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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6084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03:56: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1-05-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五条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分包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分包活动应当在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在唐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承揽劳务作业。外埠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办理进唐登记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凡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不具备相应数量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必须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实施分包。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但施工总承包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劳务作业分包以及未达到第九条所规定额度的专业工程分包,可采取直接发包或洽谈交易方式。采取洽谈交易方式,参加洽谈交易的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 施工分包采用洽谈交易的,应当遵循以下交易程序:

(一)分包项目交易登记;

(二)按规定安排洽谈活动日程,预约交易场所;

(三)确定参加洽谈企业名单;

(四)分包工程发包人成立洽谈委员会;

(五)组织洽谈交易;

(六)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七)办理《分包项目交易服务见证卡》;

(八)办理中标通知书(明确施工分包内容)。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分包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项目情况;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应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中应明确施工分包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施工分包交易完成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施工分包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包工程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施工分包项目应办理项目部备案,办理项目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项目部备案时,该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同时办理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应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时,提交自行完成劳务作业书面申请,并提交劳务作业人员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材料、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以及相应劳务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与每一位参加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劳务作业分包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中标通知书,并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施工分包未进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以及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一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业务。

第二十二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唐山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建设局2002年10月18日印发的《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考试复习题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考试复习题

一、单选题 25题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工程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答案: D A.安装工程 B.物质供应 C.起重机械 D.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

2.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答案: B A.专业工程 B.劳务作业 C.非主体专业工程 D.物质供应

3.()负责合格分包商资质、业绩的审查和资信评价,按时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配合省(市)级公司审查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 C A.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 B.项目管理中心 C.施工企业 D.监理公司

4.施工企业建立(),督促或组织分包商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入场教育。答案: A A.施工分包队伍台帐 B.分包教育培训制度 C.工程分包管理信息 D.分包商资信评价制度 5.合格分包商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答案: B A.四级及以上 B.五级及以上 C.六级及以上 D.七级及以上

6.按规定允许进行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送电线路基础工程的专业分包商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答案: C A.一级及以上 B.二级及以上 C.三级及以上 7.参与土建(线路基础)工程的劳务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质。答案: D A.国家安监总局及所属部门 B.国家经信委及所属部门 C.国家发改委及所属部门 D.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

8.从事()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答案: A A.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 B.消防工程 C.一般土建工程 D.房屋建筑工程

9.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对潜在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初评,()组织审查复评,形成上报的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 C A.建设分公司 B.监理公司 C.省(地市)级公司基建部 D.省(地市)级公司安监部

10.合格分包商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两次,省级公司每年 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完成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动态调整并上报公司基建部,公司基建部分别于()统一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录。答案: B A.4 月和10月 B.5月和 10月 C.5 月和 9 月 D.6 月和 11 月

12.施工项目部提出分包申请,将拟选用的分包商、参与分包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资格或者相关证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资料报()审核。答案: C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3.监理项目部对对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及分包商资质、入场主要人员资格、机械工器具等进行验证,报()备案。答案: D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4.()应通过建立和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及其监督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答案: C A.基建部 B.安监部 C.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或施工承包商 D.监理公司

15.()在分包工程过程管控中,严格核查验证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和作业人员水平,与资格审查和分包合同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答案: A A.监理项目部 B.业主项目部 C.施工项目部 D.建设分 公司

16.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答案: C A.“有差别” B.“基本一样” C.“无差别” 17.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配备并负责操作。答案: B A.劳务分包商 B.施工承包商 C.施工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8.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 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负责编制。答案: A

A.施工承包商 B.劳务分包商 C.施工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19.()建立覆盖所有分包商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分包工程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答案:A A.施工承包商 B.分包商 C.施工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20.()建立分包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充分保障分包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分包人员参加岗位技能竞赛,提升分包人员技能培训的实际效果,建立分包人员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答案:D A.公司系统所属基建部 B.公司系统所属建设管理单位 C.分包商 D.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

