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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最终版]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61684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4 15:34: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最终版]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 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 上锁离开。

4、车辆保养修理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用车申请书”,用车申请书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用车申请书,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用车人员凭批准的“用车申请书”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 以及填写公里数。

3、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用车申请书统一交行 政部。

4、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制度 因公外出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 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 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 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 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 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指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公司办公室指定一名车管人员,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检查以及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人员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二、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将交通安全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和总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保持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得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三、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并逐级落实,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四、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评比,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死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机动车管理。

1、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___种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式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人员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上级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实际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收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六、自行车管理。

1、以自行车为代步工具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摆放整齐。

七、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及有关方面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行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并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和纠正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扣除临时工工资或辞退的建议。

八、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地区和总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对公司员工违反交通规则者批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惩处。

九、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篇: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特种车辆。

1.2.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2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1.2.3特种车辆是指叉车、抱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1.2.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由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1.2.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执行“业务对接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作业区域,谁负责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1.3制定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3.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

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及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2组织与职责

2.1综合办公室

2.1.1负责主管车辆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1.2负责主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及监督考核。

2.1.3负责定期组织主管业务司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2后勤部

2.2.1负责车辆出入厂安全管理。

2.2.2负责外来车辆出入厂安全符合性检查及阻火设施配发。

2.2.3负责主管区域车辆安全监督考核管理。

2.3采购供应部负责业务主控车辆安全管理。

2.4运销部

2.4.1负责业务主控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2.4.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接管理。

2.5生产技术部负责应急车辆协调管理。

2.6安全环保部

2.6.1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车辆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厂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管理。

2.6.3负责外委单位入厂车辆司机的厂级安全教育。

2.7机动部负责公司叉车的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8机修车间

2.8.1负责主管特种车辆日常使用、检查。

2.8.2负责定期组织特种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9车辆作业区域主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9.1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检查管理。

2.9.2负责车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2.9.3负责车辆入厂后从业人员二、三(安全技术交底)级安全培训教育。

3管理内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车辆进入公司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颁发通行证。

3.2综合办公室对主管车辆统一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同时对车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3.3综合办公室兼职安全员及车队队长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动或网络信息平台,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留存记录,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思想认知意识。

3.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主管业务驾驶人员进行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监督考核。

3.5后勤部对主管业务范围车辆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装置区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6凡是进出公司车辆统一接受公司电子系统识别许可,同时驾驶人员应配合后勤部保卫人员安监及防盗行为检查。

3.7业务主控单位定期组织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盗巡查,对违规车辆车主进行考核。

3.8凡是未办理许可手续,需进入公司外来机动车辆,由对接部门负责与后勤部门岗人员沟通,同时外来驾驶人员办理登记方可进入。

3.9后勤部门岗值班人员进行公司临时入厂车辆安全阻火罩配发管理,阻火罩应在门口执勤保安负责临时配发满足日常及应急车辆进入厂区使用,使用者交驾驶证或行驶证抵押可以领取符合型号要求的阻火罩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3.10门岗执勤人员有权限对进入厂区车辆的安全状况、应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监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车辆有权制止不允许进入。

3.11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审批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出门凭证需到后勤部办理。

3.12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调配应急车辆,生产技术部当班调度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物资抢险车辆,就近行驶原则进入事发区域及抢险物资配发区域。

3.13采购供应部应对主管业务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涉及车辆交叉作业区域应组织双方签署安全协议,约束双方应履行权利及义务注意事项管理要求。

3.14运销部应对主控业务外来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运销部应对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外来车辆对接单位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符合性审查,同时应与涉及到业务量大,风险相对大的对接单位组织签署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安全协议及管理要求。

3.16各单位应对主管作业区域外来车辆及所属管理车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管理。

3.17各单位有权对违规行为驾驶人员及外来车辆运输单位进行提交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办执行落实。

3.18各单位应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并留存记录。

3.19各单位应对进入主管区域车辆进行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

3.20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行驶。

3.21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货运机动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

3.22厂区内自行车、电动车应当按规范行驶;机动车辆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处或进入公司大门时不得高于5公里,遵守公司厂区道路的限高行驶要求。

3.23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时,驾车人应下车出入。自行车在厂区内行驶,不允许骑车穿越厂房。

3.24凡是进入公司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设施完备,安全信号指示灯完好。

3.25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单位车辆进入公司必须登记并服从门岗执勤人员指挥。

3.26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泊车,同时进入此区域驾驶人员应鸣笛警示避免发生碰撞。

3.27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应从东大门出入,禁止从二号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二号门进出,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

3.29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方处理交通事故;同时,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对业务主控单位进行连带安全绩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及以往发生过车辆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环保部依据实际情况,下发预警提示。

3.31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领人员指定路线行驶。

3.32严禁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4考核与奖惩

4.1入厂机动车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发现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骑自行车穿越厂房及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发现一次考核50元。

4.3责任区域管理主体及业务主控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100-300元。

4.4外来车辆损坏公司设施须原价赔偿,同时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华润煤业(集团)公司

关于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各区域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华润集团、电力控股、华润煤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落实各级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1、各区域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不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有运输车队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明确专兼职交通安全工作人员,要将交通安全纳入各级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

2、加强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各单位要将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范围,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检查分析车辆交通安全状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交通安全管理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2、拥有车辆(包括货运、通勤、办公和工程车等,下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3.各单位要负责组织落实客运、货运驾驶人员驾驶资格定期审验,严禁无证驾驶和证车不符驾驶。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各区域公司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完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驾驶车辆上路前,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安全状况、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3、有关公务车辆应尽可能实行专车专人驾驶,公务车辆不得转借、私用。

4、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

(三)加强交通风险管控。

1、严禁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2、夜间行驶或遇有雨、雪、雾、结冰等恶劣天气条件行驶时,应当减低行驶速度。

3、通勤车应在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运行。

4、通勤车、公务车严禁超员载人。乘车人员乘车时应当系安全带,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司机驾驶车辆过程中,乘车人员不得干扰司机驾驶。

5、在路况复杂、路况不明等危险路段行驶时,司机不得强行超速、超车并保持安全刹车距离。

三、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交通安全统一纳入各单位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华润煤业《安全目标与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五篇: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3.职责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7.厂区道路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8.事故处理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8、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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