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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5794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5 16:05: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7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部、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综合处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获准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综合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入学三个月内体检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按规定办理选(退)课手续。跨校修读课程者,应先征得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学部、院、系所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无论请假与否,均按照缺课计算。一门课程缺课数超过一定比例时,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具体标准如下: 以全日制方式学习或类似全日制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该门课程该学期总课时数1/5;抽查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3次;

以短期集中授课方式学习的课程,全程考勤的,累计缺课不得超过某门课程该次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1/3;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缺课不得超过3次。

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且仅能重修1次。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重修”。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1门。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博士学位授予权。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系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部、院、系同意,落实导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三)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四)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研究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一次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一次在12月,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申报时应附如下材料:

(1)教育部统一规范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

(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如:因病转学需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4)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鉴定。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转专业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培养者;

(四)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五)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累计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及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复学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与国(境)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综合处报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复学并报到注册;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四)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五)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不按时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八)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

(九)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部、院、系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2)中期考核或本科直博生资格考核不合格者;(3)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

(4)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二)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2)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者;

(4)中期考核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考核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5)其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部、院、系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视为已送交本人。

本人申请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从简。第三十一条 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就业研究生,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和学部、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一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学术型博士生学制为三年,本科直博生为五年,专业学位博士生为四年。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学位分会(或专业学位评审组)审核等环节未通过学位申请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生在结业三个月后、一年以内,博士生在结业六个月后、两年以内通过第二次学位申请的,授予相应学位,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博士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学习总年限不超过六年。延期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和公费医疗,住宿自理,且不得申请休学,学校不下拨培养费。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且符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在正式录取后,按博士生管理。

本科直博生在入学第四学期末应进行博士资格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作为博士生培养的,予以退学处理。通过资格考核,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博士结业证书。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经本人申请,可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可视情况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作退学处理。第五十五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就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迟到者应当到学院说明原因,经研究生院同意可补办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应认真核实本学院当年研究生报道注册的情况(包括延期毕业的学生),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未注册研究生的名单及其未注册原因报研究生院培养教育办公室。对于这些学生,学校将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其学籍也将被系统注销,不再保留。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个案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分流、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四川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转专业的,一般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由本人申请,原指导教师和拟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后,交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学校研究生院审批。特殊情况可不受原指导教师同意的限制。研究生转专业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也不能转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转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师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含休学期间在内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研究生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凡因病或其他原因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根据休学时间长短自动顺延毕业,不能按正常学制时间毕业,且不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研究工作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或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部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如果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可以申请延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毕业前提前提交延期申请。该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并取得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硕士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一般为1学期,含延期和休学在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年(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每次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含延期和休学在内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若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可在短期内修改论文后补答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做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把研究生的毕业与授位逐渐分离,以提高研究生授位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相关主管部门注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委托、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进行解释。

第三篇: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研(2005)072 号(2005 年 6 月 20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培养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 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

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 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 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 追究。第八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 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1.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 的。5.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第十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

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同

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 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 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同济大学 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 例》有关规定处理。因病请假的,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 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

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应 当办理休学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休学。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研 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 遇。第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系、所)审核同意,经 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还应当提供经指定医院就诊、确需休养并在 短期内可以治愈的证明。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同济大学医院学生医疗就诊暂 行办法》办理。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只要符合最长修读年限的规定,就可申请继续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因事休学期满 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 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三条

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向学校申请退学。退学

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第二十四条 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应届毕 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按 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自费出国(境)申请未成行者)、开除学籍的研

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 主管部门备案。

七、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或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的; 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中期 考核不合格

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4.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或超过四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注册手续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1.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超过四周的。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 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可按已具有的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在退学后三个月内没 有接受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 地)。第三十一条 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系、所)定期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 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同

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 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 2--3 年,修读年限 2--4 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修读年限 3-5 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 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 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其中,在职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 1 学年的,由学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延长学习期限超过 1 学年的,由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在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系、所)审核,研

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制 2.5 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 于 1.5 学年,学制 3 年的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 2 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的论文 阶段时间不得少于 1 学年
,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 2 学年。提前答辩的研究生 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 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系、所)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当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落实就业计划。2.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十、附则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5年2月23日发布)教学[19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照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本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培养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

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

—1—

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

(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2—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前1周内缴清本学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实际在校年限缴纳学费;在职博士研究生按3年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其学习阶段身份缴纳学费;申请延长期限者应缴清基本学制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的;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期限未满而不宜回国的;

(四)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暂缓注册学生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博士研究生3年(在职学习的4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

—3—

生2-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4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

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期限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4—

专业的;

(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个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和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经导师及转出、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专业原则上只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内进行;专业学位不得转入学术学位。

第十八条 处于毕业学年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二次转专业的以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以半学年(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5—

(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事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

休学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因身心状况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前2周内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6—

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六)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超出学制年限3个月内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或在获准的延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但又未办理续延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经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2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档案在校的,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时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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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

(四)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每门课程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其中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公共外语和政治除外);

(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具体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无法完成学业,可按规定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已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研究生,开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 —8—

颁发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一)录取登记表;

(二)入学登记表;

(三)党团组织材料;

(四)鉴定、奖励、处理或处分材料;

(五)成绩单;

(六)学位申请书;

(七)毕业登记表;

(八)高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存根。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配合学校做好毕(结、肄)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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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属实的,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经查属实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研究生院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定向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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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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