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房协调申请书
交房协调申请书
乌审旗党委、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
你们好,我们是乌审旗万力花苑的业主们,由于我们买房人与卖房单位协调交房问题意见达不成一致,故请上级政府部门给予协调解决此事,具体原因如下:
一、违约责任问题:出卖人与买房人签订合同的交房日期是202_年11月30日前,但至今仍未交房,按合同条款应从签订之日起到交房日期,每日按首付款的万分之十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每户违约金基本在10万左右)。
二、面积误差大的问题: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差超法定的30%,按规定超出法定面积买房人不用交付,但现在要求成本价2900元支付。
三、贷款:现贷款已还近1年半,但现在还未得到房子。积与以上的原因与万力负责人钟绥青协商达不成一致,满足不了我们业主们的最低要求,法院不受理此案,望政府领导给予协调解决此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提前交房申请书
提前交房申请书
本人,于2 0 1 6年月日购买了贵公司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XX大厦号楼号房,并于2 0 1 6年月日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并完成了面签,现因兰州市交易中心人员变动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升级,导致贷款迟迟不放。
现本人因申请贵公司给予办理提前交房手续,同时本人郑重承诺:公积金贷款将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放款,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放款,本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届时如本人已完成号房房屋装修,无论装修进行到何种程度,本人自愿承担所有装修费用并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办理退房或在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无法放款之日起1 5日内付清余款。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第三篇: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申请人: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由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与圭塘村签署租赁协议)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对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村被征用土地面积121.8165亩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4756.35平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调。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202_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为繁荣区域经济,参加港交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决定对外招商引入知名汽车4S店,重点打造万家丽中路的“汽车走廊”项目。
202_年年底,以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华洋世纪、鹏驰汽车、裕丰汽车等四家著名汽车销售公司,在雨花区政府的招商政策感召下,与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总共租用圭塘村约80亩地,用于汽车4S店项目招商建设,租期20年(202_年至202_年止),雨花区人民政府圭塘办事处对租赁协议进行了签证。
其中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前五年价格为每亩18000元,合计年租金约为50余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21000元/亩;华洋世纪租用17.34亩,每亩价格2.18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每亩2.48万元;长沙鹏驰汽车销售公司租用18亩,为18000元/亩;湖南裕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15亩,租金为18000元/年(后裕丰被湖南君临汽车贸易公司收购)。
四家公司与圭塘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都约定,租金每支付一次,甲方(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对该宗土地具有合法的产权及对外出租权,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权归乙方实施项目开发、引进及招商建设工作。甲方还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废除或提前中止协议(除乙方6个月不缴纳租金)。
合同签订后,202_年4月18日,为感谢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圭塘街道办事处在经营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经华洋世纪等四家公司协商一致,向圭塘办事处赠送了风神蓝鸟2.0 L04款旗舰版轿车一辆(价值20万左右)。
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地后主要建成了三个4S店,即星众、帅众和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星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湖南湘江涂料有限公司控股,前两家店因经营不善,在202_年转租给湖南长丰集团(现在的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帅众公司也在202_年转租给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五菱汽车)。
202_年,在6家4S店苦心经营下,万家丽路“汽车走廊”市场刚刚开始成熟,效益也正逐步上升,但却没想到,雨花区政府为了满足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居然完全不顾当初的招商承诺和6家4S店投资上亿、尚在合同经营期限内,将6家4S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2_年8月16日,雨花区政府第一次公示称,将对万家丽路“汽车走廊”进行拆迁,其中华洋世纪等6家4S店就在拆迁范围内。8月20日区政府又以张贴公告,拍完照片就走人的方式进行了第二次公告,而后圭塘办事处才有人员通知4S店有关人员:“申请人进行4次公告后,将强行拆除6家4S店。”
9月10日,区政府召开6家汽车4S店总经理与区政府信访局、政府办、国土局等见面会。会议中有关领导表示,对汽车4S店前期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但是4S店建筑容积率小,要在申请人的租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意为房地产建筑容积率大,政府见效快,受益大)。
而在针对六家4S店提出的,本次征收前并向相关权利人发预征通知、未征求权利的意见,也并未组织听证,实际上该宗土地在202_年就已经预征,202_年通过省政府审批,但区政府及圭塘村委会从未将有关情况告知6家4S店,直到202_年8月16日才知道有征收一事,六家4S店中的华洋世纪一汽大众店和东风雪铁龙店在202_年上半年花800多万装修和改建店面。
202_年9月20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下达第四次公告,并限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202_年9月30日前实施拆迁腾地,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
第一,雨花区政府这次土地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作为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理应对该片土地的权属变更情况得到及时通知,并能参与相应的听证程序发表意见。然而该宗土地在征收之初,雨花区人民政府完全不顾该宗土地已与申请人签订20年合作协议的基本事实,未与申请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于202_年开始预征,202_年11月10日通过长沙市政府征收报批,202_年12月21日通过了省政府的审批,严重违反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征地补偿程序的规定,既没有给作为权利相关人的申请人发布预征地通知,也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直至202_年8月份才得知此消息,并被告知近日将对申请人的店面进行拆迁,时间之仓促、事发之突然令申请人大感震惊之余又措手不及,无法使自己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反映。
第二,雨花区政府作为此次土地征收的立项主体,违背了雨花区政府在招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严重失信于民。
