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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9009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12:27: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基地,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资产装备处、保卫处和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和后勤处有关成员组成。

公办室职责:

负责孵化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筛选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

导和日常培训工作。负责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对大学生创业协会进行指导和工作协调。

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项目开发部、指导培训部和公共服务部等工作部门。第五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获准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入驻孵化基地:

1、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4、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5、企业负责人应为我校在校生或毕业三年内校友,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领导小组的管理;

6、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7、模拟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实体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模拟企业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

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模拟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4、企业入驻。

第四章 企业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科技类、产品类和服务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企业,尤其是与所学专业相关度高者,产品类和服务类企业其次,对于饮食类企业、简单重复的小商品销售类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校将以借支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导师团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经营计划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半年进行考核评估(详见《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评估考核及奖惩办法》,发展成熟的模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

3、企业在基地孵化期限为1—2年,期满后须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对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更高一级孵化基地继续孵化;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创业企业每个学期及年度须填写“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年中/年度经营报告”。“年中经营报告”于每年6月5日前、“年度经营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统一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爱护基地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基金由领导小组负责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

2、社会捐赠。

3、孵化基地的收益。

4、创业基金的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1)创业企业场地、环境的布置;(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企业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4)基地宣传和组织创业相关活动等费用;(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等开支。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孵化基地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按规定孵化期满的;

2、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4、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5、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或毕业已满三年的;

6、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孵化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退出者,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202_年5月6日

第二篇: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为培养具有“创新型”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入孵团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在学校领导下,以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和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二条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学校成立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办公室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创业学院办公室老师担任,主持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和创业学院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管委会职责为:

(一)组织专家审定入孵企业资格,监督和评估入孵企业的执行效果;每半年举行一次评审会,由不少于5位企业家担任评委,现场宣布分数,确定拟入驻团队后公示三天,按分数高低挑选卡位;

(二)服务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和帮助孵化基地入驻团队创业过程的困难;

(三)拟定孵化基地的长远规划和战略目标,协助落实创业政策;

(四)研究和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五)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卡位的开门营业情况检查,并制作成表,每月公布一次,将多次不开门的卡位清理出孵化基地;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综合部、创业培训部、计划财务部。综合部职责为:

(一)负责中心的接待工作及文秘和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外宣传,制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办理入孵企业审批,进行网站建设和专利申请;

(三)跟踪入孵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事务。创业培训部职责:

(一)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二)协助入孵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三)负责孵化基地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

(四)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五)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对入孵企业进行财务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孵化基地资产的登记与管理,防止固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

(四)入孵企业的档案建设。第三章入孵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入孵条件

入孵企业原则上必须是由我校在校生(含毕业两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入孵企业主要以科技服务性行业为主,支持具有专业性特点的、与本专业相结合的企业,支持物流、网络、电子商务等行业类型的;原则上不支持大

一、大二的在校学生创业,反对食品饮料茶等餐饮类行业入驻。企业入孵条件:

(一)项目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配合孵化基地活动;

(二)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及计划书;

(三)具有保证营运的资金或可行的融资方案,以及开展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同意接受孵化基地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第五条入孵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中山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报名表》;项目规划书;“项目可行性论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孵化基地管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讨论研究。

(三)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

(四)办理入驻手续。

(五)企业入驻孵化基地。第四章入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入孵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一)孵化基地免费为入孵企业铺设线路进办公室;

(二)凡是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须按合作协议缴交场地租赁费、场地所产生的电费,以及一定的管理费;

(三)孵化基地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四)享受政务、商务、会计及法律等的援助;

(五)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低息申请1—3万元贷款。

(六)享受专业的项目技术援助和管理指导培训。

(七)孵化基地帮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第七条入孵企业应: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书》、《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院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二)遵守孵化基地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场地租赁费、管理费、电费等各项费用;

(四)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五)遵守孵化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第五章在孵企业管理

第八条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一律采用合同制管理,签订相关协议书及责任书。第九条孵化基地对企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批准通知后5日内与孵化基地签定正式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求,认真编写《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经营计划》,并报送中心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二)对入孵企业进行监管。入驻企业如在孵化实践中,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孵化基地办公室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三)对孵化计划执行不力或确实不能完成孵化计划的企业,应提交到管委会讨论决定孵化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入孵资格,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孵化基地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时对入孵企业进行检查。

(六)行使监督职能,对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企业,孵化基地对其亮黄牌,甚至收回场地,终止孵化计划。

