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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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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teniu.cc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93-12-01

劳动部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3>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国的合法经济权益,现将修订后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六日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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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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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货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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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人、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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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1993-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查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货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书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人、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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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条

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满足A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应不少于2人•项,UT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1人•项。

4、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t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文件和资料控制

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控制

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

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

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

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

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

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

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

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工艺控制

(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

4、应制定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主要受压元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热处理控制

(一)应制定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定热处理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定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验

(一)应制定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定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定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定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定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定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用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锅炉的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六条

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 ≥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 ≥4.2MW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四十九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

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总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三)制造企业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耐压试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

第五十四条

设计要求

(一)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设计安全系数)按下列要求确定:

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的考虑,钢制压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温屈服强度考虑,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钢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析设计的钢制压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温抗拉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温和设计温度的屈服强度考虑,一般不得低于1.5。否则,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钢制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安全系数选取见表1。

表1.钢、铝、铜、钛、镍及其合金的设计安全系数

材料、条件 设计温度下的抗拉强度 设计温度下的屈服限 设计温度下的持久强度(平均值)

(100000小时后发生破坏)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每1000小时蠕变率为0.01%的)

碳钢素和低合金钢 nb≥3.0 ns≥1.6 nd≥1.5 nn≥1.0 高合金钢 nb≥3.0 ns≥1.5 nd≥1.5 nn≥1.0

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板、锻件、管、棒 钛 nb≥3.0 ns≥1.5 nd≥1.5 nn≥1.0 镍 nb≥3.0 ns≥1.5 nd≥1.5 nn≥1.0 铝 nb≥4.0 ns≥1.5

铜 nbn≥4.0 ns≥1.5

铸铁 灰铸铁 nb≥10.0

球墨铸铁可锻铸铁 nb≥8.0

铸钢 设计温度≥300℃ nb≥4.0/铸造系数

设计温度<300℃ nb≥1.5/铸造系数

螺栓 碳素钢 nb≥5.0 ns≥2.7(热轧)ns≥2.5(正火)nd≥1.5

底合金钢高合金钢 ns≥3.5(调质)ns≥2.7(调质)

马氏体钢奥氏体钢 ns≥3.0(调质)ns≥1.6(固溶)

有色金属 nb≥5.0 ns≥4.0

注:(1)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n应适当提高。

(2)有色金属铸件的系数应在板、锻件、管、棒的基础上除以0.8。

(3)铸钢的铸造系数不应超过0.9。

(二)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当采用标准规定以外的强度计算方法或试验方法进行设计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五)压力容器的所有A、B类焊接接头(如图所示)均需按相应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RT或UT)。焊接接头系数应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型式及无损检测的比例确定,焊接接头系数规定见表2。

表2.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系数

全部无损检测 局部无损检测①

钢 有色金属 钢 有色金属

②铝 ②铜 ②镍 钛 ②铝 ②铜 ②镍 钛

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全熔透的对接焊③ 1.0 0.85 0.90 0.85 0.95 0.85

0.95 0.90 0.85 0.80 0.85 0.80 0.85 0.80 0.85 0.85

有金属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 0.90 0.80 0.85 0.80 0.85 0.80

0.85 0.85 0.80 0.70 0.80 0.70 0.80 0.70 0.85 0.80

无垫板的单面焊环向对接焊缝 / / / / / / / 0.65 0.70 0.65 0.70 /

注:①此表所指无损检测,对钢制压力容器以射线或超声波检测为准,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原则上以射线检测为准。全部无损检测,指100%的射线或超声波检测;局部无损检测,指20%或50%(铁素体钢低温容器)的射线或超声波检测。

②表中所列的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系数上限值指采用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下限值指采用非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

③相当于双面全熔焊透的对接焊缝指单面焊双面成型的焊缝,按双面焊评定(含焊接试板的评定),如氩弧焊打底的焊缝或带陶瓷、铜衬垫的焊缝等。

(六)常温贮存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分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分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七)压力容器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塔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八)内径大于等于500mm的压力容器应设置一个人孔或两个人孔(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夹套容器、换热器和其他不允许开孔的容器除外)。