21.()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作业。答案:D A.安监部 B.建设管理单位 C.监理公司 D.施工承包商 22.()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常态化的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劳务分包人员的教育培训。答案:D A.安监部 B.建设管理单位 C.监理公司 D.施工承包商 23.()监督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凡增补或更换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考试。答案:C A.安监部 B.业主项目部 C.监理项目部 D.施工项目部 24.()应组织分包商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文件、安全通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并监督贯彻执行。答案:D A.安监部 B.建设管理单位 C.监理公司 D.施工承包商 25.()必须参加施工承包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作业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作业水平。答案:C A.专业分包商 B.劳务分包商 C.劳务作业人员 D.工作负责人

二、多选题 12题 1.变电(包括换流站、开关站)工程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答案:A B C A.构支架组立 B.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C.电气调试 D.电气设备搬运

2.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答案: B C D A.基础开挖 B.组塔 C.架线 D.附件安装

3.电缆线路工程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答案:A B D A.电缆安装 B.电缆敷设 C.电缆沟开挖 D.电缆连接

4.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服从()的管理,就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对施工承包商负责。答案:A B D A.施工承包商 B.监理 C.物资供应商 D.建设管理方

5.合格分包商具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以及类似工程业绩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应保持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答案:A C A.安全 B.工期 C.质量 D.资金

6.工程开工前由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提出项目施工拟分包计划申请,明确分包范围、分包性质、拟分包工程总价。答案: C D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7.施工承包商与经批准的施工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报()备案。答案: C D A.基建部 B.安监部 C.监理项目部 D.业主项目部 8.()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检查、动态评价。答案:B C D A.基建部 B.业主项目部 C.监理项目部 D.施工项目部

9.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条款应包括()等内容。答案:A B C D A.作业范围 B.具体内容 C.进场作业班组长D.作业报酬结算方式 E.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应用等技术文件清单以及编制审批要求。

10.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三级及以上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等关键岗位职务,对现场作业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答案:A B C A.班组负责人 B.技术员 C.安全员 D.材料员 11.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在选择分包商时,参考公司系统发布的分包商信息,对()的分包商,不得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答案: B D A.具有健全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B.严重违约 C.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暂扣 D.承揽工程项目数量较多与其资质能力不相匹配

12.()在工程建设期间定期对分包商进行包括安全、质量、进度、费用、文明施工在内的综合能力动态评价,并纳入对施工承包商的资信评价。答案: C D A.安监部 B.业主项目部 C.施工项目部 D.监理项目部

三、判断题 24题

1.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答案:错

2.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答案:错

3.劳务分包商需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并自行完成所分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答案:对

4.公司系统电网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可以转包。答案:错

5.允许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施工分包。答案:错 6.省级公司(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基建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上报的分包商资格审查。答案:错

7.分包商具有符合国家安监局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答案:错

8.监理项目部结合分包工程特点审查施工项目部分包申请,报业主项目部批准。答案:对

9.施工项目部对进场的施工分包商进行入场检查和验证,建立分包商进场人员名册,对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或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者,及时督促分包商清退。答案:对

10.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施工项目部不得自行招用分包商;对未在合格分包商名录中选用的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合格分包商资格审查要求进行审查,未经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答案:对

11.已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业主、监理项目部必须对其企业资质和施工业绩进行单独审查。答案:错

12.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答案:对

13.列入投标文件或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的且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商不得分包。答案:错 14.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答案:对

15.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以及劳务分包商负责编制相关施工指导性文件等条款。答案:错

16.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均不得以施工项目部或者无法人资格的、未经授权的分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答案:对

17.分包商依据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答案:错

18.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办理,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商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答案:错

19.劳务分包人员可以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等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答案:错 20.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禁止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式进行劳务分包管理。答案:对

21.地市供电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分包管理专项检查,所属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每年上下半年分别组织一次分包检查。检查范围应覆盖系统内电网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答案:错

22.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应从质量、进度、机具、人员等管理方面对分包商进行评价考核,按“优良、一般、较差”三类评定分包商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选择合格分包商和省(地市)级公司确定合格分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答案:错

23.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八级及以上质量事件、电网事件和设备事件的分包商,三年内禁止其在公司系统承接任何施工任务。答案:对

24.施工承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项目部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属于违法违规分包。答案:对

第三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模版)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该工程为海城铭圣源小区B4#、9#楼

