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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9013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18:19: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解析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202_年2月24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202_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四)严格控制以人名、企业名、商标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五)派生地名与原生地名相协调;

(六)地名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谐音和使用生僻字;

(七)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标准地名,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者通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

第九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

(二)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商贸繁华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商贸道路称为街;

(三)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第十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园、苑、公寓等。

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

第十一条 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高度、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大厦,其他大型建筑物称为大楼、商厦;

(二)占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务功能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大型建筑群可以称为城;

(三)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并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可以称为中心。

第十二条 供市民休闲或者公共集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称为广场;具有商务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称为广场的,应当具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地,占地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其通名的命名应当冠以体现商务用途的功能性词语。

第十三条 地名通名命名的具体规范和标准,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门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座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使用同号;

(二)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三)居民区内的幢号、门号、室号按照统一顺序依次编排。

第十五条 东西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东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南侧为单号,道路北侧为双号;南北走向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以道路南端为起点依次编排,道路西侧为单号,道路东侧为双号。

城市或者市镇中心向外延伸的新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也可以由中心向外依次编排。

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

第十六条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一)涉及市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内跨县级市、区的,由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区域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镇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制村、社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设施和经济区域名称,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设施跨县级市、区的,由主要建设单位与其他有关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区和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号的编排,由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负责编排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地名命名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申请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命名的,应当填写《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命名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门牌号编排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编排和审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地名命名规定和规范的地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和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申请批准的交通、水利等专业设施地名及经济区域地名,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申请批准的,报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地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命名的规定和规范要求。

地名更名应当从严控制,可更名可不更名、当地群众又难以接受的,不得更名。

第二十八条 地名更名依照地名命名程序申请与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县级市、区、镇(街道)、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三)道路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的;

(四)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勘察、公开征集、专家咨询、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下列重大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区或者县级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

(四)历史文化镇、村;

(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或者公众争议较大的地名。

第三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与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或者编排门牌号。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区域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依照地名命名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销名。

被销名的地名不得再作为同类地名使用。

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地名,以及本条例实施前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普查、补查认定,编入地名工具书并仍在使用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三十三条 地名汉字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汉字规范,门牌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三十四条 下列范围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其制发的公文、证件;

(二)涉外文件和对外协定;

(三)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

(五)地图和地名出版物;

(六)涉及地名的各类广告、牌匾、公共交通站牌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和使用非标准地名。

第三十五条 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六条 应当命名地名的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手续前,需要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出让地块编号的,可以使用其他暂用名称。

使用其他暂用名称的,应当加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地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地名提供便利;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

(四)及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标准地名出版物的编纂和发行,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地名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编绘出版地图、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涉及地名的,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四十条 下列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市、县级市、区、镇行政区划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

(三)市政设施名称;

(四)交通、水利设施名称;

(五)门牌号。

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第四十一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县级市、区界位地名标志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镇、自然村和乡道、村道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市政设施地名标志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门牌号标志由公安机关负责;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其地理实体管理部门、产权人或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设置后移交有关管理责任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一)居民区在其出入口设置;

(二)集镇、自然村在主要道路经过处或者毗邻集镇、自然村边缘处设置;

(三)城市道路和乡道、村道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设置,城市道路间距大于三百米的在中间增设;

(四)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在门框上方正中设置;

(五)居民区的幢号分别在楼房两侧墙面距地面四米处设置,门牌号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

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明显位置设置,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统一。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应当纳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经费和更换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 地名标志制作样式、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名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好,出现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

第四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在三十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地名标志。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管理责任人同意,并承担恢复责任。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

第四十九条 历史地名保护遵循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

第五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一条 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历史地名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

第五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地名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地名有偿冠名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将可以作为地名使用的企业名称、驰名商标等有偿命名为地名专名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以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外,可以有偿冠名。

