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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17号)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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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17号)大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

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在“成都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规章制度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审议,负责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管理模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管理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市财政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议定下一年度的《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时,无特殊需要,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模式

市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各方职责

(一)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成都市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负责从事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审定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成绩管理办法》考核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并定期公布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是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 组织招标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集中采购的信息;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参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协调、处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疑问事项;制定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内部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监督;负责统计报送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办理其他有关采购事宜;

(三)采购人

采购人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分散采购;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的合同附本等有关文件资料;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活动;负责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负责定期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和本单位分散采购统计信息。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管理

(一)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

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成都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作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按期编制。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好政府采购计划后,由主管部门按采购项目汇编各采购人的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1、集中采购项目按季编制采购计划,由采购人填报集中采购计划表,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约20号前将本部门各采购人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后,报送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月底前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季度集中采购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集中采购计划,原则上延至下季度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集中采购计划,第二年重新按采购预算报送。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2、分散采购项目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次性编制全年的分散采购计划,由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各采购人全年分散采购计划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五、政府采购计划的组织实施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自 行组织实施,不具备采购条件的,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集中采购的实施

1、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统一下达的市级集中采购计划,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在要求时限内完成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工作,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精神,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有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市场。

2、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对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和采购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后,部门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

属于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决定是自行采购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活动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采购人需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与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原则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即将公开招标改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告,市财政局依法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六、政府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法律文件,是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合同法。

(一)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报送;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报送。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二)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负责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需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委托时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 参加验收工作。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一)集中采购资金的拨付

1、对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报送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将资金划拨到“成都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自筹部分的拼盘资金,由采购人现行划入“成都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待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后,再按规定一并划入供应商账户。

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完成政府采购业务后,应将采购项目的原始报销凭证和《成都市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叫采购人作为采购人账务处理凭据;同时将实施结果和《成都市政府采购入账通知书》第三联送市财政局存档备案。

2、对部门实施的集中采购,一般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采购人规定账户,待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后,在拨入供应商账户。

(二)分散采购资金的拨付

对实施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一般由市财政局拨付到采购人规定账户,待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后,再划入供应商账户。

实行才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制度后,无论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供应商账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

(一)信息发布

各采购人及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及 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招标、开标、中标及供应商资格预审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财政局应向社会及时公布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布全市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公布对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监督考核结果;公布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决定。

(二)统计信息

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报送集中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送由本部门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报表格式和编报办法按成财库[2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同时按规定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采购人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重点监督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

市计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招投标活动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建委负责。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区(市)县的政府采购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地方管理要求的政府采购和规章制度,推动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第二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成府发〔2009〕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11-1

1成府发〔2009〕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第一条(目的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

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5-

况和当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作经费、议事活动用房、购置的设备设施等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共有财物登记、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

业主大会可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监督财务计划、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物资管理、财务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与查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查询制度,提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资料的查询,并负责接待业主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项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用监督)

本市实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履职信用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细则。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成府发[2009]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9]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37号

生效时间:2009-09-0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对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依据“AA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AA 省省级 2015 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豫财购 2014-10 号)、“AA 省财政厅关于2015AA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 2015-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各单位的采购和合同管理行为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1、商业台式计算机 80 台(含)以内,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 50 台(含)以内,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

2、服务器、路由器、复印件、印刷一体机 5 台(含)以内,交换机 10 台(含)以内,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 50 台(含)以内,投影机 20台(含)以内,空调设备 100 台(含)以内,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

3、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及其他家具用具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

4、属于上述范围及标准内的采购项目,须在 AA 省省直协议供货商或定点服务商中竞价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二)非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货物范围及标准 1、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医疗设备,教学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及其他设备,预算金额在 15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2、图书,报刊,电子图书期刊及其他货物,预算金额在 15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三)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超过上述范围及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类别归集,汇总采购计划,定期集中, 经 AA 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以保证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属于学科与重点建设经费的仪器设备项目,由学科与重点建设处和现代分析与计算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等工作; 2、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招标采购计划、申请,以及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3、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报国资处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4、参与 50 万以上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会签和验收。

(五)除学科与重点建设经费以外的其它项目,招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大型仪器设备招标前初审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初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及标准:预算单价≥50 万元的。

2、初审小组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

3、初审主要内容: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是否存在重复购置及实用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

4、项目单位初审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采购方案等技术资料;申报时附立项调研材料,设备价格在 50~100 万元之间须立项调研询价 3 家以上,100 万元以上须立项调研询价 5 家以上。

5、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一)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监理服务、设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仪器设备专业维修服务及其他服务,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二)超过上述范围及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类别归集,汇总采购计划,定期集中, 经 AA 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三)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招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初审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初审小组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

2、初审主要内容:项目的经费来源、必要性及实用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

3、项目单位初审前需提供以下资料: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案等技术资料。

4、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三、工程类采购项目 (一)各类工程施工,建筑物维修、环境装修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绿化工程及其他工程,预算金额在 15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超过上述范围及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类别归集,汇总采购计划,定期集中, 经 AA 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二)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招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初审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初审小组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

2、初审主要内容:审验工程项目的经费来源、是否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水电改造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

3、项目单位初审前需提供以下资料: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案、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等技术资料。

4、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四、特殊事项采购项目 涉及保密、军工项目,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执行。

五、合同管理(见附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0)24 号文)

(一)合同签订 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合同标准文本、招标或谈判文件、中标、成交商家投标或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依据学校规定的审核和会签程序(财务、审计和监察处),与中标、成交商家订立书面合同,超过 50 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国资处也参与会签。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项目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等相关备案资料(附电子档)报学校国资处,由国资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文件包括:采购文件及附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变更等事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且合计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合同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含 5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 3 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首先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初验合格后,向国资处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初验合格报告、采购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政府采购合同、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等),由国资处牵头成立验收组,财务、审计、监察及有关专家参与,成员不少于 5 人。验收合格后,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财政厅网上提交支付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成办发〔 20 11 〕 33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 〔 20 11 〕 33 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原劳动保障部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劳社部发 〔 2006 〕 15 号)、原省劳动保障厅 《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 〔 2006 〕 37 号)和市委、市政府 《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 》(成委发 〔 2010 〕 23 号)精神,现就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从2011 年 4 月 1 日起,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2.5 %,个人不缴费。

二、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该类人员工资总额的 2.5%,个人不缴费。

三、按上述办法接续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按 《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政府令第154 号)的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17号)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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