2、工程地点:海城市光明路北、安铭路南、哈大路东

3、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内的主体一次结构的木工、钢筋施工工作。

4、质量要求: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合格停级。

5、工程价款:按建筑面积木工与钢筋工每平方米185元、木工用承重脚手架由甲方负责,其余一切周转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

6、付款方式:现金支付。乙方进场施工完每栋楼十层,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拨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待主体封顶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面积以图纸为准。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与建设单位的协调与沟通,负责工程款的支付:

2、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协调。

3、负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最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 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负责二次结构木工和钢筋工程,(二手活)

6、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甲方有权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组织熟练技术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道 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方、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乙方负责铜筋设备及绑线及对焊头等购置,负责木工作业的铁线、铁钉、穿墙螺栓、顶丝等一切周转材料,负责现场临时协调配合工作。

四、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安全防护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及工人的卫生管理

五、争议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8年5月

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子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承包范围: 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第二条 工期

以总合同及子合同工期为准。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3.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

4.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4.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4.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

4.3.1承包人派驻人员负责监督工程工期、进度、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等工作。4.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款的依据。

5.4 按有关规定配合分包人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竣工决算等工作。5.5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代付款从下月工程款中扣回,并向分包人追收承包人所代付债务部分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分包人工作及责任

6.1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合同价款对分包工程实行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总包合同中对承包人的约束条款均对分包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分包人对本工程(1.3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预见,并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6.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25日前报次月进度计划并总结上月进度情况,周五报下周进度计划并总结上周进度情况。

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6.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

6.4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若设计发生常识性错误,分包人有责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不认可的一切返工损失、工期顺延等损失承包人均不承担。

6.5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

6.6除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外,并按承包人企业要求实施文明施工、建设企业文化,发生的费用,由分包

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总包合同解除

7.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分包人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7.2 因本合同第7.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结算价款扣除承包人管理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等后的余额。发包人未支付的部分由分包人承担。

7.3 在本合同第7.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8.1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与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分包人应对合作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责任。

8.2 除8.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

第九条 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

9.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9.2 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

9.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9.4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

11.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3 发生安全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及一切赔偿费用及政府部门及其他所有处罚。自然灾害以外原因造成的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死亡10000-100000元/人,重伤2000-10000元/人的赔偿金。

11.4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制定的《工地形象宣传手册》进行工地宣传,如分包人不具备实施能力,可由承包人代行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5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承包人的要求和当地相关部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如果乙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罚。还应每次从合同价款中扣减(1000-5000)元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补偿。

11.6 分包人根据相关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安全资料由分包人填写。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

12.1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要求集中采购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但由承包人统一签订合同,且由承包人监章并监督付款。

12.2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样合格记录,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

12.3材料现场管理必须符合承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甲供材料及承包人要求统一采购材料用量表并对所报用量负责,分包人须在材料用量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与所有债权债务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核对帐务,办理债务结算清单,并出具其与债务人共同签字盖章的货款支付情况证明承诺函(注明应付总额和欠款金额);已付清款项的供应商家(包括法人、自然人),分包人仍须出具同商家共同签字盖章的无任何欠款的证明承诺函,否则承包人不予清算。

12.4特种机械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经过承包人对其机况和安装资质等进行审核同意,并经安检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凡进场设备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

15.1 分包工程涉及的任何变更及工程二次经营内容统一由承包人牵头分包人具体办理,费用按各自施工范围发生自行支付。

15.2 本工程承包方现场办公建设费、施工用水建设维护费、场地主便道建设费等、由分包人按工程造价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16.1资金下拨:发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承包人帐户后,分包人填制项目部资金下拨申请单,项目签章齐全后上报承包人,承包人审核后计算额度,做为项目资金支付限度。出现债务纠纷时,发包人有权扣留资金直接向债权人支付,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下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分包人承担。

16.2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分包人每月(或每次)向承包人上报项目部资金使用计划清单一式两份(后附发票、点收单、收方单等),项目签章齐全后上报承包人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对外部债务进行核对签认,承包人根据审核后的计划清单在支付限度内安排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无计划使用资金,承包人派出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分包人承担。

16.3支付条件:项目所有的支出必须提供正规发票,收款单位必须和发票兼章单位一致。除有对应合同外,料费项目还应有收料单、送货单、现场验尺过磅依据等,劳务工费支付还应有收方计算单,专业分包项目还应有结算单等。

