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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落户手续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7069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16:1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军转落户手续

军转落户手续

2013年1月24日,我去派出所办理完落户,现将落户有关事宜介绍一下,供转友们借鉴。以户口落到爱人户口本上为例。

一、需要带的手续

1、《军队转业落户介绍信》。这是军转办给关的,拿原件即可,无需复印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表》。这个表在档案里呢。到新单位的人事部门去取。有两种方式:一是带原件和复印件(1份),派出所看完原件,留下复印件,自己再把原件送回单位人事部门。二是只带复印件(1份),但复印件上需要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在上面盖上安置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记住一定要盖人事部门公章,不能盖行政部门公章。以上两种方式均可,但一般人事部门是不给你原件的,那就用第二种方式吧。

3、《结婚证》。夫妻双方的两个结婚原证都要带,并且每个结婚证都要各复印1份,复印时,把带公章的那一大页和写有持证人及照片的那一大页,复印到一张纸上,上下或左右排列。

4、《户口本》。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一般是户口本上的一页正好复印一页。

5、《军官转业证书》。带原件及复印件(2份)。复印时,把封面、带编号的那页、带军委公章和照片的那页,复印到一张纸上。一份是用来落户,一份是用来办身份证。

6、照片。带2张免冠白底1寸照片。

二、办理的程序

1、把所有手续都交给户籍民警,她检查通过后,开始往电脑里录入,会问你,出生地、籍贯、民族、出生日期、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单位、职业。一一回答就是了。

2、录入完后,她会打印出一张表格,让你确认并签字。然后把你的情况打印到你爱人的户口本上。

3、把另一张《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交给负责办身份证的民警,她开始给你照相,并打印出一张表格让你确认签字。然后交40元钱办证费,给你一张收据,告诉你大约一至两个月来取身份证。有身份证也要重新办,原身份证不收回。

4、最后,她告诉你,一切都完事了,请按一下键,确认对她的服务是否满意。以上,是我办理落户的情况,有没说明白的地方,可以再联系。呵呵。

第二篇:如何更快办理军转落户手续

如何更快办理军转落户手续

很多老转反映军转干部落户的手续比较烦琐,在这把军转干部落户流程给大家说一下,只要了解了规定,做到心里有数了,到时才不慌!少跑一些冤枉路。军转干部落户流程军转干部落户到落户地的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开具准迁证第三联。

一、到公安分局户政科需提供的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原件、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抄档证明,抄档内容: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自然情况证明(自主择业的不要)

6、落户地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和被投靠人页——指配偶父母、子女)如无被投靠人,回原籍落户的需要原户口所在地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7、军转干部本人购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可直接落户此处。

8、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军转干部到派出所落户需提供的材料:

1、市户政处或公安分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单位抄档证明(自主择业的不要)

5、落户地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6、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派出所现场照)

8、如有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需户口迁移证

第三篇:军转干部到公安落户的手续

一、准备工作。

1、《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入户专用介绍信》;

2、户口簿、结婚证;

3、军人身份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部队章,军人身份证无用)4、1寸彩色非军装免冠相片一张;

5、结婚证的复印件一份(带相片的一页与表格页都有复印上),军官证或者转业证复印件一份;

6、房产证;(或者拆迁协议)

7、户主(房主)入户审核当天必须到派出所签章!

二、落户过程:

1、区公安分局审核:户政科审核时带准备中的前4项内容即:户口本、结婚证、介绍信,军人身份登记表复印件。输入身体证号码,电脑审核有关信息。工作人员在《介绍信》后,加盖公章放行!注意事项:

军人身份登记表复印件,上面的关于个人出生日期一定要统一,真实,不然要打回部队重新做表!