法律、法规对有偿冠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地名有偿冠名由申请冠名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审核后,通过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地名有偿冠名应当根据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与取得地名有偿冠名权的申请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有偿冠名的拍卖底价应当经市、县级市物价部门审核。地名有偿冠名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条 地名有偿冠名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有偿冠名的地名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更名。

有偿冠名的地名在使用期限内,冠名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单位被注销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偿冠名的地名销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编排门牌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名的书写、拼写或者地名标志制作的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公开宣传非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涂改、玷污、遮挡、覆盖地名标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

(三)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

(四)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二篇:地名洋化的作文解析(教师)

18、阅读下面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卡布奇诺”、“罗托鲁拉小镇”、“普罗旺斯”、“BOHO天明圆”、“广汇•PAMA”这样的地名并非位于大洋彼岸,而就在我们身边。当前我国城市的新兴建筑,特别偏爱“洋名称”,而与此同时发生的是古老传统地名的消亡和具有民族特色地名的弱化。为此,央视《焦点访谈》、《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对地名洋化现象的泛滥给与了批评。网友们也议论纷纷,有人说:“老地名承载着古老文化,记载着古代的地理人文,是祖先留给我的宝贵财宝,是我们的根,绝不能被洋化。”有人说:“放着本国、本民族的名称不用,乱用一些外国的名字,这是崇洋媚外。”也有人说:“这不算什么,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何必抱残守缺呢。”也有人说„„

对于地名洋化,你有怎样的思考?请综合材料内容及含意作文,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题目,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和含意作文,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二、命题意图:

为加强“任务驱动型”作文训练,基于半押题性质,考虑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度重视,以及有识之士对外来文化侵袭的担忧,设计了此题。笔者自觉此题有如下几方面优点:1.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发挥并传递正能量。2.积极践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3.促使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4.写作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可使考生有话可说。5.带有争议性、多解性,可使不同层次的考生说不同的话,做到见仁见智6.写作范围宽窄适中,宕得开,收得拢。

三、题目解析:

材料有明显的立意倾向,但又留给考生一定的自主空间。根据“新兴建筑偏爱洋名”“古老传统地名的消亡和具有民族特色地名的弱化”及多家权威媒体的批评可知,主流意识对“地名洋化”持否定态度。如果命题仅止于此,那么此试题恐怕立意单一,且强迫考生必须达成“统一共识”,因而束缚了考生健康、合理、多角度的思考。况且对“地名洋化”都持否定意见也未必符合生活实际。基于此,笔者以网友的议论辅之全之,这些议论是从不同角度对“地名洋化”的不同解读,有其合理性。这样,试题就为考生提供了适度的自主权和广阔的写作空间。即可赞同主流意识,也可独出机杼,自圆其说。

四、参考立意:(一)不赞同地名洋化

1.地名洋化对传统文化构成着巨大的威胁。

2.地名洋化冲击传统,隔绝记忆,可导致文化的断层。3.失去自我,丧失民族特色。

4.淆乱文化特色,扭曲价值取向,可能造成民族传统文化被侵略。5.制造生活混乱,不利民生。„„

(二)地名洋化应适当(有条件地赞同地名洋化)1.重要地名不能洋化,无关紧要的地名洋化无妨。2.拿出自信,适度吸收,化洋为中。3.洋化也要规范,不能唯洋是从。4.洋化可以,但要提防文化侵略。„„

(三)赞同地名洋化 1.洋为中用,“拿来”无妨。

2.打开心结,地名洋化正可丰富中华文化。3.与世界接轨,中外相融,中外共荣。4.开阔视野,为世界一体化做准备。„„

五、效果反馈:

优点:没有偏题、跑题之作,出现大批高质量优秀作文。缺点:写作范围有些窄,绝大部分考生选择了第一种立意。

六、经验反思:

衡量作文题目的优劣,有以下几条标准: 1.是否弘扬正气,歌颂与培养人类美好品质; 2.是否符合主流价值取向;

