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8065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2 00:32: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三条 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集体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指导车辆使用部门管理。《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集团办公室一份、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四条 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子公司服务车辆指定使用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子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集团办公室备案。子公司的行政部门为所属子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 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定期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机关年审,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六条 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七条 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所产生的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及保管的子公司负责。

第四章 车辆调度

第八条 由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所有车辆管理,用车部门需使用集团总部车辆时,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已分配至各部门的专车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用车人用车前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并经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车,否则管理部有权拒借。用车人在用车前核对该车的起始公里数,使用完毕后再统计截止公里数,并在交车钥匙时报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集团办公室车辆专管员对用车公里数及使用时段进行审核,对于起止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严重不符的将报主管分管领导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公司所有车辆上(除公司高管人员车辆以外)必须配一份《车辆行驶记录表》,由用车人即时填写,车辆责任人负责监督,对不按该条规定执行的,用车人每人每次应缴纳50元成长赞助金。

第五章 日常停放

第十条 总部车辆使用人(除公司高管人员以外)一律不得将车辆带回家。如因工作需要,须带车在公司以外过夜的应在领车时填写《借车单》,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否则不得带车在外过夜。带车在外办公,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公司的,必须电话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后补办相应手续。对不按该条规定而带车在外过夜的, 当事人每人每次缴纳2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十一条 节日期间,公司总部、子公司的所有车辆(除公司高管人员以上人员外),都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否则除费用自理外,每人每次缴纳500元成长赞助金。

第六章 车辆加油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加油统一使用中国石化的IC卡,一车一卡,并实行油卡专车专用,由车辆责任人负责保管。

1、加油卡每次充值最多2000元。

2、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公司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

第七章 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车辆需进行维修、保养的需按集团公司《车辆维修保养与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 车辆费用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使用及保管的车辆费用应在各子公司列支核算。第十五条 车辆费用按每辆车归集核算,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每月报销必须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各子公司行政、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等固定费用由车辆责任人办理,报销时必须列明细清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车辆档案

第十七条 集团办公室对每辆车都必须建立档案,记录年审、每月行驶公里、责任人员更换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除行车执照、保险卡、养路费缴讫证、养路费年检合格证、附加购置完税证明由驾驶员携带外,车辆登记证及其余资料均由集团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二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车辆发生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后,驾驶员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集团办公室以及保险公司,严禁隐瞒不报。特别是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一经发现,造成得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须酌情派人前往协助处理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事故处理完毕后,车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办公室存档。管理部门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第十三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车辆责任人必须持照上岗,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损失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二十二条 车辆责任人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车管部门,否则最后使用人须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车辆外借(包括公司内部借用)返还时,车辆责任人应做好交接检查工作,对出借车辆的车况大致检查,明确责任,否则,事后发生的费用由车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车辆使用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绕道办私事,严禁私自为他人或外单位运送货物、接送人员,更不得擅自将车借予他人,否则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 并责成缴纳成长赞助金200元/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做到严格编制、统一标准、节约费用、提高效率、保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为各级领导和人员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司行政事务使用的专车和公用车。生产、生活用车不在此办法调整之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四条 公司总部副总、处级与副处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车型为奥迪A6L,排量2.4、中级配置;规模较大的科级公司总经理配备专车,标准为帕萨特1.8T。

第五条 总部助理、处级与副处级公司班子副职、部分科级公司总经理及驻外办事处负责人不配专车,一律使用自购车辆。标准原则上要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各级公司中层业务部门、科级公司副职办理业务一律使用公用车。公用车配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处级公司3-4辆.副处级公司与科级公司1-2辆。标准控制在10-20万元以内。具体车型单独申报。

第三章 费用控制

第七条 专车和公用车费用分为基本费用、运行费用和常规费用三部分。基本费用是指运行中发生的停车、洗车、内室清洗、封釉、打蜡、光碟等费用;运行费用是指车辆在运行中所发生的油料费与过路费;常规费用是指车辆的审验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装潢费等费用。基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根据车型按年核定,分别于第一、第三季度发放;运行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运行费用要根据车型核算到公里,每月按各车实际行驶里程实报实销;常规费用由各公司责成专人统一管理、缴纳、结算。

