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绍兴市2011社保基数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
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现将2011年度市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201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91950元的,2011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7663元确定;低于18390元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1533元确定;根据绍市府办抄第50号规定,从2011年6月起,不再设立40%档缴费基数。
2.根据国发[2005]38号及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2011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367元、459元、919元、1379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91950元的,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按7663元确定;低于3065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554元确定。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2010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91950元的,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按7663元确定;低于3065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554元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127元/人·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仍为5元/人·月。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0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89805元的,2011年缴费基数按7484元确定;低于33000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750元确定。
2.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30元/人·月征缴。
五、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篇:2014社保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2014-06-06
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
现将2013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13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以下社保基数是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计算的基数,仅供参考
养老缴费下限2317元
失业缴费下限2317元
工伤缴费下限3476元
生育缴费下限3476元
医疗缴费下限3476元
各保险上限17379元
第三篇:社保基数
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201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2011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2603元。
★本市城镇和外埠城镇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上一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税前平均数为准。若无法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第一个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在缴费内不能变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参保单位于每年的三月中旬至四月中旬到社保中心核定参保人员新一年的缴费基数。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增加:在本市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需填写表
二、表十一,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携带转移单并填写表十一;在外省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方可转入。办理时间为每月2-28日,遇法定节假日以通知为准。
★参保单位再次办理业务时需到二层收缴业务窗口。
★新参保单位首次办理人员补缴:当人员信息进入单位信息库后,持表
四、表五及相关材料到二层17、18窗口进行审批,再到一层22-24窗口录机,补缴费用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当天全额缴纳。办理时间为每月5-15日(现金延长至18日)。
★新参保单位首月增人时必须提交当月月报(表七)。
★每月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单位填报的银行账号中划拨。新参保单位需同银行签定同城委托收款协议书方可划拨。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中9%和2%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1%和3元为医疗大额互助基金。其它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请咨询医疗保险业务窗口(一层1-17窗口)。
失业保险领取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第四篇:社保基数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朝社保发〔2011〕1号
朝阳区关于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
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即将开始,为确保基数申报工作正常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服务为宗旨,现就朝阳区2011社会保险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的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4月20日。
二、企业可选择以下申报方式:(具体方法见附件)
1、市中心网上申报系统
2、朝阳电子邮箱
3、现场申报
采用以上1、2两种方式申报的企业申报时无需到现场办理,在申报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交至社保中心网上申报专柜。(建议使用)采用以上第3种方式需网上约号后,到社保中心大厅(含酒仙桥、机场、奥运村、CBD各保障分中心)现场申报并提交《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医疗、四险工资基数报盘文件。
三、参保单位应以职工上一年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费工资的,社保中心按规定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按照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五篇:社保基数年检
一、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11年3月1日至6月20日,到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手续(每月最后一天半为关门结算期,不受理申报和年检)。从事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管中心)申报和年检。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2010(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1(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认的,其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
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2010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的收入台帐须经被派遣(代理)用人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确认。
(六)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花名册》上签名,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签名确认表;参保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采用公示的方式予以告知,单位应将公示文书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流程完成网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和缴费基数申报(操作流程见附件1)后,应于7月31日前将《南京市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或贴花手续。
2、对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取消其网上
申报资格。
3、用人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法律
责任。
(二)柜面申报
1、用人单位可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理注册(注册手续见附件1),成为注册用户后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自行下载《南京市2011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未办理注册的用人单位可携U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制、领取申
报资料。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无条件报盘申报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数
据录入情况。
四、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花名册》、《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201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
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能反映单位2010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下列类型的用人单位须报送以下指定资料(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
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和账册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
关账册
3、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
(四)职工对缴费基数确认的相关材料;
(五)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六)使用劳务派遣及代理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确认表》(该表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并须经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
(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只需提供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八)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申报缴费基数前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见附件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到期须换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新证换领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市2011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三)用人单位以2010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1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职工,视为2011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其2011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1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需做调整的,应另附表调
整。
(四)对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五)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1年7月起,每月按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对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六)用人单位须认真核对《花名册》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并提供相关
资料办理信息变更。
(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
(八)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注册,在南京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网站查询或下载缴费基数。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2.《南京市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3.《南京市201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5.《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6.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