(七)每月一次例会,各企业必须准时到会,如有事者必须提前向管委会请假,并配合创业学院开展活动,否则按旷会处理,旷会由管委会发出书面警告,累计三次者,将严肃处理;,(八)杜绝闲杂人等进入孵化基地,晚上九点以后非本企业人员一律离场。

(九)晚上需加班(周日到周四23:00以后,周五周六24:00以后),需提前到创联提出书面申请。

(十)企业内不得抽烟、饮酒、大声喧哗。不得带入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东西及危险品。

(十一)每月15号前必须交上月财务报表并附带收入、支出、营利数据;缴纳管理费和电费。

(十二)如涉及校外车辆、人员入校,须提前向学院保卫科提出申请,如接受媒体采访,须向学院秘书科提出申请,如需在学院内张贴宣传海报,需向后勤集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入孵企业的退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如贩毒、嫖娼、聚赌、窝藏赃物等,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的。

(三)在孵化基地抽烟、喝酒喝茶等娱乐活动的,不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屡教不改的。

(四)不按时上交财务报表、相关费用的。

(五)违反其他规定的。

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认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终止;

(二)企业法人代表毕业离校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场所利用率低,长期不开业或不配合创业学院活动的;

(四)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五)有转租行为;

(六)其他不宜留在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须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强行清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违约金。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和入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孵化基地和入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入。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孵化基地直管上级部门请求协调或经相关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创业学院持最终解释权。

第三篇: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基地,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为了建设、管理和利用好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载体,为我校在校大学生和部分毕业生的创业行动提供硬件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对创业基地的管理,学校设立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产学研处、团委、财务处、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设备处和各学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管委会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三)筹措和管理创业基金;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化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和教务处有关成员组成。

公办室职责:

负责创业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创业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筛选进入创业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负责提供对孵化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工作。负责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申请入驻创业基地。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

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设项目开发部、指导培训部和公共服务部等工作部门。第五条 创业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管委会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创业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入驻创业基地:

1、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不与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4、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5、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管委会的管理;

6、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7、模拟企业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管委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实体企业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模拟企业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模拟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九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基地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过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企业签署《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4、企业入驻。

第四章 企业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型企业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企业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企业、简单重复的商贸类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对于市场前景很好的科技类或服务类项目,学校将以借支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具体数额由导师团提出初步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学生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经营计划表”,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管委会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模拟企业须注册为实体企业进行市场运作;

3、企业在基地孵化期限为2—3年,期满后需离开创业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咸宁市创业基地继续孵化;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创业企业每个季度及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季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管委会办公室。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企业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业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企业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企业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5、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咸宁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基金由管委会负责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启动基金50万元由学校拨款,以后每年拔款10万元。

2、社会捐赠。

3、创业基地的收益。

4、创业基金的收益。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1)创业企业场地、环境的布置;(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企业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4)基地宣传和组织创业相关活动等费用;(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等开支。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因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九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1、项目中止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或毕业已满两年的;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第五条

创管会主要职责

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

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

3、审核创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五篇: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培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入驻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学生企业和工作室提供服务,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孵化基地在华南农业大学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具体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环境,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公司和工作室可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其中,大学生创业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工作室是指大学生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创业实践团队。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孵化基地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其职责包括:

1.帮助聘请指导教师、法律顾问,对学生进行开业指导、帮助学生申请小额贷款和熟悉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等。

2.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定期对入驻的在读学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按相关规定可获创业实践学分。

3.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考评,建立入驻企业和工作室评估制度和清退措施,对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企业和工作室进行清退。

4.建立孵化成功企业的退出机制,指导优秀企业申报相关基金,为成熟企业提供促进其进一步成长的支持和帮助。

5.为入孵企业提供场地、办公家具、无线网络使用、水电等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验资、开户等相关手续;协助申请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第三章团队入孵申请 第四条团队申请条件:

1.入驻创业团队自愿提出申请;

2.创业团队成员必须是华南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团队规模为5-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

3.创业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 4.创业团队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的学校在职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5.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6.创业团队需提供: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简历。第五条团队项目审批: 1.项目评审。管理办公室对创业团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评后再由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采取创业团队自我陈述和答辩形式,最后确定拟入驻创业团队名单;

2.项目公示。拟定入驻的创业团队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成为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

3.签署入驻协议。待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入驻协议,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六条项目审核标准:

1.创业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无任何违反校纪现象; 2.创业项目建立在一定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具有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完整、具体、操作性强的创业计划书;