3.是否形成写作梯度差,易于选拔; 4.是否多角度、多侧面让不同层次的考生均有话可说; 5.可否让考生真心说话,说心里话; 6.能否出现大批高质量优秀作文;

7.可否防套防宿构;

八、能否杜绝材料的虚假、不科学、臆断及一厢情愿;等等。

六、佳作分享:

旧称仍堪千吟,故土不宜洋名 湛江一中 李杨霆

国家发展的国际化,不仅体现在经济水平中,还映射在日常生活里。纵使是在国内城市,也能实现“一日穿行于罗托鲁拉小镇,漫步在普罗旺斯,游走于卡布奇诺”的幻想。对于故土冠以洋名泛滥的现象,我认为是不合时宜的。

这不是一次旧酒换新瓶的简单调换,而是一次传统文化的攻守战。一个地名不仅仅是一个区域的标号,一种地域特色的凝结,在一截岁月的见证下凝固成一份记忆的符号。它目睹了这片地域的兴衰成败,参与了周遭人们的喜怒哀乐,在日转星移中坚守着这份沉重。它不再是一个为划分区域而标定的符号,而成为了一个地域的文化积淀。

然而,当凭着“与时俱进,国际接轨”的底气撕开这个城市的血肉,大张旗鼓地贴上了洋名标签时,直接粗暴的无知糟蹋了文化的传承、地域的记忆,人们的情感时,一切还显得那么合乎情理,无关紧要吗?

或许有人以“抱残守缺”为说辞指责我们态度保守,但你们认为的“残缺”从未发生在我们的文化里,那是你们“崇洋媚外”的思想,对地域传统文化的臆想。真实的“残缺”根固在你们的卑屈里。至于态度的保守,那更近于对文化底蕴的坚定,我们支持国际交流文化交融,但绝不会妄自菲薄地动摇传统的根基。那是千载岁月留给我们的遗礼,可堪千次地吟唱。

再论洋名的泛滥,大抵是出于人们的急功近利。向往普罗旺斯的浪漫,却无法复制那一片花海,便自以为是地取巧,直接套用地名,妄图以此提升格调品味。殊不知,这是消费情调的土方子,没有架构出预料的浪漫,徒添几分滑稽效果。再者洋名里蕴含的外邦文化诚然会让人感叹,但是缺少了那份感同身受的文化共识,它便无力引起情感的共鸣。感叹只会挑起一时的猎奇,终逃不过冗长的时间。没有传统的支撑,它只会被消磨成尘埃,灰飞烟灭于某日。

故此,洋名的横行霸道应该适可而止了。我们也应该把欣赏投注在旧地名中,挖掘出隐匿于记忆中的美丽,感悟文化的洗礼,千万次轻吟那个名字,不再是饶舌矫情的洋名。

第三篇: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____《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市)县、乡(镇)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片等名称;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称;

(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门(楼)牌号;

(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工商、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名总体规划。地名总体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地名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本市中心城区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其他区域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地名总体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编制。

第八条

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字词;

(二)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三)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四)本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六)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七)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八)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场等重要实体以及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命名、更名事项应当组织论证。

第十条

地名命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区(市)县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包括跨区(市)县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跨区(市)县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地名规划统一协调后,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其他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四)公园、大型广场、湖泊、河道等的命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由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站点命名规划方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域内的建筑物名称报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七)乡村公路的命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执行。

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更名: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名称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更名: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派生地名与主地名不一致的;

(三)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四)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五)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下,需要更名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换相关证照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注销原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

(二)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地名是指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专业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自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涉及地名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图、电话簿、企业名录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站;

(二)公共交通站点、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各类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

(五)媒体广告和户外广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建设项目立项;

(七)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

第十七条

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

备案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前设置。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适当、明显且不被遮蔽的位置,并保持地名标志内容准确、清晰和标志牌完好。

地名标志不得承载广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地名标志设置规划。

第二十一条

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

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识标牌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地名标志设置单位限期改正:

(一)标准地名公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相关地名标志的;

(二)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书写、拼写不规范的;

(三)地名已经更名,地名标志未相应更新的;

(四)地名标志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六)利用地名标志承载户外广告的;

(七)应当改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___年___月___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合理使用、注重传承的原则。

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条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纳入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公开使用未经备案名称或者使用与备案不一致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义务,发布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建筑物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___年___月___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无锡市社区扁平化管理

无锡市社区扁平化管理202_年01月30日 10:

32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自202_年下半年以来,无锡市委、市政府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要求,以“把社会管理抓到位、把公共服务送到家”为导向,在全市城乡同步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全力推动社区管理服务由分散向集中、由硬件向软件、由粗放向精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集约管理、贴近服务”已成为无锡社区建设的“新名片”,一个符合时代要求、彰显无锡特色、满足多方需求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初露端倪。

一、背景与起因

社区管理与服务,作为基层社会建设的两大主题,无锡市在推进过程中,经历了一条化茧为蝶的嬗变之路。三年前,无锡市委、市政府在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发展进程中清醒地认识到:经济转型必然催生社会转型,而社会转型必须从社区抓起。然而,当时的社区工作,却矛盾众多、挑战严峻。首先是管理服务需求的挑战。伴随着众多“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再加上剧增的“外地人”、“流动人口”和社区规模的扩大,社区管理服务的对象趋于多元;同时每个居民关注的也不仅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包括精神生活、人的发展等问题,社区管理服务需求也趋多元;伴随着政府管理的重心下移,进社区的事项愈来愈多,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更趋多元。其次是职能转换的挑战。一方面是大量的政府工作向社区集聚,甚至进社区变成了给社区;而另一方面却是社居委干部的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不仅自治难搞,联系群众旁落,更迫于无奈,不得已以“活页的台帐、活络的牌子、活动的图表”等,应对众多的检查、考核,导致政府下沉社区的工作“沙滩流水到不了头”,加强基层社会建设形似神散,重心下移也成为空话。第三是运作模式的挑战。社区工作依然是走“管”、“统”老路,手段还是人管人、人盯人老套路,方式上还是从居民小组长、到社居委干部、到社居委主任单线条、逐级别上下运作;同时政府下沉职能的方式,也依旧沿袭传统的点对点、线对线,落实工作依旧是分条线、分口子。这种“旧式武器打现代战争”的结果,不仅效率低下,也使成本剧增(全市近18000余人从事社区工作),还造成群众办事多次往返和必找分管者的麻烦,便民成了扰民、累民和烦民。

社区工作面临的上述矛盾,直接导致了三个弱化:一是社区功能弱化。重管理轻服务的工作导向,及在社区管理的人性化、事务办理的快捷化、生活服务的便利化上的缺憾,造成居民归属感弱化,社区纽结居民的功能减弱;二是居民参与弱化。以落实上级要求为导向的社区管理工作,无形中造成重政府、轻群众的情况,偏离了社区是居民生活共同体的本质所在,也使居民呼应不高,好多工作成为社区工作者的“自拉自唱”;三是居民自治弱化。社区将主要精力用在服务政府、应付部门、对付检查上,势必造成组织居民开展自治的使命旁落。

旧模式难以适应新发展,旧路径难以破解新难题。若要在社区管理服务上有建树见成效,就惟有在“窘境”中“突围”,在变革中突破,在创新中发展。对此,无锡市委、市政府因势利导,创新社区工作理念,变传统管制为现代善治;创新服务内涵,变被动应对为贴近服务;创新工作路径,变分散管理为集约管理;创新工作手段,变手工操作为信息化支撑,毅然选择实施社区扁平化管理,作为新时期无锡推动基层社会建设管理的新实践。

