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附: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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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临时设施管理工作,结合各个项目现场临时设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项目现场临时设施的基本要求,以保护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推动项目现场安全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项目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_)、《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_)、《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1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_)及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要求等文件、标准规定。第二章 临时设施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临时设施计划
1、临时设施的分类:生活区、办公区等活动板房,现场施工机械防护棚、加工棚、材料堆场、临建围墙、临建大门、临时道路、临时加工场地、临时供水设施、临时供电设施。
分公司所辖项目部组建后,针对项目规模和现场环境,依据项目所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划,经过分公司对项目的策划,按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效益,在保证安全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勤俭节约、合理装备、满足经营、保证生产的指导思想,在项目开工前,项目部上报分公司物资部,物资部按照分公司策划进行采购、租赁临时设施,或采购临设设施需要的相关物资。
2、项目部临时设施规划按以下原则进行:
(1)有效利用场地的使用空间,遵循中建标准化图集的要求,对施工机械、生产生活临建、材料堆场等进行最优化的布置,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便生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科学规划现场施工道路和出入口,以利于车辆、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和物资的运输,并尽可能的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对施工区域和周边的各种公用设施、树木等加以保护。(4)临建围墙、临建大门、临时道路、临时加工场地、临时供水设施尽量采用现场施工材料及可周转使用的方式配置。
(5)临时供电设施(临时电缆、临时配电箱)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_)和《临时用电方案》布置。
第六条 临时设施采购
1、物资部采购临时设施时应按材料员职责、分公司材料供应单位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市场商品信息,选择对口适用,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材料,不允许购买三无产品。
2、材料进场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对进场的临时设施材料质量进行进货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物资部在采购活动板房时,严禁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地方临建标准或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装配式活动板房。生产厂家制造生产的活动板房必须有设计构造图、计算书、安装拆除使用说明书等并符合有关节能、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4、物资部在选择活动板房的供应商时,必须明确该供应商对产品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保修、拆除责任。
第七条 临时设施租赁
1、根据分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需租赁的临时设施主要是办公住宿区:项目部人员临时住房可酌情租用现场附近的居民楼或其他住房,租住原则为:租赁价格合理,方便工作,租房数量根据项目部管理人员数量合理确定,不得造成房屋长期闲置;在项目收尾阶段根据人员逐渐减少的实际情况,及时调节租房数量避免造成空置浪费;与房主签订租赁协议;项目竣工后,及时退出租用房屋。
第八条 临时设施搭设
一、办公、生活区
1、项目部根据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业主的其他要求搭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搭建必须符合中建标准化要求。临时设施搭设前,项目部将临时设施平面坐标图报业主同意后开始搭设。避免与工程用地重复,造成临时设施反复拆除、搭设。
2、项目部若采用活动板房作为现场宿舍、办公室时不得超过两层,各种标识、标志必须符合中建标准图集要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活动板房搭设前需报送《活动板房搭设方案》、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到分公司进行审查,合格后方能由供应单位搭设。严禁选用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搭设。
1)、《临时设施搭设与拆除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现场总平面布置、排水、电气和消防图等;(2)主要部位结构形式和材料类型;(3)主要部位施工图纸与工艺;
(4)过程安全保证、节能降耗、质量保证、文明施工等措施;(5)检验、验收与使用;(6)拆除方案。
2)、搭设和拆除单位必须是经分公司评审、有相应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且已经与分公司签订了临时设施搭设和拆除合同。
3)、搭设和拆除前,使用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临时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增减、结构发生改变等必须另行履行相关手续。
3、临时宿舍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6m,实行单人单床。每间房屋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入住率达到总床位数的80%以上,严禁使用通铺做法,床板不允许使用模板或木板,必须使用具有防火的材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临建食堂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8m,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m。
5、临时设施的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不得在挡土墙下、围墙下、傍山沿河地区、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等处,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要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以确保安全可靠。
6、临时设施的宿舍选址应在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安置。现场生活区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保持有效隔离。
7、生活、办公设施应当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施工围墙以及毗邻建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施工现场的临时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有条件的地方,厕所应为水冲式,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9、有条件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接。
10、严禁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宿舍内应具备有效防止使用大功率(大于500w)电器的措施。
11、临时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幢与幢之间留出消防安全通道,建筑面积大于200m2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每100m2应配置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每100m2应配置4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和砂桶。
12、生活区内应设置能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浴室,并保障热水供应,有排水、通风设施。
13、生活区内应设置饮用水设施,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4、生活区内应设置医疗保健室(点),备有常用药品。
15、应按环保要求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按环保要求收集与处置。
二、施工作业区临时设施:
1、项目部应根据各工种实际特点以及公司标准化图集做出现场作业棚搭设方案,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同时也要给职工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体现施工的人性化。
