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五分钟法学院】婚礼礼金(“份子钱”)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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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学院】婚礼礼金(“份子钱”)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中国是礼仪之邦,参加亲朋好友的婚礼,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喜钱”,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又表达对新婚夫妻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结婚礼金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婚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送给谁就属于谁的财产呢?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请求分割婚姻礼金的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原则、举证责任和可予参照适用的法条规定外,还要结合人情世故、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和婚姻举办花销等方面情况,力争使案件处理得更加公平合理。
案例: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周小某系双方之子;周小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_年4月登记结婚,于202_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_年5月,周小某与韩某举办婚宴,周某、谢某出资并负责操办;婚宴签到台由周某、谢某组织设立,有工作人员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登记。婚宴期间,有众多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礼金,或分别直接交付新婚夫妇及双方父母礼金。婚礼结束后,所有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金由周某、谢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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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馈赠礼金人员的身份关系区分,包括以下情形: 1.周某、谢某邀请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 2.周小某邀请的同事、朋友、同学; 3.韩某父母邀请的亲属、同事、朋友、同学; 4.韩某邀请的朋友、同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婚礼礼金属赠与行为,目前对于如何判断诉争礼金归属,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结合礼金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首先,按照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次,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确定;再次,按照家庭成员与赠与人的身份或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
关于涉案礼金的归属问题,应作如下认定:
1.受邀宾客直接给付周某、谢某的礼金,应归其二人所有;
2.在不能明确赠与人意思表示或不存在当地特定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各方宾客通过婚宴签到台交付的礼金,主要分为三种性质:第一,与韩某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归属韩某父母所有;第二,与韩某、周小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交付的礼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韩某、周小某所有。
3.与周某、谢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周某、谢某二人,不属于韩某、周小某的共同财产。因韩某、周小某已经离婚,韩某有权就属于二人共同财产中50%份额的礼金主张返还,周某、谢某通过签到台收取的该部分礼金,缺乏占有的合法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受邀宾客的人数范围、礼金给付的通常形式、受邀方及邀请方的身份职业特点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应予返还的合理礼金数额。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第75条之规定,判决:
一、周某、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返还韩某婚礼礼金共计21350元;
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一、问题的提出与困惑
婚礼上馈赠礼金(俗称“份子钱”)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普遍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受邀宾客在结婚仪式举办之前或婚宴进行期间的特定时间和场合,赠与新婚夫妇或与二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人员一定数额的钱款。结婚随礼从古代沿袭至今,并不断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足以说明在传统文化影响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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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环境作用下,根深蒂固地形成于社会公众的思维与观念之中。
二、婚礼礼金权属裁判规则的确立与适用
运用民间规则作为裁判规范的大前提,必须经过严格的识别过程,同时涉及与实体法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处理婚礼礼金的归属问题时,亦需要紧密结合礼金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作用。因此,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处理绝不是适用单一标准,而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次遵循相应裁判规则。
(一)遵循意思表示规则
馈赠礼金属于赠与行为,因此,首先应以赠与人的明确表达或履行行为确定实际接受方为受赠人。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的是婚宴前或婚宴期间,直接给付赠与对象礼金。即只要新婚夫妇或双方父母直接接受他人馈赠礼金,则可认定该礼金归接受者本人享有。
(二)遵循有效民间规则
通常众多宾客通过婚宴签到台馈赠礼金时,仅书写本人姓名或给付金额,难以凭其意思表示认定受赠对象,且在案件审理中逐一向每位宾客核实亦不具有可行性,只能运用有效的民间规则探究礼金归属问题。
1.不同类型民间规则应顺位适用
根据民间规则约束社会行为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同,可区分为特殊规则和一般规则,前者限于在某一区域内的特有习俗,后者则是在更广泛地域内的通行模式。
2.优先适用特殊习惯规则
基于礼金的典型社会特征,特定地域内的风俗习惯对利益分配有明确约束的,应当首先加以遵循。例如在婚事送礼中,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亲朋所送人情,主人均记账保存,以便日后还礼的传统习俗。
3.一般适用身份密切联系规则
在无法确定赠与人意思表示,又缺乏特定风俗习惯有效约束的情形下,各方宾客通过婚宴签到台交付礼金的归属问题则较为复杂,需要在特殊习惯之外,继续寻找和辨析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规则。基于血缘、地缘或业缘而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均是社会差序格局的组成部分,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亲疏远近关系,身份密切联系程度往往决定了人们的行为目的,这被许多社会现象证明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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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基本伦常和行为准则。
本案案件审理中,经详尽调查核实后,无法明确众多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赠与礼金的对象,以及当地存在特有的风俗习惯,因此应当根据受邀宾客分别与新婚夫妇及二人父母身份、社会关系的相对密切程度认定受赠礼金享有者。对于本案诉争礼金的归属,应根据不同情形认定。
综合之,法院根据本案中的查明事实和裁判规则,并结合举证责任、经验法则等因素,依法酌定返还礼金的合理数额。
第二篇:离婚时各类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时各类房屋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现就北京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5、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
1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6、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
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8、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离婚时回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取得货币后,自己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房屋)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如海口市旧城区改造中的《实物补偿协议》)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2_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
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第三篇: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确定财产的权属
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归夫或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确定财产的分割方案
一、双方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的办法处理
二、不能达成一致,按照法定处理。具体如下:
1、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共同财产一般均分。具体分割方法有这几点:A、实物分割。B、价金分割。将共同财产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C、价格补偿。即一方取得所有权,将对方应得分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夫妻债务的处理
首先确定债务的归属。
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从实践来看,共同债务具体有以下几种:A、维持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B、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付债务C、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疗疾病所付债务D、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E、因双方共同生活所付的其他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应由个人清偿:A、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1、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承担。
第四篇: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怎样分割—沈阳离婚律师
张文莉律师: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著名婚姻家庭问题处理专家,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与处理,尤其擅长处理: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涉外婚姻问题、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家庭暴力、过错赔偿、财产继承等。自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上千起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律师咨询热线:024-31061728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就是离家,财产分割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的一大焦点问题。那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如何处理,离婚财产究竟怎么分呢?原则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本着平均分割的原则,但是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
一、什么时候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想要解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或不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财产分割。也就是说,一般是在离婚时提出财产分割,此时,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协议时或法院进行判决时分割夫妻财产。
2、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包括: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首先需要了解总共有多少财物,最好将财产列一个清单,达成协议分割更好,可以省下打官司的钱。实在不能达成协议分割财产的,也不必过于担心,你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忙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案例:202_年,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2_年,张、刘离婚,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刘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前夫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分析: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此人寿保险的话,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缴保费的50%,补偿给刘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