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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0-9009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12:24: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

核实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工作,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国家及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进行审批,重新确认单位占用资产价值总额。

资金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资产价值总额、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资产损溢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溢认定的范围。应当由各单位依据会计差错更正办法,并经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后,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或特定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证据后进行损溢认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分项提出解决办法,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经中介机构提出对资产清查的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后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全部清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应按照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其申报的资产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后,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

(四)各级资产清查办公室在202_年11月30日前对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以及非单位所有的账外资产,应当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据。单位负责人要对资产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第三条第一款中所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保存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书;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或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七)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八)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证机构等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定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证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业务合同及协议;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或行业内专家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关。

第六条 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清查出的收支反映不实、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问题,必须按资金来源、存放方式、资金数额和保管人员如实向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汇报。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资产清查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意见。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人员基本情况表、固定资产明细汇总表、资金核实申报表等。

(三)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编报各类资产损失情况明细表,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五)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资产清查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两大类。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将上述材料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工作随时备查。

(六)资产清查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资产盘盈认定

第九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在账面资产中没有进行记载的,但在本单位实际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其核实与认定应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盘盈、材料盘盈、产成品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金额和性质进行经济鉴证后,一律先自行登记。

已登记的资产如果是外单位寄存或经营租入等,其所有权归属其他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其逐项进行清理和核对,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核实和认定该类资产的项目及金额,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中介机构应当对此类事项重点予以审核认定。凡情况属实、证明材料合法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级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后应从登记中调出。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现金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

认定为货币资金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一)现金保管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员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本单位与金融机构账面金额不符的款项,应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当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查证和说明账面金额不符的形成原因,核实情况并分清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盘盈是指行政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库存材料;事业单位存货的盘盈是指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存货。

库存材料(存货)的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一)库存材料(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库存材料(存货)保管员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等。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对外投资的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一)对外投资的原始合同或协议;

(二)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三)盘盈对外投资的价值确定依据。有价证券的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一)有价证券盘点表;

(二)证券保管员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有价证券的价值确定依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在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如果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但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并拥有实际使用权的(如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办理资产划拨及相关手续,其价值按原单位账面价值入账;如果产权属于系统内的非行政事业单位或系统外的其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占用资产按市场价值签定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上报,取得本级资产清查办公室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对方单位比照本办法第三章损失认定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行登记,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做相应地账务处理。

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及时入账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账面资产中有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且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应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查,获取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并对资产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损失项目逐项作出专项说明。中介机构应当对此类事项重点予以核实。凡情况属实、证明材料合法、充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级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后可予以账务核销。

第十七条 资产清查办公室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本着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的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员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还应有对负责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政策依据;

(五)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行政事业单位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查明形成原因,并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对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债务继承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做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或驻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资金的证明,其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损失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库存材料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事业单位存货的损失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存货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库存材料(存货)的损失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一)库存材料(存货)盘点表;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库存材料(存货)保管员对于损失的情况说明、损失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库存材料(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二)涉及索赔的,应当有理赔情况说明;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关于库存材料(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库存材料(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库存材料(存货),由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回收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二)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四)涉及索赔的应当有理赔情况说明。

对于被盗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因停建、废弃、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原因说明;

(四)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证明;

(五)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本规定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再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无形资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并已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损失认定。

(一)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而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已无法追回的,比照本规定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抵押损失。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四章 资金挂账认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前,未确认处理的资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有关资金挂账,应当本着真实、客观反映单位经济状况的原则,积极组织人员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合法手续后,对挂账资金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资金挂账项目,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级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后可予以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下特殊资金挂账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一)属于对外投资中,因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属于对外投资中,因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以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投资的投资损失挂账,在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清偿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法律文件后,可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二)往来款项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数部分,提供相关证据后,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按自筹基建支出申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资产清查工作档案、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资产损失认定证明和会计基础材料,并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A)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 B C D

2.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A)开展。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 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 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A B C D

3.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A)。A.财资[202_]1号 B.财资[202_]2号 C.财资[202_]3号 D.财资[202_]4号

A B C D

4.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经(D)签字。A.中级会计师 B.助理会计师 C.注册审计师 D.注册会计师

A B C D

5.暂付款的清查由(B)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A.资产部门 B.财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主管部门

A B C D

6.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C)。A.各类行政单位 B.社会团体 C.企业化管理单位 D.各类事业单位

A B C D

7.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D)。A.人员机构 B.组织机构 C.协调机构 D.工作机构

A B C D

8.逾期(B)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A.2 B.3

C.4

D.5 A B C D

9.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A)的原则组织实施。A.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B.统一政策.各级管理 C.统一原则.分级管理 D.统一原则.各级管理

A B C D

10.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C)。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2月1日 C.202_年3月1日 D.202_年4月1日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情形有(ABCD)。

