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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办事指南目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5765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4 03:45: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办事指南目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办事指南目录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1

二、《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2

三、《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3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办事指南················4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5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6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办事指南····························7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文件:新建项目提供发展改革局备案通知1份;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工业局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4、新建项目提供规划局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改扩建项目出具原环保审批文件。

5、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或工商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后,加盖印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提供规划局拟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提供发展改革局或工业局拟发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法定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六、备注:

工业类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项目,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人应向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备查。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受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房地产及住宅)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

4、规划局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

5、规划红线图复印件1份。

6、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或工商营业执照副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后,盖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提供规划局拟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提供发展改革局拟发的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法定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受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业)环境保护申报表〉初审》。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踏勘时间)。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应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

3、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4、规划局规划定点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工商预先核名通知复印件1份。

(二)改扩建项目应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原件3份。

2、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娱乐业应提供文化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现场踏勘,经办人签署初步审查意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3、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四、前置条件

1、工商预先核名通知(新建项目)或工商营业执照(改扩建项目)。

2、文化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改扩建项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3、规划局规划定点通知书(新建项目)。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22条。

4、承诺时限:报告书 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口头申请。

2、环保局建管科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经办人拟发批文,送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签,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营)办事指南》。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30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8条。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试生产(试运营)申请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派人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经办人拟写批复文件,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拟写《同意试生产批复》,对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拟写《不同意试生产批复》;经办人将批文送科长审查,分管领导审签,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同意试生产批复》或《不同意试生产批复》。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8条。

六、备注: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30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8条。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监测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报告》。

3、填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向申请人拟发接件通知单;

2、环保局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成立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请分管局长和局长审签;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拟写限期整改通知送科长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限期整改通知。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20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8条。

六、备注: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营)负荷达到70%以上的,及时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2、建设单位须在试生产(试运营)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审批》。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4、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3887378。

8、投诉电话:83875789。

二、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2、环保局派人到现场对延期验收理由进行核实;经办人拟写继续进行试生产(试运营)延期批复,送科长审查、分管局长审签后,打印,盖章。

3、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批复》。

四、前置条件: 无

五、法定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第10条。

六、备注:

1、试生产(试运营)3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

2、建设单位须在试生产(试运营)后的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篇: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

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系人:刘勇。联系电话:88551311。

立项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提出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国土局和规划局在备案申请表上出具用地初步意见和选址初步意见;

第二步:经发局窗口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三步:申请人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和安全“三同时”申报。

二、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联审批窗口领取);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安全“三同时”申报。

(二)环境影响评价申报。

1、立项备案通知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并联审批窗口领取);

4、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

注:备案制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报批环评文件,审批制项目在可研编制前报批,核准制项目在项目申报前报批。

(三)安全“三同时”申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报表。

三、承诺时限 即办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备注 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

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 系 人:刘 勇。联系电话:88551311。

规划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步:申请建筑方案审查;

第三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份;

5、扩建项目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6、报1:500地形图6张,其中1张为蓝线图(国土部门提供);

7、绿化设计方案。

(注: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及土地权属不发生改变的不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报全套审查合格的CAD电子文件(含总平、建筑方案、效果图)1份。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加盖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审图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1套、建施总平面图2份;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

三、承诺时限

7—18个工作日。其中:办理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3—10个工作日;办理建筑方案审查3—5个工作日;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1—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备注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

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 系 人:刘 勇。联系电话:88551311。

建设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审查备案、工程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第二步: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配套费;

第三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备案、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3份;

2、《审查合格书》1份;

3、《审查报告》1份;

4、《委托审查合同》1份;

5、《节能备案报告》原件3份;

6、《抗震审查报告》1份;

7、《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8、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9、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10、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应报送全套图纸一套,包括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以及建筑、结构、水、风、电等施工图纸。图纸应有设计院出图章及建筑师资格章(其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生产、仓储项目和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11、全套资料光盘1套;

12、设计概要表一份;

13、规划总平面图及地下工程的建筑、结构、水、风、电等各专业施工图表1份;

14、县规划局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意见1份(要求做初步设计的项目);

15、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16、资格预审公告;

17、资格预审报告;

18、招标邀请书,预审合格通知书;

19、招标文件; 20、评标报告;

21、中标人投标文件;

22、中标人公示证明;

23、承包合同;

24、招标代理合同;

25、中标通知书;

26、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合同;

27、地勘报告、消防审查意见;

28、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29、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员安全生产证书; 30、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31、施工组织设计;

32、安全文明费用落实情况;

33、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教育。

注:其中1-6为建设局审查施工图备案资料;7-11为消防设计审核资料; 12-14为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资料;15-24为工程招、中标备案资料;25-33为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二)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配套费。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申请》1份;

2、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4、立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5、涉及减免费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规费缴纳表;

2、规划许可证;

3、许可证申请表;

4、选址意见书;

5、用地规划许可证;

6、立项备案通知书;

7、国土证;

8、土地合同;

9、消防申报书;

10、环评报告;

11、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12、人防责任书;

13、地勘报告;

14、规划设计条件书;

15、红线图;

16、总平图;

17、平、立、剖面图;

