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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5篇)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9006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01:07: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

为完成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根据国家土地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与城市生态建设、城市环境提升、现代高科技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加快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服务现代都市农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按202_年全面启动、202_年全面完成的目标组织实施。202_年完成7693亩试点改造任务和3000亩的新增耕地补充;202_年度完成10014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完成23830亩的改造和验收。202_年前全面完成我市3万亩基本农田改造任务。其中:

宝安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8890亩,202_年完成1718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完成7172亩的改造和验收;

龙岗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9497亩,202_年完成2221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度完成3356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度完成3920亩改造和验收;

光明新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16989亩,202_年完成2660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度完成2973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度完成11356亩改造和验收;

坪山新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6161亩,202_年完成2812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度完成1967亩改造和验收;202_年度完成1382亩改造和验收。

三、建设和改造内容

根据我国18亿亩耕地保护刚性政策要求,省政府下达我市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我市划定了4.15万亩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以增加净耕地面积为重点,确保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造成耕地的比例不低于65%。

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农田基础设施是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网、供电设施等。生产设施是指在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温室、遮阳网、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附属设施是指在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质量检测、疫情防控和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农资仓库、硬化晾晒场等。

四、政策与措施

加强统筹、落实责任,严格监管、保质保量,切实做到“五统一”和“四到区”。即对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统一和任务到区、责任到区、资金到区、项目实施到区。

政策统一: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中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全额投资,各区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耕地按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优先配置给农业高科技企业或研发项目。基本农田使用单位要建设与农业生产或科研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5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市基本农田改造相关规划,按照“农田使用者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申报、辖区农业和国土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规划统一: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改造范围,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统一组织《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评审,优化布局生产用地和设施用地。

各区根据市统一编制的《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和预算。

标准统一:根据《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高标准完成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基本农田要达到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道路网络化、耕作机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

监管统一: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工作的招投标、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验收统一: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基本农田改造项目验收两部分。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由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实施。基本农田改造项目验收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依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为区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验收。

任务到区:市政府根据我市基本农田改造相关规划和改造时间进度要求,与宝安、龙岗区政府、光明和坪山新区管委会签订《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区。

责任到区:市政府对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问责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按《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责任书》规定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

资金到区:市政府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资金规模作为基本农田建设与改造资金。并根据各区年度改造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资金预拨到各区,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资金专户,按项目进度和有关规定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规划国土委按我市转地标准审核确定各区征转地经费,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经费拨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包干完成征转地和清场工作。各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如有不足,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自行筹措解决。

项目实施到区: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各区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并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和改造工作。

五、领导体制与分工

设立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吕锐锋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袁宝成副市长担任第二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监察局、农业局、水务局、城管局、审计局、法制办,宝安、龙岗区政府和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承担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将基本农田改造工作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予以体现,做好补充耕地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依职责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进行监管。

市财政委:根据审定的《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和概算安排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资金;审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政府投资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各区年度改造计划任务和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资金预拨到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检查;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确定并发布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各区征转地、附着物补偿和清场资金;负责将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内的用地移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解决征转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审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征转地资金预算;负责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专项验收并重点把好补充耕地数量关;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农业局:承担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制订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相关政策、规则,分配改造任务,做好检查、指导和监督协调等工作;重点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并跟踪指导新增耕地后续经营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资金的使用审计及竣工审计。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基本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基本农田水利工程与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建设的衔接,负责协调和解决基本农田灌溉和排水问题;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城管局: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调整、报批,指导、监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砍伐手续和基本农田配套设施占用林地手续;重点把好林业生态保护关;参与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我市基本农田改造相关规划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和改造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施工设计和预算的编制及审核;负责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土地征转及清场工作。

六、后续管理

(一)档案管理。

各区农业、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要做好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范围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范围线、各类制度文件和保护责任书、详细规划和概算、施工设计及工程预算、竣工验收相关图件资料、面积统计及决算报告等。档案资料应齐全、准确,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报市农业、规划国土部门备案。资料归档的要求参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要求设立标志牌,并与街道办签定保护责任书。

(二)台帐管理。

农业部门要规范基本农田台帐管理,统一制定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牵头制定基本农田有偿使用标准,实行基本农田收支两条线。

(三)改造后基本农田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对3万亩基本农田进行统一的产业规划和功能布局,并具体负责统一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基本农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篇: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202_-09-18

深建字[202_]208号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_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_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2、3)。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teniu.cc)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2_〕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深圳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篇:202_《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人社规„202_‟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2_‟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2_‟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2_‟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3—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五)经本市军官转业安臵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驻深部队随军家属。

前款

—5— 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 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须未满50周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7— 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由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9—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篇:惠东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改后[定稿]

惠东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改后)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2_‟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2_‟1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东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东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按10元/亩/年标准进行补贴。本办法实施5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或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自行筹措。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

第九条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监察、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镇(街道、度假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各镇(街道、度假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应确保县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并及时下达上级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县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镇(街道、度假眍)政府负责成立镇(街道、度假区)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参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统筹镇(街道、度假区)级国土资源核实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村(居)委等基本农田管护单位,同时加强对村(居)委等基本农田管护单位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

(二)镇(街道、度假区)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

第五篇: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三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委(区府)办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十)指导各街道城推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

(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整治是指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综合整治项目由区城推办组织街道办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各街道办和居委会直接组织实施。

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改造项目预案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纳入改造计划,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最终审定。

(五)参照详细蓝图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定建筑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确定地块划分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室外空间环境和绿地系统建设布局,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布局;

(六)提出规划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分期改造地块单元的布局和改造时序。

合作改造是指由其他企业与原农村合作企业合作,共同对原农村合作企业所在城中村范围进行改造。

其他企业单独改造是指由有资质的企业单独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办须延长申请期限1次。

报市政府批准,其地价优惠政策可以参照特区内的标准执行。

法、公共设施设置和移交、公共设施同步建设条件、项目改造期限、投资金额,以及违约处理和协议解除等条款。

继受单位具有深圳户籍的成员(原村民),以及在村内合法拥有住宅的其他居民。

(六)符合环保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

(七)符合改造范围内业主的意愿;

(八)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改造条件。

(一)居委会向街道办申请;

(二)街道办审核资料并进行实地考查,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城推办;

(三)区城推办审查项目情况和核实资金计划,报区分管领导;

(四)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五)按照财政拨款程序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二、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改造计划

三、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公告

区城推办组织编制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经公示并收集公众意见后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协调专项规划审批。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区城推办发布专项规划和改造公告。

原村民统建项目直接上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项目用地。

四、区城推办受理改造单位申请,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改造单位

区城推办组织评审申请单位,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改造单位和改造条件。

五、改造单位签订改造协议书、区城推办核发资格确认书,项目立项

改造单位根据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改造条件与区城推办签订改造协议书,监管资金到帐后区城推办发放《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发布改造单位公告;改造单位向区发展计划局申请立项。

六、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项目用地

七、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划定用地方案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改造单位确认意见书后,改造单位向龙岗规划分局或滨海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报批手续。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国土部门办理拆迁许可,改造单位与业主协商拆迁补偿

改造单位向龙岗国土房产分局申请拆迁许可,改造单位与改造范围建筑业主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九、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办理收地手续,并完成地价测算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十、办理报建、验收等其他手续

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后,改造单位按照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报建、施工、规划验收、竣工、销售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

原村民原地拆拆除统建项目在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审批后,规划部门核定用地方案图,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组织改造居委会与业主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然后报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办理用地手续。

原村民异地统建项目在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审批后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收回原旧宅居地土地,然后报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办理用地手续。

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程序示意图

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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