2、施工作业区加工棚按照《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_)搭设,以安全、美观、实用为原则,保证其稳定性,并满足中建标准化图集及项目管理达标的要求,若为定型化加工棚必须有图纸和计算并满足中建标准化图集的要求。
3、现场值班室、仓库按上述办公、生活区设施要求搭设,氧气、乙炔等危险品必须设置单独的库房,且有通风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4、加工棚工作台应符合加工流程,布置合理,工作台必须稳定牢固,必须考虑安全防护距离。加工棚内的各种原材、半成品、废料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并有标识。
5、施工作业区要求悬挂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禁止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施工作业区现场每100m2应配备4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用油场所必须配置砂箱。
7、禁止使用石棉瓦、三合板、竹片、毛竹、彩条布等材料搭设简易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用料,应符合安全、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8、临建仓库搭设要采取防盗措施,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必须远离职工宿舍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区、办公场所,且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和中建标准化图集的要求。
9、临建围墙、临建大门、临建施工标识牌、临时供水设施、临时供电设施的搭设应符合文明施工现场和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
第九条 临时设施验收
临时设施搭建完成后,项目部应组织搭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不经验收的临时设施,不得使用。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装配式活动板房(临建宿舍、临建办公室)的布置、材质、环境、结构稳定性、消防等要求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2)临建宿舍的走梯、二楼围栏、内部床位设置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用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临建仓库、围墙、大门、施工标识牌、供水设施、加工棚等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标准化及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临时设施检查
1、项目部每月对现场临时设施进行检查,检查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情况、安全隐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临时设施的安全使用。
2、项目部经常检查临时供电设施的完好性,确保供电设施正常使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具体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3、项目部每月检查临时供水设施的完好性。确保供水管线正常使用。施工现场供水设施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同意不准随意接出支管,在保证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节约用水。
4、项目部每月检查临建围墙、大门、施工标识牌的完好性。
5、加强现场临建的安全、防盗管理,严防各种设施的损坏和丢失。项目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成专人限期整改。
6、分公司安全部每月对项目部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检查。内容含:项目部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日常维护管理情况等。不符合要求,责成项目部限期整改。
7、分公司安全部每月对项目部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中建标准化施工要求,责成项目部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临时设施日常使用管理
1、项目部对现场每个临时设施要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科学使用及自觉爱护临时设施教育,保证临时设施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
2、临时房屋使用维护。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完整。临建办公室、宿舍管理维护包括:
(1)防盗设施(门窗的完好性、防盗性能)
(2)防风设施(防风缆绳的完好性、特别是二层装配式活动板房)(3)防雨设施(屋面防雨层的完好性)(4)用电线路的完好性,确保用电安全(5)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6)环境卫生(临建办公室、宿舍每天安排值日打扫卫生,确保环境卫生符合标准要求)
(7)冬季施工现场宿舍一律不得使用明火、碘钨灯、其他大功率电器取暖。
4、现场临建食堂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消防要求、卫生要求、环保要求。
5、临建厕所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消灭蚊蝇。
6、临时道路上不得随意堆放各种物质、无故设置障碍、无故切断路面而影响施工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 临时设施拆除
1、项目竣工后,项目部负责对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统一处置,认真统计、核对各种设施保存情况,对可重复利用的临时设施,必须使用保护性拆除。
2、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处理项目部的临时设施。
3、活动板房应由原供应单位保护性拆除。拆除前由供应单位报送《活动板房拆除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拆除。项目经理、安全员监测活动板房拆除过程,确保拆除施工安全。装配式活动房屋周转不得少于三次。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地下临时供水线路拆除后,可重复利用的材料,由项目部收集保存。
5、项目部安全员组织拆除临时供电电缆,测试绝缘电阻、合格的电缆,准备其他项目使用。临时电缆周转不得少于三次。保护性拆除临时配电箱,检查后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项目部收集保存。临时配电箱周转不得少于三次,时间不得少于3年。
6、其他不可重复利用的成品临时设施(如临时围墙、临建大门、标识牌、定型化加工棚、防护门、防护栏杆等),由项目部组织将其拆成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尽量重复利用。
7、临时设施拆除的废料部分,由项目部按分公司要求集中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利用施工现场原有的固定建筑作为临时设施的参照此规定执行,并在《临时设施搭设与拆除方案》中注明。
3、本规定如与国家、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防范措施,施工现场的火灾事故及损失逐年上升。通过对建筑工地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原因分析,论述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预防的对策等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地;现状;火灾;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进入新一轮发展期,一栋栋建筑拔地而起。然而,由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建设施工人员普遍缺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和缺少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屡屡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如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洛阳东都商厦装修工地火灾、合肥东怡酒店维修冷却塔建筑工地和大连凯旋商厦商务楼等火灾。通过深入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普遍存在较大的消防隐患和管理漏洞。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实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三合一”火灾隐患。许多施工单位没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没有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施工人员甚至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不能有效组织人员进行自救。
