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
(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
6、附件
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
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年度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年度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第二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日期:201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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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
(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
6、附件
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
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联系电话:0311-87905396 邮箱: hbajz@sohu.com
附件: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
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
8、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记录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10、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
11、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12、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
13、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
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
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附件1-16.dochttp://
第三篇: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
(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
6、附件
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
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联系电话:0311-87905396
邮箱: hbajz@sohu.com
附件: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
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
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
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
8、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记录
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10、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
11、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12、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
13、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
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
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
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加黑字体(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为办理起重备案提供的三卷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提供资料两套胶装)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提供资料三套胶装)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提供资料四套胶装)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工程处 浏览次数: 181发布时间:
2012-3-22 信息来源:杭建工通知〔2012〕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市实际,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质量认识,高度重视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切实采取措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切实履行质量责任,认真组织,严格督促和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工程建设程序,违反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要严格审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实施到位;要确保合理的造价和工期,充分考虑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在桩基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对周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提前做好对周边房屋的沉降、倾斜等监测工作,必要时应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确保周边房屋安全,在桩基、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周边实际情况,委托检测机构做好对周边房屋的监测,建立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桩基工程施工必须纳入项目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和桩基施工分包单位参加工程施工试桩,现场确定控制标准,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要真实、全面的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具规范和符合实际情况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设计单位应根据现场和周边情况,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合理选择桩型,必要时应在工程桩设计前进行设计试桩,在设计交底中,应对桩基的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3、施工单位要切实完善现场质保体系,强化现场管理,落实任务和责任,必须严格施工工序,控制施工质量,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和保证桩基施工质量措施的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和成品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加强对桩基混凝土质量的管理,确保桩基质量;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反映,在未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明确答复前,不得盲目施工;基坑开挖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加强对基坑的全过程监管及对上部结构的沉降、倾斜等观测,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抢险人员、物资,一旦发生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抢险,并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4、监理单位要严格实施对桩基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对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复检及有关抗压、抗渗等试件的制作和送检进行旁站监理;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必须严格实施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规定监理单位对桩基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
5、检测单位要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对工程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对出具的数据负责;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质量行为,严禁弄虚作假;在实施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6、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设计和施工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论证的有关组织单位在方案论证时,必须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察看,充分掌握现场实际及周边情况,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减少对周边的安全影响,采取必要措施对方案进行完善,严禁为节约成本而盲目简化方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加强对桩基工程的监管工作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抓好桩基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做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责任到人,实行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项要求,督促和落实各责任主体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是:
1、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周边安全的情况,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2、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3、对原材料、成品及有关试件的管理和把关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
4、有关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规范实施;
5、有关单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是否严格按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发现的质量隐患是否严格落实整改到位;
6、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委托检测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要进一步重点加大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检测单位不定期的抽查,进一步规范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7、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质量问题和投诉件的处理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特别是发现有影响周边安全等涉及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亲自督促和落实,及时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加强过程监控,进行跟踪管理,务必确保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严格依法加大对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罚力度,实行信用和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现场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有在关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相关主体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要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发包行为,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严格实施处罚,此类工程必须由检测机构对已施工的桩基进行全数检测,同时各监督机构不得再推荐参加各类评比活动。
四、立即开展桩基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目前在建的桩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了要进一步督促和落实有关单位对已发现的涉及沉降开裂等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及时进行检查和做好处理工作外,要立即按照通知中明确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于3月25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
附件信息: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 16时09分12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计划物价
“中央投资”
“建设项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综[2009]6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管理部门:
最近,中央检查组在对我省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行了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省政府召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行了专项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廉租住房、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既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这些项目的建设不仅关系到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直接关系到民生的改善。从项目实施和中央检查组检查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进展迟缓,一些项目存在手续不完备、申报情况不实、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要求报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项目建
成后未及时竣工验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而影响今后国家对我省的支持力度。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抓紧整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抓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新增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要把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督促项目开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
(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各类财政性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各类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按项目落实银行贷款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实施阶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留缺口,确保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及早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部开工。对已开工项目,要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按时竣工。对已竣工项目,要尽快做好收尾工作,确保项目正常发挥效益。
(三)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城市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并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审批,主动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防止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加强建设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采购、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
(四)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和事前预控,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主要质量保证措施的运行情况、三检制度落实、监理记录、实体抽查及施工现场主要材料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要督促建设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合理安排工期,监督施工企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要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努力消除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
三、明确责任,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落实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落实筹集廉租住房各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加强项目调度,做到项目建设各种手续齐全有效,管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新申报项目要依据本地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土地供应、配套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建设或城管(公用)部门要加快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核准、土地征收等工作,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建设施工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按照满足最基本居住和安全的要求,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要经常下乡督导,及时查看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施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当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要逐项目明确责任人,逐层抓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加强和发改、财政、土地、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形成推进项目的合力。各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为新增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高效能,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保开工、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的要求,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职责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市质量安全奖。各市可增加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奖项在评标中的权重,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安全、创新奖项的奖励办法。
(三)完善周报、月报制度。针对中央检查组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做好相关项目的整改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每周三前要将整改进度和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处室。其他未检查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口处室。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项目督查,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