(九)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五十五条

压力容器用钢要求

(一)用于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碳钢,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3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⑴不大于0.45%。如需选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户的同意;

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如果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ь≥540MPa,钢材的含磷(P)量不应大于0.020%含硫(S)量不应大于0.015%。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⑵不应大于0.25%。且应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注:(1)Ceq=C+Si/24+Ni/40+Cr/5+Mo/4+V/14

(2)Pcm=C+Si/30+(Mn+Cu+Cr)/20+Ni/60+Mo/15+V/10+5B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按图样规定。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表3.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

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ь(MPa)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Akv,(J)

10mm×10mm×55mm ≤450 18 >450~515 20 >515~650 27

备注:试验温度下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不得低于表中规定。其中单个试样的冲击功可小于平均值,但不得小于平均值的70%。

(六)沸腾钢不允许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七)铸铁用于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时,应符合表4规定的范围,且不得用于下列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元件;

2、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且介质为易燃物质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

3、管壳式余热锅炉;

4、移动式压力容器。

表4.铸铁类型 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

灰铸铁 0.8 0~250

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 1.6-10~350

第五十六条 制造要求

(一)冷成形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凸形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需进行焊后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壳体厚度大于16mm、设计温度低于-20℃的压力容器;

3、碳钢厚度大于32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下时,厚度大于38mm);

4、低合金钢厚度大于30mm(如焊前预热100℃以上时,厚度大于34mm);

5、任意厚度的Cr-Mo低合金钢。

(三)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力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其所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四)按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其A、B、类对接接头应去除焊缝余高;各类焊接接头均具有圆滑过渡。

(五)所有板壳式换热设备均应为可拆的和可清洗的结构。

第五十七条

检验要求

(一)下列压力容器应按台制作纵焊缝产品焊接试板:

1、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2、设计温度低于-20℃需要进行低温冲击试验的压力容器;

3、需要经热处理保证钢板力学性能的压力容器;

4、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大于10MPa的压力容器;

6、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

7、异种钢之间进行焊接的压力容器;

8、球形储罐;

9、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但下列压力容器的A类及B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检测,材料厚度≤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容器或储存容器;

3、设计压力大于5.0MPa的压力容器;

4、设计压力大于0.6MPa的管式余热锅炉;

5、焊缝系数为1.0的压力容器(无缝钢管制筒体和压力容器本体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除外,但后者应提供保证其焊接质量的相应焊接工艺);

6、使用后无法尽心内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7、筒体钢板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钢和厚度大于25mm的低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

8、使用Cr-Mo低合金钢和抗拉强度标准规定下限值大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盛装高度和极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10、耐压试验为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11、按分析设计标准建造的压力容器;

12、多层包扎压力容器内筒和热套压力容器各层单筒的对接焊缝;

13、图样规定需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检测压力容器。

(三)除本条二款规定以外的压力容器,允许对其A类及B类焊接接头进行局部无损检测。局部无损检测的检测长度为不少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且不小于250mm。但下列焊接接头应全部检测,合格级别按容器的要求:

1、对所有T型焊接接头;

2、开孔区域内(以开孔中心为圆心,1.5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内)的焊接接头;

3、被补强圈、支座、垫板等其他元件所覆盖的焊接接头;

4、拼接封头和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

5、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及合格级别应与压力容器本体焊接接头要求相同。

(四)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五)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和气密性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试验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第五十八条

气瓶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各类气瓶必须按照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型式试验前,设计文件需经鉴定。暂时没有中国国家标准时,应将所依据的制造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爆破试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等,均不得低于中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各类进口气瓶的颜色标志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五十九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试验要求的场地、车间、相关制造装备和检验试验设备。

(三)安全附件制造气压应具备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附件制造的各主要环节,如设计、材料、焊接、无损检验、机械加工、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计量等,须有相关人员负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标准对安全附件性能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第四章。

(四)安全附件制造企业应有满足安全附件设计、材料、外构件、机械加工、焊接、无损检测、产品型式试验和质量管理等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其比例不少于本企业员工数的5%;持证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第六十条