二、做法与经过

无锡市推动社区扁平化管理,经历了一个顶层设计、试点先行、全面推开、形成体系、全面覆盖、初见成效的过程。

(一)科学设计,构建社区扁平化管理新模式。扁平化管理是一种科学高效、灵活便捷的管理服务模式,其主要内涵是减少中间层次、缩短管理过程、增大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能。在社区引入扁平化管理模式,旨在突破条线界限,整合各类资源,实现集约管理;增大管理幅度,减少纵、横向传递,实现管理服务零层次;实施贴近式服务,实现信息化支撑,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在具体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平台、三个机制”。

1、一平台实现全面整合。“一平台”即城市社区事务工作站(或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站式办事大厅所形成的工作平台(简称平台),它是扁平化管理的实践载体。全市社区按300户配1名标准建立社区事务工作站;按不少于50平米用房,设置民政(老龄)残联、文教体育、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劳动和就业保障等六大岗位,建立一门式办事大厅;并落实五大整合:一是工作整合。把下沉到社区的24类88项政务,集中到平台办理,有效解决了分散、分设、分立等问题。二是人员整合。对社区各类工作人员进行有机归并,纳入社工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并通过三年时间努力,将17900多名社区工作人员(含各类协管员)打造成一支5000-6000人的“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 的精干队伍,有效解决线对线、点对点、不兼容的问题。三是经费整合。严格落实“费随事转、权随责走”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将部门涉及社区工作的资金3343万集中并直接下拔到社区,解决政务资源留在上、工作任务住下推和财政重复支出的问题。四是信息整合。打破了各部门在社区“专机、专人、专网”的格局,建立起“社区行政事务信息平台”,实现了各业务数据的互联共享。五是考核整合。改革考核评比方式,实施社区考核由街道统一归口,并依托信息平台统一台帐、统计报表等考核载体,解决了社区工作者唯上难为下的问题。

2、一岗多能实现便民快捷。一岗多能、一专多能机制,是实施扁平化管理的前提条件,其为打破分工壁垒、增大管理幅度提供可能。为此,无锡通过建立“AB岗制”、“门外一把抓,门内再分家”等,确立“一岗多能、一专多能”工作机制,实现社工站人员从单一工作到综合服务的转换。与此同时,还着眼社区工作特点,建立起预约服务制、一门受理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错时工作制、节假日值班制等八项制度,实现了社区工作人员岗位相互兼容,人员相互补位,工作相互协调,居民到社区“进一扇门、找一个人、办所有事”成为了现实。

3、分片包干密切联系居民。分片包干是扁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确保联系群众的责任落实、服务群众的快捷高效。无锡按照每300户划分一个包干片区,明确社工站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包干。包干人员在站内全面履行职责同时,每月入户走访居民不少于30户,弱势群体重点走访、每月必访。为确保落实,他们在社区楼道张贴分片包干公示牌、设立居民联系箱,公布民生热线电话、QQ群和社区网站地址,为社区居民发放居民联系卡、联系工作建立民情日志(接待走访记录簿),充分畅通民众诉求渠道,接受居民监督。从实施的效果看,这一机制落实了社区干部联系居民的责任,防止了社工站机关化,实现了为民服务贴近化。现在社区居民任何服务需求,只要联系包干责任人,可在第一时间得到受理和解决,对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信息共享实现效率提升。实现信息共享,是推进扁平化的基础条件。无锡通过“社区行政事务信息平台”联通人口综合管理、民政综合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残疾人信息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志愿者活动六大业务系统,实现统一登录、相互联通;建立“社区数据库”,实现了各业务系统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接,实现一网协同;引入GIS地理信息管理,更使社区管理立体、形象和直观;建立电子台帐,全面实现社区基础资料的数字化,提升社区工作水平,也促进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形成共识,合力营建扁平化管理新格局。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是一次基层社会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变革,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站到前端、统揽全局;各部门共同合作、协调推进方能实施,为此,无锡市委、市政府召开千人动员大会,剖析创新管理思路,动员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1、党政主导态度鲜明。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初,无锡市委、市政府就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于推动此项工作都有鲜明的态度、具体的批示、明确的意见。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着力解决社区扁平化管理推进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经费保障办法和实施达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等十个政策文件,对此项工作涉及到的人、财、物等问题,逐个予以解决。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创新无锡、幸福无锡的抓手之一,明确提出“到202_年,城市社区要实现扁平化管理全覆盖;到202_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具体目标,并与各市(县)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列入党委、政府班子考核,强力推进。