16.4票据、单据传递:分包人指派专人负责按承包人需要定期向承包人财务部传递票据,材料收支动态报表等资料,满足该项目的会计标准化核算、报表、会计建档等要求。

16.5税金的缴纳:本工程涉及的所有税金由分包人承担,主要包括建安税、各种附加、印花税及按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其他税费。本工程税金由甲方(承包人)代扣代缴。

16.6使用发票的要求:发票必须由分包人有权签字人签字认可。除固定资产类发票不能使用外,其他不能在税前列支的种类应尽量避免使用,若必须使用则按使用金额的25%扣交承包人作纳税调整。

16.7项目现金使用范围: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19.1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

19.2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

19.3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居民房屋、树木、等不受损害。

19.4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9.5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及争议 20.1 违约

分包人除承担总包合同中的所有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还将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1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 20.1.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导致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处罚的,分包人除承担承包人损失外,每拖延一天还应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

20.1.3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返工部分)(5%)违约金。

20.1.4分包人违规使用无资格证、上岗证人员,一经发现按200元/人次处罚,并及时清理。

20.1.5分包人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的,除承担相应

21.3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22.1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 天内,须向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2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承包人退还分包人履约保证金。

(1)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发包人已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后按原缴纳渠道无息退还分包人(若有欠款应扣除后余额退还)。

(2)办理完毕,项目所有债务已结清。22.3农民工保证金

按地方政府规定办理,所需资金由分包人负责筹集,通过承包人缴纳,退付按原缴纳渠道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退还承包人后无息退还分包人。

第二十三条 其他

23.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合理)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23.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告批复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电报、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人应予以遵守。

23.3本合同未履行完毕终止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人员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协商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的处理事宜。如对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不能协商处理,且分包人对承包人无债务的情况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将其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逾期视为分包人违约,未撤出的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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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分包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国省道干线及路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各自所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限制工程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或指定采购。

第二章 分包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第六条 专业分包

(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承包企业]又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拟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且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量30%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或无其它不良表现的专业承包单位,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拟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实施分包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四)专业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五)承包人不得向任何个人和被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罚限制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

第七条 劳务分包

(一)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将其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并在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直接管理下施工作业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

(二)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承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备案。

(三)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四)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五)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资质。但对于国家或省(市、区)还没有相应资质分类的,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辖乡、街道的证明,主要经历以及劳务人员有关材料报送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项目办备案。

第八条 特殊分包

(一)承包人在投标时未载明专业工程分包意向,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灾害、气候、疾病等原因)拟对部分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必须事先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的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书面报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

(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若因特殊工期要求确需建设单位委托分包的,则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应满足招标时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专业分包、特殊分包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核备。

第十条 承包人应在获得建设单位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等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专业分包人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5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统一负责管理,对分包工程建立完善的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依法确定。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因分包合同而免除质量及其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在施工前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带领、指导其劳务作业。如果出现返工工程,由承包人支付其返工费用(劳务分包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的返工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并对其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就现场施工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承包人所承揽的部分工程另行招标选择分包人的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的分包行为。招标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 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应按时支付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且保证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转包、违法分包、转让与出借资质

第十八条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三)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

(四)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没有落实具体的分包管理责任人,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资金情况没有具体管理资料或资料虚假的。

第二十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

(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或个人的;

(四)分包的工作量超过总承包合同价款30%的;

(五)专业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假借劳务分包进行的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分包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的分项(分部)工程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且所需主要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石灰、钢绞线、砂、石料、支座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的;

(三)劳务分包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或分部)工程,并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将本单位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机构中,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三分之一非承包人职工或常期合同制人员的,视为承包人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分包行为的发生,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其它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终止合同并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稽查,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

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分包稽查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稽查分包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被稽查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有权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投诉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和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

分包及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理信息。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或稽查确认具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1~2年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上报交通部处理),或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核实确认有下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进入青海公路建设市场或通过媒体曝光、上报交通部处理),或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在工程实施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

(四)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三十一条 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等核实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主管部门除对承包人、分包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以及其现场管理人员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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