安全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安全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有足够大的仓库用以分类存放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半成品和外构件,如阀体、阀盖、弹簧等。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重、运输、焊接和无损检测设备,包括符合要求的焊材贮存、烘干设施和堆焊设备等;应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能保证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

(四)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弹簧热处理设备及弹簧强压处理设备和试验设备。

(五)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研磨设备和相应的表面加工质量的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安全附件的零部件几何尺寸测量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

(八)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整定压力试验装置。

(九)制造弹簧安全阀应有全性能试验台架。其他形式的安全阀应具有相应的性能试验装置。

(十)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六十一条

爆破片及装置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爆破片及其装置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有满足爆破片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压力机和相应的下料、成型、开槽设备。

(三)应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起吊、传送和热处理设备。

(四)应有保证爆破片及其装置加工精度的机械加工设备和激光切割机。

(五)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

(六)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七)应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水压试验设备和气密试验装置。

(八)应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常温和高温爆破压力试验装置。

(九)应有金属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六十二条

气瓶瓶阀制造许可专项条件要求

(一)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气瓶瓶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应具备足够的存放气瓶瓶阀原材料、辅料、外协件、外购件和产品的库房。

(三)应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锻压成型、机加工设备、螺纹加工等专用设备以及起吊、传送设备。

(四)应具备产品型式试验和其他检验所需的装置和器具(如启闭力矩测定、气密性试验、耐振性试验、耐温性试验、耐压性试验、耐用性试验、安全泄放装置试验、真空度检验等装置)。

(五)应具有阀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文中附件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和《关于公布〈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0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1.容量:蒸汽锅炉每小时所产生蒸汽的数量,称为锅炉的蒸发量,也称锅炉的容量或出力,常以符号D表示,单位是t/h(吨/时)2.吸热量:热水锅炉的容量是单位时间内水在锅炉里的吸热量

3.锅炉的分类按锅炉结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锅壳锅炉(火管锅炉)、水管锅炉和水火管锅炉;4.压力容器分类:(1)按用途分类:①反应容器②贮存容器③换热容器④分离容器(2)按压力分类: 低压容器 0.1MPa≤P<1.6MPa 中压容器 1.6MPa ≤ P<10MPa 高压容器 10MPa ≤ P <100MP超高压容器 P≥100MPa 5.为什么采用球形容器(1)(1)同条件下承受的应力相对于圆筒形壳体,为其1/2;(2)从壳体的表面积来看,球形壳体的表面积要比容积相同的圆筒形壳体小10%一30%(3)表面积小,所使用的板材也少.再加上需要的壁厚较薄,因面制造同样容积的容器,球形容器耍比圆筒形容器省板材约30%一40%。(4)当需要与周围环境隔热时,还可以节省隔热材料或减少热损失。

6.单层筒体的缺点:(1)对于单层厚壁筒体来说,由于壳壁是单层的,当筒体金属存在裂纹等缺陷且缺陷附近的局部应力达到一定程度时,裂纹将沿着壳壁扩展,最后导致整个壳体的破坏。(2)同样的材料,厚板不如薄板的抗脆性好,综合性能也差一些。(3)当壳体承受内压时,壳壁上所产生的应力沿壁厚方向的分布是不均匀的。

7.多层板筒体克服哪些缺点?答:多层板筒体的壳壁由数层或数十层紧密结合的金属板构成。由于是多层结构,可以通过制造工艺在各层板间产生预应力,使壳壁上的应力沿壁厚分布比较均匀,壳体材料可以得到较充分的利用。(1)如果容器的介质具有腐蚀性,可采用耐腐蚀的合金钢做内筒,而用碳钢或其他低合金钢做层板,以节约贵重金属。(2)当壳壁材料中存在裂纹等严重缺陷时,缺陷一般不易扩散到其他各层,同时各层均是落板,具有较好的抗脆断性能。