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 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一是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二是不根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三是在焊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施工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由于施工队伍大多只重经济效益、求速度,而忽视安全,一般施工现场均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器材,大都是个摆设,灭火器材也大都失效、过期.根本无法使用。许多建筑工地都没有落实临时水源,最多就是利用周围道路的市政消火栓,但往往有些市政消火栓离建筑工地距离有几百米远,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取水扑救。此外,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被占用或堵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对策
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此同时建设单位应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应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主动牵头,及时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牢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宗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二是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的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制定不同防范措施,并要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三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增强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强化施工队伍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技能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消防培训计划,对临时招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活动,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电工、焊工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加强现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管理 施工现场往往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龙骨、胶合板、宝丽板、塑料板、刨花板、麻袋、聚氯乙烯材料等,这些材料随意堆放现象十分严重。在施工 现场电焊、气割溅出的高温火花及灼热物体以及其它明火(如烟头)掉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极易引起火灾。施工现场还经常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油漆、汽油、香蕉水等,这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存放常常无专用仓库,随用随放,且不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操作规定,极易引发爆炸等伤亡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应加强对施工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可燃材料的管理。所用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施工时应随用随领,定量取用,并保证存放地点通风良好;对可燃材料应集中存放,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油漆工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油漆涂料,油漆溶剂应即用即领,剩料要及时加盖,送回储存仓库,不得乱倒剩料,作业场地通风要良好,并注意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沉积物。木工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在作业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在木工作业场地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加强对员工的生活用火管理,严禁在员工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炉等。电气线路应由专职电工负责,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同时要加强对临时用电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避免电气火灾。从事焊割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事先向现场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必要的动火手续。要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在熟悉焊割现场环境的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焊割等明火操作.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建筑施工现场的各个楼层和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临时消火栓,要配备齐全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桶、消防沙袋等灭火器材。各种消防器材一定要放在明显和方便提取的位置,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显标志。要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水源供给,在设备安装施工阶段,宜最先安装消防水管及其相关设备,提前供水。建筑工地内要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特别是那些可燃、易燃的物品更要坚持每天清理,确保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和消防人员下行、上行畅通快捷。
加大对建筑工地、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建设单位报审时对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适时监督。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对建筑工地、内装修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着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格和基本安全技术素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现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等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要对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聚集场所的维修工地进行检查,严禁在其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任重道远,只有不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中平(202_)54 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车间:
现将《中国平煤神马平煤集团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下去,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
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标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五)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终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施工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
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宿舍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
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时设立醒目标志。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 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在我公司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标准为: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万元;工程项目造价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1万元至5万元;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万元至10万元。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额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违章建设施工的,安全部将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对建设单位进行同等资金的处罚。
