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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测量装置管理规定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5232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09:50: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监控测量装置管理规定

监控测量装置管理规定

1.本制度适用于大厦所有工程类监视测量装置,包括压力、温度、电能计量及安全检测用器具等等; 2.根据大厦设备的实际状况,在保证监测设备充分发挥作用又不影响设备运行的情况下将监测设备分为A、B、C三类管理; 3.A类为用于重要部位涉及安全运行的监测设备,B类为用于客户计量监测的设备,C类为用于一般指示用监测装置(详见监测装置设备台帐); 4.A类监测设备必须依据检定规程送计量检定所进行周期检定,送检周期为一年。此类监测设备包括:关键部位压力表、电工用钳形电流表、插表、万用表、数字温度表等; 5.B类监测设备每种型号至少一块周期送检,其余不做周期检定。当发生计量异议时,使用周期检定器具进行替代,同时将有异议的器具外送检定,检定合格后,换回继续使用,此类监测设备包括客户用水表、电表等;

6.C类监测设备以产品厂家合格证为依据,不纳入周期检定,为一次性使用。此类监测设备包括:玻璃管温度计、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盒尺等; 7.特种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的年限,按时进行检测。

第二篇:013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013-PG 工业有限公司

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版本:B0 1.0 目的

对用于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控制,确保测量和监控结果的有效性。2.0 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装置。3.0 术语和定义

检定: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并证实计量器具是否完全满足规定要求,而做的全部工作。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计量器具:凡能用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量具、仪器、仪表、标准物质和专用测量设备,统称为计量器具。4.0 职责

4.1 品管科(计量器具管理部门):

对本程序执行负管理责任,负责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检定/校准和管理。4.2 使用部门:

负责测量和监控装置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5.0 作业程序

本公司的计量器具分A、B、C分类管理。5.1分类方法

5.1.1 属国家规定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作A类处理。5.1.2 属下列范围的计量器具均作B类处理。

a)用于产品质量特性的计量器具,对检验、测量数据准确性要求的; b)用于工序控制、产品检测对测量数据有要求的; c)用于本公司内部核算物资管理方面的; d)其它要列入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5.1.3 属下列范围的计量器具均作C类处理 a)在工序控制质量检测中无严格测量要求的; b)准确度要求很低,且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的;

c)无准确度要求,又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特性的形成,安装在设备上不可拆卸的。5.1.1 分类管理

5.1.1.1 A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a)A类计量器具必须制定检定计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送上一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b)A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上一级计量检定机构按检定规程确定; 013-PG 工业有限公司

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版本:B0 c)A类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试、校准等文件资料要完好保存。5.1.1.2 B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a)B类计量器具公司内部制定校正计划,按照校正计划送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b)当生产线连续生产,计量器具不能按期送检,需要超过有效期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向品管科提出申请,经计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可延长使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原检定周期的1/12,到期后须立即送检。

c)B类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试、校准等文件资料要完好保存。5.1.1.3 C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a)C类计量器具以满足使用为原则,一般不安排检定周期;

b)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且测量性能稳定,又是低值的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作一次性校准或以出厂合格证确认;

c)固定安装在设备上,随设备进本公司的计量器具在设备大修时根据需要作校准或更换; d)C类范围计量器具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作长期保存。5.2 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领用

5.2.1使用部门选择、配备计量器具的原则是根据生产工艺过程要求,提出所要采购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等技术指标,保证该计量器具的精度大于或等于于被测物的精度要求,且保证测量效率满足生产要求。

5.2.2使用部门需要购置时,将“计量器具购置申请表”送品管科进行计量技术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采购科进行采购。

5.2.3采购科进行计量器具采购时,须按照计量器具购置申请表内容要求,本着择优选购原则进行采购。

5.2.4采购来的计量器具经品管科检定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采购科负责更换或退货。对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送到品管科登记,纳入计量器具台帐。5.3 计量器具的校准

5.3.1 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计量器具,无论是新购的、借来的、客户提供的还是本公司所有的,一律按规定周期或在使用前进行检定,不经检验和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5.3.2 对于本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品管科应按5.1条款的规定,制定检定周期,并排出周检计划并按计划提前将计量器具送检或受检,并汇总执行情况。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质。5.4 计量器具的标识