8.封头种类:压力容器的封头或端盖,按其形状可以分为三类,即凸形封头、锥形封头和平封头。

9.锅壳锅炉有立式和卧式。

10.下脚圈意义和作用:立式锅壳锅炉下部锅壳与炉胆相连接的部位,即盛水夹套的底部。该部位受力情况比较复杂,容易沉积水渣,严重时会影响炉胆下部的正常传热;外部接近地面,易受腐蚀,是立式锅壳锅炉结构的一个薄弱环节。

11.锅壳锅炉的结构特点:与其他种类的锅炉相比,锅壳锅炉在结构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锅”和“炉”都包在锅壳中。第二,炉膛矮小,水冷程度大(整个金属炉膛浸泡在水中),燃烧条件差,必须烧优质燃料。第三,受热面少,蒸发量低,常装水管或烟火管以增加受热面。第四,壳体直径较大,开孔多,形状不规则,内部受热部分与不受热部分连接在一起,温度不一致,热胀冷缩程度不同,对安全工作不利。第五,系统比较简单,一般没有砌砖炉墙及尾部受热面便于运输安装、运行管理及检查维修。对水质要求也比较低。

12.水管锅炉的结构特点:第一,炉膛置于简体之外,“炉”不受“锅”的限制,体积可大可小,可以满足燃烧及增加蒸发量的要求。第二,以容纳水汽的管子置于炉膛、烟道中作受热面,锅筒一般不直接受热,传热性能及安全性能都显著改善。第三,水的预热、汽化及蒸汽过热在不同的受热面中完成,这些受热面分别叫做省煤器、水冷壁与对流管束、过热器。第四,水汽系统、燃烧系统及辅助系统复杂,但单个承压部件的结构比较简单。第五,由于水的预热、汽化及蒸汽过热都是在管内完成的,管子结垢难于清除,因而对水质要求较高,对运行、操作、管理水平也要求较高。

13.水管锅炉的主要部件布置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用?答:(1)锅筒:单锅筒锅炉的锅筒一般布置在锅炉上部,有进行汽水分离的功能,是水和蒸汽的明确分界点。(2)水冷壁:布置在炉膛四周,把火焰与炉墙分开。(3)对流管束:布置在炉膛出口之外对流烟道中的管群。对流管束是对流蒸发受热面。(4)省煤器:省煤器的进口端和出口端都连接在集装箱上,它是利用尾部烟道中烟气的余热来预热锅炉给水的装置。(5)过热器:小型水管锅炉的过热器一般布置在炉膛出口的高温烟道内,其两端分别连接在过热器进口及出口集箱上。过热器的作用是将导出汽包的饱和蒸汽继续加热(6)集箱:它是连接受热面管子的箱体,集箱用来分配和汇集管内工质,可以减少锅筒壁的开孔数量。(7)空气预热器:空气预热器布置在尾部烟道,它是烟气与空气之间进行热交换的装置

14.煤的成分:除含有碳、氢、氧、氮、硫等可燃或参燃元素外,还含有灰分及水分等惰性物 15.煤的性能指标:(1)发热量:1kg煤完全燃烧能够发出的热量,叫煤的发热量(2)挥发分: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将煤隔绝空气加热至900℃,煤中挥发分解出的气体出去水蒸气,剩余部分统称为挥发分。(3)灰熔点:灰熔点是煤的重要性能指标之一,关系到锅炉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16.煤质分析:是正确指导锅炉设计和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通常分为元素分析和工业分析两种。元素分析:即对煤中各种参燃元素成分及灰分、水分的质量百分含量进行分析。分为①收到基分析②空气干燥基分析③干燥基分析④干燥无灰基分析。

17.燃烧过程四个阶段:(1)预热和干馏阶段,也叫准备阶段(2)挥发分着火和燃烧阶段(3)焦炭燃烧阶段(4)燃尽阶段 18.燃烧条件:(1)足够高的炉温(2)适量的空气,并使空气与燃料充分地接触与混合(3)保证燃烧所需的时间和空间

19.理论空气量:以1kg煤为基础,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算出其可然成份碳、氢、硫完全燃烧所必需的氧气量和空气量,这样的空气量叫理论空气量

