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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大全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5775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4 16:20: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大全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和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6号);

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附件1);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范围:

1、云南省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确认;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申请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

1、云南省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并按(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企业所在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前置服务意见;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4、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向该企业核发确认件;

5、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承办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1.《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 16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2.《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

3.《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4.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第二篇: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许可事项;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

6、《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

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条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许可事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对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自通过检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核发《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

陈述申辩听证,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规定对被委托的从事第三方物流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符合条件通过检查的,自通过检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企业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已获得《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的非药品批发企业核发《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申办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企业可以在条件符合后,依法重新申报。

五、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504室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1楼)受理时间:周一、周三、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七、其他:不收取费用

相关附件下载(以下资料文件仅供下载参考,如需办理业务,请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填报!)《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附件1).doc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附件2).doc 《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附件3).doc 沪食药监流通[2005]479号.doc 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doc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doc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doc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doc

第三篇:从事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审查

从事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1-04-25 项目名称:从事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审查

编号:京药监备-16(市)

办理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5.《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5号)

6.《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接收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适用范围:本市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或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向市药监局报送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接收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一)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情况简介;

5.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6.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与被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

7.委托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8.质量保证协议书;

9.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二)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业务确认件》;

5.企业情况简介;

6.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

7.各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

8.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10.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

11.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

12.质量承诺书;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接收企业材料,填写《接收材料凭证》,签字并注明日期,将《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补正有关材料;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等规定。

2.出具审查确认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复核人员。3.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经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需补充修改材料,告知申请人一次补充修改材料意见及期限,同时在出具的《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上签字,注明日期。申请人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提交补充修改材料符合审查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复核人员。

4.对于未能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且补充修改材料内容仍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复核人员。

期限:30个工作日

三、复核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复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并转核准人员。

3.对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并转核准人员。

期限:4个工作日

四、核准

标准:对复核意见的确认,签发核准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核准标准进行核准。2.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3.对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交换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期限:4个工作日

五、批件制作

标准:

1.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制作的《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4.制作的《材料退审通知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书》2份或《材料退审通知书》。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凭《接收材料凭证》发放《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书》或《材料退审通知书》及退审材料;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3.不符合标准的,送达人员在《材料退审通知书》上签字、注明日期,送交申请人;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市场监管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凭《接收材料凭证》,领取《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认书》或《材料退审通知书》及退审材料,在《送达回执》或《材料退审通知书》上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第四篇:药品配送委托合同范本

药品配送委托合同范本2篇(四)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托运明细》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

2、甲方填写《托运明细》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后一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如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运资格。并扣除保证金。

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提供的药品价值票据为准。

4、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阴凉的药品应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要求冷藏存储的药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应使用有资质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10摄氏度的温度。

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价值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运输不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经营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并向乙方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5、提货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收货地区路途差异,乙方应在附件约定天数(此天数以工作日计,国定假日不计)内送达货物。

逾期送达货物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除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量外,每延期超过一天扣除1/5的运输费用,以次类推。逾期5日以上仍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客户关于运输质量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6、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章的《送货回单》,并在送达货物日起30日内将上述回单的第一联交回甲

方。如回单未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签章,或无法在30日内将回单交回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

7、甲方托运的货物仅限于附件所列地区,超出上述区域的,乙方可拒绝承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发往其他地域。运输价格(包括提货市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详见附件。

8、由于运输原因而造成收货单位拒收的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收货单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药品及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完成每次运输业务后应将运输费发票与送货回单(出库跟踪记录复核表,第一联)交予甲方,在甲方核对客户签章并确认有效后,甲方应在该业务发生当月后的第二个自然月内付款(例:1月1日-31日发生之业务于2月30日前付款)。

10、为确保运输质量,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保证金,此保证金甲方应在双方终止合作后三个月内退还乙方。

甲方承诺,向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运输发票的对应费用。甲方逾期付款,应按所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11、本合同自

2013

年06月01日至

2014

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药品配送委托合同范本5篇(五)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制订以下药品运输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将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

2、甲方委托运输药品,须提供《托运明细》,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运输目的地等。

3、甲方须保证药品包装完整,符合运输包装规定,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含税开票价格为准。

4、乙方应提供加盖公司原印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提货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供甲方备案。

5、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后2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

6、乙方应使用封闭式运输工具运输药品。

7、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搬运、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要求常温或阴凉保存的药品,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应分别保持30℃或20℃以下,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

8、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间准时、安全地将药品送达目的地。

9、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章的送货回单,并在送达货物日起30日内将上述回单的第一联交回甲方。