第八条 运行费用中的百公里油耗标准各公司要根据车型自行测定,每年夏季即5至8月份四个月期间,每百公里分别增加一升空调油耗。运行费用中的过路费补贴标准自行测定。常规费用价格标准按4S店执行。

第九条 各车运行费用中的油料价格按当月上中下三旬价格的平均值核算。基本运行费用每车每年补贴标准视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 运行费用报销程序为:车辆管理岗位于每月25至30日,根据抄录的各车当月实际行驶里程与事先核定的该车型每公里运行费用标准进行核算、汇总、造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分别挂各车往来,然后由各车使用人持票据到财务进行报销。余额可结转使用,年底归零。

第十一条 常规费用实行“逐单申报制”,发生前要填写申请单,按款额大小逐级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购车与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公用车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制”。定额由各级公司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处级单位副职、科级单位正职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2500元/月,副处级单位副职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 元/月。各级中层业务部门办理业务使用的公用车费用定额,要根据各个部门的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全面考虑、认真权衡,自行确定。做到既保证工作,又不浪费经费。第十三条 公用车运行实行“内部模拟出租制”。常规费用由公司负担;运行费用核算到公里,由出租人根据出租结算单数量按月凭票报销;基本运行费用按定额一次性发放。公用车由责任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在本公司内部出租。

只对内不对外,任何出租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内部跨公司出租须报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公用车使用程序为:使用人持本部门负责人签准的出租单到责任部门申请要车、责任部门管理岗位派车、出车、回来后使用人要当场在本次出租单上填写行驶里程和费用并在出租单上签名、出租单由出租人及时交回责任部门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的运行费用,要于当月25至30日期间进行核算、造表、汇总,报批后交财务挂账。之后出租人可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管理岗位对各公用车当月的运行里程,要认真抄录、登记、建账、核算,付费里程不得超过实际行驶里程。

第十七条 公用车常规费用项目的管理,要做到快捷、安全、质量高、费用省。要积极与4S店协商,发挥规模优势,签订优惠合同,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为公司节约经费。

第十八条 中层业务部门负责人自购自驾车者,办理公务所发生的费用可在本部门定额费用中列支。办理公务使用社会出租车发生的费用也可在本部门定额中报销。

第十九条 公司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和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由管理部门统一结算,经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公共费用报销。

第四章 司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专车鼓励自行驾驶。自行驾驶者每月补贴自驾费1000元。其它车辆不考虑自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种车辆所需司机须从公司内部现有正式员工中选配。从公司以外选配司机的视作自驾。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司机的工资待遇与公司正常员工同样考核、发放。司机考核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司机工资中按出车公里计发的出车补助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违法、违章、违规造成的责任、损失和罚款自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司报销。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司机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大型事故的司机要调离司机岗位,降薪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司机必须爱惜车辆。要按规定提请责任部门维修、保养。否则造成的损坏须照价赔赏。

第二十七条 公用车司机要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车内干净整洁、不拒载。

第五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专车、公用车、处级和副处级公司班子成员及科级公司一把手的自购车发生事故时,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损失按下列规定分担:

1、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且系事故发生在办理公务之中,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

2、虽系办理公务,但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公司承担百分之九十,自行承担百分之十;

3、非公务发生事故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4、公务中非公务人员乘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公司不予承担;

5、没有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缴纳强险但未参加商险的,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下浮百分之五十。

7、公司所有外借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责任部门出面解决,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须遵守国家交通和保险理赔相关法规,按程序办理。擅自处置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由各公司责任部门牵头办理。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公司统一赔付后,由责任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在其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车辆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车辆变更,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变更行为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司各级党政领导在正式离职时,要及时交回所配专车,不得借故长期占用。第三十二条 公司车辆变更包括车型更换、数量增减、新旧更换、顶出顶进、报废处理等改变现有状况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车辆变更程序为:到总部责任部门领取并填写车辆变更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字、责任部门备案、按批准权限或范围进行变更、财务报账。未经批准的变更行为财务一律不准报账。

第七章 车辆使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公司公务车辆出省或省内行驶半径超过500公里以上时,须事前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车。否则,费用自理、严肃处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公务车辆不准外借。因公确需外借时,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第三十六条 杜绝公车私用,禁止婚嫁用车。