20.锅炉中的燃烧方式:(1)层燃烧(2)室燃烧(3)沸腾燃烧。层燃炉,室燃炉,沸腾炉。21.(1)手烧炉排特点:①燃烧着火条件优越②风煤供应不协调,燃烧过程具有周期性。链条炉排特点:①链条炉排的着火条件较差,通常称作“有限着火”②燃烧具有区域性 22.针对链条炉的燃烧特点,采取的措施:(1)合理设置炉拱(所谓炉拱就是遮蔽一部分炉排面的遮火墙,通常由炉膛前后墙的下部向炉膛空间突出而形成,叫前拱和后拱。其作用是向炉排新加的煤层上辐射热量及促进炉膛内烟气的混合)(2)炉排下部分区送风(3)向炉膛供入二次风

23.(1)粘度:流体的粘度反映流体流动时层间摩擦力的大小,燃油的粘度常以恩氏黏度表示。恩氏黏度是指在一定温度下从恩氏粘度计流出200mL流体所需时间与流出同体积20℃的蒸馏水所需时间之比。(2)闪点、燃点及自燃点:燃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闪燃而后熄灭的最低温度,叫闪点。燃油蒸汽与空气混合物遇明火着火并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叫燃点。燃油蒸汽与空气混合物在没有外来火焰的情况下自行着火燃烧的温度,叫自燃点(3)凝固点:它是指燃油丧失流动状态的最高温度 24.(1)预混燃烧:这是指在着火之前就使燃气和燃烧需要的空气均匀混合的燃烧方式。(2)扩散燃烧:这是指在燃烧进行过程中使燃气和空气相互扩散混合的燃烧方式 25.自然通风原理:锅炉烟囱具有一定的吸风和排烟作用。烟囱内是温度较高的烟气,密度较小;烟囱外是温度较低的空气,密度较大。在烟囱内的烟气柱与烟囱外等高度的空气柱之间,就有一个由密度差而形成的压差,这个压差就是烟囱的抽力或通风力。烟囱抽力取决于烟温、大气温及烟囱高度。烟囱内的烟温越高,周围大气的温度越低,则烟囱抽力越大;烟囱高度越高,其抽力越大。

26.强制通风(机械通风)分为:机械引风、机械送风和平衡通风三种。

27.热量的传播方式有:传导(热导)、对流和辐射三种

28.锅炉的各项热损失:(一)排烟热损失q2;(二)气体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3;(三)固体不完全燃烧损失q4:这项损失包括三部分①灰渣损失。未参加燃烧或未燃尽的炭粒与灰渣一起落入灰斗所造成的损失。②.漏煤损失。部分燃料经炉排落入灰坑所造成的损失,煤粉炉可不考虑这项损失③飞灰损失。未燃尽的细微炭粒随烟气排出造成的损失。(四)散热损失q5;(五)灰渣物理热损失q6:锅炉排出灰渣的温度一般都在600~800℃以上,灰渣带出锅炉的显热构成此项损失。

29.(1)正平衡试验:直接测量锅炉燃料消耗量、锅炉蒸发量和蒸汽参数、给水量和给水温度,算出工质在锅炉中吸收的热量和燃料带入锅炉的热量,用公式η=Q1/Qr×100%求得锅炉热效率,这样的试验叫正平衡试验。(2)反平衡试验:大、中型锅炉的燃料消耗量很大,通常难以准确测出单位时间的燃料消耗量。对大、中型锅炉进行热平衡试验时,是通过燃料分析、烟气分析,测量排烟温度、炉膛出口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可燃物、飞灰份额及可燃物等,分别求得q2~q6各项损失,并用公式η=100%-(q2+q3+q4+q5+q6)求得热效率,这样的试验叫反平衡试验。

30.工质的定压加热过程三个阶段分别在哪里进行?答:(一)水的预热阶段(二)饱和水的沸腾汽化阶段(三)饱和蒸汽的过热阶段。上述工质受热的三个阶段,是在流过不同受热面时完成的。即水在流经省煤器时被预热升温,之后送入上锅筒;水由上锅筒经水冷壁系统、对流管束循环流动时受热汽化;饱和蒸汽流经过热器时继续受热成为过热蒸汽。