18、施工图设计文件;

19、招标备案; 20、监理合同;

21、质量监督登记表。

22、施工合同;

23、质量监理书;

24、安全监督登记表;

25、综合社保书;

26、施工组织设计。

三、承诺时限:

8—14个工作日。其中:施工图审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备案、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5—10个工作日;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配套费1个工作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8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造价1.3‰,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1.3‰,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

(四)城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5元/平方米,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委川价字费[2002]11号。

(五)房屋白蚁防治费,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川府函[2001]367号。

(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川财综[2003]44号。

(七)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成财非[2003]19号。

进入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含优先发展重点镇工业集中发展点)的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按《蒲江县支持企业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蒲委发(2007)23号)执行。

五、备注 蒲江县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指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行政审批模式,办理在蒲江县进行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为立项、规划、建设、验收四个审批环节。受理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联 系 人:刘勇。联系电话:88551311。

验收环节

一、办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出验收申请,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组织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林园、人防、房管等部门现场踏勘验收;

第二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查报告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报告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勘测部门实测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图标及竣工总平面图。

(二)人防验收。

1、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份;

2、县规建局核发的规划总平面图1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县人防办审查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1份(建筑、结构、水、风、电);

4、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1份;

5、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等单位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1份。

(三)环保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及批复;

2、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及环保设施图;

3、环保设施投资一览表;

4、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6、企业验收总结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7、验收监测报告[ ]表[ ];

8、验收申请报告[ ]表[ ]登记表[ ];

9、开工报告;

10、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批复;

1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12、相应的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3、环保设计依据及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14、环保设施施工图;

15、设计及施工单位环保设施施工资质复印件。

注:其中1-12由建设单位准备;13-15由施工设计单位提供。

(四)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原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消防专项论证、会审纪要;

3、建筑工程竣工全套图纸一套,包括平面、立面、剖面、节点详图以及建施、电施、水施、风施和结施等图纸,图纸应有竣工图章;

4、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记录及水系统的耐压试验报告(均由责任人签名);

6、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选用的厂家、类型、数量及产品的检测报告;

7、应当进行建筑电气防火封堵的,应提供建筑工程电气防火封堵合格报告书;

8、施工单位责任人签名、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名,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名认可,三方单位盖公章的钢结构防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

9、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0、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

(五)安监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专家小组意见;

4、防雷检测报告;

5、消防意见书。

(六)绿化验收。

1、《核定异地绿化费申请报告》1份;

2、县规划局审批的1:500总平图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复印件须同原件大小复印、不能拼接);

3、绿化竣工总平面图1份;

4、规划局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套(核原件)。

(七)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1、验收备案表;

2、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

4、综合验收资料;

5、规划、管理、公安、技监、环保出具的许可文件;

6、质量保修书;

7、工程结算、民工工资结算文件。

(八)房屋产权登记。

1、《国有土地证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2、建设局、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出具的经过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如无竣工验收报告,需交验房屋安全鉴定书,白蚁防治报告;

4、县房管局委托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

5、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够证明所有权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办理非自然人所有的房产的,同时收法人委托书;

6、凭上述要件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三、承诺时限

7—12个工作日。其中:规划、人防、环保、林园、安监、消防验收3—5个工作日;建设竣工验收备案2—5个工作日;房屋产权登记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异地绿化费。

对于实际绿地率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费收取标准是:异地绿化费(元)=建筑面积(㎡)×(1-实际绿地率/规定绿地率×100%)×3元/㎡;川府函[2001]367号。

(二)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费:住宅80元/套,商业240元/套,工厂、医院、学校160元/宗,党政军机关、社会公益和福利单位120元/宗;增加、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书10元/本。川价发[2005]238号。

五、备注

第三篇:南京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事指南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需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环评文件由国家认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

五、数量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点击下载),并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项目审批机关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属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审核)意见等。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其中报告书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报告表需经专家评审)—→批复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

54试生产(运行)核准

一、事项名称

试生产(运行)核准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

五、数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表(点击下载)。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试生产核准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30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1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

5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和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等。

五、数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点击下载),并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点击下载)。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保验收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30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1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54

第四篇: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取得宜宾市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现场审核)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同时提交打印件及可供电脑储存的电子文件)。其中影视广告、网络广告分别提供脚本和成品样件(VCD或DVD版本),广播广告提供文稿和成品样件(有声光盘)。分别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广告内容、时长。

(四)发布刊播该广告的媒体名称等相关资料(如发布影视广播广告的具体频道波段名称、发布时间及时长;刊登平面广告的具体刊物名称、发布版面;户外广告发布的具体地点等)。

医疗广告证明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现场预约。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证件领取。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用A4纸(原件和光盘除外),广告样件打印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第五篇: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提交的文件

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不同征免性质的减免税项目审批需提供下列单据:

(一)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7)与《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对应的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8)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列明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企业填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二)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非机关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4)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5)《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供: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用印章的样式等;

(6)《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与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对应的登记备案表、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6)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企业填写)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三)自有资金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应注明该项目按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审核所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条目);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7)《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说明(企业填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7)如需进口《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目录》商品,且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提供:归口管理进口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办事指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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