第三十七条 公务车辆各级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配,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用车辆在无人使用时须统一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批准,司机不准随意开车外出,更不准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务车辆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管理责任部门为各级公司办公室,管理责任人为车队长。总部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四十条 各分子公司要根据总部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从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入手,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公务车使用效率,降低费用。

第三篇:某集团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严格车辆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均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提出用车口头申请,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出示《派车单》,并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出车。

4、公司小轿车驾驶员和车辆及车辆的维护、修理工作(包括货车的修理)统一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其车辆的调配和使用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5、小轿车原则上只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外来重要客户或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重大、紧急业务时使用。车辆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首先满足紧急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它事务的原则安排。对城区内路程较近、并非紧急、重大公务的,一律不予派车。

6、总经办安排用车应按照使用者重要性来安排优先级,派车必须首先考虑优先等级高的人员用车。下级申请用车必须在确认优先等级排在其之前的人员无用车需求,方可出车。

7、车辆加油、修理、配件采购、洗车等,均实行统一招标定点,总经办牵头,企业规划发展部、财务审计部参加联合对其综合实力、技术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考察,实行招标定点,并不定期对其进行考察、考核,择时更换定点。

第二条用车审批制度。

1、车辆(包括货车)调配及使用统一实行派车单制度。各分公司及部门用车由分公司及部门负责人先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总经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及事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派车。即每次出车前由总经理办公室出具《派车单》和定额油票,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派车单》安排出车、报销差旅费。

2、特殊紧急情况下用车,总经理办公室可先行安排出车,返回公司后即按派车程序补办出车手续。外单位、各分公司及其他情况用车,须经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后方可安排。

3、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和车辆出车。公司内外各部门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特殊情况下用车,必须按以上派车程序办理出车手续。如驾驶员未接到派车单不准出车,否则,每次罚驾驶员50元,且后果自负。

4、调派车辆前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每次出车和返回公司后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行使记录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公司办公区门卫室门卫和总经办负责登记;出车时凭派车单进行登记,其内容应与派车单上的各项内容相一致。

6、用车人必须让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做返回登记,填写《车辆行使记录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总经办,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用车规定。

1、非公务和外单位用车以及各分公司和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用车(包括货车),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一切费用自理,并依据行车路线收取费用,在集团财务部交费后,总经理办公室凭收款收据办理派车手续。

1.1出车期间的油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罚款、装卸费,驾驶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住宿费、违章罚款等均由使用单位和用车人承担。

1.2箱式货车拉运两家以上单位货物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捎运货物的,因车辆行使路线、地点的不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过路费、过桥费、罚款、停车费、装卸费等)即本条款第1.1项费用,是谁的货物由谁承担,其它费用由拉运货物最多的单位、个人承担。

1.3各分公司及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也可采取记帐的方式,即用车后可暂不支付各项费用,允许半年或一年与各用车单位结算一次,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帐务,通知缴费。

2、员工因私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3、员工私人用车,由员工承担油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驾驶员的工资、奖金及差旅费、食宿费、违章罚款。

4、员工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5、员工在城区婚庆用车,公司将给予免费使用。

第四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服从所在部门的管理和指挥,按时上下班和点名,积极参加所在部门的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及安全法规和公司内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安全驾车。

2、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人专管。驾驶员必须服从总经办的调度和管理。

3、驾驶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随时在公司办公区门卫室待岗,或由总经办安排有关临时性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门卫室时,要告知部门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电话告知派车人。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经常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卫生。

5、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规定的停车位,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不准私自用车。

7、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和“病车”,不准酒后驾车。

9、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10、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公司领导的指令,驾驶员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离开现场一步。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11、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当月罚款金额超过60元的,超过部分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责任和后果。

12、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当即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在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3、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自动搭话,不能随便插嘴。

14、公司用车时,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作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如仅有公司外客人乘坐,由安排人员签字确认),次日将行车记录交车管人员审核签章。每月末按乘坐人或部门统计当月行车里程总数,各部门合计数应与当月总行驶里程一致,不一致则由驾驶员承担多余里程的用油。

15、驾驶员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

16、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17、公司车辆应用于公司处理公务事宜,驾驶员未经总经办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练习驾车。

18、驾驶员在上、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必须保证通信畅通,车辆一律不得在公司外过

夜停放,必须停放在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有事随叫随到。公司每月给予驾驶员手机补贴。任何时候,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当月三次以上通讯联系不上,取消该月手机使用补贴费。