申请人在雨花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下,同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委会签订为期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租用的土地所建成的经营项目在正常使用期间,仅可因不可抗力或市级以上政府对土地重新规划才能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补偿。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申请人对雨花区政府在该片区域开展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信任和响应,因此合同的期限长达20年之久。项目建成之初,申请人对该地区的发展前景充满了希望并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认为该区域的经济在雨花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将得到持续而稳定的发展。然而合同仅仅履行了不到一半的时间,雨花区政府就开始着手实施对该片土地征收,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完全违背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愿。雨花区政府既是该宗土地招商的鉴证人,又是该宗土地的征收人,这显然是完全失信于社会的行为,一旦拆迁,给申请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8亿元,还其中不包括历年来市场培育所投入的广告营销活动和经营前期亏损等费用近5000万元和区域品牌无形资产的损毁,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极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长沙招商引资形象,对长沙最近入选的“国际形象最佳城市”是一种抹黑。
第三,六家4S店不属于违章建筑,202_没有年审是由于土地被预征,圭塘村依照雨花区政府的安排不给申请人出具相关年审手续而“被违章”的。
1、申请人与圭塘村签订的20年土地租赁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也是合法有效的。当时雨花区政府为了表明招商引资的诚意,政府的派出机构圭塘街道办事处还在该土地租赁合同上进行了鉴证和盖章。2、6家汽车4S店,在202_年都经过了雨花区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批和立项,并办理了报建手续和年审。但202_年申请人再次申请年审时,是由于土地出租方圭塘村村委会以不愿意缴纳年审费用名义,拒绝给申请人盖章造成的,事实上是,预征地时间是202_年就开始了,所以202_,在雨花区政府的授意下,圭塘村委会才没有给申请人出具年审手续,造成6家汽车4S店两年不年审后即成为所谓“被违章建筑”。
综上,申请人6家4S店于202_年起先后由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在圭塘村建店发展,由于汽车4S店建店投入大、回收时间长,故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均确定了二十年的租地时限,再加上建店初期圭塘村地处偏僻、市场培育期较长,大部分4S店前期亏损严重,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进入投资盈利回报期。作为雨花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参与者和有功之臣,申请人理应受到扶持和优待。申请人在发展过程中,历尽艰辛,好不容易形成了现有规模和品牌效应,其经营的汽车品牌和拥有的客户资源更是雨花区区域经济的巨大财富。一旦拆迁,势必造成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代理品牌业务资源的毁损,给申请人6家汽车4S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6家公司将面临长期亏损或破产关闭的局面。如果雨花区政府不顾申请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强行进行店面拆迁,将造成近700名员工失业,给所涉及的家庭生存、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申请人依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申请人强烈要求执行原租赁合同,不同意拆迁。或者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由于拆迁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合理地给予6家汽车4S店搬迁时间,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提供新经营场地,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长沙市国土局雨花分局
申请人: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
第四篇:协调申请书---河南信阳
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顾--,男,汉族,36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龙飞山---村。
申请人:顾--,男,汉族,63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村。
请求事项
申请对信羊告字[202_]23号和2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协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龙飞山办事处高庙村池堂组有合法的承包地。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进行拆建活动,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202_年9月2日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信羊告字[202_]23号和2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申请人一直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向贵府提出申请,请贵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
此致 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_年12月16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信羊告字[202_]23号和2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各1份。
第五篇:逾期交房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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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XXX,性别:XX,名族: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从XX年XXX月XXX日起至仲裁之日(XXX年XXX月XX日)止共XXXXX日逾期交房违约金XXXXXX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按XXXXXXX元/日标准赔偿申请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至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以XXXXX元的价格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XXXXXXXXX花园XXX栋XXXX号房,被申请人应于XXXX年XXX月XXX日之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如被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逾期未超过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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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每日承担总房款万分之四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每日承担总房款万分之八违约金。如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应当向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XXX年XXX月XX日,由于被申请人开发的XXXXX花园建筑存在质量问题,未能通过质检验收,故无法向申请人依约交付使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交付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至今已经逾期XXX日,申请人购买的XX栋XXX号房仍然未验收合格,未交付使用。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截止今日逾期交房违约金XXXX元,并承担至实际交房之日至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交房及支付违约金,至今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仲裁,请求贵处依法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XX仲裁委员会
具状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