2、派出所落户工作:携带准备工作中的七项,等待户籍民警一一验证放行!通过则开出单子入户口薄!身份证待拍照后,半个月后领取!(如果结婚时登记的军官证号码,孩子出生证登记的军官证号码与各位最后使用的号码不一致,要部队开证明说明)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上午是0900,下午是1300开始上班;

2、每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派出所不办理入户手续;

3、即使现在落不上户,等他一年半载再落也行; 有部队军人身份证,先凑合着啊!

第四篇: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1.办理出生婴儿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发[ 1978]71号、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新卫妇字[1998]5号、乌政办[1999] 108号等文件规定,持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及婴儿出生证明向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婴儿落户可自愿随父随母。出生后三个月办结,否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办理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依据公安部、商业部公通字[1992] 59号、公安部公通字[1997] 54号、公安部公户政[ 1998] 012号、乌政办[1998]132号等文件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复印件、公证原件;(2)办理收养证、公证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提出申请,经当地派出所审核,报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由收养人持计划生育部门同意收养手续、事实收养公证、“人控办”手续到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1992年4月1日前出生的按原规定执行,1992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收养法执行)。

3.办理非兵团系统的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通知)公通字[ 1994]97号、乌政办[1999]108号、自治区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新公发[1995]0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1)对于农调工、农调干的,由本人或单位持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同级计委下达指标及指标卡,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2)对于其它情况的,由本人或单位持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批准办理准迁证,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注:

1、调令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办结;

2、随迁人员仅限无职业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

4.办理兵团系统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子女落户。

依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字[1984]〕30号、自治区党委新党发[ 1986]37号等文件规定,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或单位持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5.办理招工、招干落户。

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国发[1977] 140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字[1984]306号、劳人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字[1988]5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或单位持录用通知书、劳动人事部门招工、招干文件、接收单位证明、招工、招干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级计委下达的指标及指标卡,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准迁证,凭准迁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6.办理职工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发[1977]47号、公安部公发[1978]71号、国务院国发[1989]76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持落户申请书、职工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由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人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所长审核后逐级上报,城镇户口由分(县)局审

批,“农转非”户口由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注: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公安局根据市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数制定)。7.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99]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8]1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政办

[1999]108号等文件规定申报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条件: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乌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乌市实际居住期限满一年以上,可以在我市落户;对原我市居民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人员需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投靠配偶、子女的,可以在我市优先落户。

8.办理煤矿井下职工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7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持煤矿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工龄和工种证明、配偶原籍派出所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在校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经所长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公安局审批,计委下达计划,发指标卡,派出所办理落户。

9,办理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落户。

依据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公通[1998]27号文件规定,由学校派专人持招生计划、户口迁移证、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 农转非”指标卡,到派出所直接办理集体户口(“农转非”户口凭计委“农转非”指标卡)(注:

1、招生计划下达后半年内办结,逾期不办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2、学生毕业后,户口统一由学校在当年9月1日前全部迁出,逾期不办理的,由派出所按学生原址迁出,迁移证交学校)。

10.办理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50号、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通字[1997]45号文件规定,由本人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

(1)经住地派出所查核确有原迁移登记的,应当恢复其户口;

(2)原住地跨所变动的,由原迁移户口的派出所查核原迁移登记出具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11.办理学前非本市常住户民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落户。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50号、自治区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通字[1997]45号文件规定,由单位派专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农转非”指标卡(由兵团系统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的,还应持兵团分办出具的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属农业户口毕业生,由接收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统一到计划部门申请“农转非”指标卡),派出所办理落户。

12.办理分配到乌市民营科技企业(含股份制、三资、集体、私营等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依据自治区科委、公安、粮食、计委、教委、人事部门联合下发的新科市字[1998] 016号、乌市人字

[1998] 25号文件规定,持下列手续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

(2)报到证、户粮关系证明;

(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

(4)接收单位证明;

(5)“农转非”指标卡;

(6)户口迁移证;

(7)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属农业户口毕业生由各级科委民营科技办统一到计划部门申请“农转非 ”指标卡)。

1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户政[1997] 170号、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九字[1997]77号文件规定:

(1)在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持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4.办理技校录取学生落户。

由学校持劳动部门计划、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农业户口学生,需有“农转非”指标卡)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15.办理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或本人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16.办理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1]39号、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8]7号、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等文件规定:

(1)持复员证、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本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2)若原住址跨所变动,由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籍证明,持复员证、户口簿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恢复其户口。

17.办理义务兵复员、志愿兵转业异地落户。

依据乌公发字[1993]29号文件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置通知、自治区、市计委安置办的批文及“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收单位证明(志愿兵需配偶户口本、结婚证)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8.办理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粮介绍信”、转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安置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分(县)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9.办理部队随军家属(正连职以上干部的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91] 41号、自治区公安厅[1983]112号文件规定:

(1)家属户口系农业的,“农转非” 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持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家属所在地户口性质证明、职业证明及子女情况证明(子女是学生的要有学校证明、待业的要有待业证明)直接向市计委申报,待计委下达“农转非”指标后,持指标卡到派出所申报,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家属户口系城镇的,由所在部队持申报材料(同上)到派出所申报,经市公安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0.办理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国发[1991]41号、自治区公安厅[1983] 112号文件规定,持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军官证、结婚证、随迁人员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配偶需有无业证明、子女是学生需有学校证明)、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1.办理科技干部家属申报落户。

依据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1980]公发(治)146号、国家计委、公安部[ 1986] 科干字398号等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持人事厅(局)证明、单位证明、结婚证、原籍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凭自治区人事部门证明,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农转非”户口由计委下达计划、指标卡,市公安局审批;城镇户口由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2.办理落实政策人员的落户。

依据中共中央[1986]0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 1983]9号、自治区党委新党发[ 1986]0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发[1980] 61号等文件规定,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计委下达的专项指标到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3.办理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公安部公三[ 1980]751号、国家劳动总局[1982] 劳总字3号、劳动人事部劳人字[ 1982] 10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持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手续、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安置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审批批准后,派出所办理落户。

24.办理城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1982]8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申报,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件,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批准。计委下达计划,发指标卡。凭城建制单位申请落户报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落户花名册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5.办理征用土地落户。

依据国务院国发[ 1982]82号文件规定,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达的计划,持征地协议、安置协议、落户人员花名册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26.办理各地驻乌办事处主作人员落户(其配偶不办理投靠落户)。

依据乌公发字[1993]29号文件规定,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名册报市公安局审核后, 到计委领取指标卡,经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落集体户。

27.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落户。

依据公安部、粮食部[1981]公发(政)154号、中共中央中发[1981]刺号、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19历]公发44号、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等文件规定,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的证明。港、澳、台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本人凭批准定居的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28.办理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落户。

依据公安部、国家科委、国务院侨办[1984]公(境)字36号、国务院国发[ 1984]81号、公安部公境字[ 1991]36号文件规定,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持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县级以上政府外事办出具的恢复户口三联单;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持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恢复户口三联单,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批准后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办理恢复户口,原住址跨所变动的,持上述材料及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到现住的派出所办理落户。

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须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父母身份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9.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落户。

依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56号文件规定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在乌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经分(县)局审批,派出所办理落户。

30.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前系本市常往户口人员落户。

依据中共中央中办发[1981]44号、自治区公安厅新公三字[1981]138号、公安部、劳人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1983)公发47号文件规定:

(1)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审核注销记录,恢复户口;

(2)落户地址跨所变动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注销记录出具户籍证明,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到现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篇:深圳落户手续

(一)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或在本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应收取如下材料(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下同):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下同)。

8、迁入自有住宅用途房产、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房产要求:

(1)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

(2)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经其他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3)申请人亲友的合法房产,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4)申请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

9、房产材料要求:

(1)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是指市政府或市国土及住宅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对商住两用、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也可认定为住宅用途房产;

(2)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下同)代替;

(3)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验原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电)缴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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