31.锅炉水循环:指水和汽水混合物在锅炉蒸发受热面中的循环流动,分为自然循环和强制循环两种。(1)依靠水和汽水混合物的密度差维持的循环叫自然循环;(2)依靠回路中水泵的压头维持的循环叫强制循环

32.自然循环的影响因素:(一)锅炉工作压力:压力不是自然循环的直接动力,但压力对自然循环有根本性的影响。压力不同,饱和态汽、液两相的密度不同。压力越低,饱和水与饱和蒸汽的密度差越大。(二)循环回路高度:运动压头与回路高度成正比,回路越高,运动压头越大;(三)上升管受热强弱:一般来说,上升管受热越强,管内产生的蒸汽量就越多。汽水混合物的密度就越小,形成的运动压头则越大。(四)下降管是否含汽及含汽多少:如果下降管中全部是水而不含蒸汽,下降管中水与上升管中汽水混合物的密度差会形成一定的运动压头。(五)循环回路的阻力特性:运动压头用以克服回路阻力。如果回路阻力系数过大,管径过小而管子过长,回路中的循环流速就将减小;反之,对同样的运动压头就可以获得较大的循环流速。

33.循环倍率:上升管入口水流量与上升管出口蒸汽量的比值,叫做循环倍率。K=G/D 式中:K——循环倍率;kg/hG——进入上升管的水流量,kg/h;D——上升管出口的蒸汽量,kg/h。34.常见的水循环故障:(一)停滞:循环回路中个别上升管内水及汽、水混合物流速极低,入口只有少量水进入,管内只有汽泡缓慢上升,此时进入上升管的水量等于上升管产生的蒸汽量,循环倍率K=1,这种现象叫做停滞。(二)倒流:倒流也产生在并联上升管系统内受热弱的上升管中。在这样的上升管内,工质由上升流动变成了下降流动,故称为倒流。(三)汽水分层:即蒸汽在管子上部流动,水在管子下部流动,汽水两相间有时会出现明显的分界面。35.蒸汽带水的原因及影响因素:(1)原因:当水冷壁管接到锅筒水面以下时,气泡自水下冲破水面而出,会在水面上形成大量水滴抛向蒸汽空间;当水冷壁管接到锅筒水面以上时,汽水混合物会冲撞水面或互相冲撞而溅起大量水滴。水面的波动振荡也会激起水滴。这些水滴有的又落回水面,有的被蒸汽带走,造成蒸汽带水现象。(2)影响因素:①蒸汽空间的高度:一定的蒸汽速度,只能带走一定大小的水滴,更大的水滴在飞升一定高度后,能靠自重落回到锅水中。如果锅筒的蒸汽空间太小,一些大水滴飞升的高度可达到蒸汽引出管口附近,由于蒸汽进入引出管后流速大大增加,水滴就会被高速蒸汽抽走。②蒸汽速度:蒸汽速度越大,所能带走的水滴越大,水滴升起的高度也越高。③锅水含盐量:锅水含盐量越大,锅水粘度和表面张力越大,汽和水越难于分离

36.小型蒸汽锅炉简单的汽水分离装置有以下几种:①水下孔板②集气管③蒸汽出口孔板④进口挡板⑤离心式分离器

37.(1)原生水的杂质:①悬浮物②胶体状杂质③固体溶解物④气体溶解物(2)杂质的危害:①结垢②腐蚀③污染蒸汽(3)锅炉水质监控的主要环节:①水质化验②水质处理③锅炉排污 38.硬度:水中能够形成水垢或水渣的钙、镁盐的总含量,包括暂时硬度和永久硬度。暂时硬度:指重碳酸盐硬度。永久硬度:指非碳酸盐硬度

