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2年3月18日晋政办发[2002]10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精神,规范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质认定,保护国家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的收购、加工实施前置审批制度。在山西省从事棉花(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收购、加工的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并颁发《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山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在县(市、区)、市(地)认定办公室初审、复审的基础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相关部门可对资格认定提出参考意见。各产棉市(地)、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初审和复审以及送审工作。
第四条 棉花机构、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即:需从事棉花机构、加工的企业须向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合格)证明材料,由县级认定办公室初审,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复审后报省认定办公室。县、市(地)级认定办公室各自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各级认定办公室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和一般条件及收购、加工设备和相关条件等技术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审报程序不符合规定者,初审、复审等各审核环节均可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全世界条件,且审报程序符合规定的企业由省认定办公室颁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五条 省级认定办公室组织计委、经委、工商、质检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进行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当地或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在外省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进入我省设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企业法人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仍需按第四条规定逐级报批;本省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棉花收购、加工的,需在收购、加工所在地县级以上资格认定办公室取得资格认定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第八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企业异地设立收购点的,按照设点数量配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名;
(五)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一套;
(六)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出资人发生变更需重新取得资格认定,方可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后,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到原认定办公室备案。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因兼并、破产和改制重组后,不符合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由原认定办公室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到原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消登记。
第十二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棉花收购点。棉花收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省认定办公室申领多个《资格证书》副本。设立收购点须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认定证书,并在收购点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名称,并悬挂收购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对于符合设点条件的企业,各地不得采取地方保护措施限制棉花购消活动。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需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当地县级认定办公室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质量保证能力现实条件审查报告,延期申请书、企业几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等。县级认定办公室对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和情况进行考察后,同意其县级认定办公室对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和情况进行考察后,同意其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在其申请表中加注意见盖章后经市(地)级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后报省认定办公室换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以挂靠、租凭、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十五条 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17 【生效日期】2001-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第三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棉花收购企业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收购企业必须具备籽棉试轧室、分级室和皮棉小样储藏室,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籽棉仓库(棚)或露天货位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生活区、棉花交售区和棉花存放区应当分开;
(五)具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七)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占地面积在6500平方米以上;
(二)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棉花加工设备必须是皮辊长度在1000毫米以上(含1000毫米)的皮辊机、80片以上(含80片)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200吨以上(含200吨)的打包机;
(三)企业必须同时具有1台以上(含1台)的轧花设备(皮辊机或锯齿轧花机)和1台以上(含1台)的打包机;
(四)具有籽棉仓库(或露天货位)、成品库和辅助材料库,保证分等级、分长度存放;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棉花检验室,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测器具,执行棉花加工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进场、复磅、复验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六)具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
(七)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八)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申报、认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各设区市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符合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一)拟申请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应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计划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报《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委统一上报省计委。
(三)省外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冀设立法人、非法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当向省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资格认定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上报企业进行复审。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由省计委印制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书。
第八条 第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九条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随申请随办理,不收取费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以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企业设立的收购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未经资格认定或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加工棉花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发生变更,仍需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应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申报。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一)经营主体破产的;
(二)经营主体被兼并或发生变更,兼并后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不再从事棉花收购和加工的;
(三)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无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
(四)以不真实方法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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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60号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2001-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