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根据检定结果,由品管科负责进行状态标识。

5.4.1 检定结果为合格或准用(无量值传递和技术参数、只有定性概念、暂无检定规程的为准013-PG 工业有限公司

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版本:B0 用)的贴上合格或准用标志,并注明其检定有效期,(对属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有效期应划去);

5.4.2 检定/校准后,对于某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要求,但仍可以在一定量程范围内满足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由校准人员出具检验报告,并进行标识,并注明限用范围。对于使用“限用”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严格限制使用地点和范围。

5.4.3 对于生产现场暂时不能移走或拆卸的报废计量器具,粘贴报废标志; 5.4.4 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贴上封存标志。5.5 计量器具的保养、防护

5.5.1 使用部门应做好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如需在库房长期存放使用部门应做好封存工作,且库房应具备通风、防潮、防腐等基本条件,确保准确度和适用性保持完好。5.5.2 为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除计量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对计量器具结构进行调整。

5.5.3计量器具搬运时,使用部门须负责采取或提供保护措施,保证其测量性能不受影响。5.5.4计量标准、关键重要测试设备,未经品管科主管批准,不得擅自搬运。5.6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

5.6.1 对超过有效期、或无状态识别标志、或封印的完整性被破坏的计量器具,都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5.6.2当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时,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品管科进行确认。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品管科检修、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6.3当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使用者对测试数据产生怀疑时,由使用部门向品管科申请重新检定,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6.4 对A、B类计量器具,当检定/校准后发现计量器具偏离校准状态,确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时,检定/校准人员须立即通知使用部门,并下发失准通知单,注明偏离(超差)数值,并注意保存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

5.6.5 对偏离校准状态的外校计量器具按5.6.6条款进行处理。

5.6.6对偏离校准状态(超差)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根据“计量器具失准通知单”,及时评定使用该计量器具检验和试验的产品的有效性,并保存评定记录。

5.6.7品管科对修理好的计量器具重新进行校准或检定,合格后纳入周期检定计划,使用部门再投入使用。

5.6.8 对于多次修理仍不能修复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填写“计量器具丢失、报废申报表”实施报废。

5.6.9对于报废的计量器具,由品管科统一收回、销毁,以防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生产现场。013-PG 工业有限公司

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版本:B0 6.0 参考文件

6.1《计量器具编号规定》 7.0相关记录

7.1《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7.2《校正计划》

7.3《计量器具日常点检记录表》 7.4《计量器具丢失、报废申报表》 7.5《计量器具购置申请表》 7.6《计量器具失准通知单》

第三篇:16测量与监控装置管理程序

青松建化

测量与监控装置管理程序

测量与监控装置管理程序

1.目的

确保测量和监控装置的准确度,确保计量的准确和产品质量。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检验室和生产过程使用的测量与监控装置。3.职责

3.1 技术研发部组织编制《内校作业指导书》,并督导执行。3.2 生产管理部督导各工厂测量和监控装置的管理按本程序要求实施。

3.3 各工厂负责本厂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检定和管理。3.4 使用者负责测量和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4.工作过程和方法

4.1 请购

4.1.1 测量和监控装置的请购由各工厂提出,填写《采购申请单》,生产副厂长审核,厂长批准。

4.1.2 技改项目用测量和监控装置由技术研发部提出,填写《采购申请单》,总工程师批准。

4.2 采购

请购单位将已批准的《采购申请单》,交供应中心实施采购。4.3 验收

4.3.1 测量和监控装置购进后,由工厂根据《采购申请单》和《装箱清单》逐项清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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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与监控装置管理程序

4.3.2 新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测量和监控装置由技术研发部组织清点、验收。

4.3.3 重大测量和监控装置需填写测量和监控装置《设备验收记录》,各工厂和供应中心留存。

4.3.4 进厂验收不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装置,由请购单位通知供应中心处理。

4.4 入库、出库

4.4.1 验收合格后的测量和监控装置由供应中心采购人员凭批准的《采购申请单》、《设备验收记录》到供应中心材料库办理《入库单》。

4.4.2 验收合格后的测量和监控装置由请购单位凭批准的《采购申请单》到供应中心材料库办理《出库单》。

4.4.3 财务部门凭《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出库单》等办理结算业务。

4.5 台帐

各工厂需编制《测量和监控装置台帐》,明确测量和监控装置的名称、规格、生产单位、类别、使用日期、用途、使用地点、使用人、检定单位、检定周期、状态等,并及时更新。《测量和监控装置台帐》报生产管理部备案。4.6 校验