39.碱度:水中由于离解或者水解而使OH-浓度增加的物质的总含量,称为碱度 40.硬度和碱度的相互关系:(1)暂时硬度构成硬度,又构成碱度,是硬度和碱度的共同组成部分(2)钠盐硬度与永久硬度在水中不能共存。41.锅外水处理:(1)沉淀软化①石灰沉淀软化②石灰——纯碱软化(2)离子交换软化①钠离子交换软化②氢离子交换软化

42.离子交换器的运行可以分为:反洗、再生、正洗、软化等四个步骤

43.无矩理论:对于回转薄壳,认为其承压后的变形与气球充气时的情况相似,其内力与应力是张力,沿壳体厚度均匀分布,呈双向应力状态,壳壁中没有弯矩及弯曲应力。这种分析与处理回转薄壳的理论叫无矩理论或薄膜理论 44.对圆筒边界效应的结论:(1)圆筒壳的边界效应是圆筒壳与相连元件承载后变形不一致,相互制约而产生附加内力和应力现象。在下列情况下均会产生边界效应不连续应力①结构几何形状突变②同形状结构厚度突变③同形同厚结构材料突变。(2)边界效应产生的附加内力和应力,自连接处起沿圆筒壳轴向迅速衰减,其影响范围仅在两元件的连接边界附近(3)边界效应中的主要附加内力是轴向附加弯矩和周向附加力(4)凸形封头与圆筒壳相连时,边界处的不连续应力很小,通常可以不予考虑;厚圆平板与圆筒壳相连接时,边界处的不连续应力较大。

45.产生热应力的几种常见情况:(1)构件整体受热而受到外部约束(2)构件各部分温度不同,因温差引起的热应力(3)两个以上零件组成的系统,因各部分温度不同引起的热应力(4)两种不同线膨胀系数的钢材焊接或用其他方式刚性连接在一起,因相互膨胀不同而引起的热应力

46.(1)第一强度理论:也叫最大拉应力强度理论。该理论认为,无论材料处于什么应力状态,只要发生脆性断裂,其共同原因都是由于构件内的最大拉应力σ1达到了极限值。(2)第三强度理论:也叫最大剪应力理论。该理论认为,无论材料处于什么应力状态,只要发生屈服失效,其共同原因都是由于构件内的最大剪应力τmax达到了极限值

47.蠕变:在高温和一定应力的作用下,材料的塑性变形随着时间逐渐增加的现象叫材料的蠕变

48.钢材组织变化:(1)珠光体球化:在高温原子扩散能力强的条件下,片状渗碳体会逐渐转化为球体。由于大球体比小球体有更小的表面能。随着高温作用时间的加长,小球体又聚拢成大球体,这种现象叫珠光体球化。(2)石墨化:所谓石墨化,是指钢材中的渗碳体在高温的长期作用下自成分解成石墨和铁的现象 49.(1)脆性:是指因工作条件(特别是工作温度)的变化而造成的钢材韧性的降低,是外部原因造成的钢材性能变化,金属组织通常不发生变化(2)脆化:是指钢材组织变化而造成的韧性降低,是一种更为危险的脆性。(3)通常把冷脆、蓝脆及应变时效、红脆、热脆、回火脆性等看做钢材的脆性,而把石墨化、苛性脆化、氢脆、热疲劳等归入钢材的脆化

50.补强:所谓补强,就是在开孔边缘部位适当添加金属,以弥补开孔对筒体(封头)强度的减弱。补强主要对象是薄壁圆筒体,也有压力容器中的球壳及凸形封头 51.安全装置分类:(1)连锁装置(2)警报装置(3)计量装置(4)泄压装置 52.安全泄压装置分类:(1)阀型安全泄压装置;优点:①仅仅排泄压力设备内高于规定的部分压力,而当设备内的压力降至正常操作压力时,它即自动关闭②避免过量介质排出而造成的浪费和生产中断③装置本身可重复使用,安装调整也比较容易。缺点:①密封性能较差②由于弹簧等的惯性作用,阀的开放有滞后现象,泄压反应较慢③安全阀所接触的介质不洁净时,有被堵塞或被黏住的可能(2)断裂型安全泄压装置(3)熔化型安全泄压装置(4)组合型安全泄压装置