第五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生产建设、生活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3参照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3.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3.4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202_)
3.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起施行)
3.6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89]公消发第292号)4职责和权限
4.1项目经理为项目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全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2项目部属各单位/作业队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实施要求
5.1消防安全管理
5.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5.1.2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1.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处置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5.1.4加强对明火作业管理,严格动火审批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5.1.5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及电工等,必须持相应资格证上岗。
5.1.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1.7建立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与扑救火灾的能力。
5.1.8生产、生活、办公区域和工程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按规定进行检测、保养,并做好记录。
5.1.9生产、生活、办公区域和工程船舶的电气装置及配电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装规程和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所使用各类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1.10发生火灾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发生情况有记录。
5.2建筑结构防火
5.2.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搭建临时工棚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5.2.2消防审核、验收根据《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协调的职责范围划分,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航务公安部门办理。未经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先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5.2.3建筑内部装修所使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5.3仓库防火
5.3.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5.3.2仓库建筑布局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3.3仓库储存物品的分类、分垛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
5.3.4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对易自燃或遇潮分解的物品必须严格控制库房的温度和湿度。
5.3.5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5.4项目施工现场及生活区防火
5.4.1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4.2进行维修作业时,清洗汽车、机械零(配)件等应使用金属洗涤剂或其他安全洗涤剂,不得使用汽油操作。
5.4.3生活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4.4遵守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等不安全电热产品及设炉火或使用电气灯具等御寒取暧、烘烤衣物等违规行为。
5.4.5使用燃气应遵守燃气安全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及炉
具,禁止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气瓶及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附件等违规行为。
5.4.6遵守其他相关防火安全要求。
5.5办公区域防火
5.5.1遵守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5.2严格执行禁烟区域相关规定。
5.5.3严格执行值班巡查、人员来访登记制度。
5.5.4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设置炉具及使用电热器具煮食等。
5.6.5遵守其他相关防火安全要求。
5.6防火检查
5.6.1加强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5.6.2项目部安保处及工会等部门每月对各部门/作业队的消防安全进行抽查。
5.6.3部门、作业队每星期至少对所属部门的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
5.6.4 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1、6.3。
5.6.5防火巡查、检查的情况有记录。
5.7火灾隐患整改
5.7.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各责任单位、人员应及时予以消除,并做好整改记录。
5.7.2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口头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有关行为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2)。
5.7.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确定整改的措施和期限,落实整改部门、人员及整改资金,按期整改。
5.7.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8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5.8.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5.8.2做好岗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岗位的员工按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领证。
5.8.3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及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3、8.5。
5.8.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有记录。
5.9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5.9.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9.2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不断完善预案。
5.9.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6记录与归档
6.1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具体内容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详实、全面地反映单
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6.2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内容
6.2.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6.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6.2.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6.2.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6.2.5有关燃气、电气、油库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2.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2.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6.2.8火灾情况记录。
6.2.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6.3记录的各类表格、文书用不易褪色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书写工整、清晰,内容完整、准确。
6.4记录经核对无误后应由专人负责保存,需归档的记录整理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