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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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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

2.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

3.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

1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15.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16.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17.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

1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

20.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21.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22.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2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2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

25.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

26.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2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

28.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

29.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

30.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

3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

32.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

3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3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

35.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

36.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

37.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38.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

39.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

40.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

41.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

42.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

43.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

44.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

45.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46.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

4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48.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49.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

50.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

51.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52.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

53.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

54.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

5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

5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

57.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8.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9.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60.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

62.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

63.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6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65.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66.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6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

69.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

7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

7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7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

7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7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7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7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

77.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

79.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

80.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8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

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84.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

85.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86.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8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

88.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8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

90.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91.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92.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

9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9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

9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

9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

9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

99.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100.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10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

10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

10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0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0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10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11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

1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

112.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117.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

11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1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

120.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

1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

122.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

124.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

125.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12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

1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

12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129.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130.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135.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136.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137.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138.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139.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

1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14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

142.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

14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

14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

14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

14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14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

148.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

15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

15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

15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

15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15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

15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

15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

157.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

15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

15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

160.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

161.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

16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

16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

16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

165.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

167.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

168.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

169.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

170.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

171.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172.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

173.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

174.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

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

180.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

18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

18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

1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

18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

18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

18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

18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

188.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

18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

19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192.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19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

19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31.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73号)

34.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07﹞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07﹞143号)

35.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

36.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8﹞18号)

37.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1﹞416号)

38.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4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2﹞14号)

4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34号)

45.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

46.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09﹞5号)

49.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3﹞167号)

55.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60.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

63.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64.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

7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345号)

72.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

7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

74.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04﹞53号)77.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0﹞4号)

8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13号)

90.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00﹞22号)

94.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01﹞45号)

95.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62号)

96.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97.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01﹞72号)

98.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

99.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7号)

10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4﹞149号)

10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06﹞96号)

10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7﹞219号)

103.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

10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

10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03﹞29号)

107.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

第二篇: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公告(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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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公告(国家林业局)

2014-02-07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国家林业局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见附件)于2月6日18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邮件确认。

发送邮件至84238727@163.com,邮件内容需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报考职位名称、报考职位代码、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以附件方式发送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下载填写)和照片(.jpg格式,名称为本人姓名,如“张三.jpg)。

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或放弃)国家林业局××司局××职位面试”。

二、面试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2月18日8:00—17:00持以下材料到我局进行资格复审: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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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考生提供的部分材料或复印件不再退还。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面试安排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两者结合

面试时间:面试拟于2014年2月19日至2月21日间进行,每日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00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报到地点:国家林业局主楼二楼。具体安排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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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再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体检要求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给考生。联系方式:010—84238727 84239727 传真电话:010—84238650 附件:

国家林业局面试名单

国家林业局人事司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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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经清理,保留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共32项,现将其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松木板材加工、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疫木安全利用专家论证会论证报告;

3、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4、企业所在地森检机构同意监管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第四篇: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2011年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如下: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无锡市滨湖区、惠山区、宜兴市,连云港市新浦区、连云区, 淮安市盱眙县,扬州市仪征市, 南通市崇川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新区、句容市, 常州市金坛市、溧阳市,苏州市常熟市。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富阳市、临安市,宁波市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温州市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平湖市、海盐县,湖州市吴兴区、长兴县、德清县,绍兴市越城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缙云县。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东县,芜湖市南陵县,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山区、当涂县,铜陵市郊区、铜陵县,安庆市宜秀区、桐城市、枞阳县、怀宁县,滁州市南谯区、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巢湖市居巢区、含山县、无为县、庐江县,六安市霍山县,池州市青阳县,宣城市宣州区、宁国市、广德县、郎溪县。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闽侯县、连江县、长乐市、福清市,厦门市 思明区、湖里区、翔安区、海沧区,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沙县、泰宁县,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南安市,漳州市云霄县、漳浦县、东山县、龙海市、诏安县,南平市延平区。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进贤县,九江市庐山区、彭泽县、湖口县、都昌县,新余市 分宜县,赣州市章贡区、赣县,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县,上饶市信州区、鄱阳县。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烟台市长岛县,威海市文登市、荣成市,潍坊市临朐县,淄博市博山区。

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宜昌市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宜都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恩施州恩施市,黄冈市红安县,襄樊市保康县。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衡南县,邵阳市邵东县,岳阳市云溪区、临湘市,益阳市资阳区、桃江县,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深圳市龙岗区,汕头市濠江区,韶关市武江区、曲江区、乐昌市、始兴县、乳源瑶族自治县,肇庆市封开县,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梅州市梅江区、梅县,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苍梧县,贵港市桂平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巴南区、忠县、云阳县。

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县,毕节地区金沙县,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汉中市略阳县,安康市汉滨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国家林业局2014年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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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2014年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更多公考咨询搜索:合肥人事考试网(http://hefei.offcn.com/)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国家林业局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见附件)于2月6日18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邮件确认。

发送邮件至84238727@163.com,邮件内容需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报考职位名称、报考职位代码、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以附件方式发送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下载填写)和照片(.jpg格式,名称为本人姓名,如“张三.jpg)。

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或放弃)国家林业局××司局××职位面试”。

二、面试材料审查

请考生于2月18日8:00—17:00持以下材料到我局进行资格复审: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原件及复印件。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32层 1 联系我们:http://ah.offcn.com/html/2012/07/17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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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考生提供的部分材料或复印件不再退还。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三、面试安排

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两者结合

面试时间:面试拟于2014年2月19日至2月21日间进行,每日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00报到,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候考室。面试开始前10分钟未报到人员视为自行放弃面试资格。

报到地点:国家林业局主楼二楼。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体检和考察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再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体检要求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给考生。联系方式:010—84238727 84239727 传真电话:010—84238650 附件:国家林业局(面试公告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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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人事司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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