53.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应该是容器在单位时间内由于产生气体压力的设备(如压缩机、蒸汽锅炉等)所能输入的最大气量;或容器在受热时单位时间内器内所能蒸发、分解的最大气量 54.爆破片适用于下列场合:(1)工作介质具有粘性或易于结晶、聚合,容易将安全阀阀瓣与阀座黏住或堵塞安全阀(2)由于化学反应或其他原因,器内压力可瞬间急剧上升,用安全阀由于惯性影响不能及时开启及泄放压力(3)工作介质为剧毒其他或昂贵气体,用安全阀难免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浪费(4)气体排放口小于12mm或大于150mm,要求全量泄放或全量泄放时要求毫无阻碍的场合(5)其他不适用于安全阀而适用爆破片的场合

55.压力表按其结构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以分为液柱式、弹性元件式、活塞式和电量式四类 56.锅炉上常用的水位表,有玻璃管式和玻璃板式两种

57.锅炉中的排污分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两种 58.水位报警器:水位报警器用于在锅炉水位异常时发出警报,提醒运行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常见的水位报警器有水柱浮子式、磁铁式、电极式等

59.蒸汽超压保护装置:在锅炉出现超压时,能发出声、光警报信号,促使运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并能通过连锁装置减弱或中断燃烧,从而避免超压爆炸事故 60.锅炉启动的步骤:(1)检查准备(2)上水(3)烘炉(4)煮炉(5)点火与升压(6)暖管与并汽

61.(1)排污:锅炉运行中,为了保持受热面

内部清洁,避免锅水发生汽水共腾及汽水品质恶化,除了对给水进行必要而有效的处理外,还必须坚持排污。(2)吹灰:用具有一定压力的蒸汽或压缩空气,定期吹扫受热面,以减少和清除其上的灰尘。水管锅炉通常每班至少吹灰一次,锅壳锅炉每周至少清除火管(烟管)内积灰一次

62.锅炉停炉分正常停炉和紧急停炉(事故停炉)两种。(1)正常停炉:停炉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防止降压降温过快,以避免锅炉部件因降温收缩不均匀而产生过大的热应力。(2)紧急停炉: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①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课件边缘②不断加大向锅炉进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③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④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炉内进水⑤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⑥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⑦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⑧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⑨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63.常用的停炉保养方式有以下几种:(1)压力保养(2)湿法保养(3)干法保养(4)充气保养

64.锅炉事故分类:(1)爆炸事故(2)重大事故(3)一般事故

65.锅炉爆炸事故:锅炉爆炸具有巨大的破坏力,但这种爆炸不是化学能的释放,而主要是热能的释放,与工质的热力学性质密切相关,属于物理性爆炸的范围

66.锅炉重大事故(1)缺水事故(2)满水事故(3)汽水共腾(4)炉管爆破(5)省煤器破坏(6)过热器损害(7)水击事故(8)炉膛爆炸(9)尾部烟道二次燃烧(10)锅炉结渣

67.许用压力:高压液化气瓶的许用压力与永久气体气瓶一样,按统一的标准系列制定,而根据气瓶许用压力与所装液化气体的特性来限制它的充装量。充装系数:液化气体充装系数应该等于它在温度为60℃,压力为气瓶许用压力下的密度

第五篇: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526

【实施日期】 19970526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 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 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 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 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 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 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 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 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 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 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 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 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 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 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 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 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 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 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 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 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 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 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 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 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 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 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 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章名】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 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 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 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 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 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 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 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 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 .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 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 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 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 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 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 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 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 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 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 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 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章名】 附件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 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 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 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 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 ℃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 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 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 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 析)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 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并在设备进 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 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部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 250℃、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 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 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 检测。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 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 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有 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 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不允许采用 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 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 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 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 波检测,当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 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 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 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 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7]第171号.劳动部.部门规章.1997-05-26.劳动工会-劳动保护.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办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1、附件2)。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算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附件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并在设备进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25℃、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有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应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算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算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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