斯加实际拥有居住条件之日起计算。非常住居民:那些核心利益在外国的自然人和在外国拥有企业的马国或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其在外国居住后即符合非常住本国人口的资格,但马达加斯加派驻外国的公务员除外。非法兑换:那些没有在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外汇兑换处进行的外汇兑换交易。外币:所有阿里亚里货币(马国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外汇市场:可以就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进行兑换交易的场所。

货币黄金 :由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保管的金条,无论其是马国货币还是外国货币。外国直接投资:由非常住本国的自然人在马达加斯加建立一家新的公司或购买由马达加斯加人或外国人拥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

第2条 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的侨民和外国侨民之间可自由进行金融业务往来。上述自由往来应在遵守本法令及马达加斯加所加入的其它国际协约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第3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政府可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以政府部长会议决议的形式,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下列业务要求预先申报、批准或置于控制之下:

A、发生在马达加斯加境内居住的侨民与马国驻外侨民之间的外汇兑换以及其它各种结算业务; B、涉及上述第1条所规定的资本金交易业务,但不包括那些对马达加斯加的外国直接投资; C、货币黄金的进出口以及所有发生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物质交换行为。

2、明文规定将出口商品、服务产品所产生的外汇收入以及所有在与外国发生的金融关系中所产生的收入或产品收回本国。

3、指定特许中介机构,负责从事本条1a、1b、和1c所述的交易业务。第4条 根据财政部长建议,政府可通过政府部长会议决议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

1、开放1个或多个资本交易市场;

2、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第5条 除上述第3条规定外,本法令将不再对保险、再保险和资本业务的现行机制进行修改。

第6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长可起草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将负责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以确保有关规定得到严格遵守。该部长可对所有从事外汇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经批准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和兑换处必须定期向下列主管部门汇报统计数据,这些部门是: 财政部、贸易部、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财政及银行监督委员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7条 凡是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法令制订的关于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之间进行金融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的行为,均将依据本法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追究和制裁。特别是针对具有下列情形者:

1、不遵守外汇申报或将外汇收回本国之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程序或要求手续办理外汇往来业务的;

3、未取得批准或没有满足为获取批准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4、全部或部分未执行、或滞后执行其在向负责签发某些批准证书的货币监管部门所做出的承诺的;

5、非法进行外汇兑换、以中介人身份进行价格谈判的,或该中介人虽没有得到报酬,但为卖者与买者之间为便于谈判而提供结识机会的;

6、进行假币或假冒物质交易的。

第8条 下列人员有权检查并认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1、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行长或其具有资格的代表;

2、国库管理局工作人员;

3、海关总署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需经过宣誓并佩戴银监会证章。

第9条 司法警察人员有权对非法兑换假币或进行假冒物品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认定。第10条 根据《刑法》第110条之规定,上述第8条所述人员在他们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对相关人员的居所进行搜查,以确定其在从事马国和外国之间的金融交易过程中的违规事实。对经过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出具检查令或司法搜查令,并需遵守相关法规就此所贵定的搜查时间。

此外,为执行外汇管理的规定,海关人员有权检查所有邮电汇款业务,但不包括外交信件和外交汇款业务。

第11条 依据普通法的规定,上述第8条所述的人员有权扣留违规进行外汇交易的物证或产品,并加贴封条。

第12条 上述第8条所述人员可要求所有公共机构提供相关情况,以便完成他们的任务。被搜查的机构不得以尊重职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所有妨碍检查的行为均将以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并作为妨碍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追究。

第13条 在检查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过程中,所有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业秘密,否则将依据《刑法》第378条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然而,当需要进行司法追究调查时,这些人员不得拒绝说出职业秘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14条 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证据搜集时,在缺乏任何现场被抓案例的情况下,搜查人员可采取各种手段取证。所有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认定均将以纪要形式记录在案,其有效性至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违规之日止,而这种反证明的出具必须至少由两名经过宣誓的人员签字才能有效。

第15条 上述纪要需写明检查日期、地点以及进行的调查事项、认定的具体事实和搜集的情况、扣留的文件(如有),以及起草纪要人员的行政住所、身份及姓名。此外,该纪要还应说明:被调查或搜查的违规人员已被告知了本报告的起草日期和地点,并且已经向其发出了警告。如果这些违规人员在起草纪要的现场,该纪要还应注明,他们已经阅读了纪要,并且已被要求在纪要上签字。

第三章 对违规行为的司法追究

第16条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追究将依据财政部的指控文件进行。

所有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指控,财政部长或其委派的代表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和出具事实,并对他们的结论提供支持依据。

第17条 在向法庭提交起诉前,如某违反外汇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办案人员将依据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就该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最终判决书或罚款了结书,在民事法庭面上采取反继承措施:由法庭宣布没收罪证或赃物,如没有罪证或赃物,则根据下述第20条规定判处罚款。

第18条 如果违反外汇管理法的人员系行政管理人员、或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理或厂长,以及以某法人名义和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的经理或厂长,该法人亦将受到司法追究并依据本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19条 当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海关规定或其它法律规定时,除了受到本法规定的处罚外,还将如同违反外汇法所受到的惩罚一样,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记载、追究和打击,或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对于本法没有提及的情况,将依据普通法予以追究。

第四章 处罚

第20条 任何人触犯或试图触犯上述第7条规定的措施,将处以1个月至5年的监禁并处以相当于罪体金额本身的一半至三倍的罚金。

如果再次犯罪,将依据《刑法》规定加倍处罚,且必须处以监禁。

第21条 除依据本法第20条予以追究外,法庭还将宣布对所有犯有上述第7条规定行为的人处以没收罪证或赃物。

上述第8条所提及的人员可以提请有关法院院长发布采取保全措施的命令,包括冻结各种资本金或冻结有可能被没收或查收的金融业务。应主管当局要求,这些冻结措施可予以解除。当上述犯罪行为涉及几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共同参与时,如果他们的共同罪行包括他们所得到的薪酬已被查获,不管其是否被别人代表,每个相关参与人均将构成犯罪。因此,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均将分别被处以罚款。

第22条 除《刑法》第42条的禁止条款外,受到违反外汇法指控的人员在5年内不得从事外汇兑换业务,亦不得参与各类职业组织负责人的竞选。

第五章 罚款结案

第23条 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与相关违章人就有关违规问题达成罚款了结并亲自确定罚款了结的条件。

第24条 如果违规人愿通过罚款了结,罚款的金额可以超过罪体本身金额的两倍,但最低罚款额不得少于50万阿里亚里(注:根据2011年2月初的汇率计算,约合245美元)

第六章 其它条款

第25条 所有以前制定的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款均将作废,特别是: 1、1967年12月18日第67-028号关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与外国金融关系的法令的规定; 2、1973年9月10日第73-05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67-028号法的法令的规定; 3、1993年3月30日第93-010号关于对73-053号法令第9条、10条、12条和16条以及第67-028号法进行补充的法令的规定。第26条 为实施本法令,有关具体细则将另行出台。

本法令将在共和国的官方报纸上发布。并将作为国家的一项法令执行。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总统 马克﹒拉瓦卢马纳纳

二00六年八月二日于塔那那利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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