A.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B.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C.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D.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A B C D E

2.下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有(ABCD)。A.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B.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C.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D.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A B C D E

3.下面属于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有(ABCD)。

A.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B.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C.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A B C D E

4.下面属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的有(ABCD)。A.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B.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C.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D.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A B C D E

5.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因(ABCD)造成的损失。A.盘亏 B.毁损 C.报废 D.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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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AB)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A.财政部门 B.主管部门 C.行政单位 D.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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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涉及的部门(ABCD)。A.各级政府 B.财政部门 C.主管部门 D.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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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资产清查核实的主要依据有(ABCD)。A.《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B.《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D.《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A B C D E

9.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ABCD)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A.数量 B.价值 C.结构 D.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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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ABCD)。A.货币资金盘盈 B.存货盘盈

C.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 D.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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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于此次清查核实办法。(√)

2.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3.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不进行处理。(×)

4.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5.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

7.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主要是对资产清查.核实。(√)

8.无形资产损失无法进行认定。(×)

9.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必需内部机构开展审计。(×)

10.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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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1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五章 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六章 资金挂账

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第七章 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臵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臵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八章 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A.各类行政单位 B.社会团体 C.企业化管理单位 D.各类事业单位

A

B

C

D

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A.人员机构 B.组织机构 C.协调机构 D.工作机构

A

B

C

D

3.现金的清查截止()填报单位的库存现金。A.202_年12月31日 B.202_年12月31日 C.202_年3月1日 D.202_年1月1日

A

B

C

D

4.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

B

C

D

5.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A.100元 B.1000元 C.1元 D.10元

A

B

C

D

6.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A.2

B.3

C.4

D.5

A

B

C

D

7.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发布日期()。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1月10日 C.202_年1月20日 D.202_年1月30日

A

B

C

D

8.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2月1日 C.202_年3月1日 D.202_年4月1日

A

B

C

D

9.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的原则,有委托方承担。A.上级单位承担 B.谁委托.谁付费 C.国家统一承担 D.其他

A

B

C

D

10.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开展。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 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 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资产清查核实的主要依据有()。A.《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B.《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D.《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A

B

C

D

E

2.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涉及的部门()。A.各级政府 B.财政部门 C.主管部门 D.行政事业单位

A

B

C

D

E

3.下面属于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有()。

A.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B.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C.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A

B

C

D

E

4.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因()造成的损失。A.盘亏 B.毁损 C.报废 D.被盗

A

B

C

D

E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A.财政部门 B.主管部门 C.行政单位 D.事业单位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于此次清查核实办法。()

2.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3.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4.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5.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6.无形资产损失无法进行认定。()

7.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形。()

8.资产清查能实现资产静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答案解析:实现资产动态管理。

9.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主要是对资产清查.核实。()

10.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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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暂付款的清查由()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A.资产部门 B.财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主管部门

A B C D

2.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A.财资[202_]1号 B.财资[202_]2号 C.财资[202_]3号 D.财资[202_]4号

A B C D

3.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A.各类行政单位 B.社会团体 C.企业化管理单位 D.各类事业单位

A B C D

4.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2月1日 C.202_年3月1日 D.202_年4月1日

A B C D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A.人员机构 B.组织机构 C.协调机构 D.工作机构

A B C D

6.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发布日期()。A.202_年1月1日 B.202_年1月10日 C.202_年1月20日 D.202_年1月30日

A B C D

7.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 B C D

8.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开展。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 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 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A B C D

9.逾期()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A.2 B.3 C.4 D.5 A B C D

10.冲账是把以前错误的记录,用()冲销。A.蓝字 B.红字 C.黑字 D.黄字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有()。A.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B.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C.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D.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A B C D

E

2.下面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A.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B.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C.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D.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A B C D

E

3.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办法有()。A.《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C.《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D.《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

A B C D

E

4.下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的有()。A.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B.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C.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D.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A B C D

E

答案解析:D属于主管部门职责。

5.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A.数量 B.价值 C.结构 D.使用状况

A B C D

E

6.下列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情形有()。A.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B.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C.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D.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A B C D

E

7.制定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依据()。A.财政部令第35号 B.财政部令第36号 C.财政部令第37号 D.财政部令第38号

A B C D

E

8.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A.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 B.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 C.固定资产损失 D.无形资产损失

A B C D

E

9.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因()造成的损失。A.盘亏 B.毁损 C.报废 D.被盗

A B C D

E

10.202_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涉及的部门()。A.各级政府 B.财政部门 C.主管部门 D.行政事业单位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不进行处理。()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形。()

答案解析:这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形。4.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5.无形资产损失无法进行认定。()

6.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对 错

7.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于此次清查核实办法。()

对 错

8.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9.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必需内部机构开展审计。()

对 错

10.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 错

北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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