2、理顺关系形成共治。做好社区扁平化管理工作必须协调好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这“三驾马车”的关系,使之各司其职相得益彰。近三年来,无锡着力构建“一委、一居、一站”的治理结构,实现分工不分家、围着服务管理转。(“一委”即“社区党组织”;“一居”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站”即“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核心,牵头抓总;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自治,集中民意,反映居民诉求;社区事务工作站专司党和政府下沉的事务,提供为民服务,三者的关系是“一个核心、三位一体”,并实行了40%左右的人员交叉任职。初步形成了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社区居委会、社工站、社区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委会多方携手,多元共治、分享的基层社会建设治理的新格局。

3、工作准入严格规范。按照全面准入、依法准入原则,他们在对24类88类社区工作优化到位后,明确规定之后凡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均实行审批进入、规范管理。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将相应工作交由社区承担。对审批后进入社区的事务,相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权力和经费同步下放,确保责、权、利三者的一致。

4、有效保障激发活力。在近三年的实践中,无锡市委、市政府将不断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抓手,确立了“政治上有出路、待遇上有保障”的推进思路。将社区干部纳入了全市干部培养使用体系,在招录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优先录用,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与此同时,大幅度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按照不低于上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标准,并交纳“五险一金”;按照规模202_户以下8万元、202_户以上10万元、3000户以上12万元的标准,配置社区办公经费标准。近三年来,市委、市政府向全社会选聘1135名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村(居)委成员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近三年来,全市共有3245人参加了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已有1070人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年轻人走上了社区工作岗位。

三、成效与反响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初步形成了一条以改革基层社区管理体制为突破口,以夯实基础为抓手,以强化服务为宗旨的社区建设工作新路子,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初步实现了群众、社区和政府“三满意”。

(一)群众满意:扁平化管理赢得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目前,全市城市实施扁平化管理的社区达99.8%;农村社区达98.2%,202_年底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全覆盖。经抽样调查,居民总体评价“很好”的占40%、“较好”的占31%,“社区和谐指数”从过去的86%提高到95%。

(二)社区满意:扁平化管理做实了社区工作平台,也有力推动了社区工作岗位、工作职责、服务方式、角色定位、服务空间、考评机制、信息处理、工作作风等“八大转变”。

(三)政府满意:无锡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克江说:社区扁平化管理使“小巷总理”变成“服务总台”,在这个平台上,政府体现出更多的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能够更加精确有效,使老百姓的需求和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社会矛盾能够得到及时化解。

把社会管理抓到位,把公共服务送到家。社区扁平化管理三年来的实践,倒逼了社区工作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找到了一条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进程中加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的新路子。

(四)社会反响。无锡社区扁平化管理的创新实践不仅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也引起了中央、省级媒体的高度关注。202_年9月初,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光明日报等中央和省市十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深度报道;202_年10月,在无锡召开的“社区扁平化管理专家论证会”上,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度研讨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第五篇:地名

地名 教学目标:

1、明白地名是各个历史时代人类活动的产物,也是人们工作、生活、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

2、通过读地图、调查访问、收集资料、游艺活动等活动,透过地名,了解历史文化知识,学会整理资料、提取信息、撰写调查报告,体会其中的文化,提升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3、在收集、介绍地名的过程中,用自己获得的识字方法自觉识字。教学重点:

1、课前师生充分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

2、通过了解地名的来历及变化,懂得地名蕴含的文化,提升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教学难点:

1、地名的变化与历史、社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这些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距离,让他们了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掌握更多有关地名的知识,学会整理信息,提升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家乡地图。教学时间:3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猜谜导入,激发兴趣。

师:同学们,喜欢猜谜语吗?老师今天带了几个谜语来考考大家,你们敢接受挑战吗?出示谜面:两个胖子合着睡();两个节日一起庆祝();东、西、北都不通()猜一个城市名。生:猜谜语。

师:这就是地名的有趣性!今天我们来学一学地名这一生活知识。(板书)

二、观察课本P63的地图。

师:在祖国的各地有许多有趣别致的地名,它们有的折射出当地的风土人情的影子,有的记载了岁月更迭的变化,有的对应着祖国的锦绣山河„„许多地名都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丁丁家乡的地图。

1、找出丁丁的家、第一小学的位置。

2、为丁丁上学设计一条路线图,写出要经过的地方:①:家—哈尔滨大街—自由西路—自由东路—银川大街;②:家—哈尔滨大街—中山西路—中山东路—银川大街。

从他上学路上经过的地名你们发现了什么?(以城市名称、人名命名)

3、用你的“火眼金睛”再找找图中的地名,说说你发现了什么?(以方位、族姓等方式命名)

4、师简介地名的命名类型。(根据自然景观:方位、距离、地理、形态、特征、物产和其他特征命名;根据人文历史:居民、族姓、史迹、事件、人物传说命名以及其它多种形式的命名)

三、观察家乡的地图。

(一)、师:地名记录了人类探索自然的历程,有着丰富的人文历史内涵,泉州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又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其星罗棋布的大街小巷

1、找找图中你熟悉的地名;

2、小组讨论:你发现图中的地名有什么特点?你了解这些地名的文化人文内涵吗?

3、汇报、交流;

(二)、师:泉州古老而又浓厚的文化韵味,充满着多么迷人的魅力。下面让我们来欣赏一段快板,请同学们仔细听,边听边找出其中的地名。

1、听快板;

2、交流快板中提到的有关大泉州的地名;(生介绍,师补充)

3、生跟读快板。

四、小结。

1、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呢?

2、师:地名不仅别致有趣,而且蕴涵着丰富的人文历史知识。只要同学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注意观察,就能学到许多有趣的知识。

第二课时(综合实践活动课)存有包罗万象、别致有趣的地名,让我们来看一看家乡的地图。

一、直接导入:

师: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发现地名里的学问可真不少!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开个地名游艺会。

二、第一关:猜城市名称,编地名谜语。

1、猜城市名称:

出示题目:金银铜铁______,倾盆大雨______,四季温暖______,风平浪静______,双喜临门______,夸夸其谈______,拆信封______,不冷不热的地方______,银河渡口______

2、你说我猜:

师:同学们真聪明!接下来我们改变一下游戏规则,一个同学来出题,其他同学来猜,看看谁出的题目把全班都考倒了,好不好?

(如:飞流直下三千尺______,天无三日晴______,水边人家______,两个胖子睡一头______,戈壁滩______,一路平安______,圆规画圆______。)

三、第二关:找一找诗里的地名。

1、填地名;补充诗句:

①、白日依山尽,______入海流。

②、窗含______千秋雪,门泊______万里船。③、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______无故人。④、不识______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2、找地名并作简单介绍;把诗句补充完整。

师:同学们真了不起!这些简单的题目都难不倒你们,那咱们就来点难的,敢不敢接受挑战呢?(出示题目:找出诗句中的地名并作简单介绍,并把诗句补充完整)⑤、胜日寻方泗水滨,无边光景一时新______。⑥、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______。⑦、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______。⑧、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______。

四、第三关:抢答,说地名:

师:恭喜你们,前面两关已经顺利过关了!第三关是抢答环节,看看谁坐的最好,反应又快!