10、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战争、地震、台风;走私药品等非法药品。

11、甲方托运的货物的运输价格(包括提货市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详见附件。

1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收货单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药品及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项产生的费用参照本合同第11条标准结算。

13、付款方式:月结。乙方凭每日结算清单和运输发票向甲方结帐,甲方以现金或支票及时付款,最后付款日期不得超过次月5日,不得拖欠。

14、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5、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

日期:

****年**月**日

第五篇:药品配送委托合同范本(二)

药品配送委托合同范本(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冷链药品管理,确保冷链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其已通过新版gsp认证,具备冷链药品的运输配送能力,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冷链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收货、验收入库

1、甲方将本公司erp客户端开放给乙方,允许乙方只对本公司冷库货位进行进销存的有关操作。甲方负责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软件培训。

2、甲方向供应商采购冷链药品时,在本公司erp中做采购订单,同时要求供应商将所采购的冷链储存的药品,配送至乙方冷库。乙方按照新版gsp冷链药品进销存有关规定进行收货、验收入库,并在甲方提供的erp客户端上进行收货、验收、入库的操作。随货同行和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二者缺其一,则拒收。

3、乙方在核对采购订单、随货同行、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或者收货、验收过程中,发现任何疑问,应和甲方采购负责人员进行联系,确定无疑问时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2、乙方按照新版gsp要求保存好随货同行、同批质检报告和运输过程中冷藏车或冷藏箱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备查。

3、乙方按照新版gsp冷链药品的储存要求对甲方所委托的药品进行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如出现温度超标的情况进行短信报警时,需要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甲方负责人员。甲方负责人员在收到短信报警时,应立即和乙方仓库负责人员联系,乙方应确保甲方所储存的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甲方请货、乙方配送

1、甲方门店在erp系统中向总部仓库做请货单,总部仓库负责人员在收到请货单后,及时和乙方仓库负责人员进行联系,通知其对门店请货单内容进行配送开票和拣货。

2、乙方仓库负责人员接到甲方仓库负责人员的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甲方门店的请货单内容进行配送开票、拣货、复核出库,并配送至甲方请货门店。按照新版gsp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冷链药品的运输配送记录,并保证冷藏车和冷藏箱运输过程中对温湿度的要求,并有随车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

3、乙方确保在配送途中冷链药品的质量安全,符合新版gsp的冷链运输配送的管理规定,应使用经过验证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运输途中温度应保持2-10摄氏度。

4、甲方门店收到乙方配送的货物后,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内,收货验收完毕,放入冰箱或冷柜,在乙方配送单据上签字确认并留存,同时要求乙方配送人员提供本次运输冷藏车或者冷藏箱的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二者缺其一,则拒收。

5、甲方门店在本公司erp中进行收货、验收、入库。

6、门店请货一旦由乙方配送出库,将不允许配送退回,储存与质量安全由门店负责。

三、采购退出

1、甲方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协调好,尽量要求供应商去乙方冷库取回,若需要乙方配合退回供应商时,乙方应负责按照新版gsp冷链药品的运输和储存有关规定,将药品运输退回至供应商仓库冷库,并提供相应的退回单据和温湿度记录(可导出电子文档)。

2、甲方采购人员在erp中做采购退出开票,并通知乙方仓库人员,由乙方仓库负责人员按单据拣货复核。乙方拣货实货复核完毕后,乙方仓库负责人员通知甲方采购人员复核确认后,方可出库退回供应商。

四、盘点

1、乙方对甲方委托配送的药品数量和质量负责,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

2、甲方每月最后一个周六去乙方仓库进行盘点,乙方仓库负责人员协同,并对盘点差异负责核对,保证进销存一致。

五、电子监管码管理

1、乙方负责在进销存过程中,对附有电子监管码的品种见码就扫,包括入库扫码、配送出库扫码,将导出的电子文档传送给仓库负责人员。

2、甲方仓库负责人员及时查询与核对采购订单、入库记录、配送出库记录,和乙方仓库负责人员及时沟通核对相关扫码数据,及时在电子监管平台进行核注与核销。各项扫码数据要求在一周内处理完毕。

六、费用

1、储存费用:

2、配送费用:

七、责任

1、乙方负责甲方委托配送药品的安全、数量与质量保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解除。

2、乙方配送时,应确保送到门店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门店收货时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含税开票价格为准。

3、乙方逾期送达货物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每超过一天扣除1/5的运输费用,以次类推。

八、时限与违约

1、本合同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附件:数据处理程序及流程图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相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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