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搞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凡国内各类企业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均可申报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必要的棉花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1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其他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凭有关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资格认定,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包括现场考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八条 第八条 资格认定部门每两年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九条 第九条 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第十条 资格认定单位办理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资质审核不收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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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27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有消防蓄水池或水塔,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机、太平桶、沙箱及避雷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工作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其它要求。棉花加工厂须有完整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填写的《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棉花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证书以及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审核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置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第七条 资格审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根据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会同省质监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工商局和质监局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经审查认定的,由省工商局发放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资格认定证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式样。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执行。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提出,经原审查认定机构批准后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凡经省审查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在资格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认定、登记注册的任何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其它
(一)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解释。
附件: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
│地址 │ │电话 │ │ ├───────┼──────────┼────────┼──────┤
│企业性质 │ │隶属单位 │ │ ├───────┼──────────┼────────┼──────┤
│注册资金 │ │营业执照号码 │ │ ├───────┼──────────┴────────┴──────┤
│申请经营范围 │收购()加工()│ ├───────┼──┬──┬──┬──┬───┬───┬──────┤
│经营及仓储面积│外场│露天│室内│分级│试衣室│棉样贮│公安、消防条│ │(平方米)│ │货场│仓库│室 │ │藏室 │件验收是否合│
│ │ │ │ │ │ │ │格 │ │ ├──┼──┼──┼──┼───┼───┼──────┤
│ │ │ │ │ │ │ │ │ ├───────┼──┴──┴──┴──┼───┼───┴──────┤
│ │ 品级实物标准 │皮辊棉│ │ │ 实 │(套)├───┼──────────┤
│ 物 │ │锯齿棉│ │ │ 标 ├───────────┼───┼──────────┤
│ 准 │长度实物标样(套)│ │ │ │ ├───────────┼───┴──────────┤
│ │国家校准棉样(套)│ │ ├───────┼───────────┼──────────────┤
│专业人员 │棉检员 │棉花加工技术人员 │ │(人)├───────────┼──────────────┤
│ │ │ │
├───────┼────┬──────┼───┬───────┬──┤
│ │衣分试轧│皮辊试轧机 │ │棉纤维长度仪 │ │ │ │机(台)├──────┼───┤ ├──┤
│ 仪 │ │小锯齿试轧机│ │ │ │ │ ├────┴──────┼───┼───────┼──┤
│ 器 │衣分秤(精确到1克)│ │成熟度测定仪 │ │ │ ├───────────┼───┼───────┼──┤
│ 设 │原棉水分测定仪 │ │马克隆值测定仪│ │ │ ├───────────┼───┼───────┼──┤
│ 备 │磅秤 │ │烘箱 │ │ │ ├───────────┼───┼───────┼──┤
│ │棉纤维强力仪 │ │原棉杂质分析机│ │ │ ├───────────┼───┼───────┼──┤
│ │ │ │其它 │ │ ├───────┼───────┬──┬┴─┬─┴────┬──┼──┤
│ │ 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 主 ├───────┼──┼──┼──────┼──┼──┤
│ │锯齿轧花机 │ │ │其它 │ │ │ │ 要 ├───────┼──┼──┼──────┼──┼──┤
│ │锯齿剥绒机 │ │ │ │ │ │ │ 加 ├───────┼──┼──┼──────┼──┼──┤
│ │打包机 │ │ │ │ │ │ │ 工 ├───────┼──┼──┼──────┼──┼──┤
│ │清花机 │ │ │ │ │ │ │ 机 ├───────┼──┼──┼──────┼──┼──┤
│ │ │ │ │ │ │ │ │ 械 ├───────┼──┼──┼──────┼──┼──┤
│ │ │ │ │ │ │ │ │ 设 ├───────┼──┼──┼──────┼──┼──┤
│ │ │ │ │ │ │ │ │ 备 ├───────┼──┼──┼──────┼──┼──┤
│(台)│ │ │ │ │ │ │ ├──────────────────────────────────┤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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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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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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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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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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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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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认定意见(省经贸委填写、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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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盖章)年 月(盖章)年 月(盖章)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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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
日 日日 └──────────────────────────────────┘
注:本表实物标准、专业人员、仪器设备、加工机械等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58号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8号1999年9月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
省轻纺总会 省供销合作社)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1999生产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三)国营农场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四)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参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棉花收购数量对等的资金保障。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国有农场、申请收购和经营棉花的纺织企业要有国营商业银行出具的棉花收购资金的资信证明做保证。
(二)必须有足够的棉花收购场所、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加工设备、棉检仪器及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企业配备的棉花加工设备至少包括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正规厂家生产的液压打包机、清花机、脱绒机等;棉花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小型皮辊或锯齿试轧机、衣分秤、水分电测器、杂质机、光电长度仪、175气流仪、天平等。
(三)每一个棉花收购网必须有3到5名具有专业资格的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和一定数量的棉花加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各地不准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供销社也不再审批新增的籽棉加工生产许可证。要积极鼓励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采购棉花。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要求认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供销、农业、农垦、纺织等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审定。经审定确认后,联合发给《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经营范围。
第六条 第六条 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体棉贩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健全和落实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有达不到原有资格认定条件或在收购、加工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轻纺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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