1、说出三个与“水”有关的泉州地名:安海、泉州、安溪、东海、„„(师追问答题的学生:从哪里看出与水有关?)

2、说出带“安”字的三个泉州地名:南安、惠安、安溪、万安桥、安海„„

3、说出三条以城市命名的路名:

4、说出三个用少数民族语命名的城市:

5、说出带“阳”字的三个城市名。

五、第四关:填成语,组地名。

师:连闯三关,同学们真是太了不起了!接下来的环节会越来越难,你们有信心闯过关吗?(出示题目:填成语,组地名)

1、至高无___ ___枯石烂 _______________;人定胜___ ___落石出 _______________;

2、语重心___ ___暖话开_______________;金石为___ ___官许愿_______________;

3、难能可___ ___春白雪_______________;人才济___ ___征北战_______________;

4、一技之___ ___风化雨_______________;声东击___ ___居乐业_______________;

5、说东道___ ___死不屈_______________;一步登___ ___津有味_______________;

6、执法如___ ___山再起_______________;同舟共___ ___腔北调_______________。

六、第五关:给地名归类。

师:看来同学们平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知识,这么多成语都能够脱口而出,真是太棒了!关系你们又顺利闯过一关!接下来老师也要考考你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了,准备好了吗?

1、地名串串香:

出示题目:请同学们仔细观察下面的地名,想想可以怎样把地名分成一串一串的,一串至少三个:北峰、石狮、聚宝街、打锡巷、花巷、马甲、鲤城、东海、南安、青阳、金谷、赤水、东街、(小示:按照方位、动物、颜色等)

(以方位为首的有:北峰、东街、东海、南安; 以动物为首的:石狮、马甲、鲤城。

因经济场所得名:聚宝街、打锡巷、花巷; 以颜色为首的有:青阳、金谷、赤水。)

2、师:大家回去收集了很多资料,而且泉州的地名还不止这几个,你能继续写几个吗?

七、第六关:砸鸡蛋,猜地名。

师:知道幸运52砸金蛋的游戏吗?老师这有几个蛋,挑选你喜欢的鸡蛋(金蛋和银蛋)将会出现谜语,猜城市名。谁愿意先来呢?请说出你要砸什么蛋?

A、金蛋: 下面哪个名称是泉州的别名:刺桐、鲤城、温陵(三个都是)教师适当解释:

泉州古时候叫温陵,在一些古建筑物上,常常看到有温陵的名称。市北通清源山旧路亭上的匾额写有“温陵山门”,城隍庙的临街正门门楣上有“温陵古地”,市东街蔡巷有“温陵书院”,等等。名副其实的“温陵” 是泉州的别称。其实,它的出现比泉州还早,甚至在她还未建城之前,这片土地早就叫温陵了。温陵,不言而喻,是指这里的地形地貌和气候而言的,即气候温和,地属丘陵。朱熹很称赞这地方是“山陵独温”,据说“温陵”名称就是从这时开始。

刺桐是泉州的别名,泉州港称为刺桐港,泉州城称为刺桐城,这个名称既来自于环城遍植的刺桐,同时又来自于泉州的对外交通。刺桐原产于印度和马来西亚,由于古时泉州海外交通关系而移植来我国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一带。

泉州别名鲤城,这是尽人皆知的;泉州之所以叫鲤城,是因为她的城郭形似鲤鱼,这也是很清楚的。但泉州这个鲤鱼城,是怎样形成的,对一些人来讲,就未必了然。

B、银蛋:连一连:请把地名和特产连接。鞋业 德化 陶瓷 安溪 石雕 晋江 铁观音 惠安

七、小结。

1、师:今天的游艺会,大家表现都很出色!能说说你有什么收获吗?

2、师:这就是地名的别致有趣,它使我们既增长了知识,又拓宽了视野。关于地名的学问同学们课后还可以继续积累,相互交流、探讨。

解析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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