3.创业计划书的格式标准,内容完善,创业项目能结合学校实际和创业团队成员所学专业,体现为可实现的产品或服务,风险较小。第四章孵化基地管理

附注:以下规章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监督实行 第七条考核办法

1.上班时间的考核以公司排班时间为准,公司(工作室)入住之后需提交该公司的排班表 2.上班人数按公司(工作室)排班表进行考核

3.卫生的考核,考核以孵化基地卫生管理条例为准。4.安全问题的考核,考核以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5.办公室利用情况的考核以公司(工作室)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协议为准。6.公司运营情况的考核,标准详见公司(工作室)运营情况登记表。第八条来访处理办法

1.登记信息,信息包括:来访人时间,姓名,联系方式,身份,来访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备注等。详情见登记表。

第九条办公室布置及公共设施的管理 1.费用相关及规定相关

(1)公司(工作室)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并同意与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其他一家公司(或工作室)共用一间办公室。公司(工作室)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于创新创业学院审核。严禁私下转让、转租办公场地。

(2)公司(工作室)应无条件遵守孵化基地制定的安全、环卫、消防等物业管理及其它各项规定。

(3)根据学校要求,孵化基地在向公司(工作室)提供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公司(工作室)应及时向孵化基地提供基本信息、项目进展情况、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参加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公司(工作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济责任均由公司(工作室)独立承担。2.设施使用相关

(1)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公司(工作室)应及时书面报告孵化基地,由办公室派人维修;若由于公司(工作室)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公司(工作室)负责赔偿。公司(工作室)若需对孵化基地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装修前将相关装修方案报办公室批准,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公司(工作室)不得对孵化基地房屋进行装修。公司(工作室)对孵化基地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无偿归还孵化基地所有,公司(工作室)不得故意损毁,否则,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工作室)赔偿。3.办公场地使用相关

(1)公司(工作室)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公司(工作室)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否则公司(工作室)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工作室)违反前述规定时办公室有权解除与公司(工作室)签订的协议、收回办公场地,公司(工作室)应当负责将该办公场地交还给孵化基地,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孵化基地交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2)公司(工作室)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在非指定空间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办公室有权解除孵化基地与公司(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且公司(工作室)应当按办公室要求拆除、清理,每逾期一天,公司(工作室)应当向孵化基地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协议为准)。

(3)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之后,公司(工作室)应当按孵化基地要求及时将相关房屋、场地、设备全部返还给孵化基地,公司(工作室)拒不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房屋、设施、设备时,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办公室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公司(工作室)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孵化基地原有设施和公司(工作室)在承租期间所进行的装修(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保持原貌),不得拆迁、损毁,经孵化基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公司(工作室)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办公室有权书面通知公司(工作室)纠正或整改或者直接解除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协议自办公室的解除通知送达公司(工作室)之日期解除。经办公室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孵化基地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公司(孵化基地)办公场地,并有权要求公司(工作室)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工作室)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

2.公司(工作室)创业企业或工作室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公司(工作室)未经孵化基地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公司(工作室)未经办公室书面同意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 5.公司(工作室)违所签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6.公司(工作室)季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若公司(工作室)拒绝签收办公室的相关书面文件时,办公室将相关书面文件邮寄至公司(工作室)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者其办公场地时,视为办公室已向公司(工作室)送达。不论其是否收到、是否拒绝签收、是否退件,办公室交邮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所签协议,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对方。所签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所签协议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卫生管理

1.办公室内卫生由所在公司(工作室)自行打扫,每天至少一次,并每天离开前将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办公室定时检查。

2.楼梯楼道及洗手间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3.卫生打扫工具公司(工作室)自行解决。第十四条安全管理

1.公司(工作室)需确定孵化基地所提供的设施是否与清单相符。

2.公司(工作室)入驻后自行搬入的设施需到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办公室有权进行清理。3.公司(工作室)从办公室取走设备时需到办公室备案。

4.公司(工作室)每一个员工需佩戴工作证(工作证上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向办公室提供员工基本信息表(附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第十五条装饰要求

1.公司(工作室)不得随意改变办公室布局,如有需要需要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工作室)不得随意对墙壁进行装饰,如有需要需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入驻企业和工作室的退出

第十六条企业(工作室)入驻孵化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和工作室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认定企业和工作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项目中止。

2.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4.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开发。

5.有转租行为。

6.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和工作室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学校将从逾期之日起处以相应罚金。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工作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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