4.6.1新购入的测量和监控装置,若附有检测合格证明者,可以自己校准,不必送外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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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与监控装置管理程序

4.6.2 封存、怀疑性能不良的测量和监控装置在使用前,由工厂内部校准或送计量所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6.3 对在用的测量和监控装置,各工厂应编制《测量和监控装置检定计划》,按计划组织检定,并做好记录。

4.6.4 在对检验仪器进行内校时,工厂应将《内校作业指导书》放置在校验场所,方便员工查阅。

4.7 使用

4.7.1 操作员在使用仪器之前,应确认自己使用的仪器已贴上“合格证”或“准用证”标签,并确保在校正期内使用该仪器。

4.7.2 操作员使用前要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再严格按要求操作,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仪器是否异常。

4.7.3 当计量检验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操作员应谨慎处置,不要随意乱调。自己无法处理时,报告上级主管。

4.7.4仪器使用完后,要及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4.7.5 各工厂应将《检验仪器操作规程》放置在各检验场所,方便员工查阅。

4.7.6 各工厂应编制《测量和监控装置检查表》,并实施定期检查。

4.8 校验不合格品的处理

4.8.1 校验判断为“不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装置应及时报废,青松建化

测量与监控装置管理程序

或贴上“不合格”标签隔离封存。

4.8.2 校验部分范围合格时应做以下处理:

(1)由工厂确认使用范围是否在合格范围内,若是,则贴上“准用证”,允许使用,但需加贴准用范围及补正值。若不是,则作不合格品处理。

(2)对用不合格的测量和监控装置检测过的产品应重

新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状况。

4.8.3 各工厂根据内校不合格情况,及时更新《测量和监控装置台帐》。

4.9 生产管理部督导各工厂测量和监控装置管理按本程序要求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向生产副总裁报告。

5.相关文件

5.1《采购管理程序》 5.2《内校作业指导书》 5.3《检验仪器操作规程》 6.使用记录

6.1《采购申请单》 6.2《测量和监控装置台帐》 6.2《测量和监控装置检定计划》 6.3《测量和监控装置检查表》

第四篇: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

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

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4.管理职责

4.1安全保卫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为早班车发车前至最末次班车停运后,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2.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2.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全部。

5.2.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2.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2.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5.2.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全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8监控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5.2.9公司应为监控人员提供满足规定的工作条件。5.3监控值班室职责

5.3.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3.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3.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5.5.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货运车辆可以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分体机。

5.5.3安全保卫部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5.5.4安全保卫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5.5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5.5.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

5.5.7安技部负责与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5.5.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5.5.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6监控管理

5.6.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6.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的全过程监控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监控时间为

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6.11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6.12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6.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内容包括监控平台状态、上级指令信息、在线情况等。

5.6.14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7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7.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7.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8处罚规定

5.8.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8.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5.8.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

第五篇:07-ZD01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3.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3.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4.管理职责

4.1安全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监控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内容及要求

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

5.1.1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范围

1)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营运客车,包括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间的客运班线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班线;

2)旅游包车。

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定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5.1.3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3)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随意停车、变更路线、站外上下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适时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5.2从业人员工作要求

5.2.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5.2.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车辆达4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2.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5.2.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5.2.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 2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5.2.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GPS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5.3设备管理

5.3.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5.3.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

5.3.3监控室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

5.3.4监控室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3.5 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5.3.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5.3.7监控室负责与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

5.3.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5.3.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车辆、旅游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3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做出处理。

5.4.2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5.6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日间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5.7处罚规定

5.7.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7.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5.7.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 4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正常处理。

5.7.4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集约化驾乘人员罚款2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租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

1)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以内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9)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5.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3)故意在GPS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4)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5)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5%~10%(含5%)的,加罚50%;超速10%~20%(含20)的,加罚100%;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2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办理。

5.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200元罚款: 1)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

2)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的; 3)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XXXX-BZH07-ZD01 文件名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版 本:1.0 4)安全部对发现的所属车辆驾乘人员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未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处理、通报的;

5)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6)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6.相关记录

6.1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车载终端登记台账 6.2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检查维护台账 6.3监控平台校验和维护台账

监控测量装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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