19、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派车单规定的内容出车,不得超出派车单上规定以外的出车任务,严禁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或确需改变行车路线时,用车部门应及时与总经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将按公车私用追究其责任,每次扣罚驾驶员50元以上。

20、驾驶员无派车单私自出车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元,并按私自出车对待。门卫值班人员要对车辆出入进行登记,检查有无派车单,若无派车单私自放行,每次罚门卫50元。

21、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经济损失及责任由本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21.1凡违反规定私自出车(包括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运行时间及里程的)。

21.2无照驾驶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

21.3酒后或带病驾车

21.4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

21.5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22、对发生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23、未经公司车管人员及总经办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24、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指定的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

2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26、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管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27、驾驶员平时要注意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人身、行车安全和紧急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

28、费用报销: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修理费等)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车管人员审核签字,再分别交总经办、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原则上一周报销一次。每月末汇报当月报销情况,以及停车费、过路费使用人。

第五条车辆用油管理要求。

1、按每月核定的出车公里数购买油票,油票由总经理办公室管理。车辆油票或油簿实行一车一簿,专车专用,驾驶员加油时需要凭派车单领取油票。公司车辆一律凭油票或油簿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出差在外地的例外),不得无票加油,特殊情况应通知总经办后方可加油,且无票加油的次数不得连续超过两次。车辆在外加油须经总经办同意,回公司后应及时上报审核和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车辆加油时,由总经办指定一人随车一同前往指定的加油站监督加油,按实际加油量签发油票。并负责对车辆用油实行油料定额考核,其各车辆的定额(L/百公里)为:99999。实行节奖超罚,其奖励按照节约油料费的50%进行奖励,按照超定额油料费的100%进行扣罚。凡遇周日、节假日或下班以后,车辆需加油的,驾驶员应提前办理加油手续,否则影响车辆使用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3、总经办建立车辆的用油台帐,严格按照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指标核发油料,每月25日登记车辆行驶时间、里程数及核发油料数量等内容,核算考核兑现一次。

4、如若发现私自调整车辆行驶里程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驾驶车辆资格。

5、驾驶员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时,应提前告知总经办,回公司后应及时提交部门审核及报销。

6、驾驶员应做到爱惜车辆,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需增补用油的,须经总经办批准。

7、驾驶员不得私自使用公司油料(票)或私自变卖油料或将油料(票)赠送他人,如若发现按其10倍处罚款,并取消其驾驶车辆资格。

第六条车辆维护管理。

1、对车辆费用依据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和车辆磨损、折旧程度,分解下达到各车辆,严格控制和考核。

2、驾驶员应爱惜所驾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3、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管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不予报销。

4、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定点修理厂(包括配件采购、洗车)安排定期检修、保养。未经车管人员和总经办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自付。

5、车辆需要缴纳保险、养路费、年审或进行维护、保养及修理或进行检验,事先须报经车管人员及总经办同意。其车辆修理按以下程序执行。

5.1车辆修理事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计划审批单》报经车管人员和总经办同意,同时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其车辆大、中修理计划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修理。同时由总经办负责建立对应的《车辆修理登记台帐》。

5.2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管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5.3维修费在100元及以下的,由车管员报总经办审核;100元-300元的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3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5.4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管员或现场经车管员检验认可。

5.5车辆修好后,经修车人、验收人即车管人员和审计人员及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在《车辆维修计划审批单》上签字后,交车管员统一保管,由车管员负责定期审核并与修理厂结算,财务部划帐转拨,不予支付现金。同时,随同修车税务发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划帐转拨。

第七条其他

1、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奖发放时另行兑现。若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保险部门理赔后公司仍要承担损失的,并按公司损失的40%处罚。

2、设立安全奖。驾驶员全年未发生不安全交通事故,按全年车辆保险费的5%给予奖励。

3、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每年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下一年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之一。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通报、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款,用车保养不当,予以口头警告批评,两次以上书面批评并给予通报,三次以上扣罚当月奖金。因保养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另外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5、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款,出车违规,予以口头批评,两次以上书面批评并给予通报,三次以上扣罚当月奖金。因保养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另外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6、凡违反本规定办法或涂改凭据、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视其情节处罚驾驶员或有关责任人100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审计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考核。有关未尽事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此以前的该方面规定同时废止。

附:《派车单》《车辆维修计划审批单》《车辆修理登记台帐》《各分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使用车辆费用台帐》《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用油登记台帐》。

某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四篇: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合理的调配和使用公务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规范公司车辆购置、使用、维护保养、驾驶员管理等,保障车辆使用合理有效。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及法人拥有产权的车辆,不包括公司提供补贴的车辆,和油品专用运输车辆。

三、职能:公司总经办负责车辆的购置、使用、调度、维护维修、报废、证照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四、原则: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五、车辆的购置、年检、保险及档案管理、车辆购置必须列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列入预算管理;

2、总经办具体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办理购车、申报、办证、保险、路费及税卡工作。、车辆证件的年审、检验、保险由总经办负责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和公司指定保险公司办理手续。

六、车辆调度和用车登记

1、公务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由总经办统一安排调度或总经办指定的相关管理人;特殊情况时,总经理、副总可直接调派车辆,处置完毕后须在总经办补办派车手续。

2、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总经办或指定部门、站方领导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申请人员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3、专职驾驶员或申请用车人随车携带《用车登记簿》并检查各种证件,若遇路检,因证照不齐或超载违规罚款,原则上由驾驶员负责。

4、总经办和指定车辆管理人责车辆使用的各种报表,包括行驶记录、油耗记录、维修记录、车辆费用报销记录;

3、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员工实际驾龄在三年以上)填写用车申请单,在保证公务用车基础上经总经理批复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同时赔偿公司车辆损失。

4、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车辆的停放

1、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总经办或指定站方负责人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交至总经办负责人;公司人员已下班的,须将钥匙放在指定位置,次日由主管人员收存。车辆驾驶人员接总经办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应提前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3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未经总经办负责人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

八、车辆的安全及日常保养、维修

1、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或总经办批准)。

3、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4、驾驶员和指定管理(使用)者做到每周六清洗、调整,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故障,保证冷却水、润滑油及电瓶水处于正常水平线。出车前检查轮胎气压、并自行处理一般常见的电油路故障,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公司专职司机每月25日或26日对公司所有车辆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在案;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总经办统筹安排。

6、维修前要填写《车辆请修报告单》,由总经办负责人审核后,按批准项目到指定维修厂维修;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办汇报。

7、已批准维修的车辆,不得私自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准。结算维修费时,需附车辆维修审批表,更换材料明细表,由总经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审核手续。

九、车辆报废和处置

1、车辆报废要达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辆报废标准。

2、车辆处置(提前变卖、转户)须由总经办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价差收入交由财务部门,总经办负责办理车辆和资料的交接手续。

3、车辆一经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公安局、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报案,如实将情况书面报总经办,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找车辆,挽救损失。

十、车辆费用报销

1、每月的停车费、路桥费、修车等的费用票据填单后,经总经办审核后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报销。

2、特殊情况凡在外站加油、修理和购零配件的发票,必须提前电话申请总经办批准有乘车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3、路桥费、停车费等,要与派车日期、任务、车号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车辆事故处理

1、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同时与公司联络,总经办负责人协助处理。

2、交通事故的处理应主动同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总经办联系,积极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事后要如实写出事故经过和检讨,交总经办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3、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4、发生事故后由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3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5、凡发生意外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以公司的净损失(扣除保险理赔外)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一次事故净损失大于30000元时,视为重大事故,驾驶人员停职停薪或调离岗位;

(二)一次事故净损失5000—30000元时,视为大事故,对驾驶人员罚款500元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三)一次事故净损失在5000元以下时,为小事故,驾驶人员在公司通报批评。

(四)发生连续两次及以上大事故,或连续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将视为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十二、驾驶员管理

1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2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做好时间、里程、配送量、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记录。3专职驾驶员负责所有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安排,证照手续办理及管理,费用核算等工作。

4保管好随车工具资料和物品,若需增换随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照价赔偿。

5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专职驾驶员必须将该月所有车辆行车日志和驾驶员月报交总经办检查,核实。

6总经办每月5号对公司相关车辆的违章及驾驶者的核实公示,并及时处理。

附则

1建立举报制度:公司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现象进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经查证后,将给予严肃处理。举报电话:

公司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本制度从2012年11月1日实施。原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篇: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集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目的为使公司车辆管理规范化、统一化、合理化,在合理有效利用车辆资源、控制费用成本的前提下,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和安全的车辆支持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所指车辆为公司公务用车

各分子公司、办事处、现场项目部的车辆自行管理,但接受总经理办公室的监督。3职责

公司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内容

4.1车辆管理

4.1.1车辆有关证照和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车辆登记卡》。

4.1.2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由驾驶员记载行出车时间、地点、用途、行驶里程。每月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车辆行驶记录表》的记载是否相符。

4.1.3出车完毕和下班后,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严禁异地停放。并将车钥匙交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保管。驾驶员因出车下班前不能赶回公司或晚间有接待任务时,经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批准,可将车辆存放于公共停车场。节假日期间,总经理办公室对不使用的车辆统一封存,收缴钥匙,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可动用。

4.1.4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如因特殊情况须由他人驾驶时,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批准,并如实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4.1.5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实行油卡加油,原则上禁止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加油,需经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并严格履行报销审批手续。

加油卡由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保管,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办理充值。驾驶员不得随意将加油卡外借他人,违者一经发现将严加处罚。

车辆需在市区内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应持加油单据及车辆行驶公里数,交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审批。如发现超过本车型所规定的耗油量,驾驶员应说明

理由,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者,超出费用自负。车辆在外地加油时,驾驶员返回公司后,按出差相关费用报销。

4.2车辆调度及使用

4.2.1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负责办公车辆的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在市内四区办公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各部门用车超过半天以上(包括半天),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员工出市辖区范围外办公需用车辆时,应报行政副总裁审批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调度安排。

4.2.2公司各部门用车均应按照要求填写《用车申请表》,无《用车申请表》或《用车申请表》上审批签字不全,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4.2.3若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总经理办公室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公司出车顺序一般为客户、出纳、其他办公。员工私车不得公用。

对无法安排的用车,总经理办公室应在《用车申请表》上注明。

4.2.4车辆出车返回后,应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4.2.5用车人员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驾驶员应主动配合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态度,搞好工作衔接。

4.3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4.3.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4.3.2驾驶员出车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照驾驶。

4.3.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违规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带病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如因此发生违章或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4.3.4驾驶员须服从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的调配,严格按照指示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借出车机会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车辆行驶记录表》,记录应与派车单相符,如无记录或记录与派车单不符,不能报销相关费用,并追究其原因与责任。

4.3.5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维护、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清洁。

(1)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排除,同时

及时上报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车辆需出长途时,驾驶员必须提前全面检查车况,确认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行。

(2)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驶。对无法处理的故障,驾驶员应立即与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联系,请示送修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

4.3.6在执行公务途中如遇意外车祸,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向交通机关报案,同时与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联系协助处理。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员与公司各负担一半。

4.3.7过失及处罚

(1)无派车单或派车单手续不全而将车开出公司者,每次罚款50元;

(2)借出车机会在外为自己和他人办私事,以及完成任务后不按时返回公司,不经部门主管许可将车停在外面过夜者,每次罚款100元;

(3)出车前不对车辆实行例行检查,致使车辆带病行驶,每次罚款100元;

(4)不爱护车辆、用车后不清洗、不按规定停车、不及时交车钥匙、不填报《车辆行驶记录表》的,每次罚款100元;

(5)行车在外发生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每次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开车、出车不带证照、违反安全行车规定者,每次罚款300元。以上违规行为,(1)~(4)条累计五次以上,公司将给予辞退或开除;(5)~

(6)条累计三次,公司将给予辞退或开除。

4.4车辆维护与修理

4.4.1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4.4.2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要对每辆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及时记录各车保养、维修、换件的情况。

4.4.3车辆应坚持定期保养和计划修理的原则,按规定期限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车辆必须以公司指定的汽修厂进行检修,车辆送修的程序如下:

驾驶员提出申请——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裁批准——送修

车辆送修期间,驾驶员必须监督检修过程,检查更换部件,督促检修测试,保证

检修质量。

4.4.4车辆检修完毕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车辆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报销费用。报销费用时必须附上验收报告、费用明细、换件明细等,并按规定程序报销费用。

4.5车辆(包括各分子公司、办事处、现场项目部)的采购、调配、处置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5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